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管、市营专业合同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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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一般概述一、合同的一般概述

(一)合同的定义

(一)合同的定义狭义:

狭义:

狭义:

狭义:

合同合同(contract)(contract)又称契约,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又称契约,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第22条)条)广义:

广义:

广义:

广义:

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依照法律通过协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依照法律通过协商所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他们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商所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他们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概述

(二)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特定特定的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地位平等。

4.合同的目的目的是在当事人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三)合同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合同作不同的分类,主要分为: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有名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我国我国合同法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包括规定的有名合同包括:

(一)买卖合同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三)赠与合同(四)借款合同(五)租赁合同(六)融资租赁合同(七)承揽合同(八)建设工程合同(接转下页)(接转下页)(九)运输合同(十)技术合同(十一)保管合同(十二)仓储合同(十三)委托合同(十四)行纪合同(十五)居间合同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原则、合法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一、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一)合同订立的形式

(一)合同订立的形式P1021、书面形式2、口头形式3、其他形式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

(二)合同的内容

(二)合同的内容

(二)合同的内容

(二)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约定。

我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约定。

我国合同法第国合同法第1212条合同法对合同条款的倡导性规定主要有:

条合同法对合同条款的倡导性规定主要有:

(1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2)标的;()标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果)(33)数量;)数量;(44)质量;)质量;(55)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6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88)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当合同条款出现空缺时,会造成日后履行的诸多困难,当合同条款出现空缺时,会造成日后履行的诸多困难,合同法合同法6161、6262条规定了确定合同条款空缺时的三个条规定了确定合同条款空缺时的三个办法。

办法。

第第第第5252条:

条:

条: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益;益;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第第第5353条条条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三、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合同订立的程序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合同订立的程序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合同订立的程序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合同订立的程序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一)要约

(一)要约

(一)要约

(一)要约1.1.要约的概念与构成要件要约的概念与构成要件要约的概念与构成要件要约的概念与构成要件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作的意思表示。

构成一个要约必须具备以下要件构成一个要约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

(1)要约必须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要约必须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要约必须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要约必须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

(2)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3)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4)(4)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2.2.要约的形式要约的形式要约的形式要约的形式要约的形式通常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两种。

书要约的形式通常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两种。

书要约的形式通常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两种。

书要约的形式通常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两种。

书面形式就是采取信函、电报、电传、电子数据和面形式就是采取信函、电报、电传、电子数据和面形式就是采取信函、电报、电传、电子数据和面形式就是采取信函、电报、电传、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文字形式来进行要约;口头形式就是电子邮件等文字形式来进行要约;口头形式就是电子邮件等文字形式来进行要约;口头形式就是电子邮件等文字形式来进行要约;口头形式就是要约人以直接对话或电话等方式向受要约人进行要约人以直接对话或电话等方式向受要约人进行要约人以直接对话或电话等方式向受要约人进行要约人以直接对话或电话等方式向受要约人进行要约。

要约。

要约。

要约。

3.3.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受要约人在要约发生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受要约人在要约发生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受要约人在要约发生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受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效力时,取得因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资格。

效力时,取得因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资格。

效力时,取得因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资格。

效力时,取得因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资格。

4.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要要要约约的撤回的撤回的撤回的撤回-是指要是指要约约在在发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约人欲人欲使其使其丧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717条:

要约可条: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1818条:

要约可以条: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前到达受要约人。

根据合同法第根据合同法第1919条规定:

条规定: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撤销:

要要约约人人确确定定了了承承诺诺期期限限或或者者以以其其他他形形式式明明示示要要约约不不可可撤撤销;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承诺

(二)承诺

(二)承诺

(二)承诺1.1.承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承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承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承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构成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构成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

(22)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承诺对要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承诺对要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承诺对要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改变的,则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改变的,则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改变的,则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改变的,则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并视为一项新的要约,也称为反要约。

并视为一项新的要约,也称为反要约。

并视为一项新的要约,也称为反要约。

并视为一项新的要约,也称为反要约。

(4)(4)承诺必须明确表示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承诺必须明确表示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承诺必须明确表示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承诺必须明确表示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22、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方式承承诺诺的的表表示示应应当当以以通通知知的的方方式式作作出出,但但根根据据交交易易习习惯惯或者要约表示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或者要约表示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33、承诺生效的时间承诺生效的时间第第2525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第2626条条:

承承诺诺通通知知到到达达要要约约人人时时生生效效。

承承诺诺不不需需要要通通知知的的,根根据据交交易易习习惯惯或或者者要要约约的的要要求求作作出出承承诺诺的的行行为为时时生生效效。

采采用用数数据据电电文文形形式式订订立立合合同同的的,承承诺诺到到达达的的时时间适用合同法第间适用合同法第1616条第条第22款的规定。

款的规定。

(同要约生效时间)(同要约生效时间)4、承诺的撤回合同法第27条规定: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可见,承诺撤回是有条件地撤回。

注意:

在实践中真正能做到把一项己发出的承诺撤回是很困难的。

目前大多数交易都采用快捷的电文,如电传、传真、EDI、E-mail等等。

55、逾期承诺的效力逾期承诺的效力逾期承诺的效力逾期承诺的效力第第第第2828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外,为新要约。

外,为新要约。

外,为新要约。

即:

逾期承诺通常无效,不产生订立合即:

逾期承诺通常无效,不产生订立合同的效力。

但是,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同的效力。

但是,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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