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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等级伤残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

多等级伤残如何计算

残疾赔偿金

多等级伤残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笫一款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则及附录B的规定,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讣算是按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和赔偿指数等加汁算。

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

公式如下:

C=CtXC1(Ih+EIa(Ela^lO%,i=l,2,3...n多处伤残)

式中:

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

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粉表示;

l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白分比表示,

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

是按(GB18667-2002)中3.6条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o将字母公式变换成汉字公式为:

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X赔偿责任系数X(儿个伤残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例如:

设某人伤残三处,分别评定为七级级,八级和九级,在交通事故中承担30%的责任,对方承担70%,则他的赔偿额为:

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X赔偿责任系数70%X(儿个伤残伤残等级最高一个七级的伤残赔偿指数40%+八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九级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注:

其余两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各处均须小于等于10%)

如有人伤三处,一处为一级伤残,还有两处伤为三处和八级伤残,则

H二100%,这时不再考虑其他两处伤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一处为二级伤残,则H二90%可再加上不超过10%的附加伤残赔偿指数。

关于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公安部的所发文件仅给定了总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不能超过10%,至于什么等级的伤残附加指数为多少,山各地根据情况制定相应规定或山人民法院自山裁量。

如山东的规定是:

按照评定最高的残疾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2-5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赔偿比例4%,6-10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笔者所在地法院基本亦是按此标准裁决)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

广东省则是由法院自曲裁量。

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X赔偿责任系数X(儿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o

其中“伤残赔偿总额”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居民(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以及不同年龄来计算确定,即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责任系数”就是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如对方全责则为100%。

“儿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指在儿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为:

一级:

100%:

二级:

90%;三级:

80%;四级:

70%;五级:

60%;六级:

50%;七级:

40%;八级:

30%;九级:

20%;十级:

10%。

如两个十级、一个九级,则其中最高等级为九级,九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20%:

乂如一个五级、一个七级和一个九级,则其中最高等级为五级,五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60%。

这里需要注意,根据上述的讣算公式,在存在儿个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按附加指数计算。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是指在有多个伤残等级时,山于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每增加一处伤残按另外的赔偿比例计算,该赔偿比例是附加计•算的,因此被称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用白分比表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b取值范围为:

OWIaW10%,也就是说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必须小于10%。

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和伤残赔偿指数不同。

对伤残赔偿指数上述标准有明确规定,不同伤残等级都有对应比例(指数)。

而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则没有具体规定,不同伤残等级没有对应比例(指数)。

所以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何取值,各地做法不一。

有的是在取值范圉内(0WIaWlO%)由法官自由裁量;有的是五级以下一个固定值,五级以上一个固定值。

la的合理取值应为:

二级为10%,三级为9%,四级为8%,五级为7%,六级为6%,七级为5%,八级为4%,九级为3%,十级为2%。

【引子】: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下称《交通事故伤残评定》),该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伤残评定等级涉及伤者的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比例讣算问题,结合《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可以得出:

I级伤残的赔偿指数为100%,X级伤残的赔偿指数为10%,相邻两级赔偿指数级差为10%。

伤者仅构成一处伤残的赔偿指数容易理解,但是多处伤残的赔偿指数如何计算却仁者见仁,司法实践中亦未达一致。

本文将结合案例及相关文件资料就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多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计算问题作一简要分析,供各位同仁参考或探讨。

【案例】:

2006年4月140,被告李某驾驶赣AX出租车在本市十字街由东向西行驶至634号门左转弯掉头时,将正在道路右侧行走的原告徐某撞伤。

之后,原告徐某在本市第三医院住院治疗155天。

2006年4月29日,南昌市交警西湖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07年1月17B,原告徐某经司法鉴定认定为:

“右肱骨颈粉碎性骨折至该肢体功能丧失25%以上,评定为伤残九级;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至该肢体功能丧失10%以上,评定为伤残九级;右侧第3、4、5、6肋骨骨折,评定为伤残十级;拆内固定(两处)检查及治疗费限定在人民币8000元以内,全休六个月。

”之后,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遂将笫三人保险公司连带诉至南吕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原告构成三处伤残等级,其两处十级伤残的赔偿标准,在原告九级伤残的数额上,两个十级伤残共增加2%依法有据。

