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第6章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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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利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利本讲提要:

本讲提要:

v新闻维权v新闻侵权v新闻侵害公民权利的常见形式v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及预防一、一、新闻维权与新闻侵权新闻维权与新闻侵权

(一)舆论监督与新闻维权1.什么是舆论监督指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共同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

主体:

通过媒体发表意见的所有人,包括平民百姓;客体:

我国法律法规保护的一切社会关系。

包括政府重大决策、国家公务员工作作风、工作效率等。

也包括一切社会组织,教育、卫生、文化等单位的社会行为。

宪法4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1990年报纸管理暂行规定7条:

“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6条:

“大众传媒应该做好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2.舆论监督范围及形式范围:

1)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公职行为:

腐败、渎职等;2)人民群众纠纷、缺失、不文明行为:

暴力、造假、偷窃、扰民等;注意:

公民的私生活不属舆论监督范围公民的私生活不属舆论监督范围。

形式:

1)批评:

比较常见,焦点访谈新闻调查今日说法每周质量报告道德观察(漏油事件、女体盛宴等)焦点访谈1994开办,1996批评报道75%2)建议:

伴随批评。

批评的原则1)掌握分寸掌握分寸有的不能报,缓报。

2)不超越法律不超越法律诽谤、诬陷3)被批评者享有申辩权被批评者享有申辩权战争时期曾经实行批评稿件征得被批评者同意。

过分了。

50年代文责自负,有错必纠。

案例:

“躲猫猫”24岁的云南玉溪男子李荞明因盗伐林木被刑拘,进入昆明市晋宁县公安局看守所后于2月8日受伤住进医院,4天后死亡。

警方解释说,他是在与同监室的狱友玩“躲猫猫”(后更正为“瞎子摸鱼”)游戏时,因为蒙着眼被狱友普某踢打后撞到墙壁受伤,不治而亡。

网民对闫国栋说法置疑网民对闫国栋说法置疑闫国栋:

没有发现有刑讯逼供,没有发现有民警故意伤害,没有发现有牢头狱霸,没有发现我们的民警有失职渎职的行为。

网民:

我第一感觉是我自己也不相信网民:

现在我也怀疑啊,毫不隐讳地说。

网民:

我听到这个词,就是真的很戏谑。

网民:

对,道理上,我都觉得有点不对,有点那个。

正是这个草率得出的结论让“躲猫猫”这个词在网上迅速流传,成为怀疑、逃避责任和戏谑的代名词,同时也巨大损伤了公权部门的公信力。

人们对公权部门的质疑往往源自于这些真实的案例2006年,辽宁葫芦岛女医生在看守所内死亡;2007年,广西兴安县看守所内一名法官因被传讯当场死亡;同年,河南开封17岁少年猝死看守所中;一年后,洛阳和昆明盘龙区看守所,同样事件再次发生。

而就在两周前,鲁琼芬向媒体披露,三年前,他的丈夫也在李荞林所在的9号监室非正常死亡。

躲猫猫躲猫猫躲猫猫躲猫猫含义含义躲猫猫常见含义:

是一种儿童游戏,亦称摸瞎子、捉迷藏。

两千年前即流行於希腊,蒙住一人双眼,把他转得不辨方向,然后大家向他这个瞎子呼喊取乐,蒙眼者追捕,众人躲闪,这种游戏在中世纪为成人游戏。

可以选定一个范围,一个人先蒙上眼睛数到一百,其他人在这段时间找到一个地方躲藏,时间到后那个人去找其他人,最先找到的人为下一轮找的人,娱乐性很强。

躲猫猫躲猫猫躲猫猫躲猫猫含义含义躲猫猫网络含义是指在特定场所发生的暴力行为,负责人为了规避法律责任的一种托词。

特定场所一般是指监狱、看守所、劳教所、警察的刑讯室等公众场所,同时负责人一般也是特定的。

躲猫猫具有搪塞理由之功效。

源自于2009年2月12日云南省普宁县警方的用语。

躲猫猫躲猫猫躲猫猫躲猫猫“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成立成立成立成立社会对“躲猫猫”事件的关注引起了云南省委宣传部的重视,他们力图让此事透明化、公开化。

2月19日,省委宣传部在网上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征集网民和社会各界人士代表4名,作为调查委员会成员参与调查,并公布了报名电话等。

