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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民主制度与中国的民主制度之间的比较

西方民主制度与中国的民主制度之间的比较 

美国大选刚刚结束,Trump战胜Hillary成为第45任总统。

美国选举在中国引起一股热潮,甚至有些人说中国的关注程度可以和美国相媲美。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别的国家选举我们这么关注的现象?

我觉得除了美国作为世界第一大国,他的政策会影响全球外,还有个原因是我们国家民主并不如欧美国家直接和广泛。

 

“民主”一词源于希腊字"demos",意为人民。

其定义为:

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

我们都知道,最早的民主来自于希腊,当时他们的民主是直接民主,民主制度发展到现在已经逐渐完善,独裁专政的国家已经很少了。

但是西方和中国的民主制度却有一些异同,两种制度各有各的优缺点,也说不上谁好谁坏。

 

西方民主制度 

现代西方民主制度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的制度是现代西方各国民主制度带共性的东西,直接体现了制度的民主性;第二个层面是指政府制度。

第一层次的制度有:

选举制度、代议制度、政党制度、分权制度与司法独立、军队制度。

第二层次的制度有以下几种类型:

议会制、总统制、半总统制。

制度只是一些构件,整个制度不过像一部机器。

要使制度运作起来,就需要人们不断地为这种制度注入活力。

在现代西方民主制度运作过程中,形成了其特有的运行机制:

参与机制、竞争机制、制衡机制、纠错机制、法律机制,所有这些构成了西方民主的框架。

 

从这些制度看上去也许很完美,权力并不是掌握在个人手上不管是法律还是制度的更改都要经过多人的讨论。

但是这个“多人”却很令人思考,虽然公民享有选举权,但常常被金钱、媒体、黑势力、财团等所影响和操纵,从而成了“富人的游戏”、“钱袋的民主”和资本玩弄民意的过程。

 

在我看来这种较为直接的民主方式的优缺点很明显,优点是每个人都可以较为直接的参政,而这也是为什么国外选总统首相时,候选人都会上台做演讲,演讲关于他的政治主张以及对自己在任职期间所需要做的事的承诺。

因为每个人的选票都至关重要,每个人都有种我是国家的主人的感觉;缺点是制度的过于民主导致一些文化水平较低的民众不能准确客观的认知这个政策或候选人对自己的国家和自己的利益能带来什么,他们容易受到金钱的诱惑或其他的影响而被别人所操纵。

同时过于宽泛的民主可能会使中央的政策不能很快的完成,例如英国修一条高铁花了两年还没动工,因为在高铁沿线的每一个人家都要进行协商,只要有一家不同意就要等到他同意为止。

所以有一些好的政策不能很快的进行执行,导致工作的效率较低。

 

我国的民主制度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

它是以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它是绝大多数人享有民主权利和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的统一。

我们国家人民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间接的参政的,人民通过选择人大代表,人大代表通过参加人民代表大会来实现参政的。

 

我国的制度是较为适合我国的国情的,因为我们国家是单党执政的,所以不会出现多党的混乱但是却滋生了党内的一些腐败问题。

但随着舆论及媒体的发展,我相信这些问题一定会得到缓解。

不过在我看来在我国中央的权力太过于集中,地方权力过于分散所导致的问题很明显,地方民众不能很好的享受自己的权力。

并且地方官员并不是全部由地方选出来的,还有很多是从中央分配过来的。

虽然人大代表是群众选出来的,但是民众不能正确的了解人大候选人。

他们不会发表演讲或举行拉票活动,有些人甚至不知道自己选的人是谁,更不用说自己选他的理由。

 

总结 

各级人大从低到高虽然能够很好地处理好我国人口众多的问题,但却使得最底层的人民的意见被淡化。

也就是说我们不能很明显的感受到自己作为国家主人翁的形象,于是就有了开头所说的关注美国的选举情况,因为他们的不管是演讲还是电视答辩都是我们所没有的,我们为了满足自己参政的愿望开始主动关注别国的民主制度。

 

欧美国家率先走上民主的道路,于是他们成为了发达国家,在世界上领先别国。

但是面对不同的国家要用不同的制度,我国的人代制度非常适合我国的国情。

但是我觉得更应该鼓励群众参政,在选举时多进行宣传,让民众知道自己所选的人是谁?

