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全文(2005年).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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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尊重食用清真食品民族的饮食习惯,加强清真食品管理,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食用清真食品民族的饮食习惯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的食品、副食品及调味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卫生、公安、经贸、质量技术监督、检疫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具有民族地方特色的清真食品,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投资、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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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除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加工、保管、采购、销售等主要岗位的操作人员中应当有食用清真食品饮食习惯民族的人员;

(二)有专用的加工、储运、销售清真食品的设备、设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八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个体经营者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领清真标志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及个人身份证明;

(二)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三)主要岗位操作人员基本情况和专用清真食品设备、设施的配套情况。

综合经营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等经营清真食品需要悬挂清真标志牌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领清真标志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清真标志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条清真标志牌由自治区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式样。

禁止转让、租借、买卖或者冒用清真标志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取得清真标志牌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清真标志牌,并在其字号、招牌和食品的名称、包装上显著标明“清真”字样。

不含肉类、乳类及食用油成分的食品,不得冠以“清真”字样。

不得使用印有清真标识的包装物包装非清真食品。

不得以非清真食品冒充清真食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其字号、招牌和食品的名称、包装、广告不得含有食用清真食品饮食习惯的民族所禁忌的语言、文字、符号、图案及其组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综合经营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等设置的食用清真食品饮食习惯民族的禁忌食品或者物品的摊位、柜台,应当与清真食品的摊位、柜台保持适当距离,或者配置隔离设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停业或者易业前,应当到原核发清真标志牌的部门交回清真标志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取得清真标志牌的企业和个体生产经营者,不得生产经营非清真食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内设清真食堂,其采购、保管和烹饪人员中应当有食用清真食品饮食习惯民族的人员,库房、烹饪工具、计量器具、食品运输车辆以及生产场地必须专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凡进入自治区境内按照清真食品销售的食品,其经营者须持有生产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清真”证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单位内设清真食堂的监督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对未取得清真标志牌而擅自悬挂清真标志或者标注“清真”字样从事生产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租借、买卖或者冒用清真标志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吊销清真标志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含肉类、乳类及食用油成分的食品,冠以“清真”字样的

(二)使用印有清真标识的包装物包装非清真食品的(三)以非清真食品冒充清真食品的(四)取得清真标志牌的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非清真食品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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