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企业划分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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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企业划分标准
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省经济委员会、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统〔2009〕52号)
各市州统计局、经济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省经济委员会、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研究制订了《湖南省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统计局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暂行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参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制订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以企业法人作为企业规模的划分对象,以从业人员数、资产总额、营业收入、销售额和资质等指标为划分依据。
企业规模的具体划分标准详见附表。
国家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规定适用于在湖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四、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满足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二)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三)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四)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五)仓储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营业收入15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满足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六)信息传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营业收入30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满足营业收入30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七)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营业收入15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满足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八)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九)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十)金融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满足营业收入30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十一)房地产开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二级资质及以下。
其中,二级资质为中型企业;三级资质及以下为小型企业。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满足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资源与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营业收入15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满足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十四)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营业收入8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满足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十五)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营业收入15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满足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五、本规定中的中小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企业标准的下限。
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六、职工人数、从业人员数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末从业人员数代替;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主营业务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七、企业类型的确认以统计部门的法定统计数据为依据。
八、企业规模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上年统计年报每年划分一次,其中大、中型企业由省统计局、省经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认定。
九、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算
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农林牧渔业企业
营业收入
万元
10000及以上
1000-10000以下
1000以下
工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人
万元
万元
2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300-2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3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建筑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6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600以下
3000以下
资产总额
万元
40000及以上
4000-40000以下
4000以下
交通运输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5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500以下
3000以下
仓储业企业
营业收入
万元
15000及以上
2000-15000以下
2000以下
邮政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1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1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以下
3000以下
信息传输业企业
营业收入
万元
300000及以上
30000-300000以下
30000以下
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企业
营业收入
万元
15000及以上
2000-15000以下
2000以下
批发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2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100-2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100以下
3000以下
零售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5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5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8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400-800以下
3000-15000以下
400以下
3000以下
金融业企业
营业收入
万元
200000及以上
30000-200000以下
30000以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
资质
等级
一级资质及以上
二级资质
三级资质及以下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
营业收入
万元
20000及以上
2000-20000以下
2000以下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
地质勘查业企业
营业收入
万元
15000及以上
1000-15000以下
1000以下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企业
营业收入
万元
15000及以上
1000-15000以下
1000以下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企业
营业收入
万元
8000及以上
1000-8000以下
1000以下
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企业
营业收入
万元
15000及以上
1000-15000以下
1000以下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
营业收入
万元
15000及以上
1000-15000以下
1000以下
......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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