同时中央应该放权给地方,这样既可以减轻中央的工作负担更可以提高地方人民参政的积极性。

所以说制度上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让民众感到自己说的话有作用这才是真正的民主。

小岗村虽为先行者,没有富裕成功,是因为小岗村没有能实现产业升级,发展工商业,始终围绕土地打转转,在整个农业衰败的前提,不可避免于失败,虽然失败,但小岗村的失败,带有陈胜吴广式的悲壮色彩。

  南街村曾经富裕,但并不成功。

它富裕的原因是抓住了产业升级的机会,同时得到了超额的资金扶持,广阔的外部市场和廉价的外来劳动力,这些市场因素的存在说明了南街村集体经济的虚伪性。

政治上的光环不但没有给南街村带来持续的发展动力,反而因为钱来得过于容易而失去了市场的竞争性。

所以说,南街村富裕但并不成功,因为这个富裕也是靠不住的。

  把中国改革进程中的两个样本,小岗村与南街村互相比较,在社会快速变革的大背景后,谁是真的英雄?

市场说了算,社会发展的规律说了算。

、统筹城乡发展是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 

  科学发展观之所以把统筹城乡发展放在其他诸“统筹”之首位,是因为它是当前中国经济社会能否协调发展的关键所在。

中国改革发展演变到今天,已经到了这样一个转折点即农村的问题不能只在农村找出路,必须联系城市发展即城市化探索解决农村的问题;同样,城市化的问题,不能只在城市中找出路,必须联系农村的发展探讨解决途径。

这就是统筹城乡发展的真谛所在。

固然,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但中国把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制度化,却有明显的体制性特征。

无论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重工业优先,还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过度的工业化、城市化追求,都在强化着中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表现出持续强化的路径依赖特征。

问题在于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体制,当前存在着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仅仅依靠市场的力量是很难得到化解的。

这就必须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统筹城乡发展。

 

  无论中国的城市化达到多高的程度,总有相当一部分人口留在农村,而这部分农民的发展与城市化是息息相关的。

在一个开放的社会,在城市化进程中决不可能存在着世外桃源般的原始农村。

农村居民也在不同程度地享受着现代化的成果,即现代城市的文明。

有形城市化与无形城市化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在城乡差别还相当悬殊的情况下,要加快城市化进程是相当困难的,无论是进城的农民还是当地政府,都要为城市化付出高昂的成本,更谈不上短时间内把亿万农民工转化为市民的可能性。

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农民工”、“城中村”和“小产权房”,是不可逾越的“三道坎”。

中国城市化的难题不在于把农民转化为农民工,而在于把农民工转化为市民。

农民工与市民的差别,是一种身份的差别,要剥离附着在农民工身上的种种不平等的差别,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城中村”和“小产权房”,也是件不容易解决的难题。

仅深圳市,“小产权房”就占住房面积的49%。

城市化不是城市居民的专利,农村居民也在城市化,如果农村居民不存在城市化问题,城乡差别怎么有可能缩小呢?

我们把农村城市化理解为无形城市化。

中国目前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为了启动无形城市化,强化无形城市化,克服有形城市化与无形城市化之间的不协调状况,以促进中国城市化的健康发展。

 

  六、着力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加强公共性职能是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首要条件。

公共性职能是政府为包括广大农村居民在内的全社会成员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政府公共职能缺位是产生城乡社会问题、造成城乡不和谐的重要原因。

政府的公共性主要体现在公平公正地面对城乡广大社会成员,无论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在配置资源方面都要公平公正,在提供机遇方面都要公平公正,在分享成果方面都要公平公正,归根到底,在制度建设方面都要公平公正。

当前,要把重点放在解决最基础的最薄弱的“三农”问题,要着重于推进现代农业的建设,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及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

加快建立城乡基础设施共同发展机制、城乡公共服务均等供给制度、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拓展,社会保障向农村覆盖,向着城乡一体化方向迈进。

一,加大对农村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强与农民生产和生活有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品的软件硬件供应。

