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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龙铁矿井下工艺管理制度

接龙铁矿井下工艺管理制度

 

1、采矿、地质、测量技术管理制度

2、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3、采场出矿管理制度

4、溜井管理制度

5、防排水管理制度

6、井巷掘进和支护质量规定管理制度

7、措施工程管理制度

8、通风管理制度

9、采空区管理制度

 

采矿、地质、测量技术管理制度

井下采矿技术管理由采矿、地质及测量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技术管理工作:

应妥善保存设计文件和图纸,包括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供排水系统图、和避灾线路图等;按照设计要求实施巷道掘进、采准、回采、布置矿房、矿柱,对地压活动进行有效检测,并及时处理采空区。

为规范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地质专业

1、对穿脉、天井、拉底巷道等作及时和全面性的地质素描并成图,同时记录掘进时间和用文字描述围岩软硬程度,结构面特征,表观属性(矿石或岩石)。

2、将地质素描的岩性,围岩结构面参数,老巷和采空区,矿体产状、厚度与品位化验数据等及时填绘在地质图上,滞后填图的时间不超过巷道掘进后5天。

3、准确圈定矿体边界,要求在矿体里巷道每掘进3m~5m取一次样,在巷道里每掘进5m~6m编录一次。

4、核算矿块储量和三级矿量工作,为采矿生产准备矿块、取样和完成配矿工作。

5、及时与测量人员联系,确定天井、拉底等沿矿脉掘进的探矿工作。

6、配合采矿人员完成采准及巷道掘进相关工作、确定围岩分级和支护方式。

二、采矿专业

1、负责生产协调、安全管理等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和采掘平衡。

编制矿山年度、季度生产经营计划和采掘技术计划及远景规划,并落实计划的执行。

同时做好相关原始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在地质测量部门提供的实测图纸的基础上开展采准工程和掘进工程施工图的设计。

在设计中,必须事先到现场观察已有工程的实际情况,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后续工程的施工图设计。

跟踪观察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分析施工方案和适应性,根据巷道围岩的变化随时修正施工方案。

3、负责在生产工艺、采矿技术、采空区处理、措施工程等方案论证、完善及技术管理工作,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同时做好技术数据收集、归类、整理、分析工作。

4、检查采区有关情况,

5、负责监督管理采掘工程质量和采准及回采工作并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每天下井现场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发现问题现场协调解决。

对施工中出现的重大质量及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落实。

6、负责采矿工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执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并配合地质、测量等其它专业完成相关工作。

三、测量专业

1、配合施工单位测量人员完成平巷、竖井、斜井、硐室等开拓工程施工和采准巷道(天井、拉底、溜井、穿脉等)施工的测量放线以及监督效核管理。

2、

3、矿征地范围上图出图和其它与矿安全生产有关的测量工作。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一、爆破作业一般管理规定

1、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业爆破人员负责进行作业,严禁无爆破作业证人员进行爆破器材运输和爆破作业。

发现无证人员进行爆破作业,对当事人罚款500元,并对施工单位处罚5000元。

2、爆破现场要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条件,以及安全的工作面,同时检查炮孔质量。

爆破施工时,照明条件差、无安全作业面、炮孔质量差未吹孔而进行施工的,令其限期整改。

不整改每次罚款200元。

3、装药现场,严禁使用裸露电线,发现一次处罚施工单位200元。

4、起爆前,必须全部收回现场剩余火工品材料到指定地点,二次检查起爆网络联接确认无误,起爆人员方可撤至安全区。

火工品不及时退回炸药库,乱扔乱放,发现一次处罚施工单位200元。

5、爆破作业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同时进行,严禁单人作业。

违反一次罚款200元。

6、特殊作业面的爆破作业,其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方案必须报安环科、生产技术科备及监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爆破警戒制度

