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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工作规范正文

机动车驾驶证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第一节办理初次申领业务

第二节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申领业务

第三节办理持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申领业务

第四节办理持境外驾驶证申领业务

第三章办理换证、补证和注销业务

第一节 办理换证业务

第二节 办理补证业务

第三节办理注销业务

第四章办理记分和审验业务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六章考试要求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数据库规范》和《机动车驾驶证信息代码》标准建立计算机数据库,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将业务办理信息和各岗位经办人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办理驾驶证业务有关的证、表,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记录的经办过程和经办人信息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

第二章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第一节办理初次申领业务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身体条件的证明;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符合规定的,打印查询结果证明,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

(二)考试岗预约科目一考试;按期进行科目一考试,并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考试时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成绩表应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名;

(三)档案管理岗复核全部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建立申请人档案,确定档案编号,并制作《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以下简称准考证明);

(四)受理岗核发准考证明;

(五)考试岗审核准考证明,经驾校培训的还应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预约科目二考试并在准考证明上签注考试日期;按期进行科目二考试并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考试成绩表应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名;

(六)考试岗审核准考证明,经驾校培训的还应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预约科目三考试并在准考证明上签注考试日期;按期进行科目三考试并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考试成绩表应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名;

(七)档案管理岗复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

(八)业务领导岗审核;

(九)档案管理岗制作机动车驾驶证;

(十)受理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提供实习标志式样;

(十一)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一)申请业务种类:

录入“初次申领”;

(二)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址:

按照身份证明记录的内容录入;

(三)申请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

按照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录入;

(四)驾校名称:

按照出具培训记录的驾校全称录入;

(五)身体条件:

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录入;

(六)准考证明编号:

按照车辆管理所确定的号码录入;

(七)准考证明有效期起始日期:

按照制证日期录入;

(八)准考证明有效期截止日期:

自有效期起始日期计算,按照满两年的日期录入。

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时,年龄在69周岁以上的,有效期截止日期按照申请人满71周岁的生日录入;申请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时,年龄在59周岁以上的,有效期截止日期按照申请人满61周岁的生日录入;申请大型货车、城市公交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时,年龄在49周岁以上的,有效期截止日期按照申请人满51周岁的生日录入;

(九)考试日期:

按照各科目考试合格的日期录入;

(十)考试成绩:

按照考试成绩表记载的考试成绩录入;

(十一)考试员:

录入各科目考试员姓名;

(十二)机动车驾驶证证号:

按照身份证明号码录入;

(十三)档案编号:

按照确定的档案编号录入;

(十四)初次领证日期:

按照制证日期录入;

(十五)准驾车型和准驾车型代号:

按照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录入;

(十六)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

按照初次领证日期录入;

(十七)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限:

录入六年。

第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计算机系统录入的内容记载和签注机动车驾驶证,加盖核发机关印章,粘贴或打印

申请人近期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

准驾车型按照A1、A2、A3、B1、B2、C1、C2、C3、C4、D、E、F、M、N、P的顺序,在机动车驾驶证相应栏内自左向右排列签注,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签注A1的同时,不再签注A3、B1、B2、C1、C2、C3、C4、M;

(二)签注A2的同时,不再签注B1、B2、C1、C2、C3、C4、M;

(三)签注A3的同时,不再签注C1、C2、C3、C4。

(四)签注B1的同时,不再签注C1、C2、C3、C4、M;

(五)签注B2的同时,不再签注C1、C2、C3、C4、M;

(六)签注C1的同时,不再签注C2、C3、C4;

(七)签注C3的同时,不再签注C4;

(八)签注D的同时,不再签注E、F;

(九)签注E的同时,不再签注F。

第七条准考证明应当记载和签注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明号码、准考证明编号、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截止日期:

按照计算机系统录入的内容记载和签注;

(二)申请人的照片:

近期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

(三)预约考试信息:

签注申请人考试科目二、科目三的日期和地点;

(四)核发机关印章。

第八条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五)查询结果证明;

(六)考试成绩表;

(七)准考证明;

(八)经驾校培训的,还需收存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第二节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申领业务

第九条车辆管理所除受理岗还应当审核申请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外,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四条规定的流程和具体事项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增加准驾车型业务,但不提供实习标志式样。

同时,在计算机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一)申请业务种类:

录入“增驾申请”;

(二)增加的准驾车型和准驾车型代号:

按照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录入;

(三)增加准驾车型的日期:

按照车辆管理所审核确定的日期录入;

(四)本规范第五条第六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六条规定记载和签注机动车驾驶证;按照本规范第七条规定记载和签注准考证明。

第十一条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存档资料;

(二)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节办理持军队、武警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第十二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持军队、武警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申请,同时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军队、武警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二)档案管理岗复核申请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先由考试岗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

(三)本规范第四条第八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但不提供实习标志式样。

第十三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一)申请业务种类:

录入“军转换证”;

(二)初次领证日期:

按照领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日期录入;

(三)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

年份按照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年份录入,月、日按照初次领证日期的月日录入;