 

以往政府对农村的投资主要集中在农田水利建设等方面,考虑的只是生产性项目,而对直接关系农民生活的水、电、交通、通讯等重视不够。

事实上,由于这些建设项目的公共品特性,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为此,政府在财政投资上,必须要改变观念,即政府不能局限于只向城市居民提供这方面的服务。

要想使农村走向现代化,就必须抛弃那种只管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很少考虑农村地区的思想。

 

二,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

采取政府与农民联合办理的方式,鼓励农民去参加医疗、养老、教育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适用于农民的农业保险,彻底解决靠天吃饭的局面,帮助农民在经济上规避天灾的风险。

加强信用社,城镇银行等机构对农民的放贷力度,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在技术上支持,政策上扶持,政府要做好农民自主创业的“保姆”,帮助农民解决他们遇到的后顾之忧。

鼓励风险投资等机构到农村投资,激活农村经济活力三,进一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革,应允许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并经批准为建设用地的农村集体土地进入市场,让农民分享土地增值的收益。

对于有长期稳定的收益的公益性占地(高速路、机场),允许农民用农地入股;允许经批准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以租赁形式转为工商业用地。

发扬经济民主,由村民自己来管好用好农村集体的这部分来自农地转为非农用途的收益,如前述的建立义务教育基金和医疗基金等。

允许土地自由流通,完善农村土地市场。

 

四,加快农村保障体系建立的进程,让农民享受和城里人一样的社会保障体系。

 

五,加速城镇化进程,促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对于大部分农民工来说,在大城市定居仍是不现实的,他们往往是在积累一部分资金后,回到自己家乡附近的小城镇从事二三产业。

加速中国城镇化进程、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的一个重要战略仍然是发展小城镇。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中国目前遇到的一个相当棘手的问题,要想解决三农问题,任重而道远

三、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旨在调整经济结构,使要素实现最优配置,提升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数量。

需求侧改革主要有投资、消费、出口三驾马车,供给侧则有劳动力、土地、资本、制度创造、创新等要素。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从提高供给质量出发,用改革的办法推进结构调整,矫正要素配置扭曲,扩大有效供给,提高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供求是双方面的平衡关系,供给侧方面的改革最终也是在创造需求,是在解决需求的问题。

比如,减产能、兼并重组实际上是调整供给结构,把不需要的供给减下去,同时创造市场需求。

行政性垄断行业改革也是这样,放宽准入的同时就是在扩大投资。

制造业的增长以及转型升级、服务业的发展,都是通过供给侧的改革来创造出新的需求。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用增量改革促存量调整,在增加投资过程中优化投资结构、产业结构开源疏流,在经济可持续高速增长的基础上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就是优化产权结构,国进民进、政府宏观调控与民间活力相互促进;就是优化投融资结构,促进资源整合,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与优化再生;就是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质量,优化产品结构、提升产品质量;就是优化分配结构,实现公平分配,使消费成为生产力;就是优化流通结构,节省交易成本,提高有效经济总量;就是优化消费结构,实现消费品不断升级,不断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实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

三驾马车:

从支出角度看,GDP是最终需求─投资、消费、净出口这三种需求之和,因此经济学上常把投资、消费、出口比喻为拉动GDP增长的“三驾马车”,这是对经济增长原理最生动形象的表述。

“三驾马车”原意是指三匹马拉一辆车。

中国古代以拉车的马匹的多少来区分地位,所谓“三驾马车”,不是说三匹马拉的车,而是说三匹马一组一辕,分前、中、后三组来拉的车。

汉代以前,军队中还没有现在所谓的骑兵,而是战车,就是两马拉一车的模式。

中军统帅的战车和其他不同,是三匹马来拉,也叫“三驾马车”,是统帅的标志。

这是帝王等级的待遇,所以“三驾马车”这个词也就有最好的,最豪华的意思在里面

市场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市场规律是市场经济的无形之手,进行供给侧改革,就是要正确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按市场规律办事。

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是,稳定物价,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实现社会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平衡。

进行供给侧改革,有利于完善科学宏观调控,在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促进供给侧,也可以推动经济发展。