1、加强人员警戒工作,设专人警戒,警戒人员必须要做到在未撤离警戒时其他无关人员无法进入爆破区域。

2、爆破时警戒线的范围距爆破作业地点不得小于100米,设置的爆破警戒标志醒目,起爆和警戒人员有可靠的安全隐蔽地点。

未设置警戒或标志不清,发现一次处罚施工单位200元。

3、警戒信号必须有:

①预警信号(该信号发出后爆破警戒范围内开始清场工作)②起爆信号(起爆信号应在确定人员、设备等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所有警戒人员到位,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发出。

起爆信号发出后,准许负责起爆的人员起爆)③解除信号(安全等待时间过后,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内检查确定安全后,方可发出解除爆破警戒信号。

在此之前,岗哨不得撤离,不允许非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

4、各类信号均应使爆破警戒区域及附近人员能清楚地听到或看到。

三、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制度

1、经通风吹散炮烟、检查确定井下空气合格,等待时间超过30分钟后,方准许作业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检查。

2、确定有无盲炮,有无冒危岩,支撑是否破坏,炮烟是否排除。

检查人员发现盲炮及其他险情,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无关人员不应接近。

3、发现残余爆破器材应收集上缴,集中销毁。

乱扔乱放发现一次处罚施工单位500元/次。

四、盲炮处理制度

1、处理盲炮前应由爆破负责人定出警戒范围,并在该区域边界设置警戒,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许进入警戒区。

2、确认现场具备安全作业条件后,安排有经验并了解该处施工的爆破员处理盲炮。

3、处理浅孔爆破的盲炮,当起爆网络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当起爆网络不好时,可打平行孔装药起爆,平行孔距盲炮不应小于0.3m,为确定平行炮孔的方向,可从盲炮孔口掏出部分填塞物。

4、对于一部分浅孔爆破的盲炮,可在安全地点外用远距离操作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应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5、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销毁;在不能确定爆堆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6、盲炮处理后应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或提交报告,说明产生盲炮的原因、处理的方法和结果、预防措施。

7、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孔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五、井下临时炸药库管理制度

1、性质相抵触的爆破材料应分别存放,并按规定标准储存堆放,不准超量。

2、做到先进先发,后进后发,不得积压。

3、搬运爆破材料时要轻拿轻放,不准敲打和冲击。

4、爆破材料的包装箱皮应及时清出库内,存放于规定地点。

5、储存爆破材料的硐室内禁止安装灯具。

6、爆破材料库使用电源应是36V,线路接头保持接触良好,包好绝缘,不准有电火花产生。

7、库内严禁烟火。

8、库内应配备消防器材,如消防水以及规定的专用灭火器等(灭电火用)。

9、严格出入库手续,按时填写各种账目、报表,做到库内各种材料账物相符(包括剩余爆破材料),月结日清。

10、按规定制度向使用班组(队)及时发放和回收剩余爆破材料。

11、发放炸药物品时,必须严格检查各种证件和手续。

对无爆破作业证件人员拒绝发放。

以上未经事项,严格执行有关《矿山安全法规》及《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采场出矿管理制度

1、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生产技术科安排的矿块执行月、季度采矿计划出矿。

在出矿过程中需要调整出矿部位,须经生产技术科同意,方可更改,否则罚款500~1000元。

2、采场出矿时,必须做到掌子面无积水、无淤泥,未及时清理积水和淤泥而出矿,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3、在出矿过程中,发现矿石品位变化较大,特别是矿石品位较低时,应停止出矿并报告生产技术科,地质人员及时到现场取样化验,同时根据化验结果,报领导批准后,采矿技术人员对出矿部位做出相应调整。

4、经常性、不定期的对每个出矿矿块进行矿石质量抽查,杜绝人为因素造成矿石质量的下滑,对于因人为因素造成矿石贫化的,可处罚施工单位500~1000元。

5、生产技术科地质人员根据每月的生产状况,制定出矿部位、出矿顺序及配矿方案,施工单位须严格执行此配矿方案,如因施工单位不按要求配矿造成矿石贫化或品位过高的,可处以施工单位1000元以上的罚款。

