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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技术贸易案例分析报告doc28页

对部分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分析报告

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之痛

知识产权是什么,对现阶段的中国企业来说,已经不是最重要的了。

最重要的是要知道知识产权能干什么和怎么干好——

——对部分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分析报告之一

知识产权报记者李启章吴辉 张璇裴宏曾旭辉徐进

中国企业的专利化生存之痛(上)

据调查,目前中国DVD企业比鼎盛时期大大减少,仅剩的为数不多的企业一息尚存,惨淡经营。

是资金断裂、管理不善还是决策错误?

其实,同日益严峻的专利化生存环境的变化相比,这些内部原因都微不足道。

在今天,专利不仅关乎企业财富的多少,更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

专利制度源于西方发达国家,跨国企业对专利战已经习以为常。

在WTO的框架下,传统关税壁垒已经逐渐削弱。

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和商标已成为跨国公司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

近些年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中国企业充分发挥自己的资源优势和成本优势,表现出令众多跨国企业无法招架的市场竞争力。

据统计,中国彩电、电冰箱、录放机、照相机、摩托车、皮鞋等的出口量均占国内产量一半以上,有近百种商品产量名列世界第一。

特别引人注目的是,近年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长迅速,成为拉动外贸增长的重要力量。

2002年至2004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分别为679亿美元、1103亿美元、1655亿美元,增幅分别为46.1%、62.6%和50.2%。

今年上半年,中国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额达到1802.6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6.2%,其中出口935.2亿美元,增长32.4%。

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大幅增长,直接挤占了传统跨国企业的国际市场份额,甚至引起了恐慌。

为了保护自己的市场利益,一些企业接连向中国企业发起专利诉讼,兴起国际诉讼。

这些专利纠纷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规模越来越大,国外企业或组织索要的专利费用和赔偿额越来越多,动辄数以亿计;二是范围越来越广,从打火机、拉链等传统产业到生物制药、数码芯片等高科技产业,纠纷涉及的产业和部门越来越多;三是发生频率越来越高,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已提出了针对中国的337条款调查数目在不断增加,已经启动的111个调查中有42个涉及中国内地和香港。

从1998年到现在,334起反倾销调查中,中国占47个,涉及农产品、制造业产品等多个领域;四是手段越来越隐蔽,专利往往隐藏在标准和技术壁垒之后发挥作用;五是外国企业往往结成产业同盟对中国整个行业或主导企业提起专利诉讼,对中国相关产业发展造成的影响越来越大,甚至对某些产业的经济安全构成了威胁。

面对种种专利纠纷,中国大部分企业往往事到临头才手忙脚乱,最终吃亏甚至失去立足之地。

综观近几年的教训,中国企业吃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在国际市场上,跨国企业倚仗国家强势的经济和科技背景,利用自己掌握的专利技术,以及对专利制度的透彻理解和专利战术的熟练运用,对中国企业频频发难,意欲维护或抢占市场份额。

一些跨国企业筑起的专利壁垒也越来越高,而且形式越来越复杂,包括专利费高要价、重复收费、打包式收费、滥用诉权等做法,给正在成长中的中国企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和威胁。

案例1:

温州打火机遭遇专利技术壁垒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浙江温州充分利用价格比较优势,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金属外壳打火机生产基地。

目前温州地区拥有打火机生产企业500多家,年产金属外壳打火机6亿多只,销售占世界市场份额的80%以上。

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温州打火机经历了数不胜数的贸易摩擦,一些国家和地区利用技术性贸易壁垒、反倾销等手段,对温州打火机出口制造各种障碍。

首先是1994年,美国以保护儿童安全为由,出台了CR法案:

即规定2美元以下的打火机必须加装保险锁。

其结果是温州打火机对美国的出口量全线萎缩。

而当温州打火机占据了欧洲大部分市场时,欧盟仿照美国提出CR法案,2002年提出反倾销立案调查,2003年又提出对打火机实施ISO9994.2002标准。

虽然后来温州打火机协会经过积极交涉,欧盟撤销了反倾销调查,推迟了CR标准的执行,但温州打火机进入欧盟市场仍然受到很大限制。

由于安全锁的技术以及一些标准的检测设备已被发达国家的公司申请了很多专利,因此,温州打火机厂商要么支付专利费,增加成本,丧失价格优势,要么放弃欧盟市场。

隐藏在技术壁垒背后的专利成了温州打火机企业进入国际主流市场的拦路虎。

温州打火机遭遇的技术壁垒问题也是中国传统产业所面临的普遍性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知识产权、行业标准等技术壁垒成为发达国家新的贸易保护政策,专门用来打压技术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

而国内传统产业中的一些企业仍然习惯于价格和成本的竞争,普遍缺乏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在竞争中处于被动挨打的地位。

案例2:

芬兰企业利用法律变化遏制中国铜管企业

河南省新乡市的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是一家专业生产制造制冷冰箱、空调用精密铜管的企业集团。

1995年以来,该企业不断实施品牌和资本扩张战略,产量已跃居世界第一,先后攻克了日本、韩国及东南亚市场,矛头直指北美、欧洲市场。

早在1988年3月26日,芬兰奥托昆普公司就在中国申请了“一种铜及铜合金管的制造方法”的专利,随后获得授权。

这项技术也同时在美日德等40多个国家申请了专利。

自1991年开始的10年间,金龙先后从芬兰奥托昆普引进了多条铜管生产线,并支付了专利使用费。

2001年,金龙通报了准备在上述中国发明专利保护期届满日,即2003年3月26日,在河南新乡再建两条铜管生产线,并和日本公司合资在上海浦东再建一个铜管厂。

然而,中国一些知识产权法律开始与国际惯例接轨。

2001年12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第80号公告,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将由原来的15年延长到20年。

芬兰奥托昆普专利的保护期,也因此延长到了2008年。

2003年3月,芬兰奥托昆普公司以金龙三条生产线专利侵权为由,向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提出侵权申诉,要求每条生产线支付专利许可费400万元人民币,三条线共计1200万元人民币。

最终,金龙通过贴牌为美国最大的铜管加工企业Wolverine公司供货的方式,曲线登陆美国市场,并与芬兰奥托昆普达成和解协议:

支付后者700万美元的专利使用费,条件是芬兰奥托昆普让出其在北美和欧洲的市场,不再找金龙的麻烦。

跨国企业利用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与国际接轨的时机,向中国企业索要专利费,应该是合法的。

但是国内企业在做投资决定时应该考虑相关知识产权法律的变动,避免陷于被动。

案例3:

莱伏顿起诉美国经销商“敲山震虎” 

从2004年4月起,美国莱伏顿公司陆续对浙江东正电器有限公司在美国的主要客户发起了多起侵权诉讼。

同年10月6日,东正正式介入新墨西哥州地方法院作为被告应诉莱伏顿的专利诉讼案。

今年3月,莱伏顿公司又把东正公司的另一家美国客户告上了美国法庭。

莱伏顿公司的主要目的不是专利维权,而是把专利诉讼作为商业竞争的工具,把性价比高的中国产品一举赶出美国市场。

莱伏顿公司通过首先攻击东正公司的美国客户,藉此威慑中国产品的美国经销商,让他们放弃与中国企业的合作。

同时,希望利用2个专利陆续发起5个侵权诉讼的高昂诉讼费和诉讼周期拖垮东正,让你即使赢了官司,也会输了市场。

还有的跨国企业通过兴起专利诉讼,启动海关保护措施等措施,扣押中国竞争对手的货物,吓唬经销商、代理商,达到保护市场或延迟对手商品进入,换取自己产品进入市场时间等目的。

这是近年来跨国企业运用专利手段打击中国对手的普遍手法。

中国越来越多的企业被卷入国际知识产权纠纷,这首先是因为国外的专利壁垒越筑越高,而且形式越来越复杂,给正在成长中的中国企业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

专家担忧,一旦同类案件大量增加,中国一大批出口龙头企业将遭遇一场场不公平的“角斗”。

因此,国内企业在提高知识产权意识的同时,更应增加运用知识产权规则的能力,通过缔结联盟、加强标准运作等方式阻止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权利滥用。

(待续)

 

