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流通后大股东行为变化及监管蔡 奕 副研究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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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流通后大股东行为变化及监管蔡奕副研究员

全流通后大股东行为变化及监管

蔡奕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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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5-20

一、大股东类别及其行为特征分析 

  对于大股东,并没有确切的法律和学理定义,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86条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必须及时披露的规定来看,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是成为大股东的最低标准。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大股东划分为不同的类别,不同类别的股东其所接受的监管和适用的法律政策存在差异,利益取向也不尽相同,因而其行为模式也各有特点。

 

  

(一)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 

  依据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力,可将大股东分为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非控股股东是指虽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权,但单独或合并或通过一致行动等方式不足以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因此也可将其称为参股股东。

由于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力不同,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表现出完全不同的行为特征(参见表1)。

 

  表1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行为差异 

  

(二)国有股东与民营股东 

  国有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

民营股东泛指非国有或非国有控股的机构、企业、个人等。

由于二者的法律性质和受监管程度不同,相应地在证券市场上的行为特征也有显著差异(参见表2)。

 

  表2国有股东与民营股东行为差异 

  (三)战略股东与财务股东 

 战略股东与财务股东是在非控股股东中进行的分类,由于不在上市公司中占有绝对控制地位,因此其参股上市公司的动机将影响到其后续的行为表现。

战略股东是指与上市公司业务联系密切,以谋求长期战略利益为目的,持股量较大且长期持有,拥有促进上市公司业务发展的实力并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机构股东。

财务股东指以谋求短期财务收益为目的,持股时间较短,持股比例不大,不实质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

由于投资上市公司的战略目的和利益取向不同,因此二者在证券市场的行为特征也有明显差异(参见表3)。

 

  表3战略股东与财务股东行为差异 

  二、股份全流通后大股东与上市公司关系的变化 

  股份全流通后大股东与上市公司关系的变化在控股股东身上体现得最为明显。

通常认为,持有公司越多股份的大股东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就越趋于一致。

但在股权分置条件下,这种股权的利益关联被人为地割裂了。

大股东无法在二级市场上兑现股价收益,因此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发展壮大上市公司实力并不关心,反而将上市公司作为从二级市场“圈钱”的工具。

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等方式从流通股股东手中圈得大笔资金,再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将资金由上市公司转移至大股东。

大股东和上市公司的利益割裂使得大股东罔顾上市公司发展,屡屡作出“饮鸩止渴”的掏空行为,不仅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且也危及上市公司的生存发展。

 

  股权分置改革使大股东和上市公司关系重新回到正常的股权利益关联轨道上,由于二级市场股价直接关系到大股东持有股份的市值,大股东和上市公司的利益日益相关,大股东参与上市公司事务的热情高涨。

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股价的关注也可能产生大股东刻意“做多”、“做低”或稳定股价的现象,不同类别的股东在与上市公司的关系方面也可能产生不同的变化,衍生出不同的问题。

 

  

(一)全流通后大股东与上市公司股价关系的变化 

  全流通后大股东的股份在满足限售条件后可以在二级市场上流通,从而使其对二级市场股价具有较高的敏感度。

不同类别的股东关注二级市场股价的动机各不相同,同一类别的股东在不同的公司和市场情况下,也可能对股价变化有不同的态度。

因此,大股东与上市公司股价关系的变化总体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

根据大股东意愿与股价走势的关系,可以细分为如下三类:

 

  1.大股东希望“做多”上市公司,抬升二级市场股价 

  不同类别股东“做多”上市公司的动机可能有差异:

国有股东可能出于国有资产考核的目的,希望实现国有上市公司市值的扩大;民营股东则可能希望私有财富在二级市场实现迅速膨胀,或希望作高股价后在高位减持牟利;战略股东和财务股东则可能希望通过“低进高出”的方式,实现最大的资本利得。

 

  做多股价的行为和动机还有合法与非法之分:

合法的做多包括整体上市、资产注入、增资扩股、高比例送配等;非法的做多则包括市场操纵、虚假陈述、关联交易、财务造假等。

值得注意的是,合法与非法的做多与股东的国有或民营身份并不具有必然联系,例如,普遍认为国有股东以整体上市、资产注入等方式做多上市公司是值得赞许的,但并不能排除某些觊觎国有资产的主体,通过内外勾结,作高国有上市公司市值,作大“蛋糕”,实现其瓜分或侵吞国有资产的非法目的。

 

  2.大股东希望上市公司股价下跌或在低位运行 

  在以下情形下,大股东希望股价下跌或至少保持在低位运行:

大股东希望在低价位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大股东在高位减持套现后希望在低位接回筹码;国有股东与其他主体相勾结,在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希望以二级市场价格下跌来倒逼转让价格,压低转让价格,谋取非法利益;大股东出于并购重组的特殊目的希望压低股价;在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希望以低价授予高管股权,等等。

 

  大股东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做低股价:

大量减持股份;操纵盈余管理;发布利空消息;与其他主体勾结,在二级市场从事操纵活动,等等。

 

  3.大股东希望股价保持稳定 

  在特殊情况下,大股东希望股价保持稳定,既不希望其过度上涨,也不愿意其过分下跌。

例如在以定向增发等方式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时,大股东希望股价稳定在增发价附近,如果过度下跌,则大股东和增发对象会遭受损失;如果股价过分上涨,则增发方案被监管机构否决的可能性很大(如高盛入股美的电器、华远入主ST幸福相继被否)。

又如在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或兼并收购的情况下,大股东不希望股价有异动,以免引起监管机构或公众的关注,导致上市、重组或并购方案遭遇波折。

 

  

(二)全流通后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关系的变化 

  股权分置改革的直接后果是消除了上市公司股份的交易机制差异,国有股东的利益与股价直接关联,市值考核的机制使国有股东参与上市公司事务的热情高涨起来,作大上市公司市值成为国有股东的首要考虑。

但市值考核机制和国有股东对于股价和市值的过分关注也可能衍生出一些问题:

 

  首先,作大上市公司并不等同于做强上市公司。

由于国有资产市值考核的引导作用,国有股东普遍希望通过资产注入、扩张股本、抬升股价来实现总市值的膨胀,于是国有大型公司的IPO、增发等接踵而至,先后涌现出工商银行、万科、中石油等全球市值第一的银行、地产公司和石油公司。

但市值规模的扩大并不当然意味着企业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的提升。

以中石油为例,中石油回归A股后市值超过埃克森美孚,但其1117.43亿美元的总资产远低于埃克森美孚(2190.15亿美元),其号称亚洲最赚钱的23.21%的资本回报率也远逊于埃克森美孚的33.43%。

号称国内行业龙头的工商银行、万科等在业务规模、经营业绩、公司治理等方面也与国际大公司有着较大差距,因此,单纯以市值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不利于真实反映企业的实力,反而会营造一种虚假繁荣的假象,从而损害上市公司长期发展的动力。

 

  其次,上市公司市值的迅速膨胀使国有资产的蛋糕作大,某种意义上增加了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

上市公司国有资产的流失可能通过多个渠道以多种方式进行:

(1)由于所有权虚置,国有股东的职能实际上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法人单位、委托持股者等代为行使,这些代理人有其自身的利益考量,在股权转让和置换过程中可能存在代理人越权转让、暗箱操作,损害国有股权益的行为。

(2)在其他非国有主体交易或合作的过程中,在激励约束机制不规范、外部监管不完善的情况下,可能出现内外勾结,通过作大市值、低价转让的方式实现国有资产的“乾坤大挪移”。

(3)相关主体通过非正常的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造成上市公司国有资产的流失。

(4)通过过度的股权激励和变相的管理层收购方式,实现国有资产向管理层的不公平转移。

 

  在股改之前,虽然也存在着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但当时的国有资产无论从存量还是增量都是有限的,资产流失的方式以“交易型”为主,所以国有资产流失的规模和影响较为有限。

全流通后,上市公司国有资产的蛋糕迅速作大,引来不少觊觎的目光,除了通过交易方式“搬运式”地减损国有资产外,整体股权转移的置换模式也开始出现,在市值膨胀的环境下,国有资产的流失实际上也意味着全民财富的损失,其影响和破坏远甚于股改前。

 

  (三)全流通后民营股东与上市公司关系的变化 

  股改后证券市场的扩容与发展催生了独立的职业经理人队伍,许多民营上市公司逐渐摒弃原先的“亲信型”或“家族型”公司治理模式,转而聘用职业经理人担任公司高管,改良了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但民营股东追逐短期利益最大化的特点并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民营股东本质上仍以上市公司为获取其利益最大化的主要平台,只是其从上市公司中攫取利益的方式与股改前相比,出现了一定的变化。

 

  民营股东与国有股东最大的区别在于民营股东对其股份拥有真正的所有权,其可以依其意愿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自由地行使所有权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各项权能。

这决定了民营股东在操纵盈余管理、安排公司人事、选择性发布信息、关联交易等方面有很大的回旋空间。

同时,由于全流通的逐步实现,民营股东不需要通过其他中间媒介,只需要在高位抛售手中的股份便可以获得高额利益。

因此,相对于股改前民营股东主要以掏空和侵占谋取利益的方式相比,通过二级市场交易获利成为全流通时代民营股东的主要获利方式。

 