6、在采场作业过程中,采取技术措施控制废石的混入量,同时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矿石用于垫坑、铺路或随意倾倒,违者按200元/吨进行处罚。

7、采场转运矿石时,必须先将巷道底板淤泥、积水清理后,再堆矿。

否则处罚施工单位500元。

溜井管理制度

1、溜井上口必须设有格筛,安全门(链),标志牌,红灯标志及良好的照明,设专人管理并及时处理筛格上的大块,以上设施缺失一项处罚施工单位200元,限期整改,如预期未进行整改罚款500元。

2、溜井格筛间距不得超过400mm×400mm,溜井栅栏滑门要完好,否则每次处罚200元。

3、溜井工在筛格上处理大块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在筛格上铺好双层金属网片,确认牢固后方可进行作业。

对不系安全带、不戴安全帽等行为可处罚施工单位200元/次。

4、溜井不用时,必须在溜井口外侧关闭栅栏滑门并锁死,设好防护和警示标志,否则罚款施工单位500元。

5、严禁向溜井内倒入废网片、废木材、废锚杆、废混凝土等影响溜井使用的材料,发现一次罚款施工单位200元。

6、严禁在生产期间通过矿石溜井排除巷道内的积水、淤泥和废石。

地质人员负责监督矿车矿石质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限期整改;一个月内累计发现两次及两次以上处罚1000~2000元。

7、施工单位确保溜井正常运行,因溜井堵塞影响生产累计达8小时,视其情况可处罚施工单位500元,达16小时处罚1000元,依此类推。

8、严禁站在溜井振动出矿口正对面放矿,严禁边放矿边清道,发现一次处罚200元。

9、溜井堵塞后,放矿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相关出矿水平施工队长和运输工停止向溜井内倒矿,同时分别上报至生产技术科及施工单位调度室。

不听指挥继续倒矿,处罚500元/次。

10、遇有卡井、棚井等情况,禁止人员进入井内处理,应采用安全的方法处理。

11、矿车须装满,运矿人员负责监督,若放矿工对矿车未装满,运矿人员可拒绝运矿。

如运矿人员未对其进行监督,矿车未装满,考核运矿人员20元/车。

12、生产期间溜井内必须存有一定的矿石,严禁放空溜井。

 

防排水管理制度

1、地质、采矿、安全管理人员及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熟悉和了解井下水文地质状况与防水设计,清楚各阶段老巷、采空区的地下水情况。

2、施工单位按要求不定期清理运输巷道水沟,确保水沟保持通畅,无淤泥堵塞,因水沟未及时清理而造成阶段运输巷道大面积积水,发现一次罚款施工单位200元。

3、对于阶段运输巷道的水沟、盖板等设施,施工单位负责保证其完整,确保行人安全,发现水沟盖板破损、无盖板等情况,施工单位须及时进行修整,限期不整改的,考核施工单位200元/次。

4、施工单位应确保各阶段运输巷道行人行车畅通,无弃渣、淤泥堵塞和整洁,施工单位未能达到上述要求,限期又不进行整改的,考核施工单位200元/次。

5、每年雨季前,组织一次防水检查,编制防水计划,确定防水责任人员。

6、竖井掘进及+300m以下阶段按规程要求配备排水设备及设施,保持排水设备、设施的正常完好,矿井一旦涌水加大,能及时有效排出。

7、水仓、沉淀池需设栅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无明显标志发现一次,罚款施工单位200元。

8、雨季水仓尽量排空,留出足够的空间应付突然涌水事故。

9、加强探水工作,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摸清地下采空区及含水层的水情,以便及早采取预防措施。

10、工作面发现透水预兆,如顶板淋水增大、底板涌水、巷壁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发生雾气、有水叫声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迅速报告施工单位和安环科。