……残疾赔偿金42024.58元(按照城镇人均收入795.92元/月X12个月X20年X22%)”

2007年11月2日,原审法院作出(2007)西民监字第8号民事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

再审法院认为:

“七、残疾赔偿金45844.99元,即按城镇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795.92元/月X12月X20年X24%=45844.99元。

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均提出伤残系数应按22%计算,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对复合伤残等级赔偿的计算,结合被侵权人的伤害后果,以24%计算合法合理。

被告李某不服再审判决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8年7月22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洪民一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终审法院认为:

“徐某伤惜经司法鉴定为伤残九级和二个十级伤残,应按伤残系数为22%的标准讣算伤残赔偿费,原审人民法院以24%讣算错误,应予更正,即残疾赔偿金42024.58元,……"

【分析】:

一、《交通事故伤残评定资料性附录》摘要

附录B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

(资料性附录)

B.1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讣算是按伤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加以讣算。

B.2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

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

n

C=CtXClX(Ih+Ela,i)

i=l

n

(Ela,iW10%,i二1,2,3……n,多处伤残)

i二1

式中:

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WC1W1;

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l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白分比(%)表示,OWIaWlO%;

n

Ih+EIa,iWlOO%

i=l

B.3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

B.2中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按本标准3.6条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

二、部分规范性文件资料摘要

1、《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性意见》笫41条:

“受害人多处伤残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可以在其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标准上适当增加。

他处伤残为II-V级的,每增加I处,增加赔偿金五个百分点;他处伤残为VI-X级的,每增加I处,增加赔偿金三个百分点;增加的赔偿金累计不得超过十个百分点,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八条:

“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按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确定。

如,受害人构成一个八级伤残、二个九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则其中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为0.02(即九级伤残赔偿指数0.2的十分之一)和0.01(即十级伤残赔偿指数0.1的十分之一),总的伤残赔偿指数为0.35(0.3+0.02*2+0.01)o”

3、《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2004.6.9失效)第二十六条:

“交通事故致残者的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行业标准》中有关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10个等级,对照交通事故发生上年度本省平均生活费的一定比例计算。

I级伤残的赔偿比例为平均主活费用的100%,其余依次递减10%。

一人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在其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标准上适当提高赔偿比例;其余各处属V级以上(含本数)的,每处提高5%;属VI级以下(含本数)的,每处提高3%。

4、《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操作指南与实务研究》提出了北京市操作的具体规定,即:

“总伤残赔偿指数(Is)=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

(Ih)+伤残赔偿附加指数(la)

关于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s)的确定,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1).2处伤残者,其中一处次重伤残,V级以下(不含V级)的“值为5%;V级以上(含V级)的“值为10%;

(2).3处以上伤残者,la值为10%;

(3).Ih为I级伤残者,不再计算b值;

(4).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s)不超过10%。

总伤残赔偿指数(Is)不能超过100%。

三、案例点评及口分数递减相乘评定法

本案终审法院未采用晋级评定办法,而是参照了深圳市中级法院规定的评定方式,即:

“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按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确定”。

笔者认为,该评定方法比较科学,且容易计算。

在讨论多处伤残评定方法时,笔者不得不提及曾被九江地区法院广泛适用的一种错误的晋级评定方法,即“白分数递减相乘法”。

该方法是从数学的角度提出的。

具体操作方式为:

例如,在评定三处损伤过程中,该三项损伤的伤残等级分别为60%.30%、10%,第一处最重的为60%,其残存能力的白分比为40%(100%-60%=40%),第二处的伤残率按残存的百分比乘以伤残等级计算,即40%X30%=12%,依次计算第三处的伤残率为2.8%[(100%-60%-12%)X10%=2.8%],总伤残率为60%+12%+2.8%=74.8%。

初看起来该方法似乎很合理,但是数学计算并不能真实反映医学科学的问题,如果我们设定三处损伤的伤残等级均低于30%,照此计算的结果就会感到缺乏科学性。

例如,在平定三处损伤过程中,该三处损伤的伤残等级分别为八级(30%)、八级(30%)、八级(30%),第一处最重的为30%,其残存能力的百分比为70%(100%-30%=70%),第二处的伤残率按残存的白•分比乘以伤残等级计算,即70%X30%=21%,依次计算第三处的伤残率为2.8%[(100%-30%-21%)X30%=14.7%],总伤残率为30%+21%+14.7%=65.7%。