  在没有做空机制的情况下,民营股东通过交易方式获利的前提是做高上市公司股价。

民营股东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做高股价:

(1)民营股东通过整体上市、资产注入抬高公司股价;

(2)民营股东通过操纵信息披露抬高股价;(3)民营股东以蛊惑交易、抢帽子等方式抬高股价获利;(4)民营股东通过发布特定消息配合其二级市场的减持套现;(5)民营股东通过操纵盈余管理,做高业绩提升股价;(6)民营股东通过交叉持股、互通消息、信息披露配合等手段与机构和其他主体在二级市场上联手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概括而言,民营股东通过交易获利的方式本质上仍然属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传统违法行为范畴,只是其手段和方式随着股份全流通出现了一定的变化。

由于民营股东做高股价的方式多元化,其行为与股价变化的因果关系难以查证,从而给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题。

 

  (四)全流通后大股东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变化 

  股改之前大股东的股份不能在二级市场上直接流通,因此其获取收益的显性渠道只能是股权的协议转让。

受协议转让的成本、程序、受让方、流动性等因素的制约,股改前大股东获取股权收益的显性途径并不通畅。

在这样的背景下,大股东只能通过关联交易等隐性途径来获取利益。

股改前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获取利益的模式主要有:

上市公司通过大股东销售商品,销售后大股东将货款滞留形成对上市公司的应付账款;大股东将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股权等以高价出售给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进行不公平的资产置换或资产重组,从上市公司攫取金钱收益;大股东通过委托贷款或理财的方式从上市公司拆借资金,等等。

 

  股改完成进入全流通时代后,可以肯定,大股东和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并不会因大股东股份流通性质的变化而消失,但由于大股东盈利方式和利益取向的变化,关联交易本身也会出现性质、形式和手段上的变化:

 

  1.资本市场盈利放大作用将刺激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向上市公司输送利润,以拉升二级市场股价,获得超额资本利得。

 

  2.上市公司向大股东增发股份,用以收购大股东资产,成为一种普遍的关联交易模式。

增发与收购的“买”与“卖”,形成了双重关联交易,其增发价格、增发时机、资产素质、资产定价、资产评估等诸环节可能存在诸多猫腻,可能形成新型的隐秘的利益输送或掏空模式。

 

  3.无法通过股改的公司被边缘化,丧失再融资资格,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再伺机将烂包袱抛给下家或市场的风险可能增加。

 

  4.通过股改的公司大股东可以关联交易方式操纵公司盈余管理,如在禁售期通过关联交易减少利润,禁售期结束通过关联交易放大利润,从而影响二级市场股价,减持套利。

 

  5.为了规避公司法和新会计准则对关联交易的规制,大股东刻意将关联交易复杂化、隐蔽化,如增加关联方的控制层次,将原先为直接控制或影响的关联方,转变为由中间企业间接影响和控制关联方,甚至出现表面上没有关联关系的一方或多方中间衔接,使关联交易更加难以辨认。

 

  (五)整体上市和资产注入行为增加 

  整体上市和资产注入通常采用定向增发、换股等方式,由于大股东整体上市和资产注入动机的多元化和各个公司具体情形的差异化,整体上市和资产注入对资本市场并不是百利而无一害的。

在认识到整体上市和资产注入增加资本市场供给、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强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意识到整体上市和资产注入可能衍生的一些问题。

 

  1.资产注入成为大股东调节股价,谋取暴利的工具。

具体表现在:

大股东选择在限售股解禁敏感期内披露资产注入信息,配合其在股价高位套现牟利;大股东在重大资产注入方案公告之前秘密增持股份,在消息大白于市场后减持股份;在增发价普遍低于市价的情况下,大股东可能一边高价减持股份,另一方面以增发形式从上市公司中低价获取股份,此消彼长,获取暴利,如果大股东有足够多的资产,可以以此循环模式从市场获得丰厚回报。

 

  2.虚假或不公平的资产注入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具体表现在:

股改期间许多公司大股东除了对价之外,还追加了资产注入承诺,在股改结束后多方推诿不予兑现股改承诺,损害了投资者的期得利益;大股东以资产注入为幌子,大肆张扬,未见动作,待股价全面上涨后偃旗息鼓,若无其事;大股东以不合理的价格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或将劣质资产冒充优质资产注入,变相掏空上市公司,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3.资产注入可能助长大股东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不良现象。