如情况危急,需立即发出警报,撤出受透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11、矿山应制定井下事故应急预案,应使井下相关管理人员和施工单位每个员工熟悉井下水害事故应急预案,每年雨季之前进行一次演练。

 

井巷掘进和支护质量规定及验收管理制度

一、掘进

1、平巷、平硐、斜井的掘进

1.1、宽度(中线到任一帮距离)误差-50~+200MM。

1.2、高度(腰线到顶底板距离)误差-50~+200MM。

1.3、中心偏移误差±100MM。

1.4、坡度偏差±1%。

1.5、对于软岩(含破碎带)巷道规格不小于设计巷道规格.

2、天井和溜井的掘进

2.1、无提升设备天井和溜井的半径和宽度(中心到井壁的距离)误差为-100~+200MM。

2.2、有提升设备天井和溜井的半径和宽度(中心到井壁的距离)误差为0~+200MM。

2.3、上下口位置要符合设计要求。

二、支护

1、锚杆

1.1、间距允许误差±100MM。

1.2、钻孔深度误差0~+50MM。

1.3、钻孔方向垂直相应的巷道轮廓面,角度误差不超过15度。

1.4、锚杆头不能外露砼面。

1.5、锚固力不能小于6.5吨,最小值不小于设计值的90%。

1.6、螺母锁紧力不能小于2.6吨。

1.7、网片搭接处要有适当锚杆固定。

2、喷射砼

2.1、喷射砼所用的水泥、水、碎石、砂、锚固剂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碎石、砂的杂质含量不能大于2%。

2.2、喷射砼的局部厚度不能小于设计的90%。

3、钢筋网的保护层的喷厚不小于20MM,喷射砼应无开裂现象,网片搭接100MM。

4、对于喷射砼,主巷道中线到任一帮距离偏差为0到150MM,一般巷道为-50到+150MM,主巷道腰线到顶底板距离的偏差0到150MM,一般巷道为-30到150MM。

5、对树脂锚杆的喷浆厚度检查采取检查孔检查,对管缝式锚杆的喷浆厚度采取埋设标志桩检查。

每五米巷道取一组,每组三个,其中两侧墙各一个,顶中心一个。

6、对巷道进行支护进行分级管理,具体如下:

6.1、认真编制采、掘作业规程,合理开采和掘进,杜绝乱采滥掘。

6.2、掘进巷道采取光面爆破,岩石较破碎时采用锚喷支护,锚喷支护必须穿层打锚杆,岩石破碎或不适宜采用锚喷支护时,采用木支护,并在梁上插上背板等。

6.3、及时敲帮问顶,找掉破碎岩石。

6.4、掘进遇地质构造,岩石破碎,节理发育,岩石松软时,要采取超前支护的方法。

6.5、矿体围岩坚硬,不破碎时,回采过程中要留下矿柱,以支撑顶底板。

6.6、加强矿压观测,掌握顶板活动和来压规律,如发现采场内有大面积冒顶预兆时,要迅速撤出所有人员,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恢复生产。

6.7、围岩分级如下:

岩体特征与构造

开挖后状态

支护型式

岩例

1、单一岩性,均质块状

2、风化不明显

3、节理不发育

1、稳固、无坍塌

2、经撬检后无大块危岩

不支护

1、岩体构造呈块状

2、节理不发育,但有较大裂缝

3、受地压或震动后出现的各种结构的危岩块

1、较稳固

2、危岩块易脱落

3、检撬法难以处理

锚杆支护或支持支护(即锁大块)