依此方法计算得出三个八级伤残的赔偿指数比一个五级伤残还高,显然不具有科学性。

多等级伤残计算中h(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理解与适用

[内容提要]当使用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时,k(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何确定,各Id的对应数值是什么,赔偿指数如何确定,这些是在计算多等级伤残时,均需要b来回答的问题。

本文从k的涵义和理论沿革出发,结合大陆案例,分析LI前存在的问题,并尝试性地提出倾向性意见,以期标准制定机关早日明确解释。

[关键词]多等级伤残la附加指数

【讨论背景】

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的附录B(资料性附录)中规定了“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讣算方法”,但对l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该如何适用,各地做法不一。

【讨论问题】

1、b(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理解与适用。

2、赔偿指数的确定(赔偿指数二Ih+E)o

【讨论LI的】

探求立法意图,正确理解并适用殆。

【正文】

第一部分:

b的涵义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以下简称“伤残标准”)对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解释,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

偿比例,用百分比(加表示,且OWIaWlO%。

另外,还须满足:

EW10%,Ih+EW100%。

即,Ial+Ia2+Ian,应小于或等于10%,Ih+Ial+Ia2+Ian,应小

于或等于100%。

2、在“伤残标准”B.2中,规定了“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是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来确定的,公式为:

C=CtXClX(Ih+E)o

其中,C是“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单位是“元”;Ct是“伤残赔偿总额”,单位是“元”;C1是“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且0WC1W1;Ih是“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i=l,2,3,n,多处伤残。

对于上述B.2中的计算公式,也可以通俗的表达为:

伤残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X赔偿责任系数X(多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3、在“伤残标准”中,虽规定了多等级伤残的计算公式,但没有规定具体的讣算方法、步骤或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对应数值(即什么等级的X为多少),以及该如何浮动,也未对b(伤残赔偿附加指数)进行举例说明该如何适用,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确定k时随意性很大,亦致使确定“赔偿指数”时也颇有争议,各地、各司法机关、各鉴定机构、甚至同一单位的不同人在执行时均不一致。

(注:

LI前k的确定,是由各地根据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或山人民法院自由裁量的。

第二部分:

理论依据

1、相加原则

多处不同的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相加得到一个伤残赔偿比例,相加之和大于100%时,取100%o目前,江西的部分地区采用。

2、提升原则

日本采用,即对二处以上伤残者以其最重的等级向上提升1个等级到3个等级。

3、晋级原则

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3.5规定: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

如儿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

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4、累积法

设某一事件有N个要素:

XI、X2、X3、……Xn,每一个要素发生的程度为:

Pl、P2、P3、……Pn,0WPW1。

计算该事件发生的累积度P,是把X2看作是在XI已发生的余值1—P1基础上发生的,X3是在XI、X2均已发生的余值的基础上又发生的,余依此类推。

有公式1一(1-P1)(1-P2)(1-P3)……(1-Pn),此公式对于任意多个要素同时发生均适用,且计算结果不超过100%。

U前,保险公司采用较多。

5、《<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讨论会综述》

“……2000年11月13日至16日,受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委托,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起草小组邀请公安、法院、保险、司法、大学、研究所等单位有关专家学者,召开了公安部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有关问题研讨会。

会上专家学者就“部标”颁布以来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了肯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就如何修改提出了建议。

各位专家学者的思路清晰,观点明确,见解深刻,对作好“国标”的起草和日常伤残评定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多处伤残者应当提高其最后的伤残等级,但提高的程度不能超过一级。

常林、陈忆九、邓世雄等认为,交通伤是复合伤,多处伤残应分别评出,多处伤残是一个赔偿问题,是执法人员如何掌握的问题,一般以高的为准,其余等级采用晋级的办法。

晋级的原则,高等级吸收低等级;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者,晋升一级,但只能晋升一级。