此后因报名的省内外媒体、网民太多,宣传部临时决定增设名额。

当天,由4名政法界人士、3名媒体记者、8名网友组成的“调查委员会”名单在网上公布。

网络监督是一把双刃剑网络监督是一把双刃剑网络监督是一把双刃剑网络监督是一把双刃剑以“躲猫猫事件”为例,云南普宁看守所内一位在押人员的非正常死亡,之所以能引发波及全国的网络舆情危机,不仅仅源于警方将李荞明的死因归于“躲猫猫”太过离奇,而更应归咎于人们对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尤其是看守所管理混乱的特定社会现状不满。

“躲猫猫”在短短几天时间内迅速演化成网络第一流行语,暗含了网下的意见表达和司法救济之路并不通畅,网民才转而借用网络社区来发泄自己在网下社会中的不满。

如果不是因为网络为近十余年积聚的民怨提供了一个渲泄的出口,并为公众缓解了在现实生活中不能有效表达意见和参与政治的挫折感与焦虑感,被压抑的权利终将以更激进的非理性行为表达出来。

网络监督之弊网络监督之弊网络这条权力冲突的缓冲带可以被政府一直依赖下去吗?

“躲猫猫事件”虽然因为一个“网民调查团”的介入,成功地将舆情聚焦的目光转移到了网络监督的权责利弊上。

但在网下的调查过程中,伴随“网民调查团”始终的无力感,和无法逾越现实体制的无奈,让网络舆情最终还是回归了对事件本身的关注,并落脚在对看守所管理体制改革看守所管理体制改革的推动上。

缺陷缺陷缺陷缺陷网络监督一般诉诸公民的情感和常识,具有浓重的道德色彩,虽然无谓私心,但缺乏专业的眼光会让人忽略必要的细节,激愤的情绪往往淹没了理性的思考,道德的判断往往代替了法律的分析,惩罚的愿望往往压倒正当程序的要求。

他们的批判和坚持,或许可以纠正某些个案的裁判,但对于事件未审先断的评论却可能给法官以先入之见,或造成法官屈于舆论压力、民愤左右司法,更为严重的后果,是引起领导超越法律的干预。

由此可见,盲目夸大网络监督的作用,对于建设司法公正并无裨益。

利利:

1、开辟舆论监督的新形式;2、满足受众知情权;3、促进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的进程;4、促进行业改革及社会风气改变;弊弊:

1、可能干扰司法公正;网民的非专业及情绪化问题;2、造成“媒体万能”、“舆论监督万能”的错觉;真正解决问题还是靠司法公正,靠政府部门的执法水平与执法力度;3、造成公民对媒体的依赖;影响法制建设的真正完善;新闻维权新闻维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的维权。

舆论监督在维护公民权益方面发挥作用例子:

1992年开始质量万里行;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现在315晚会;

(二)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1.什么是新闻侵权指新闻媒体和新闻采写者利用新闻媒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新闻侵权主要为侵害公民的人格权,包括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从后果看,具有广泛性、迅速性。

侵权行为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伤害他人而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包括侵害物权和人身权,二者都是绝对权。

如果“故意”伤害就是犯罪了,而不是侵权。

2.新闻侵权的构成1)新闻作品已经发表2)新闻作品有违法性3)新闻作品有可指认性4)新闻媒体和新闻作者的过错案例1:

1999年4月8日,甘建华在湖南日报晚报版三湘都市报发表了他撰写的新闻调查报告福建游医小病治出残疾,警察获赔27.4万起纷争。

文中报道的一个受害者“衡南县三塘镇徐涤(因涉及隐私权故化名)”,与生活中的衡南县车江镇徐涤巧合同名。

衡南县车江镇徐涤把自己与文中化名对号入座,将甘建华告上法庭。

1999年10月2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湖南日报、甘建华败诉,赔偿徐涤精神损失费1万元。

2000年3月31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撤销原判,驳回徐涤的诉讼请求。

2001年9月20日,甘建华状告徐涤民事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恶意诉讼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1728元,精神损失费5万。

2002年8月22日,法院以被告徐涤夫妇明知道没有合法的诉讼理由而起诉甘建华,致使甘建华在财产和精神上受到损害。

判决被告徐涤夫妇赔偿原告甘建华经济损失103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法学界人士认为,这是一起将产生长远影响的“新闻官司”。

