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及释义!.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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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最常见八宗罪,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危险作业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其他的八宗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重大飞行事故罪交通肇事罪,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环境污染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第一百三十四条(增加),【危险作业罪】,违法行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构成条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处罚条款,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违法行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后果,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条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违法行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造成后果,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条款,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违法行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造成后果,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条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违法行为,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造成后果,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条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违法行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后果,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罚条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违法行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造成后果,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条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法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造成后果,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罚条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12月14日,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范围,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范围,董事长/总经理,经理,车间主任/班长,员工,都有可能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违章作业更多适用于主要是一线员工,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未办理动火作业,未佩戴电焊面罩,头发必须盘到安全帽内气瓶作业未分开到安全距离,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2014年10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万某在裕安区分路口镇某制梁场工地驾驶叉车作业过程中,将行走在工地上的工人王某轧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部门鉴定,死者王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事后,被告人受雇的公司赔偿王某家属各项费用共计86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危险作业罪主体范围,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危险作业罪的主体范围,董事长/总经理,经理,车间主任/班长,员工,都有可能犯危险作业罪,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作业组织者,违章指挥者!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2021年3月8日上午,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华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厂区管片车间东面一仓库引起了执法人员的警惕,该仓库由简易钢棚搭设,但玻璃窗均被物体人为遮挡,从窗外看不到内部情况,直觉告诉执法人员里面“有问题”。

日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对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涉嫌以危险作业罪进行刑事拘留。

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施行以来,首起危险作业犯罪案件。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随后,执法人员让现场管理人员打开仓库大门进行检查,里面堆放的物品让执法人员触目惊心。

仓库里堆放了大量危化品,经现场清点,内有满瓶二氧化碳、氧气瓶、乙炔瓶、混合气体、氮气等气瓶共计176瓶。

更令人感到后怕的是,该仓库紧邻公司员工宿舍楼,宿舍楼里还住着数十个工人,一旦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经现场询问得知,这些气瓶属杭州萧山余汉林气体有限公司,该仓库用于储存经营危化品。

但经执法人员核查,杭州萧山余汉林气体有限公司并未取得带储存设施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且该仓库不具备存放危化品的安全条件。

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作业,对上述气瓶进行扣押,由专门车辆转运至安全地带。

随后,区应急管理局与区公安分局积极对接,经过立案侦查,区公安分局于3月9日晚对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进行刑事拘留。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主体范围,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主体范围,董事长/总经理,经理,车间主任/班长,都有可能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人适用条件,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体范围,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投资人,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体范围,董事长/总经理,经理,车间主任/班长,维护人员,都有可能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消除事故隐患更多适用于安全管理等管理人员,【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9月26日下午,冀州市某小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指挥员张某往塔吊所吊灰罐内装好灰后,将灰罐挂好,然后通知塔吊司机魏某吊起向11号楼运送。

当塔吊由南向北转动至地下车库施工现场上方时,灰罐突然坠落,砸在正在给地下车库拧钢筋的被害人刘某身上,刘某当场死亡。

日前,工地安全员康某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塔吊司机魏某、指挥员张某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据了解,该起事故是由于事发塔吊的吊钩防脱钩装置被损坏,未能及时更换,以至于起吊时晃动脱钩发生事故。

(如左图)实际上,日常生产过程中,吊钩防脱钩装置损坏的情况比比皆是。

更为可怕的是,这些防脱钩装置的损坏有不少是人为的。

通常,一些一线操作工认为把防脱钩装置拆除后,挂起重物时更为方便,于是就把防脱钩装置拆掉,殊不知,很多人正是丧命于此!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地安全员康某、塔吊司机魏某、指挥员张某等三人均被判刑,但实际上,三人被判刑的原因是不相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安全员有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

具体到本案中,安全员康某之所以被判刑,是因为他未能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及时消除吊钩防脱钩装置损坏这一隐患导致事故发生。

而塔吊司机魏某、指挥员张某之所以被判刑,则是因为二人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起吊作业。

“起吊作业十不吊”中有一条便是“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不准吊”,具体到该案例中安全装置指的就是吊钩的防脱钩装置。

现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未办理动火作业,灭火器失效,吊钩无防脱钩装置,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投资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主体范围,董事长/总经理,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都有可能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消除事故隐患更多适用于安全管理等管理人员,【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主体范围,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要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明确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入罪门槛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三个标准中只需要满足一个条件,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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