中国企业的专利化生存之痛(中)

二、中国企业尊重和保护专利的意识还相当薄弱。

目前,全社会尊重保护与创造运用知识产权的意识和氛围还尚未形成,大部分企事业单位还不懂得如何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尤其是专利制度。

案例4:

立项不检索2500万元科研费付之东流

1997年,四川省某物理研究院下属的环保所准备开发一项环保技术,前后共投入科研经费2500万元,历时4年,研制成功“电晕放电脱硫脱硝技术”。

该项技术对于烟尘的治理、保护环境作用极为明显,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

然而,当环保所准备大力推广该项技术、并想申请专利时,才发现日本一公司早在1988年已有相同的技术、并已在中国申请了专利。

这一情况使环保所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

这一事件,折射出中国企事业单位缺乏知识产权意识的现状。

只有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在科研立项、研发之前首先进行检索查新,才能避免有限的科技资源人为浪费和低水平的重复研究。

案例5:

中国电池厂商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仍是“软肋”

2003年5月,美国劲量控股公司与旗下的电池生产子公司Eveready,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诉讼,诉讼对象是包括中国7家公司在内的24家美国境内外电池公司,缘由是其无汞碱锰电池专利受到侵害,要求ITC就此展开调查,并禁止这些企业生产的无汞碱锰电池进入美国市场。

这7家中国企业是:

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广东正龙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有限公司、广州虎头电池集团公司、宁波豹王电池有限公司、浙江三特电池有限公司、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

2004年6月,ITC初审判决中方败诉。

中方坚持上诉,由新成员组成的ITC审判委员会最终裁定中方没有侵权,并否定了原告专利权的有效性。

但这样的结果是近年来中国企业遭遇“337条款”所不多见的。

对于被诉侵犯专利权,南孚对外法律事务负责人表示,一点思想准备都没有。

作为国内销量名列前茅、已经拥有品牌知名度的电池厂家,南孚常受到假冒产品的侵害为此,数年前他们就在国内及北美、欧洲申请了商标保护。

但他们从没想过申请专利——他们从不认为无汞碱锰电池生产是一种独创技术。

7家中国电池企业虽在专利侵权案中反败为胜,但也暴露出“知识产权观念淡薄”仍是中国企业进一步向国际市场发展的软肋。

实际上,比亚迪与三洋、索尼,华为与思科,深圳东进与英特尔、深圳炬力与美国sigmate等等,几乎所有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都有这样一个共同之处:

一方面,中国企业过去不仅很少在国外申请自己的专利,就是国内专利也很少申请,一旦遇到诉讼,基本上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另一方面,很多中国企业还没有意识到,知识产权是扩大市场份额、增加收入的重要手段。

中国企业没有专利费收入,竞争主要靠价格。

面对被指控专利侵权的威胁时,出路只有三条:

要么支付高昂的许可费,要么打官司,要么主动退出市场。

两者都会使企业处于被动挨打或生死攸关的局面。

案例6:

深圳宝安机场招标不慎成被告

1997年8月27日,珠海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了一项“幕墙活动连接装置”实用新型专利。

凭借这项技术,该公司在第二天参加的深圳宝安机场第一期的幕墙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成功中标,并顺利完成了该机场的施工。

2003年上半年,宝安机场举行了二期幕墙工程招标,珠海晶艺因价格原因没有中标,但随着二期工程的落成,珠海晶艺发现中标者在为机场做工程时,使用了该公司的专利“幕墙活动连接装置”。

2004年7月,在不知侵权者是谁的情况下,晶艺以侵犯专利使用权为由将宝安机场告上法庭。

由于该案涉及到施工单位,法院追加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二被告出庭。

深圳中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被告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专利使用费15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5年7月11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和谈,并达成了协议:

为尊重知识产权,北方国际公司同意在10日内一次性支付晶艺公司经济补偿费用25万元。

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建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建筑行业的特殊性使得该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直“困难重重”,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为侵权提供了“合理”途径,很多企业钻空子,堂而皇之地擅自使用他人的技术,而不承担任何法律义务。

