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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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

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申诉求决类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处理申诉求决事项的法定途径主要有:

l仲裁,2复核,3行政复议,4行政裁决,5行政确认,6行政补偿,7国家赔偿,8行政监察,9劳动监察,10特定类型的申诉,11特定类型的调解,12技术鉴定,13行政诉讼,14民事诉讼,15立案侦查。

(一)土地征收征用补偿

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

序号

申诉求决事项

1

对征地批文有异议拒绝征收

2

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异议

3

对青苗和地上附属物补偿有异议

4

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不到位

5

对土地征收决定有异议

6

对土地征收程序有异议

7

对征用土地行为有异议

8

其他属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事项

2.法定途径:

行政补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权利人可向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3.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5〕9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条,2010年修正)第八条、第十五条;《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皖府法〔2012〕75号)。

(二)权属争议

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

序号

申诉求决事项

1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2

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

3

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争议(含宅基地使用权争议)

5

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争议

2.法定途径:

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理。

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登记管理机关裁决。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3.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六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九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五条、第九条、第三十一条;

《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五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四条。

(三)不动产登记

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

序号

申诉求决事项

1

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登记错误、不当履职、泄露登记资料信息损害申请人利益等问题而提出的申诉求决事项。

2

对本人或他人持有的不动产权证登记内容有异议

2.法定途径:

国家赔偿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因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原因,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可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3.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四)土地矿产资源保护

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

序号

申诉求决事项

1

认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以及由于矿山资源环境破坏,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

2

认为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造成他人遭受损失,土地复垦义务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补偿争议

2.法定途径:

行政处罚技术鉴定民事诉讼特定类型的调解

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采矿权人负责赔偿。

可向专业鉴定机构申请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提起民事诉讼向采矿权人申请赔偿。

土地复垦义务人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损毁的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负责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损失补偿费。

损失补偿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九条;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五)不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

序号

申诉求决事项

1

不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理、行政裁决、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等。

2.法定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对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8号)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六)人事劳动争议

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

序号

申诉求决事项

1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考核结果、人事处分等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2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等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2.法定途径:

申诉复核仲裁劳动监察民事诉讼

人事争议可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劳动争议可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仲裁。

3.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七)其他认定争议

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

序号

申诉求决事项

1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争议

2

破坏耕地程度、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认定争议

2.法定途径:

技术鉴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的,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需要对破坏耕地程度进行鉴定的,由市(地)级或者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

3.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五条、《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国土资发〔2005〕175号)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第二项。

二、揭发控告类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

处理揭发控告类事项的法定途径主要有:

l行政监察,2纪律检查,3行政复议,4行政处理,5行政征收,6行政处罚,7国家赔偿,8立案侦查,9特定类型的投诉。

(一)土地矿产规划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专项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不科学不合法

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专项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审批不合法

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专项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修改审批不合法

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专项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执行不到位

2.法定途径:

行政监察行政复议

3.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第四条,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二)土地整治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土地整治工程项目问题(违规发包、弄虚作假、工程质量等)

2.法定途径:

技术鉴定行政处罚行政监察立案侦查

在项目实施中发现有虚报项目新增耕地面积、谎报项目完成情况、截留或挪用资金等行为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损失和影响的相关负责人,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安徽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皖国土资发〔2008〕15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安徽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皖国土资发〔2009〕155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三)闲置土地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没有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开发国有建设用地,造成土地闲置

2.法定途径:

行政征收行政处理行政处罚

举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开发建设用地造成土地闲置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理(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

(四)破坏农用地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破坏一般耕地、林地行为,如:

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

2

破坏基本农田行为,如:

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

3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

4

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碱化

5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2.法定途径:

行政监察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举报破坏农用地行为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理;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报案、控告、举报,申请立案侦查。

3.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条。

(五)违法批地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或者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2

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或者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

3

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

4

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使用土地

5

违法违规供地。

(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环节上出现的违法违规批准行为。

主要包括:

违反有偿用地政策规定供应土地,违反招拍挂规定供应土地,违法低价供应土地,违反国家供地政策供应土地等)

2.法定途径:

行政处理行政处罚行政监察立案侦查国家赔偿

举报违法批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3.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五条、第六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四条,第十条;《划拨用地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系列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六)违法占地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2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3

超过批准的数量或标准违规占用土地

4

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

5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

6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

7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8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造物

9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造物,重建、扩建

2.法定途径:

行政监察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举报违法占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十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七)违法转让土地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

未经批准,违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4

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违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2.法定途径:

行政监察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举报违法转让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的通知》第八十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十一条。

(八)违法审批发放矿业权证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违法审批发放勘查许可证

2

违法审批发放采矿许可证

2.法定途径:

行政监察立案侦查

举报违法审批发证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3.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条、第四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第二十五条。

(九)违法勘查和违法开采矿产资源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无证勘查和越界勘查

2

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3

无证采矿

4

越界采矿

5

破坏性采矿

注:

(l)无证勘查和越界勘查主要包括:

①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②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而继续进行矿产资源勘查;③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等违法行为。

(2)无证采矿主要包括:

①末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继续采矿:

③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矿;④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采矿(共生、伴生矿除外);⑤持勘查许可证采矿;⑥非法转让采矿权的受让方未进行采矿权变更,登记采矿;⑦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⑧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⑨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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