新闻记者在开展正确的舆论监督过程中涉及的侵权诉讼,获胜后向原案原告(败诉方)重新提起诉讼,要求作出经济和精神损害赔偿,这在中国还是第一次。

该案对于在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如何体现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如何切实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疑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案例2:

苏州市民汪某在苏州消费报上发表贪便宜买了假冒货一文,说汪某到某商场买了一台“益而靓”健腹器。

该市有两家电视直销公司的专柜,一家“帝威斯”公司售价较贵,便到另一家电视直销公司买了一台,买回使用后发现质量太差,原来是假冒货。

当时苏州市内的电视直销公司只有苏州电视台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苏服公司”)和“帝威斯”两家。

“苏服公司”认为汪某捏造事实诋毁本公司名誉,遂诉至法院。

汪辩称文章并非特指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州只有两家公司经营电视直销业务,被告也是知道的,他的文章批评不是“帝威斯”的另一家电视直销公司销售假货,苏州的消费者和商家看了此文都会认为被告所批评的正是“苏服公司”。

这样的文章就具有排他性。

法院据此认为被告汪某的行为侵害了原告“苏服公司”的名誉权,判决汪某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损失元。

二、二、新闻侵害公民权利的常见形式新闻侵害公民权利的常见形式

(一)侵害名誉权1.什么是名誉名誉名誉:

关于公民或法人品德、才能、信用等的一种社会评价。

墨子“名不徒生,而誉不自长。

功成名遂,名誉不可虚假”。

客观性、生活作风、不可侵犯2.名誉权名誉权:

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名誉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

法定性、人身专有性、财产关联性;(eg:

名家稿酬)3.新闻侵害名誉权:

用发表新闻作品的手段使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伤害的行为。

表现:

无中生有、偏听偏信、捕风捉影等;方式:

侮辱侮辱、诽谤诽谤无中生有无中生有无中生有无中生有如北京某报从网络媒体转载报道称,某演员因病去世,实际上该演员正在剧组拍戏。

该演员愤而将报纸诉上法庭,法院终审判决该报的行为构成对这名演员的名誉侵权,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那些“被去世”偏听偏信偏听偏信偏听偏信偏听偏信新华网柏林3月23日电德国RTL电视台网站23日在其网站上发表声明,承认对中国西藏发生暴力事件的报道存在失实。

RTL电视台网站的新闻栏目日前曾登出一幅表现4名挥舞棍棒的警察追打游行者的照片,并将其注解为“中国警察在西藏镇压抗议者”。

德国RTL电视台网站23日承认对这幅照片做出了错误的文字说明,说这一照片事实上反映的是3月17日尼泊尔警察在首都加德满都驱散游行者。

捕风捉影捕风捉影捕风捉影捕风捉影媒体报道了“大蒜之乡”河北省永年县被曝出用剧毒农药给大蒜灌根,并将有毒蒜薹和蒜头销往北京等地的消息。

但经过记者连线河在国家农业部和国家质监局联合对永年所作的检查中,没有发现任何违规操作。

而据说装有剧毒农药3911的瓶子里经查装的是另一种低毒农药。

4.4.新闻侵害名誉权构成要件:

新闻侵害名誉权构成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行为;2)指向特定的受害人;3)损害事实的存在;(名誉、精神、财产)4)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故意、过失)注:

必须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侮辱:

1)暴力侮辱;(用大粪泼到他人身上,在公共场合扒光对方的衣服示众,在公共场合强行与异性接吻等);2)语言侮辱3)文字侮辱,如大小字报、匿名信;诽谤:

1)陈述虚假事实;2)有关虚假现象涉及特定人的社会评价;3)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指向特定的受害人:

1)指名道姓;2)通过特定要素可以指认特定的受害人;新闻侵权中的语言侮辱,主要表现为新闻作者在新闻作品中,以有损名誉的不实之词不实之词,对报道对象进行定性、评论定性、评论。

值得注意的是,侮辱他人名誉并不一定用贬义的词语。

有的时候,一些“不真实的好话”同样会构成对他人名誉的侵害。

5.5.名誉侵权的抗辩事由:

名誉侵权的抗辩事由:

P48P481)内容真实;2)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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