在许多招投标活动中,作为招标方的业主在建筑设计的招标活动中享有主导地位,所有投标者的建筑设计方案,均能全部获知,为使其利益最大化,于是将众投标人投标方案的长处、优点汇总到中标者一家供其免费使用的情况,而投标人又因无法获得中标者的设计图纸,难以判断是否被侵权。

还有企业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不注意约定保护知识产权条款,致使工程没干成,反而泄露了技术秘密。

而今,珠海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勇敢地向侵权者宣战,不法者最终为侵权行为付出代价。

相信今后还会有更多的“晶艺”涌现出来,勇敢捍卫自己知识产权也会有更多的“北方”和“宝安”受到法律的惩罚。

类似深圳宝安机场这样的遭遇,近期在其他一些知识产权纠纷中也有体现。

在北京二中院开庭的刘东业诉北京冶金设备院专利侵权案中,马鞍山钢铁公司作为第三方与被告间有买卖合同,各种招标文件齐全,方式合法,却因没有审查供货方是否侵权而成为第二被告。

可见,无论是什么性质的招标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决不能忽视知识产权这把无形的“双刃剑”,一定要把好投标单位知识产权关,避免惹来不必要的麻烦。

三、绝大部分企业只知道建工厂卖产品挣钱,却不懂得运营知识产权同样能够挣钱。

虽然中国已有企业开始意识到专利很重要,也有了一定的专利储备,但对自身专利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的整体能力普遍较低,因此,企业构建一整套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体系迫在眉睫。

从专利的创造和实施上看,一方面技术空心化,企业因为缺乏核心技术专利被扼住了发展的咽喉;另一方面,也有相当数量的企业已经拥有相当数量的知识产权,并且每年都为此花费不匪的费用,但这些知识产权的价值却没有得到充分开发和利用,专利技术产业化的比例极低,授权许可更是寥寥无几。

(一)目前,从专利的创造能力来看,中国多数行业和企业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基本上依赖国外,缺乏能够支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支撑经济结构调整、产业技术升级的技术体系,特别是缺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有产业技术空心化的危险,比如DVD、数码相机、手机、高清晰度彩电和汽车等等。

案例7:

拉链企业被扼住生存和发展的咽喉

拉链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

截至目前为止,拉链还没有替代品,在各种同类产品中,拉链的市场占有率始终维持在80%以上。

中国的服装加上箱包业、鞋业、旅游用品制造业,外销出口畅旺,拉动了拉链的内需市场,即使国产拉链的品质并不完美,但产品仍然供不应求。

据中国拉链行业协会提供的数据,中国现有2000多家拉链企业,年销售额为200亿元。

中国企业一年生产的拉链可以绕地球转500圈。

但繁荣的背后却存在着隐忧,那就是自有专利技术太少。

从中国拉链生产的发展历史来看,企业的起步最初大多从仿制开始,对各种专利大都是“拿来主义”,不少企业对知识产权知之甚少,最多只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谁都不会否认,中国拉链企业正在使用“别人”的各种专利。

一位业内人士坦言,国外的发明专利已经占领了许多拉链技术的制高点,形成了一个全面、立体的专利保护体系。

而中国企业申请的专利一是数量少,二是主要以技术含量较低的实用新型专利为主。

世界的拉链专利主要属于被称为“拉链之王”的日本YKK工业株式会社。

长期以来,YKK一直是全球最大的拉链厂,全球有一半的拉链是YKK生产的。

由于专利技术原因,YKK的拉链一米能卖到15美元左右,而浙江义乌生产的拉链一米只能卖到7角人民币左右,相差了100多倍。

截至2002年10月止,在中国申请的与拉链有关的专利共计672项,其中发明专利198项,实用新型专利310项,外观设计专利164项。

技术含量最高的发明专利方面,日本的YKK公司有146项,占总数的74%;国内企业只占6.6%。

近两年YKK公司更是加快了研发的进度,几乎每个月就有2至3个专利申请。

与此同时,YKK公司还将它们的生产重心放到了中国。

这样一来,中国企业很容易侵权,除非经YKK许可并支付其一定费用。

正是这种近距离对峙的格局以及面对面的竞争,使得隐藏于中国拉链行业的“专利炸弹”随时都有可能被引爆。

(二)从专利的管理能力来看,企事业单位普遍缺乏管理制度和专门的管理机构。

由于管理水平的缺陷而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损失的例子屡见不鲜。

案例8:

水轮机技术合同“买椟还珠”

四川省德阳市东方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电),是中国大型水电发电设备制造行业的龙头企业,它具有较强的研发及制造能力,在三峡水电工程中,东电参与了70万千瓦巨型机组的开发研制。

1997年7月,东电承担了三峡工程左岸电站水轮发电机组的分包任务。

根据合同规定,主承包商必须向东电公司转让水轮发电机组的技术,为此,主承包商之一的加拿大GE公司许可东电使用“弗朗西斯型水轮机的叶轮”制造技术(中国专利号为97195388.0),但在合同中未约定今后是否可以继续使用该项技术。

2002年4月29日,东电在与GE谈判共同参加龙滩水电站7台70万千瓦水轮机组投标时,GE突然提出在原技术合作份额不变的情况下,要另收取合同金额4%(约5000万人民币)的专利使用费。

并提出,今后中国三峡右岸和其它已立项的中大型水电站的100多台发电机组,若不与专利权人合作,中国企业将不能制造该种水轮机转轮,水电站也不能使用有这种转轮的水轮机;若采用其专利技术都将另外收取合同额4%的专利使用费。

在这个案件中,外方的要求,是基于充分运用专利制度来争夺中国水轮机的市场份额,限制中国企业能力的考虑而提出的。

而中国企业在合作谈判和合同中由于忽视了知识产权条款约定的重要性,或者想当然地认为在一个项目中获得许可和授权就必然获得了其他项目中的使用授权,结果在贸易交往和科技合作中“买椟还珠”陷于被动,被迫就范。

(待续)

(注:

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顾奇志、李建伟、徐鹏飞、杨维忠等对本文亦有不同贡献,一并表示感谢)

知识产权是什么,对现阶段的中国企业来说,已经不是最重要的了。

最重要的是要知道知识产权能干什么和怎么干好——对部分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分析报告之三

中国企业的专利化生存之痛(下)

(三)从专利的保护能力来看,企业要提前进行专利布局,及时提升自己的专利实力。

专利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特点,在开展并购、合作时,要保护自己的相关权益。

一些企业虽然明白专利的重要性,却不明就里,往往因为急于达成引资、合作等协议,而忽视了对外方提供的、作价入资或许可使用的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审查核实,无端地多支付了本不应支付的大笔费用,从而吃了大亏。

案例9汽车厂商合资吃大亏

北京某汽车厂在与外商进行合资谈判过程中,外方提出技术入股方式的具体方案,以其中的97件专利技术,共折合1600万美元入股,由于这家企业不懂得专利法,没有了解这些专利技术的法律状态就草草签约。

直到后来才得知,97件专利技术中的23件专利是过期的,还有29件专利已临近到期,13件则刚刚递交申请,没有授权,真正算数的专利只有32件,占总专利数的33%,也就是说2/3的专利是不能折算股金投资入股的。

该企业追悔莫及。

受传统价值观念和对知识产权价值无知的影响,或者单方面考虑外商投资对于地方GDP、财政、就业、投资环境等方面的贡献,以及国内外不同地区、不同企业对外国资本的饥饿式需求,致使中国很多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基本上放弃了对合资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权利要求。

不求所有,但求所在,几乎成为所有合资合作企业所在地的政府及中方企业决策者的基本价值取向。

这种价值取向正中某些深知知识产权价值的外方合作者下怀,进而几乎成为所有合资合作谈判当中外方一贯的权利诉求。

合作期满,外方除了拿走分得的高额利润外,还要把专利、商标、版权、品牌、渠道等所有知识产权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这些无价之宝,装进一个移动硬盘,神不知鬼不觉地打包带走了,留给中方的可能只是一堆破旧的厂房、过时的工艺、陈旧的设备以及年迈的工人。

更有聪明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之初就利用中方人员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不了解,设置陷阱,或将过期、作废专利折价入股,使中方受骗,蒙受重大损失。