1、岩体构造呈块状且破碎

2、一般风化不明显

3、节理较发育有少量软弱面

1、较稳固

2、受爆破影响有危险脱落

3、长时间会出现危害脱落或局部倒塌

1、素喷

2、用喷锚永久支护

1、岩体呈碎石状压碎构造

2、岩性复杂多样,构造发育

3、层节理发育,裂隙中有泥岩。

4、各种软弱的泥岩。

页岩

5、严重风化带

1、极易倒塌,有时突然脱落

2、一层一层脱落

1、临时支护跟上推进,不准空顶。

2、用喷锚网支护或钢支架支护。

3、当冒落高度超过1.5米时,架棚支护

7、粉矿或破碎带,应采用短掘短支,即一炮一支;其他采用喷锚网支护的巷道,两炮一支。

三、工程验收

1、掘进必须与设计、计划相符,如现场需调整应及时通知生产技术科,经生产技术科同意后方可调整,否则每次处罚500~1000元。

2、支护方式由生产技术科和监理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施工单位无权自行更改,否则每次罚款2000元。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由施工单位预先通知生产技术科到现场检查,经检查合格签字后方可隐蔽,如施工单位不通知,单方面完成隐蔽工程,生产技术科有权重新检查,如施工单位通知后,生产技术科不按时到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可自行隐蔽,并认真如实填写隐蔽记录,生产技术科应予承认。

4、每月20日进行工程验收,监理和生产技术科组织验收,施工单位须准备所有图纸、资料,否则监理和生产技术科有权不进行验收;在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指出所有的工程量,未指出的部分一律不签字验收。

5、若因支护不及时,引起巷道变形、片帮及冒顶,处理费用由施工单位自理,并给予一定的考核,考核金额视带其后果而定。

6、掘进、支护质量需符合规范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验收。

7、工程验收前,因掘进、支护质量不合格,造成工程事故,不仅不进行验收,还给予一定的考核,考核金额视其后果而定。

 

措施工程管理制度

接龙铁矿井下作业条件复杂,措施工程较多,特制订以下管理办法。

1、所有措施工程必须征得接龙铁矿主管部门同意,未经许可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施工,否则罚款1000元。

3、所有措施工程必须有完善的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及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安环科和生产技术科审批。

否则不得施工,违者罚款1000元。

4、施工单位必须按时按量完成措施工程,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或达不到工程质量要求的,给予500~5000元的罚款。

 

通风管理制度

1、施工单位在安环科、生技科的配合下,结合矿井的实际情况,计算全矿及各分区的风量,并将风量合理分配到各工作点,并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及时有效地调节风量。

2、新鲜风流不得受到污染,进入工作面的新鲜风含尘量不得超过0.5毫克/米。

进风量应符合GB16423-2006标准。

3、主扇必须连续运转,当主扇发生故障,需要停机检查时,必须经安环科批准,对无故停止主扇运转的,发现一次处罚500元。

4、井下风门不得随意打开,需要从风门经过时,通过后应立即将风门关上,发现风门无故敞开,每次罚款100元。

5、独头巷道必须及时安装局扇。

压入式通风风筒到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否则罚款200元。

6、闲置或废弃巷道应设栏栅和悬挂禁止进入标志,防止人员进入。

无明显标志或栏栅时,安环科勒令其限期整改,按时不整改,罚款200元。

如需重新进入,必须先通风,确定安全后方准进入。

7、安环科必须每月对风门、风墙等构筑物检查一次,发现问题要求实施单位限期整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罚款施工单位200元。

8、施工单位必须保证井下通风巷道的畅通,不得将废渣、大块等堵塞巷道,发现一次,安环科勒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罚款施工单位500元。

9、施工单位必须不定期清理进、回风井,保证通风井畅通。

一经发现风井被堵,施工单位限期清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罚款300元。

10、安环科、施工单位要对矿井风量和风速等通风状况进行安全检查。

包括测定矿井空气成分、温度和矿井气候条件、有害气体含量、空气含尘量等。

掌握矿井通风状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处理。

11、施工单位对矿井通风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修和管理,定期测定主要通风机的工况点;检查局部通风机的工作状况。