(四)本规范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五项、第十七项规定的事项;考试的,还应当录入本规范第五条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六条规定记载和签注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五条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本规范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资料;

(二)考试的还需收存考试成绩表;

(三)军队、武警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属于复员、退伍、转业的,应当收存原件。

第四节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第十六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申请,同时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核中文翻译文本;

(二)考试岗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

与我国签订互认机动车驾驶证协议不需要考试的,按照协议执行;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考试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三)档案管理岗复核申请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

(四)本规范第四条第八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但不提供实习标志式样。

第十八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一)申请业务种类:

录入“外籍换证”;

(二)身体条件:

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录入,但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不录入;

(三)初次领证日期:

按照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初次领证日期签注。

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记载的,按提供的有关证明签注;

(四)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

年份按照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年份录入,月、日按照初次领证日期的月日录入;

(五)本规范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九项至第十三项、第十五项、第十七项规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六条规定记载和签注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本规范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存档资料,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不存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二)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非中文表述的,还需收存中文翻译文本。

第三章办理换证、补证和注销业务

第一节 办理换证业务

第二十一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换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

属于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的,同时审核其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身体条件证明;属于转入换证的,同时审核其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将查询到的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与机动车驾驶证核对,

打印查询结果。

对于记分达到满分的,不予受理;属于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同时审核其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的,同时审核其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二)档案管理岗制作机动车驾驶证。

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申请时记分已达满分的,应当先由考试岗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考试科目一合格;申请时记分已第二次以上达到满分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合格;

(三)受理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属于转入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以及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四)业务领导岗审核;

(五)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属于转入换证的,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转籍信息反馈表》(以下简称转籍信息表),传真给原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后,在转籍信息表上签名,并记载传真日期,装订、归档。

第二十二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一)申请业务种类:

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录入“有效期满换证”;属于转入换证的,录入“转入换证”;属于达到规定年龄换证的,录入“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属于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录入“自愿降级换证”;属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的,录入“变更换证”;属于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的,录入“损毁换证”;

(二)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

按照原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录入;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按照换发机动车驾驶证的年份录入年份,按照初次领证日期的月日录入月日;

(三)驾驶证有效期限:

按照原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限录入;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按照规定相应录入六年、十年或长期;

(四)换证日期:

录入换发机动车驾驶证的日期;

(五)申请人考试的,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规定事项录入;

(六)属于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按照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录入准驾车型和准驾车型代号;

(七)属于转入换证的,除录入本规范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事项外,还需按照原机动车驾驶证录入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和准驾车型代号、原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全称、原档案编号;按照车辆管理所批准的日期录入转入日期;按照查询结果录入记分分值;

(八)属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的,录入变更后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

第二十三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六条规定记载和签注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

(三)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还需收存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四)属于转入换证的,还需收存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结果;

(五)属于转入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的,还需收存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原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接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反馈的信息后,档案管理岗应当在转籍信息表上签字,记载接收日期,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并在计算机系统中记录下列事项:

(一)申请业务种类:

录入“转出”;

(二)转出日期:

按照转籍信息表记载的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日期录入;

(三)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名称:

按照转籍信息表记载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全称录入。

第二节办理补证业务

第二十六条车辆管理所办理补证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证明;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

(二)档案管理岗制作机动车驾驶证,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三)受理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一)申请业务种类:

录入“补证”;

(二)办理补证日期:

录入补发机动车驾驶证日期;

(三)办理补证次数:

按照驾驶人补证累计次数录入。

第二十八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六条规定记载和签注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遗失机动车驾驶证的书面声明;

(三)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

第三节办理注销业务

第三十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注销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属于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受理岗审核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属于符合注销条件而未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受理岗直接签注意见;

(二)档案管理岗复核全部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

(三)业务领导岗审核;

(四)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装订、归档,需要公告的,向社会公告信息。

第三十一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系统中录入下列信息:

(一)申请业务种类:

录入“注销”;

(二)注销原因:

录入相应的注销原因;

(三)注销日期:

按照车辆管理所审核确定的注销日期录入。

第三十二条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

(二)属于申请注销的,还需收存《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和机动车驾驶证;

(三)属于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还需收存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四)属于撤销和吊销的,还需收存相应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第四章 办理记分和审验业务

第三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记分满分考试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考试岗审核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资格。

符合规定的,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考试科目一;属于一个记分周期内二次以上达到满分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

(二)档案管理岗复核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清除记分分值。

对本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的机动车驾驶人,档案管理岗复核资料后,将本规范第五条第九项至第十一项的内容通过计算机系统发送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

(三)受理岗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车辆管理所收到违章行为地车辆管理所的考试合格信息后,档案管理岗复核计算机信息,清除记分分值。

第三十四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本规范第五条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规定事项,机动车驾驶人属于本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的不予录入;属于经违法行为地车辆管理所考试合格的,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除将其转递的本规范第五条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信息下载外,还应当录入违法行为地车辆管理所全称。