由于市场对大股东资产注入的正面预期,大股东可以通过调控资产注入信息发布时机、发布方式、注入的具体资产、注入时间、注入方式、注入价格、报批程序和环节等各个要素,或单独、或与机构勾结、或与高管共谋、或通过代理人和代理公司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获取暴利。

根据天相投资统计数据,自2006年初至2007年9月,发布定向增发公告的上市公司有365家,公告前夕276家股价出现不同程度的上涨,占比77.53%;其中179家在公告前2个交易日涨幅超过5%。

资产注入前夕股价频频异动,说明其间大量存在着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嫌疑。

 

  三、股份全流通后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关系的变化 

  股权分置的弊害不在于股份不能自由流通本身,而在于由此造成的“利益分置”。

在股权分置条件下,大股东与中小投资者非但不存在共同的利益基础,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利益处于对立和割裂状态,由此导致大股东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行为屡屡发生。

股份全流通最大的变化在于股东获得平等的流通权利,同股同质,同股同权,大股东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日益相关。

 

  

(一)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初步关联 

  股改消除了股价分置,大股东和中小股东所持股份不再有不同的价格,双方的利益通过二级市场的股价绑定在一起。

二级市场股价上涨则大股东市值增加,小股东账面盈利,二级市场股价下跌则大股东市值减少,小股东账面投资亏损,双方建立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伴生关系。

 

  全流通使大股东关注二级市场的股价变化,可能采取低价增持股份、分红或高价转让少数股份而获益。

与股权分置时代不同的是,中小股东利益并没有因此受损,而且还获得部分收益。

无论是增持股份还是分红都不减少中小股东的存量财富,且都有助于提高股价,分红更是带来直接的收益。

增持股份和分红的方式向市场发送强烈信号,说明公司股票具有投资价值,有助于稳定市场中小投资者的信心,实现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共赢的局面。

 

  此外,全流通后整体上市和大股东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蔚为成风,整体上市和资产注入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整体投资价值,使所有股东从二级市场股价上扬中获得收益。

 

  

(二)大股东获利渠道的变化 

  在股改前,由于大股东股份不能直接在二级市场流通,协议转让受成本费用、审批程序、受让对象、转让价格、政策限制等局限不可能成为大股东获利的主要渠道,因此大股东将获取利益的重点集中在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身上。

股改前大股东获利的典型方式为:

(1)通过关联交易从上市公司攫取利益;

(2)大量占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3)通过配股增发等方式从广大中小投资者手中“圈钱”为己所用;(4)通过高比例分红送股从上市公司获得利益。

 

  全流通市场由于环境、条件和政策的变化,大股东的获利渠道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突出表现在如下方面:

 

  1.由利益掠夺转为作大利益基础。

二级市场价格与大股东市值和获利前景休戚相关,大股东不再以“饮鸩止渴”的利益掠夺方式从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身上攫取利益,反而以整体上市、资产注入、技术和销售支持等方式向上市公司输入优质资源,以美化上市公司,推高上市公司股价,作大上市公司市值,获得超额资本利得。

 

  2.由掠夺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转向市场要利益。

股改后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形成一体化的利害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能也从长期和根本上损害大股东的利益。

因此,简单从中小投资者手中圈钱、掏空上市公司的做法已不再是大股东主流获益方式,如何增加上市公司市值,抬高上市公司的二级市场股价成为大股东主要关注的焦点。

 

  3.再融资不再成为纯粹的圈钱手段。

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再融资手段日渐多样化,权证、可分离债券、公司债等新型融资方式粉墨登台,原先的增发、配股等传统方式也发生了质的变化,目的不在于简单的圈钱。

这是因为如果再融资的条件不公平或时机不成熟或有损于上市公司的根本利益,其恶果会在较短的时间迅速反映在二级市场股价上,大股东由此获得的收益难以弥补其二级市场股价下跌所造成的损失。

因此,大股东在制定再融资方案时往往会审慎权衡,要顾及其对中小投资者和二级市场股价的影响。

 

  (三)中小股东对大股东行为产生一定的制约 

  股改后日渐形成中小股东对大股东的市场约束机制,中小股东不再是大股东刀俎下的“鱼肉”,而形成了自主的利益团体,其对大股东不法行为的制约作用由于法律、制度、市场的变革而日渐加强。

突出表现在:

 

  1.市场约束机制的形成。

股改后中国资本市场迈入投资者主权时代,投资者手中握有货币选票,拥有对上市公司的定价权和购买权,再融资的价格日益市场化,上市公司的市场表现受投资者行为的影响越来越大。

大股东若损害中小股东或上市公司利益,势必遭遇中小股东集体“用脚投票”,股价的下跌最终伤及大股东自身的利益。

 