陈新山、谢润红等认为,对两处以上伤残者,应分别评出各处伤残,最后按晋级系数确定伤者伤残等级,但最多只能晋升一级。

邓振华、杜传耀等认为,多处伤残的处理,单纯用“提升”来解决是不够的,赵新才在1991年提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建立了解决多处伤残问题的数学公式,这一方法有一定的研究价值。

……”(注:

GB18667-2002规定的“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即是采纳了赵新才提出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数学公式。

笫三部分:

司法实践中各地对Id(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取值的做法

(一)各地做法

1、广东和青海的部分地区

从一级至十级,分别取附加指数10%,9%,8%,……,1%。

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注:

一级的附加指数为10%,E计算后b为0%(0),即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b(伤残附加指数)对应列表为:

一级,10%;二级,9%;三级,8%;四级,7%:

五级,6%;六级,5%;七级,4%;八级,3%:

九级,2%;十级,1%。

2、云南

从一级至十级,分别取附加指数0%,10%,9%,8%,……,2%。

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b(伤残附加指数)对应列表为:

一级,0%;二级,10%;三级,9%;四级,8%:

五级,7%;六级,6%;七级,5%:

八级,4%;九级,3%;十级,2%o

3、山东、浙江的部分地区

按照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Ih)为基数,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4%;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

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4、人民法院出版社《人身损害赔偿实务》一书

每增加一处伤残,属一级至五级的,取固定的附加指数2%;属六级至十级的,取固定的附加指数1%。

附加指数合讣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5、江苏

每增加一处伤残,即取附加指数5%。

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6、江西的部分地区

多处不同的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相加得到一个伤残赔偿比例,赔偿指数相加之和大于100%时,取100%。

7、北京

山法医鉴定机构在鉴定书上直接写明附加指数、赔偿指数。

8、部分保险公司

采用累积法。

先取最高级的赔偿指数(赔偿比例),P1;再取次高级的赔偿比例,P2,P2X(1一最高级的赔偿指数)=次高级的附加指数:

再取第三级的赔偿比例,P3,P3X(1一最高级的赔偿指数一次高级的附加指数)=笫三级的附加指数;再取第四级的赔偿比例,P4,P4X(1一最高级的赔偿指数一次高级的附加指数一第三级的附加指数)=第四级的附加指数,……no最后将最高级的赔偿指数与其他附加指数相加即为赔偿指数。

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讣不超过100%。

(二)部分法院判决

1、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罗晓英、杨志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结合本案案情,上诉人三处伤残,其最高的伤残等级为七级,即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为40%;其余两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必须小于等于10%,原审酌情以每处5%计算并无不当。

参照上述规定,上诉人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应为8016.91元/年X20年X(40%+5%+5%)=80169.10元,原审计算上诉人应得的伤残赔偿总额为80169.10元恰当,本院予以维持。

……”

2、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祖贤与徐汝丰、卢志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关于残疾等级的确定,因上诉人属于多等级伤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加以计算。

结合本案案情,上诉人三处伤残,其最高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即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为20%;其余两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必须小于10%,本院酌情以每处熬计算,参照上述规定,上诉人的残疾赔偿金应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80.4元/年X20年X(20%+5%+5%)=74282.4元。

原审将伤残赔偿指数定为20%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

3、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兰州方圆建化有限责任公司与祁海莲等、乐都县出租车行、乐都县出租车管理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附录B规定,残疾赔偿附加指数为0至10%:

祁海莲十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附加指数应相应确定为1%,原判将残疾赔偿附加指数确定为最高值10%,与侵权行为规范的惩罚功能不符。

……”

4、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邱小林与兴国县澈江镇人民政府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7)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计算,即为2952.56元X20年X(20%+20%+10%)=29525.6元。

(3)举例比较

1、屮因伤致残三处,构成八级、九级、十级,求中的赔偿指数?

1)广东和青海的部分地区

八级,赔偿指数为30%:

九级,附加指数为2%,十级,附加指数为瑰。

屮的赔偿指数:

30%+(2%+1%)=30%+3%=33%o

2)云南

八级,赔偿指数为30%;九级,附加指数为3%,十级,附加指数为2%。

屮的赔偿指数:

30%+(3%+2%)=30%+5%=35%o

3)山东、浙江的部分地区

八级,赔偿指数为30%;九级,附加指数为2%,十级,附加指数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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