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乡规划体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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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乡规划体系.pptx

组员:

朱雨馨吴越王一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施行,标志着中国在城市规划法制建设上迈进了一大步。

在此前后,还颁布了一系列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以规划法为核心、多层次、全方位的法规体系。

纵向体系:

纵向体系:

由各级人大和政府按其立法职权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

四个层次下一层次必须符合中一层次的原则和精神。

全国性人大制定的全国性人大制定的法律法律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制定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同级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同级政府制定的规章的规章国务院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法律一般市、县和城市规划行政主一般市、县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横向体系:

横向体系:

由由基本法(主干法)、配套法(辅助法)和相关法组成。

基本法:

基本法:

城乡规划法配套法:

配套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各种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相关法相关法:

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水法、建筑法等三个部分三个部分1.法律指由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的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城乡规划法律体系的主干法和基本法。

2.法规指由国务院批准的行政法规和具有立法权的城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法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

3.规章由国务院部门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及有立法权的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成为行政规章。

这些规章通常以“部长令”“省长令”“市长令”等形式发布。

4.规范性文件政府部门针对城乡规划开展过程中为有利于工作有序开展而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是具体工作展开的细则。

5.标准规范标准规范是对一些基本概念和重复性的食物进行统一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城乡规划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其目的是保障专业技术工作科学、规范,符合质量要求。

规范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

标准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是政府对其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由不同层次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成国家住建部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厅/建委/规划局市(县)规划局横向: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同级政府负责纵向:

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1.城乡规划的编制体系城乡规划的编制体系1)城镇体系规划体系示意)城镇体系规划体系示意城镇体系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镇体系:

一定区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具有有机联系的城市群体。

城镇体系规划:

一定区域范围内,以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的作用城镇体系规划需要协调体系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及外部环境之间的关系。

指导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发挥上下衔接的功能,对实现区域层面的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有效衔接意义重大;发挥对重大建设项目及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的综合指导功能;综合评价区域发展基础,发挥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统筹功能;协调区域城市间的发展,促进城市之间形成有序竞争与合作的关系。

城镇体系规划的主要任务城镇体系规划的主要任务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法定依据。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部分,为城市下面各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提供区域性依据。

城镇体系规划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长期扮演着区域性规划的角色,具有区域性、宏观性、整体性的作用。

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总体规划阶段主要是研究确定城市发展目标、原则、战略部署等重大问题,是制定后一阶段详细规划的依据。

后一阶段的规划对有关问题的深入研究和制定方案,也可以反馈到对前一阶段工作的调整及补充。

城市总体规划的作用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城市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在指导城市有序发展、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先导和统筹作用;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导与调控城市发展建设的重要手段,具有公共政策属性。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专家和部门审查专家和部门审查专家和部门审查专家和部门审查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省政府省政府省政府省政府公示程序公示程序公示程序公示程序公众公众公众公众意见意见意见意见规划规划规划规划纲要纲要纲要纲要/草案草案草案草案专家专家专家专家意见意见意见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人大人大人大人大意见意见意见意见批复批复批复批复公众意见公众意见公众意见公众意见采纳情况采纳情况采纳情况采纳情况人大意见人大意见人大意见人大意见采纳情况采纳情况采纳情况采纳情况专家意见专家意见专家意见专家意见采纳情况采纳情况采纳情况采纳情况规划规划规划规划纲要纲要纲要纲要/草案草案草案草案规划规划规划规划成果成果成果成果公众意见公众意见公众意见公众意见采纳情况采纳情况采纳情况采纳情况人大意见人大意见人大意见人大意见采纳情况采纳情况采纳情况采纳情况专家意见专家意见专家意见专家意见采纳情况采纳情况采纳情况采纳情况镇总体规划的编镇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与此相似制程序与此相似公布规划公布规划公布规划公布规划城市规划流程示意城市规划流程示意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

(1)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人口、资源情况及环境承载力,合理确定城市性质、规模;

(2)综合确定土地、水、能源等各类资源的使用标准和控制指标,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划定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统筹安排城乡各类建设用地;(3)合理配置城乡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城市功能;(4)贯彻公交优先原则,提升城市综合交通服务水平;(5)健全城市综合防灾体系,保证城市安全;(6)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景观风貌,突出城市特色;(7)保护历史文化资源,延续城市历史文脉;(8)合理确定分阶段发展方向、目标、重点和时序,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

镇、乡和村庄规划镇、乡和村庄规划城乡规划法把镇规划与乡规划作为法定规划,含在同一规划体系内,纳入同一法律管理范畴,同时将镇规划单列出,符合我国城镇化建设需求,有助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镇规划镇规划镇规划的作用:

镇规划是对镇行政区内的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是管制空间资源开发,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创造良好生活生产环境的重要手段,是指导与调控镇发展建设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是一定时期内镇的发展、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的基本依据。

镇规划主要任务:

1.镇总体规划:

综合研究和确定城镇的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镇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镇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镇合理发展。

2.镇(乡)域规划:

落实市(县)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及城镇体系规划提出的要求,指导镇区、村庄规划编制。

3.镇区控规:

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

4.镇区修规:

对镇区近期需要进行建设的重要地段做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

镇规划期限:

镇总体规划期限为20年;近期建设规划为510年。

乡乡、村村规规划划编制组织编制组织编制组织编制组织规划方案规划方案规划方案规划方案/成果成果成果成果上报审批上报审批上报审批上报审批批准批准批准批准乡、乡、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公告、论证会公告、论证会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上一级市、县人民政府上一级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公布公布公布基础资料收集基础资料收集基础资料收集基础资料收集编制单位、相关部门编制单位、相关部门乡和村庄规划乡和村庄规划乡和村庄规划作用:

做好农村地区各项建设工作的先导和基础,是各项建设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对改变农村落后的面貌,加强农村地区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社会注意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乡和村庄规划的任务:

1.乡和村庄总体规划:

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2.乡和村庄建设规划:

具体安排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

乡和村庄规划乡和村庄规划城乡规划的实施组织城乡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制定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并符合国家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划指导思想、内容及具体程序上,真正做到依法制定规划。

制定城乡规划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一)制定城镇体系规划的基本程序:

1、组织编制机关对现有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审批机关提出修编的申请报告。

2、经审批机关批准同意修编,开展规划编制的组织工作。

3、组织编制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4、规划草案公告三十日以上,组织编制单位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5、规划方案的修改完善。

6在政府审查基础上,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7、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8、审批机关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组织编制机关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

(二)制定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基本程序:

1.前期研究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

2.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

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3.编制工作报告经同意后,开展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的工作。

4.组织编制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5.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6.组织编制机关按规定报请总体规划纲要审查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7.根据纲要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方案。

8.规划方案编制完成后由组织编制机关公告三十日以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9.规划方案的修改完善。

10.在政府审查基础上,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11.根据规定报请审批机关审批。

12.审批机关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13.组织编制机关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

(三)制定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程序:

1、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们政府根据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确定规划编制的内容和要求等。

2、组织编制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3、在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

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

4、组织编制机关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5、规划方案的修改完善。

6、规划方案报请审批。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县人民镇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级人民镇府,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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