这种现象,在汽车行业更为严重。

对于这种情况,其实中方企业完全可以避免,只需要在合同谈判时由外方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同时自己或委托法律服务机构查询该知识产权的权利状态。

对于经常发生的转让过期专利的问题,通过专利联机检索就可有效防止。

另外,中方坚持双方合作产生的知识产权共同拥有,主张自己的权利,同样天经地义。

案例10:

华为进军美国遭遇思科阻击

华为是中国高科技企业的一面旗帜。

在知识产权方面,可以说已经走在中国企业的最前列。

截至2005年6月止,华为已经申请各种专利6500多项,累计授权1300多项,且其中多为发明专利。

但就是这样一家企业,由于没有提前做好专利布局,在美国市场的拓展就碰上了专利的高墙。

与华为发生争执的是全球最大的网络通讯设备厂商思科。

自2000年开始,华为就把路由器作为自己的主打产品,推出了Quidway中低端路由器,还发布了Netengine高端路由器。

华为产品不单在中国市场阻击思科,而且还积极向东南亚、俄罗斯、埃及和南美等地渗透,甚至将价格竞争战术推广到西欧和北美的发达国家。

2003年1月22日,思科向美国德州东区马歇尔辖区法院起诉,指控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在美国的两家全资子公司侵犯了思科拥有的知识产权。

华为一方面尽快停止了涉嫌侵权的路由器在美国市场的销售,以期减少可能在未来发生的天价侵权赔偿额;另一方面加快了与美国3COM公司作为美国土生土长的专利战悍将,该公司有900多项美国专利的联合。

2003年6月11日,3COM也正式介入诉讼,成为第三方,要求法院判决3COM与华为合资生产的产品没有侵权,以保证其与华为的新合资公司产品的顺利销售。

2004年7月,诉讼三方达成和解协议,华为同意停止销售诉讼中所提及的产品;并且在全球范围内只销售经过修改后的新产品。

思科、华为一案说明,中国高科技企业开拓国外市场,需提前做好专利布局,尽量避免并准备好应对竞争对手的专利战。

中国企业在向国外出口产品前,要进行有关的知识产权调查,如果发现存在侵权的可能,应及时对产品进行修改;企业要注意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如果企业认为一国的市场非常重要,就应该在该国申请专利,一旦遇到知识产权纠纷,可以采用“交叉许可”进行和解;中国企业还可以与国外进口商签订协议,由进口商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从而转嫁或分担可能存在的风险。

案例11:

比亚迪两面受敌

比亚迪的锂离子、镍镉、镍氢电池销售量分别居全球第二、第一和第三位。

自1995年创办以来,比亚迪年销售额以超过70%的平均速度快速增长,2004年销售额达60多亿元人民币,日产充电电池达300万粒,全球平均每4部移动电话中就有一部使用比亚迪生产的电池。

这样的数字令许多国际竞争对手不安。

2002年9月,三洋公司以侵犯其两个电池专利为由,将比亚迪告上了美国圣地亚哥法院;2003年8月索尼以侵犯其两项锂电池专利为由,将比亚迪告上日本东京法院。

在被三洋起诉后,比亚迪迅速整合资源,投入巨大人力、财力,并且先后两次聘请美国知名律师参与诉讼。

经过艰苦而又扎实的文献检索工作,比亚迪发现三洋公司是上个世纪90年代申请的专利,但早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已经有大量类似的专利申请,三洋的专利实际上是将类似专利的范围做了限制,实质上属于改进专利。

进而,比亚迪又做出了这样的判断:

比亚迪没有侵犯三洋的专利,而且三洋的专利本身也有弱点。

经过双方的充分交流后,三洋公司觉得极有可能输掉官司,主动提出和解,并且得到了比亚迪的响应。

解决与索尼在日本的纠纷,跟在美国与三洋的纠纷类似,也是经过充分的准备,做了大量扎实的文献检索,比亚迪反诉索尼专利无效,今年年初索尼专利一项被无效,一项被维持。

目前双方均已提起上诉,比亚迪对该案充满信心。

就这两起诉讼而言,比亚迪尽管解决了纠纷,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市场,但主要是用他人的专利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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