  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确立。

股改过程中及股改之后,上市公司普遍建立了投资者关系管理(InvestorRelationManagement)制度,建立包括公告、股东大会、网站、说明会、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现场参观、路演等众多沟通渠道,有助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获得上市公司信息,促进其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确立,使中小股东获得了与上市公司和大股东平等交流的机会,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大股东选择性信息披露和不尊重中小投资者的行为。

 

  3.中小股东维权手段的多元化和强化。

新《公司法》赋予了中小股东丰富的维权手段,包括:

(1)对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内容违法的诉权(第22条);

(2)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34条);(3)股东大会的召集权(第41条);(4)异议股东在公司合并、分立、转让、收购、分配等特殊事项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的权利(第75条),等等。

实践中还丰富和发展了网络投票、中小股东征集投票等新型维权方式。

此外,股改后还发生了“张秋菊诉武汉石油”、“中小投资者诉杭萧钢构”等中小投资者维权案例,投资者维权意识空前高涨,这些都形成了对大股东不法行为的有效制约。

 

  四、股份全流通后大股东与机构投资者关系的变化 

  机构投资者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大股东,一般指具有严密组织形态和投资决策管理制度,拥有较多资金,在证券市场专事投资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养老基金、信托机构等等。

机构投资者一般追求长期的投资回报,采取稳定的投资策略,一旦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往往具有安定股东的特点,不似散户那样轻易抛售股票。

但机构投资者并不是公司股权的长期所有者,并不想控制或拥有公司,其最终的获利渠道是将股票“低吸高抛”,获取财务收益。

这些特点决定了机构投资者与大股东之间既有共通之点,又有歧异之处,因此二者的利益存在着微妙的关联。

 

  在股改之前,大股东对二级市场股价浑然不关心,大股东与机构投资者基本处于利益分置或对立的状况。

大股东对机构投资者在二级市场的作用和表现没有兴趣,由于一股独大、资本多数决等因素的制约,机构投资者对大股东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

因此,二者往往各行其是,在公司治理层面缺乏有效的配合与合作。

 

  股改之后情况有了显著变化,大股东的股份逐步解禁流通,大股东与机构投资者一样成为流通股东,二者在二级市场上初步具备共同利益基础,同时机构投资者力量的壮大和投资者维权意识的觉醒使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事项上有了更多的话语权,形成对大股东行为的有效制约力量。

大股东和机构投资者的关系就在合作与制衡中发生了微妙的变化,突出表现在:

 

  

(一)机构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交易约束大股东行为 

  当前,我国国有资产的存量十分庞大,要盘活这些存量,必须要有足够资本接盘并进行增量调整,此外大股东出于资本退出、经营战略调整、获利套现等动机在二级市场的减持行为,也必须有充足的资金吸纳或接盘,否则可能导致二级市场的剧烈动荡,危及资本市场的稳定。

 

  一般认为,大股东减持是不看好公司经营前景,对公司发展缺乏信心的表现,但实际情况未必如此。

大股东可能出于资金周转、战略调整、新项目投入等因素急需现金,但不可能通过再融资程序在短期内募得资金,不得不减持股份获取现金。

在这种情况下,二级市场若没有机构投资者的接盘,则股价可能出现大幅下挫,既影响大股东的减持进程,也损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实际上,机构投资者的接盘行为也是对上市公司本身股价的一个估值和评价过程:

对于公司基本面不理想,公司缺乏投资价值,大股东纯属减持套现的情况,出于价值投资目的的机构投资者不可能在二级市场高位接收大股东筹码,从而使大股东无法顺利减持;对于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投资价值,大股东正常减持的情况,机构则会加以甄别,根据公司投资价值与股价表现的关系,会出现不同的机构接盘情况,甚至对某些优质公司会出现“越减持越上涨”的踊跃接盘现象。

因此,机构投资者的接盘行为实际上是从市场约束层面对大股东减持行为的一种制约。

 

  

(二)机构投资者以集体博弈和行使投票权的方式影响大股东行为 

  在股权分置改革前,由于大股东持有的大量非流通股客观上形成“一股独大”的格局,机构投资者在二级市场的增持减持行为对大股东的控制地位均无伤大雅,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的角色无足轻重,难以对大股东施加有效的影响。

因此,非流通时代的机构投资者只是简单的财务投资者,对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的作用并不大。

全流通时代,情况发生了显著变化,具体表现在:

 

  1.全流通时代机构投资者的队伍日益壮大。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计数据,截至2007年7月底,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QFII等机构投资者持有A股的市值比重高达44%,比2004年股改前提高25个百分点。

其中,基金是最主要的机构投资者,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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