生产决定消费,实现供给侧改革,有利于更好地发展生产,保障供给,转变生产方式,调整产业结构。

科学发展观要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调整产业结构为突破口。

供求是双方面的平衡关系,供给侧方面的改革最终也是在创造需求,是在解决需求的问题。

比如,减产能、兼并重组实际上是调整供给结构,把不需要的供给减下去,同时创造市场需求。

行政性垄断行业改革也是这样,放宽准入的同时就是在扩大投资。

制造业的增长以及转型升级、服务业的发展,都是通过供给侧的改革来创造出新的需求。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落实好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要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从生产领域加强优质供给,减少无效供给,扩大有效供给,提高供给结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使供给体系更好适应需求结构变化。

2015年以来,我国经济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主要经济指标之间的联动性出现背离,经济增长持续下行与CPI持续低位运行,居民收入有所增加而企业利润率下降,消费上升而投资下降,等等。

对照经典经济学理论,当前我国出现的这种情况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滞胀,也非标准形态的通缩。

与此同时,宏观调控层面货币政策持续加大力度而效果不彰,投资拉动上急而下徐,旧经济疲态显露而以“互联网+”为依托的新经济生机勃勃,东北经济危机加重而一些原来缺乏优势的西部省区异军突起……可谓是“几家欢乐几家愁”。

简言之,中国经济的结构性分化正趋于明显。

为适应这种变化,在正视传统的需求管理还有一定优化提升空间的同时,迫切需要改善供给侧环境、优化供给侧机制,通过改革制度供给,大力激发微观经济主体活力,增强我国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新动力。

四、

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的各项任务

要扎实深入有效地贯彻落实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建设的各项任务。

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建设的五大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330多项改革任务中,大多数涉及法制改革;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190多项任务,涉及法治建设的方方面面;五中全会明确要求必须“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

所有这些内容,都对全面依法治国、加强法治建设、深化法制改革做出了系统全面、求真务实、可操作实施的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

各个系统、部门和地方应当超越各自利益,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立足“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不折不扣、全力以赴、攻坚克难地完成中央法制改革和法治建设的各项任务,努力实现法治小康的建设目标。

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如何与时俱进地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应当协调推进深化改革与法治建设,在改革进程中建设法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全面依法治国要求,“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把发展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立法不能回避矛盾和问题,要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通过立、改、废、释和授权等立法方式,把全面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等等。

然而,由于法律具有统一性和协调性,但改革发展的不平衡性特征,使立法在有些方面难以统一和协调;法律具有明确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但改革发展的渐进性特征,使立法在整体上难以做到准确、规范和可操作;法律具有稳定性,但改革发展措施的探索性和试验性特征,使立法不得不经常修改甚至废止;立法具有相对的滞后性和保守性,而深化改革要求立法应当具有引领性和突破性,往往使立法难以适应快速变化的改革要求。

为此,在一些旧的法律法规需要修改完善,诸多新的法律法规没有产生出台的“法律过渡期”、“规范空白期”,立法机关应当进一步解放思想,用改革思维和快捷速度为深化改革提供法治引领和保障,创新立法方式,加快立法步伐,尽快扫清各项改革措施在地方、部门、行业和基层贯彻落实中遇到的法律和政策障碍。

与此同时,各级政府要积极探索、勇于作为、主动出击,积极争取人大的授权和立法引领,而不能推诿懈怠、消极等待。

凡是承担法制改革任务的地方和部门,“都要知责明责、守责尽责,各就各位、各负其责。

牵头部门对经办的改革举措要全程过问、全程负责、一抓到底。

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其关键点,一方面在于加快重点领域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和授权并举,通过立法充分体现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

在推动创新发展方面,应当加快编纂民法典,制定环境保护税法、增值税法、资源税法、房地产税法、耕地占用税法等,修改土地管理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

在推动协调发展方面,应当制定发展规划法、能源法、粮食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在推动绿色发展方面,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

在推动开放发展方面,应当制定关税法、船舶吨税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等;

在推动共享发展方面,应当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法、中医药法、农村扶贫开发法,修改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

