环保听证会制度及其实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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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听证会制度及其实施.ppt

环保听证会制度及其实施环保听证会制度及其实施贾峰贾峰国家环保总局宣教中心副主任国家环保总局宣教中心副主任北京大学兼职教授北京大学兼职教授2005年年9月月16日日F环保听证制度及其实施环保听证制度及其实施n背景背景n法律依据法律依据n听政类别听政类别n听证原则听证原则n听政的提出听政的提出n听政主持人和参加人的权利义务听政主持人和参加人的权利义务n听政程序听政程序n其它其它背景背景n民主法制建设之需民主法制建设之需n提高行政决策水平之需提高行政决策水平之需n人与自然和谐之需人与自然和谐之需n共建和谐社会之需共建和谐社会之需(避免冲突和降低成本)(避免冲突和降低成本)法律依据法律依据n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19961996年)年)n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19991999年)年)n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2002年)年)n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998年)年)n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2000年)年)n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2001年)年)n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2001年)年)n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20052005)n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20032003年)年)n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20042004)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n第三节第三节听证程序听证程序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举行;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定,作出决定。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n第三节第三节听证程序听证程序n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责令停止生产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或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适用本节规定的听证程序。

应当适用本节规定的听证程序。

n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n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n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n

(二)已查明的环境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二)已查明的环境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n(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n(四)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四)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n(五)告知申请听证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五)告知申请听证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n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

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n第第34条:

听政申请条:

听政申请n第第35条:

听政受理、听政通知书送达及内容条:

听政受理、听政通知书送达及内容n第第36条:

听政主持人资格与回避条:

听政主持人资格与回避n第第37条:

听政参加人(条:

听政参加人(当事人、调查人员、证当事人、调查人员、证人、与本案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人、与本案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人代理人)n第第38条:

听政程序条:

听政程序n第第39条:

听政笔录条:

听政笔录n第第40条:

听政结果与处置条:

听政结果与处置环境影响境影响评价法价法n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n第六条:

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第六条:

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n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但是,国家规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n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者不采纳的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n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人民共和国立法法n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专家征求意见,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n第五十八条:

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第五十八条:

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等多种形式。

n第九十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违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违宪、违法审查要求和建议违法审查要求和建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n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起草行政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起草行政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n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报送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

报送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

n国务院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行政法规送审稿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行政法规送审稿进行审查:

n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n

(二)是否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n(三)是否与有关行政法规协调、衔接;(三)是否与有关行政法规协调、衔接;n(四)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四)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n(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nn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行政法规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行政法规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利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的意见。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n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等多种形式。

n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n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地点和内容;n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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