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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合同法律制度简述

美国合同法律制度简述

作者:

未知

一、美国合同的法律渊源:

二、合同成立的要件:

1、意思表示一致(ameetingofthemindsofbetweentheparties):

说明双理解并同意有关交易的要素(demonstratingtheybothunderstandandagreetotheessentialsofthedeal)。

2、具有合法的“标的(consideration)”:

指具有交易价值的东西,如:

现金、货物、某种行为的许诺等等(somethingofvalueexchangedbyeachoftheparties,suchascash,goods,orapromiseofdoingsomething)。

3、具有明确的“协议(agreement)”:

尽管在特定的场合口头合同也是有效的,但是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是大家认同的典型“协议(agreement)”形式,(typicallyevidencedbybothpartiessigningawrittencontract,althoughoralcontractcanbevalid,too,insomesituation)。

4、合法的主体(thelegalpetenceofeachparty):

意思是合同主体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人,指成年人并具有完全的意思能力(benotminorsandbeofsoundmind)。

三、合同关键词的定义(keycontractdefinitions):

1、样板文件(boilerplate):

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标准化了的合同条款,通常出现在合同的后部,用的都是一些具有重要意义的标准合同法律术语(contractlegalese),且与合同的实际交易容无直接关系。

包括通知条款(notice)、适用法律条款(governinglaw)、律师费费用条款(paymentofattorneys’fees)等等。

2、违约(defaultandbreach)与实质性违约(materialbreach):

违约(defaultandbreach),在美国合同法体制中是作为一种赔偿理由来定义的,指合同当事人未能如约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时,另一方的获得赔偿的理由。

违约(defaultandbreach)从语意上理解时,具有两个部分的容,一是不履行(default),二是违反约定(breach)。

3、实质违约(materialbreach),是指实质性的、故意的违约,合同另一方因此根本无法达成合同目的。

如:

货物买卖合同中,供方根本就不准备或不能够交付约定的货物,需方根本就得不到合同约定的东西,这就是一种实质性的违约。

而非实质性的、过失性的违约发生时,违约方通常不存在故意违约,且无违约方可能还能达成一定的合同目的,但与合同履行标准不符。

例如:

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可能只是无法及时交货、可能只是无法在约定地点交货,或者服务合同中的服务标准与约定不符等等。

在非实质性违约的情况下,补偿是有限的,一方面是因为合同通常有责任限制约定,另一方面是法律通常对此种违约的赔偿也做出限制规定。

在实质违约情况下,无过错方当事人(theinnocentparty)将取得如下法定的权利:

A、违约损害的恢复权(therighttorecoverdamagesforthebreach)。

指因违约造成损害时,无过错的受害方可以要求加害方,对所造成的损害进行恢复,如:

对实际侵害的停止,不当占有的返还,损失的赔偿等。

B、合同履行的中止权(therighttosuspendfurtherperformance)。

指因一方违约,而非违约方可以依法暂停履行合同相关义务,直至违约方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或对履行提供有效的担保。

如违约方不能及时纠正违约行为或提供有效的履行担保,非违约方就可以进一步行使其他违约救济权利,采取其他违约救济措施。

C、提前解除合同的权利(therighttoterminatethecontract)。

指在实质违约发生后,无过错方可以单方面决定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效力。

D、获得法令救济的权利(therighttogetinjunctiverelief)和要求继续具体履行的权利(therighttogetspecificperformance)。

前者,主要是指可以通过法律程序阻止违约方继续违约行为;后者主要是指无过错方仍然可以强制要求违约方继续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

如:

买卖合同中,强制不交货的违约方实际按合同约定要求交付货物;服务合同中,强制不提供服务的违约方实际按合同标准提供服务。

4、条件(conditions):

指在合同中约定、可以决定合同生效、失效,或者合同某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和责任开始时间的特定的事件。

中国民法制度中有“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制度,其中“附条件”的制度可以与之相对应。

5、标的(consideration):

合同双方基于相互交换一种权利或者一种利益的目的而构成合同,这种权利或利益就是标的。

我们在合同法律理论上,以前也称为合同的“对价”。

6、无价值合同(crappy:

英文原意指“蹩脚的”):

指没有经过适当拟定或充分谈判而拟定的、缺乏合同成立要件,从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7、损害赔偿(damages):

damages的英文原意是“损害”,作为合同的定义时,是指“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违反有效成立合同约定时的一种典型的美式合同的救济方式,通常是做出金钱赔偿裁决给受到伤害的、没有违约行为的无过错方(innocentparty)。

8、引言(recitals):

通常在合同的首部,描述双方的签约原因等,一般情况下这种描述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必须把有实质容的重要合同条款,在“双方特约定如下(thepartiesagreeasfollows):

”之后的合同主体部分,再次重复叙述。

四、关于特殊合同形式:

1、口头合同:

在特定情况下,口头合同是被承认的,但是口头合同如同在世界其他地方一样,不是合同的主要形式。

在1987年有个案例,Pennzoil、Gettyoil和Texaco三个美国石油公司卷入一个合同纠纷,最后法庭裁决来自Pennzoil公司的代理人与Gettyoil公司的董事们的口头合同(acourtupheldthehandshakedealoverawrittenagreementthatwasneversigned)成立,并裁决Texaco意图以更优条件引诱Gettyoil与其交易,干预了原Pennzoil的合同,为此判决106亿美元的损害赔偿。

尽管如此,一些口头合同在如下情况,仍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1)土地买卖合同;

(2)通常在500美元以上的货物买卖;(3)婚姻安置合同或婚前合同;(4)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一年以上才能履行的合同等等。

2、协议信:

一个普通的合同成立方法,一方给另一方寄一封信,包括了合同成立的全部重要条款与成立条件容,信的尾部写出“如果同意本信件所载容,请在信的尾部签字”,并在尾部留出一行“同意并接受”字样(“AgreeandAccepted”line)的签字空间。

签字后寄回给对方,合同即可成立。

协议信的便利之处一目了然,但是由于其非正规的性质,一些重要条款可能会被遗漏,如样板文件条款等,一些专门法律用语的遗漏(missingoflegalese),有时在将来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合同:

已经成了今天一种重要的通讯手段,电子商务的概念中,很大一部分介入了交易的谈判。

合同是电子交易的一部分,在一些小额贸易中,正扮演一个十分活跃的角色。

如果一个或者一个清楚构成一个合同的要约,包含了完整的合同条款,同时被要约方以方式回信接受所有容,也就是做了承诺,这时,尽管没有双方的签署,但是基于双方的明确的共同意愿,该合同已经有效成立。

必须注意,利用进行合同谈判与利用成立合同是两件截然不同的事,如果你只是趋向于利用进行合同协商,并最后想要达成一个正式的书面合同,那么你应该谨慎地书写容,别忘了随时指出:

本容并非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要约”或者“承诺”。

五、要约与承诺:

1、合同谈判,必然是要围绕合同的标的进行意见交换、充分协商(bargainexchangeforconsideration),这个过程中双方针对特定的合同标的彼此相互做出各自的“许诺(promise)”。

这些“许诺(promise)”在谈判中不断明确和完整,最后依法导致合同成立。

在谈判中,在先一方提出的“许诺(promise)”,从法律概念上讲,就是“要约(offer)”,而在后一方做出的“许诺(promise)”,分成两种情况,如果完全接接受前者的条件,并订立合同,从法律概念上讲,这就是“承诺(acceptance)”;如果不完全接受前者的条件,并向前者提出新的条件,这就又提出新的要约——反要约(countoffer)。

这与中国合同法律制度中关于要约与承诺的规定,基本上相同,或者可以说是相同的法律概念,在中国合同法律制度中,关于要约与承诺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A、“要约(offer)”,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应当附合下列规定:

(一)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B、“承诺(acceptance)”,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对要约的全部接受。

或者,至少没有对要约容作为实质性的改变——那是又提出了“反要约(counteroffer)”。

2、“反要约(counteroffer)”,指受要约人对要约的部分容做出实质性的否定或变更,并返回原要约人,向其做出反要约。

在中国合同法律制度中,我们称为“新的要约”。

六、起草合同文本的一般要求:

1、清晰(clarity):

清晰是所有良好地组织的合同灵魂。

任何合同的条款都应该具有明确性和确定性,以便能够合法地实施。

2、简洁(conciseness):

好的合同具有短小而简明的特点,不需要长篇大论。

3、完整(pleteness):

不完整往往会导致合同的失败,例如:

法定必须条款缺乏,有助于对合同理解或者对合同履行有重要意义的有关条款缺乏等,往往就是合同纠纷的起因。

七、合同基本条款:

1、主体(identityofparties)条款:

主体条款,主要就是指明当事人的名称与住所,与中国合同法规定有所不同的是,应当明确说明合同主体的类型,如个人公司(solecorporation)、股份公司(Incorporation)、两合公司(责任有限股东与责任无限股东合资型公司)、无限责任公司(Corporation)、XX公司(LLC,LiabilityLimitedCorporation)等等,应当明确说明。

主要容包括:

a、名称或(Name)

b、主体的类型(Typeofentityofeachparty)如:

公司(Corporation)、XX公司(LLC)等。

c、注册地址(Address):

2、引言(recitals):

引言部分是作为合同的一个辅助工具,其使用的目的,是使合同容能够更加清晰化、更容易理解。

引言部分的基本容通常包括:

a、合同的背景(backgroundofagreement)

b、双方缔约的目的(purposeforenteringintothecontract)

c、合同的主要目标或重要设想(keyassumptionsforthecontract)

引言,通常总是居于合同开始处,当事人条款之后——在中国合同法中,也属于组成合同的“首部”的最后一个段落,通常是以“鉴于(whereas)”开始,到“双方特约定如下(thepartiesagreeasfollow)”结束。

任何一个合同的签订,都有特定的目的,如:

特定的经济目的或者其他合法的目的。

引言,主要就是述合同签订的目的,同时也说明必要的合同签订的背景资料和有关信息。

必须注意:

引言,不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合同容,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部分都是在引言的结束语——“双方特约定如下(thepartiesagreeasfollow)”之后开始的。

所以,如果在引言中确定了某些具有执行容的约定,就应当在合同主文中重复出现。

因为引言部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有些合同甚至完全跳过引言直接进入合同主体部分。

尽管如此,引言仍然是十分有用的,特别是有助合同外第三人对合同进行适当的理解,在处理合同纠纷和合同争议时特别有意义。

如:

到底合同当事人经济目的如何,合同签订的有关客观背景如何,主观心态如何等等。

另外,一些大公司或者规经营的公司,往往也将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档案来看,充分运用引言部分的述,也是一种重要的商业信息的积累。

在中国的合同法律制度中,引言部分也并非必备的合同条款,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与作用,基本上是一致的。

3、各方义务(obligationsoftheparties)条款:

义务条款,是当事人合同义务的根本约定,是合同的核心部分,其主要容应当包括:

a、双方必须履行的义务围(whateachsidetoberequiredtodo):

合同当事人主要义务的具体容。

b、合同履行时间(dateoftheobligationsperformed):

各合同当事人履行相应合同义务的具体时间约定。

c、合同履行的质量标准(qualitystandardsoftheobligations):

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

d、运输条款,谁负责运输安排与谁负担运费(thedeliveryobligationandthetransportationcost):

合同如果是异地履行的,必然涉及运输问题,本条款处理运输责任与费用问题。

e、保险及费用(insurancesanditscost):

保险费的承担,也是常发生的。

这是最经常发生争议并进行诉讼的合同条款,反过来说,就是对这些容的争议在合同诉讼中的发生率最高。

这里主要就是记载合同一方指望另一方去具体执行的约定。

理解这一部分的容时,可以将其看作事实上包括了中国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条款中“标的”与“履行期限、地点与方式”两部分的综合,而且还进一步包括了“运输”与“保险”等非一般合同条款的有关容,是一个当事人合同义务的总约定。

在中国合同法中,“标的”的法律释义是指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包括:

货物、劳务、智力成果等;“履行期限、地点与方式”的法律释义是指当事人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各自义务的时间界限、履行义务的具体地点和履行义务的方法,如:

何地、何时、何种方式进行转移财产、提供服务等。

4、合同有效期(termsofcontract)条款:

合同期间,与上一条款中涉及的“合同履行时间(dateoftheobligationsperformed)”,是有本质区别的,“合同期间(termsofcontract)”主要是对合同本身的有效期约定。

主要容有:

a、这是一次性可以履行完毕的合同,还是需要在一定期间才能履行完毕的合同(Isitaone-shotsituationorwilllastforsomedesignedtimeperiod)?

b、在什么条件下,合同的期限可以重新约定或者合同的期限可以进一步扩展而继续有效(Howcanthetermberenewedorextended)?

应当注意,合同期间,是合同整体效力的期间——这是指合同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的期间,与合同履行期间有重要区别。

这种区别主要在于:

效力指向的对象不同,合同期限效力的指向对象是合同本身,如:

合同期间开始,是指合同整体生效;合同期间结束是指合同整体失效。

而合同履行期限效力约束的对象是合同的当事人,如:

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合同履行期限就是指其交货时间,而买方的合同履行期限就是指其付款时间。

5、价格(price)条款:

价格条款,指的是合同的总价值。

必须注意的是,在这一条款中,也应当明确本合同涉及的税费种类,除法定必须由特定主体支付的以外,必须明确约定是由哪一方最终承担税费支付责任。

税收,是美国社会中最令人谈虎色变的东西。

a、标的总额,或产品、服务的总价(thepricefortheproductorservice)

b、实行固定价,或者约定价格的计算方法(Isitafixedprice,determinedbyaformula,byaprojectfee,orsomeothermanner)

c、税费的种类及支付责任(whatkindoftaxesshouldbepaid?

Andwhowillpay)。

6、支付条件(paymentterms)条款:

主要是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或酬金的时间与方式,以及是否计算利息、愈期付款的处罚方式等等。

主要须约定的容有:

a、何时支付开始(whenispaymentdue)

b、分期支付还是全额支付(willtherebesomeinstallmentpayments)

c、是否计算利息(Willinterestbecharged)

d、愈期支付处罚(penaltyforlatepayment)

7、述与保证(representationsandwarranties)条款:

述与保证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一种声明。

这是关于与合同有关的各种事实与问题的情况声明。

例如:

在设备购买合同中,卖方对设备的品质与性能进行一般的、非技术性的保证,在供货后如发现非如其所述,则可以获得救济或赔偿,比如退货并取回货款等。

a、述与保证容(whatrepresentationandwarrantiesaretobemadebytheparties)?

b、保证的否认(warrantiesdisclaim)。

c、保证的有效期限(Howlongwillthesewarrantiesbegoodfor)

在美国合同中,述与保证是十分重要的基本条款。

许多当事人正是基于某种可靠的事实因素而决定签订特定的合同的。

这一条款,给一方当事人机会,去思考和界定他所赖以决定签订合同的各种事实因素,并要求对方明确地在合同中述并保证这些事实因素,而且能够依其所声明的述与保证充分地履行合同,否则,就应当为违反这些声明而付出违约的代价。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二条(ArticleIIofUniformmercialCode)列出了关于述与保证的各种复杂的规定,包括了明示与默示的述与保证规定,这是十分重要的法律容。

保证的排除(warrantiesdisclaim),商人通常使用保证排除的声明(disclaimer),可以使得自己作为一个合同当事人可以摆脱有关的重要合同义务,这也是回避商业性风险的常见的作法。

而与之相对应,弃权书(waiver)是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放弃相应权利的声明,常见的就是该当事人放弃了利润损失或损害结束的诉讼求偿权。

但是,十分重要的是:

法庭并不总是急于宣布弃权书(waiver)合法有效!

特别在合同一方是商业机构,而做出弃权书的一方按照法律可以列为是“消费者(consumer)”时,法庭可能不会判决弃权书(waiver)可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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