12、测风时要选择合适的测风地点,根据测量风速的大小选用合适的风表。

测风时,应先将风表计数器指数回零,或记下数,待风表叶轮转动30秒左右后,再同时启动风表计数器和秒表测定,测定结束时同时关闭。

在每个测风断面测风应至少测3次,取其平均值。

13、测风时,风表不能距人体及巷道顶、帮、底部太近,应保持200毫米以上的距离;在倾斜巷道内测风时,要注意使叶轮流方向始终保持垂直;在遇到车辆和行人通过或风门开启等情况要等待一定时间,待风流稳定后再进行测风。

14、局部通风

(1)、当独头巷道长度大于10m后,必须采取局部通风措施(用高压风吹或安装局扇)。

(2)、当独头巷道长度大于20m后,必须安装局扇。

(3)、压入式通风时,吸风口应设在贯穿巷道距独头巷道口不小于10m的上风侧;抽出式通风时,排风口应设在贯穿巷道距独头巷道不小于10m的下风侧;混合式通风时,抽出式风机吸风口的位置应比吸入式风机吸风口的位置更靠近工作面,二者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0m。

(4)、压入式通风时,风筒布距掌子面应不大于10m,抽出式通风时,风筒布距掌子面不大于5m。

(5)、风筒吊挂应平直,不要挤压,且必须保持完好无损,有漏风处务必及时补好。

(6)、爆破后,必须保证足够的通风时间。

(7)、通风组定期组织矿井反风演习,并定期进行通风机的性能测定工作。

(8)、通风组负责定期收集和整理矿井通风的实际资料,为矿井今后的开采提供准确的基础资料。

 

顶帮管理制度

1、为了保障安全生产,做好采掘工作面的顶、帮管理工作,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2、采场作业前必须事先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准进行回采作业。

3、禁止在同一采场同时进行凿岩和处理浮石。

4、作业中发现有冒顶征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大冒顶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

5、专职安全员负责日常采场、掘进现场顶、帮管理工作,随时掌握现场顶、帮变化情况,发现险情(如支护歪斜、顶板破损及两帮开裂等),应及时报告,通知有关人员,并分析原因,进行处理。

6、采场要均匀放矿,确保工作面的高度保持在两米以内。

7、采场顶板有裂痕的、块度较大的应采用崩落法先处理,再作业;块度较小或裂痕不明显的用顶木做临时支护,防止冒落,作业期间要有专人观察支护顶木变化情况。

8、暴露面积较大的采场,设计上必须要有安全矿柱或者采用分条采矿设计。

9、个别岩石破碎、有冒落可能的采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每班进行检查,指导凿岩方式,避免发生大冒落。

10、采场存窿放空后,要及时进行废石充填,相邻较近、面积较大的采空区应采用胶结充填。

11、地表陷落区应设明显标志或栅栏,通往陷落区的井巷或通往平底采空区处应封闭,人员不准进入陷落区和采空区。

12、水平掘进巷道作业前必须先把顶板和两帮浮石撬净防止落毛伤人。

13、掘进巷道破碎带较多或暴露面积较大处要采取支护措施。

14、处于水平主运输巷每周要派专职人员进行敲帮问顶安全检查,及时对顶板两帮浮石进行清理。

 

采空区管理制度

1、接龙铁矿采用浅孔留矿法开采,开采完后采用封闭处理,回采工作实施完毕后,禁止人员再次进入采空区回收矿石。

2、连接采空区的报废巷道应及时进行填实或砌墙封闭,入口处设立明显的“禁止通行”标志,禁止任何人员靠近采空区。

3、采场的暴露面积应控制在设计允许的范围内,禁止超范围采矿,必要时应采取支护措施或预留保安矿(岩)柱支撑,以保持采空区的稳定。

4、设计中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者毁坏,安环科、生技科安排专人检查和管理。

5、做好与采空区相关的图纸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包括各阶段采矿设计图纸、退采界线位置图纸、月施工巷道实测图以及井下井上对照图等。

6、由安环科、生技科、施工单位组成的采空区巡查小组,定期对采空区及其周边区域开展监测和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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