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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外国劳动立法的产生发展第一节第一节劳动法的产生劳动法的产生一、劳动法产生的前提一、劳动法产生的前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劳动法产生的前提。

的存在是劳动法产生的前提。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不具备劳动法产生的前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不具备劳动法产生的前提;在资本主义社会才开始大量出现劳动提;在资本主义社会才开始大量出现劳动关系,具备劳动法产生的前提。

关系,具备劳动法产生的前提。

劳动法产生的前提:

劳动力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分离劳动力的所有者劳动力的使用者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劳动条件劳动法封建主封建主人身人身所有所有契约契约关系关系奴隶主奴隶主农民农民雇主雇主雇工雇工奴隶奴隶人身人身依附依附公法劳工法规:

强制建立劳动关系“乞食证”强化剥削规定工时下限工资上限二、劳动法产生的过程二、劳动法产生的过程1、“劳工法规劳工法规”调整阶段(原始积累时期);调整阶段(原始积累时期);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劳动力租赁劳动力租赁私法私法房屋租赁:

房屋租赁:

房东所有权房东所有权房客使用权房客使用权租赁:

契约自由租赁:

契约自由2、民法调整阶段(自由竞争时期开始)。

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第八编第三章(劳动力与技艺的租赁)第一节(家庭佣人与工人的雇佣)第1780条规定,任何人,仅得就一定的时间或确定的事务,对他人承担义务、提供劳务。

2、民法调整阶段(自由竞争时期)33、出现、出现“工厂立法工厂立法”的阶段的阶段英国英国18021802年的年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学徒健康和道德法,规定纺织规定纺织工厂童工的工作时间每天不工厂童工的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得超过1212小时,并禁止学徒在晚小时,并禁止学徒在晚99时至时至翌晨翌晨55时之间从事夜工。

时之间从事夜工。

这一立法标志着英国出现了一种新的立法倾向,被称为“工厂立法”。

劳工法规:

规定工时下限工资上限工厂法规:

规定工时上限工资下限劳动法劳动法私法:

契约制度(劳动合同)公法:

基准制度(劳动条件)平等主体:

抽象主体具体主体三、劳动法产生的原因三、劳动法产生的原因1、劳动法的产生是发展生产、劳动法的产生是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力的要求;2、劳动法的产生是工人阶级、劳动法的产生是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长期斗争的结果;3、是维持自由竞争的需要。

、是维持自由竞争的需要。

耶林认为:

“所有的权利都面临着被侵犯、被抑制的危险,因为权利人主张的利益常常与否定其利益主张的他人的利益相对抗。

所以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要实现权利,就必须时刻准备着为权利而斗争。

”选自为权利而斗争(冯耶林在1872年春天在维也纳告别演说,郑永流译)第二节第二节资本主义国家劳动立法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劳动立法的发展一、自由竞争阶段的劳动立法一、自由竞争阶段的劳动立法1、工厂法不断发展;、工厂法不断发展;2、工会法逐步演变;、工会法逐步演变;3、劳动争议处理法出现;、劳动争议处理法出现;4、社会保险立法开端。

、社会保险立法开端。

二、垄断阶段的劳动立法二、垄断阶段的劳动立法1、劳动法遍及绝大多数国家;、劳动法遍及绝大多数国家;2、劳动法体系逐步趋向完善。

、劳动法体系逐步趋向完善。

三、国家垄断阶段的劳动立法三、国家垄断阶段的劳动立法11、劳动法体系进一步完整;、劳动法体系进一步完整;22、劳动权的宪法化;、劳动权的宪法化;33、劳动标准、社会保障、就业保障等立法、劳动标准、社会保障、就业保障等立法发展突出。

发展突出。

美国在美国在19351935年颁布的年颁布的国国家劳工关系法家劳工关系法(华格华格纳法纳法),规定工人有组),规定工人有组织工会和工会有代表工人织工会和工会有代表工人同雇主订立集体合同的权同雇主订立集体合同的权利。

利。

19381938年又颁布了年又颁布了公公平劳动标准法平劳动标准法,规定工,规定工人最低工资标准和最高工人最低工资标准和最高工作时间限额,以及超过时作时间限额,以及超过时间限额的工资支付办法。

间限额的工资支付办法。

三、国家垄断阶段的劳动立法三、国家垄断阶段的劳动立法第三节第三节社会主义国家劳动立法的发展社会主义国家劳动立法的发展一、前苏联的劳动法1、十月革命胜利后“8小时工作日”法令2、1918年劳动法典3、1922年苏俄劳动法典二、东欧各国的劳动法二战以后,东欧建立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从40年代后期建立社会主义性质的劳动立法,经过较短的发展,很快趋向完备。

列宁我们不承认任何我们不承认任何“私的东西私的东西”,在我们看,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

来经济领域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

第四章中国劳动立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一节中国劳动立法的产生和发一、建国以后一、建国以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1、1949年1966年:

劳动立法的建立时期2、1966年1978年:

劳动立法处于停滞的时期二、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二、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1、改革初期(1978年1985年):

恢复行之有效的劳动法律制度;开展劳动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

2、全面改革时期(1985年1992年)3、改革成熟时期(1992年至今):

劳动立法出现最重要成果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多部单行劳动法律、法规;劳动部颁布大量行政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年7月月5日八届八次全国人日八届八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以大常委会上以121票赞成,票赞成,1票票反对,反对,3票弃权,票弃权,1人未按表决器人未按表决器的表决结果得以通过的表决结果得以通过。