另一方面,应统筹推进民主科学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统筹法律法规制定、修改、解释、废止以及授权、配套、清理、备案等工作;完善立法体制,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完善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加强立法的针对性,推进立法的精细化;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立法的精准度和有效性,为良法善治提供充分完备的法律前提。

加快建成法治政府

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法治建设的五大任务,其中明确提出到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总体目标。

2015年12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了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书。

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核心有四:

其一,切实把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推向深入,促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继续取得新进展,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推进各级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其二,在行政管理中坚守合法性底线,遵循“三个凡是”的原则:

凡是能够通过社会自治、自律解决的问题,行政主体不得越俎代庖;凡是能够通过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协商等非强制手段处理的事项,行政主体不得运用行政强制权力处理;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其三,对行政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其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行综合执法,坚持执法必严,切实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

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司法改革

目前,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取得积极进展,群众认可度高、获得感强。

但是,也应当注意司法改革实施推进过程中的一些现象和细节,以免因忽视细节而付出不必要的“学费”。

例如,对中央提出的100多项司法改革措施能否在调查研究和实践试点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调整、变更,也就是说能否“以改革的精神对待新一轮司法改革”。

再如,中央对司法改革在政策制度和人财物等方面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大力支持,经过3~5年的努力各项司法改革任务完成时,中国的司法体制机制、司法公信力、司法公正性、司法廉洁度、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满意度等将是什么状况?

应当对司法改革任务完成后的司法状况进行预测评估,对达成司法改革目标的标准进行量化分解和科学预测,对100多项司法改革措施之间的相互衔接、彼此匹配、整体协调状况进行精细化安排,对司法改革可能出现的短板和薄弱环节进行预判。

正因为如此,司法改革需要有组织有领导、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需要法学法律界以高度负责任的科学态度和职业精神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司法改革的全过程,需要全社会和新闻界更多的理解、更多的宽容、更多的支持,需要大家形成最大共识和最强合力,共同稳妥促进司法改革顺利进行和圆满成功。

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

在这一方面,应该抓住哪些重点,补齐哪些短板?

首先,进一步加强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

强化中央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协调、促进和监督,尽快建立健全中央层面统一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领导体制,建立国家级法治建设的高端核心智库,研究制定与“两个百年”奋斗目标相匹配的法治中国建设的整体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

其次,更加重视提升“国家法治实力”。

运用法治思维、法律武器和法治手段不战而屈人之兵,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核心利益,是现代国家和社会有效治理、依法解决国际矛盾冲突的最高境界,也是大国和平崛起的最高艺术。

应当更加重视国家法治实力建设,努力提升国家的法治软实力、硬实力和巧实力,充分发挥中国现代法治文明的新功能。

再次,进一步深入推进地方和区域法治建设。

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顶层设计与地方、区域等具体实践相结合,自上而下发动与自下而上实施相结合。

目前全国各个地方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努力推进依法治国举措在本地方和本区域的实践。

应当在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前提下,更加重视和积极引导“地方和区域法治建设”,充分调动各个地方和区域推进法治建设的积极性,努力激发地方、部门和行业推进法治建设的内在活力,把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变成地方、区域和基层的自觉行动。

第四,尽快制定实施“国家法治指数”。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国家法治指数,不仅是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尺度,也是具体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各项战略部署的举措,还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抓手。

应当尽快推出和实施国家法治指数,用以评价考核领导干部和各国家机关依法办事的实际状况。

第五,通过法治引领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实现。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我们党、国家和人民的共同愿望。

应当将事关人民群众公平正义的利益需求,尽可能纳入法律调整范围,转化为法律意义上的公平正义,使其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和可操作性;把社会上关于公平正义的不同认知及其诉求尽可能纳入法治轨道,通过法治方式、法治途径和法治程序保障和实现公平正义。

最后,应当进一步推进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法律化;不断完善人权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在人权保障,特别是人身安全、人格尊严和财产保障等方面的作用;不断完善社会保障的立法和执法体系,从人权保障体系上着力解决上学难、看病难、住房难、养老难、两极分化、贫富不均等老大难问题,着力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

五、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

第一,这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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