第三十五条车辆管理所将考试成绩表收存备查,下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销毁。

第三十六条车辆管理所收到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后,档案管理岗审核资料,在计算机系统中录入身体条件证明的内容,并将身体条件证明收存备查,下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销毁。

第三十七条车辆管理所办理审验时,需要审验的事项为:

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体条件和违法记分;对于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机动车条件的,按照本规范第三十条至三十二条规定办理;对于违法记分达到满分的,按照本规范第三十三条至三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一证一档。

机动车驾驶证档案包括实物档案和电子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或者伪造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第三十九条实物档案应当保存机动车驾驶人提交的资料,记录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签注的事项,并记录机动车驾驶人的联系地址。

机动车驾驶人住址未发生变化,但联系地址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后一个月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备案表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第四十条实物档案保存的资料应当装订成册,并填写档案资料目录,置于资料首页,案卷编号为档案编号。

实物档案按照档案编号顺序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顺序上架排列。

第四十一条车辆管理所应当设置专用档案室(库),并在档案室(库)内设立档案查阅室。

档案室(库)应当确保安全。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的,应当出具公函和经办人的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持证人查询本人档案的,应当出具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由档案管理人员报经业务领导批准后查阅,查阅档案应当在档案查阅室进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场。

需要出具证明或者复印档案资料的,应当经业务领导批准。

已入库的机动车驾驶证档案原则上不得出库。

第四十三条车辆管理所因意外事件致使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损毁、丢失的,应当书面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交警总队,经书面批准后,按照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补建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打印该机动车驾驶证在计算机系统内的所有记录信息,并补充现机动车驾驶证持证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机动车驾驶证档案补建完毕后,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警总队审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警总队与计算机登记系统核对,并出具核对公函。

补建的机动车档案与原机动车档案有同等效力,但档案资料内无省(自治区、直辖市)交警总队批准补建档案的文件和核对公函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注销、吊销和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证档案资料保留两年后销毁。

销毁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时,车辆管理所应当对需要销毁的档案登记造册,并书面报告上一级交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销毁。

销毁机动车驾驶证档案应当在指定的地点,监销人和销毁人应当共同在销毁记录上签字。

记载销毁档案情况的登记簿和销毁记录存档备查。

第六章考试要求

第四十五条考试员应当具备考试员资格,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考试员证书。

第四十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随机安排考试员,在考场公开考试员名单,组织考试员异地交叉考试;组织考试监督小组,抽查考试质量;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双考官制度。

第四十七条考试员应当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考试。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考试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八条科目一考试应当在考试员的监督下,闭卷答题,考试时间为45分钟。

试卷共设100道考题,由计算机考试系统在考试题库中按照下列规定随机抽取试题生成:

(一)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50题为法规知识;20题为机动车构造保养知识;30题为安全驾驶相关知识;

(二)报考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准驾车型的,60题为法规知识;20题为机动车构造保养知识;20题为安全驾驶相关知识;

(三)报考其他准驾车型的,80题为法规知识;10题为机动车构造保养知识;10题为安全驾驶相关知识。

第四十九条科目一考试题库的结构如下:

(一)针对申请的准驾车型设定通用试题和专用试题。

通用试题考核的是各种准驾车型的申请人均应当掌握的基本知识;专用试题考核的是特定准驾车型的申请人应当掌握的专项知识,专用试题主要分为:

大型客车和牵引车专用试题;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专用试题;其它准驾车型专用试题。

有专用试题的准驾车型考试题按照通用试题与专用试题4:

1的比例出题;

(二)针对各省实际情况允许各地在建立的考试题库中加入地方交通法规的内容,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考试题量上,地方交通法规的题量所占比例应当小于等于10%。

科目一考试的基本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和判断题。

第五十条科目一考试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计算机考试设备;

(二)申请人之间有一定间隔。

第五十一条科目二考试应当按照报考的准驾车型,选定对应考试场地和考试车辆,在考试员的现场监督下,由申请人按照规定的考试线路和操作规范独立完成驾驶。

第五十二条科目二考试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满足考试车辆完成规定考试内容所需的行驶区域;

(二)场内地面平坦,坡度小于1%,附着系数大于0.40;

(三)考试桩位、标线准确清晰。

第五十三条科目三考试应当按照报考的准驾车型,选定对应考试场地和考试车辆,在考试员的同车监督下,由申请人按照考试员的考试指令完成场内道路和实际道路的驾驶操作。

第五十四条科目三考试道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内道路应当有满足场内道路驾驶考试内容所需的设施及相应的标志、标线;

(二)实际道路应当有交叉路口及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山区道路、涵洞、隧道较多的地区,实际道路还应具有相应的考试路段。

第五十五条考试中应当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

严禁任何人员在场外指导。

考试员发现考场秩序混乱的,要中止考试;发现替考、教练员场外指导等舞弊行为的,一律取消考试人的考试资格,属于驾校培训的,应当向其所在驾校通报,建议驾校整顿并处理有关责任人。

考试员对考试结果应当场公布,并指出考试中发现的问题和原因。

第五十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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