1995年年1月月1日实施日实施4、2007年以来的劳动立法的黄金阶段2007年制定了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其中劳动合同法的修改方案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2010年制定了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生效),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

工资支付条例正在讨论私私法法公法公法私法私法私法的公法化公法的私法化新中国建立初期,为了防止新的失业发新中国建立初期,为了防止新的失业发生,对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和职工实行生,对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和职工实行“包包下来下来”的政策,埋下了固定工制度的的政策,埋下了固定工制度的根子。

根子。

第二节第二节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劳动立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劳动立法法一、香港地区的劳动立法一、香港地区的劳动立法1、加强对雇员的保护;、加强对雇员的保护;2、注重劳资关系协调体制的完善;、注重劳资关系协调体制的完善;3、重视劳工规例的配套。

、重视劳工规例的配套。

二、澳门地区的劳动立法二、澳门地区的劳动立法澳门劳动立法起步较晚,澳门劳动立法起步较晚,1984年才颁布首年才颁布首部部劳工法劳工法,此后以,此后以劳工法劳工法为基础为基础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形成劳动法体系。

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形成劳动法体系。

三、台湾地区的劳工立法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民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民党政府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上颁布了大量党政府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上颁布了大量新法律,形成一套有别于中国内地的劳新法律,形成一套有别于中国内地的劳动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

劳动基准动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

劳动基准法、工会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劳动契法、工会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劳动契约法、劳资争议处理法、团体协约法等,约法、劳资争议处理法、团体协约法等,许多制度正面临修正或正在重新制定中许多制度正面临修正或正在重新制定中。

第五章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一节第一节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组织(ILO)(InternationalLabourOrigination)一、国际劳工组织的成立与发展一、国际劳工组织的成立与发展1919年年4月,月,15国代表共同拟订国代表共同拟订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和包括和包括9项原项原则的则的宣言宣言,提交巴黎和会讨论,提交巴黎和会讨论通过,后编入通过,后编入凡尔赛和约凡尔赛和约第第13篇,即篇,即“国际劳动宪章国际劳动宪章”。

同年。

同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

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

第三章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一节第一节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组织(ILO)(InternationalLabourOrigination)1、1919-1939年:

作为国际联盟的一个带有自治性附设机年:

作为国际联盟的一个带有自治性附设机构存在并工作;构存在并工作;2、1940-1945年:

作为独立的国际组织开展工作;年:

作为独立的国际组织开展工作;3、1946年至今:

作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存在并开展工年至今:

作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存在并开展工作。

作。

该组织曾在该组织曾在19691969年获得诺贝尔和平奖。

年获得诺贝尔和平奖。

AbouttheILOAbouttheILOTheILOisthe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responsiblefordrawingupandoverseeinginternationallabourstandards.ItistheonlytripartiteUnitedNationsagencythatbringstogetherrepresentativesofgovernments,employersandworkerstojointlyshapepoliciesandprogrammespromotingDecentWorkforall.ThisuniquearrangementgivestheILOanedgeinincorporatingrealworldknowledgeaboutemploymentandwork.二、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1、宗旨:

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序言、费城宣言(关于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和宗旨的宣言)促进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劳促进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劳资双方合作;扩大社会保障措施;保护工人资双方合作;扩大社会保障措施;保护工人生活与健康;主张通过劳工立法来改善劳工生活与健康;主张通过劳工立法来改善劳工状况,进而获得世界持久和平建立社会正义。

状况,进而获得世界持久和平建立社会正义。

二、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费城宣言(关于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和宗旨的宣言)大会重申本组织所依据的基本原则,特别是:

大会重申本组织所依据的基本原则,特别是:

(a)(a)劳动不是商品;劳动不是商品;(b)(b)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是不断进步的必要条件;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是不断进步的必要条件;(c)(c)任何地方的贫穷对一切地方的繁荣构成危害;任何地方的贫穷对一切地方的繁荣构成危害;(d)(d)反对贫困的斗争需要各国在国内以坚持不懈地反对贫困的斗争需要各国在国内以坚持不懈地进行,还需要国际间作持续一致的努力,在此努力进行,还需要国际间作持续一致的努力,在此努力中,工人和雇主代表享有和政府代表同等的地位,中,工人和雇主代表享有和政府代表同等的地位,和政府代表一起参加自由讨论和民主决议,以增进和政府代表一起参加自由讨论和民主决议,以增进共同福利。

共同福利。

三、国际劳工组织机构()国际劳工大会:

最高权利机构,每年六月在日内瓦举行。

该组织实行“三方代表”原则,国际劳工大会的各成员国代表团由政府人;劳动者、雇主代表各人组成,三方都参加各类会议和机构,独立表决。

()理事会:

国际劳工组织的执行机构,每三年经大会选举产生,在大会休会期间指导该组织工作,每年月和11月各召开一次会议。

理事会包括56名成员,政府代表28名,工人和雇主代表各14名。

包括中国在内的10个主要工业国为常任政府理事,其余的18名政府理事由政府代表在大会上选出的国家委派,雇主和工人理事分别由雇主组和工人组在国际劳工大会选出。

()国际劳工局:

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工作机构,是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和其他会议的秘书处,受理事会管理。

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

国际劳工局长(总干事)1999年-2012年5月,职业律师和外交官胡安索马维亚就任国际劳工局局长。

索马维亚先生长期从事民事和国际事务工作,且声誉卓著。

199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胡安索马维亚首次提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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