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行政诉讼制度的理论与实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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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行政诉讼制度的理论与实践.ppt

行政诉讼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兼谈行政诉讼法修改一、什么是行政诉讼一、行政诉讼的内涵人民法院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诉讼制度。

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解决行政纠纷,旨在控制行政权滥用民事诉讼解决平等民事主体间纠纷,力求保障当事人平等诉讼刑事诉讼确定犯罪与刑罚,兼顾社会安全与被告自由三、行政诉讼的特点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判对象被告恒定为行政主体权益救济的阻止性、间接性司法审查的有限性行政诉讼概念剖析行政诉讼是一个过程行政诉讼是一类司法活动行政诉讼体现国家权力的制约行政诉讼以行政主体为恒定被告行政诉讼的非形成性与反复循环性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法院的判决要么否定行政行为,要么肯定行政行为二、合理性审查原则古人所面对的自由裁量难题与现代社会决策者们所苦恼的自由裁量的尴尬处境非常相似:

“客观稳定地适用法律以保证法律下的平等”与“使法律适用与个案”“绝对的自由裁量就像腐败一样标明了自由结束的开始”“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二、调解原则调解原则的基础是处分权行政职权不能处分与放弃调解原则与依法行政、合法性审查原则之间存在紧张关系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可以调解汇丰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汇丰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案1993年4月,汇丰公司向哈尔滨市规划局申请改造中央大街108号院的两楼房,规划局同意汇丰公司的楼房改造申请。

同年6月24日,汇丰公司向市规划局提出将原楼房增建四层的申请,未获得规划局批准。

1994年末至1996年8月12日前,汇丰公司将临中央大街的原3层楼房改建成为地下一层、地面临中央大街6层、后退两米建7至8层、在第8层基础上后退4米为第9层的楼房一栋。

1996年8月12日,市规划局以汇丰公司改造后的楼房违反哈尔滨市的总体规划要求,认定汇丰公司5至9层建筑严重影响了中央大街景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拆除地面建筑5至9层,并罚款182400元。

汇丰公司在减少拆除面积的申请被规划局拒绝后,向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汇丰公司5至9层为违法建筑物,但中央大街上有多处与汇丰公司改造后的楼房相似的违法建筑,市规划局对某些类似的违法建筑没有作出过处理,这是同一行为不同处罚。

最后,法院以规划局认定的中央大街保护建筑“外文书店”为参照标准,判定将汇丰公司违法建筑物遮挡保护建筑“外文书店”的部分拆除,判决直接变更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规划局不报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院,被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经济行政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经济行政案件不应进行调解的通知件不应进行调解的通知(1985年11月6日)近几年国家制定的一些经济法律、法规大部有当事人如果对主管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

这种行政案件的原告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被告是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主管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审理这种行政案件,不同于解决原、被告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问题,而是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审查和确认主管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是否合法、正确。

因此,人民法院不应进行调解,而应在查明情况的基础上作出公正的判决:

如果主管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正确、合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如果主管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首都机场扩建征地案调解结案首都机场扩建征地案调解结案李某承包的集体土地位于在首都机场扩建工程征地范围内,征地开始后李某因相关部门未满足其安置工作的请求,在申请自谋职业时又超过了政府部门规定的申请期限,致使其的安置未得到落实。

李某以区政府的征地行为违法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该区政府组织实施首都机场扩建工程征用李某土地所在镇村集体土地行为合法。

判决后李某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期间,李某认为其作为被征地的农民,利益被侵害,情绪激动,表示要将官司打到底。

针对此案情况,二中院承办案件的法官当即告知,法院一定会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待李某情绪稳定后,法官根据扩建工程相关批准文件,耐心讲解该重点工程建设的意义及其合法性。

耐心疏导,李某说出了心里话,承认其诉讼真实目的不在于确认政府征地行为违法,是希望法院敦促政府部门对其落实安置。

法官及时与区政府沟通,讲明做好安置征地农民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性。

因申请自谋职业需签订相关协议及需数个政府部门协调解决,为做好安置工作,彻底解决争议达到案结事了,法官又与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勾通,该部门接受法院建议,牵头协助做安置工作。

最终,在各政府部门的积极配合下,李某的安置问题得以圆满解决二中院经与政府部门的协调,有效的化解了一起政府与被征地农民间的行政争议。

李某对法院急当事人所急的工作态度表示钦佩和感谢,遂撤回了上诉。

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及其意义对相对人的意义:

决定相对人起诉的范围,进而决定相对人权益受保护的范围;对行政主体的意义:

接受法院监督的范围,决定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外部保障范围;对人民法院的意义:

决定人民法院审查权的范围,体现司法权与行政权之关系。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行政主体接受外部监督及人民法院受理审查的行政纠纷范围。

影响行政诉讼范围的因素目的因素:

控权与护权技术因素:

国家行为、政策问题、纯粹技术问题等现实因素:

法院的地位、公民权利意识、行政执法的状况等受案范围:

哪些行政行为可诉

(一)确定受案范围的方式与标准

(二)受案范围的肯定范围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三)受案范围的排除范围内部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国家行为行政指导行为对公务人员的处分不可诉?

李文娟被打击报复案李文娟被打击报复案从2002年5月开始实名举报辽宁省鞍山国税局不征、少征鞍钢新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增值税款巨额税款等问题,结果是被强行调动工作、辞退,最后被劳动教养一年红头文件统一换彩铃贵州省黄平县为了宣传家乡,通过下发红头文件的形式,对全县300多名副科级以上干部的手机铃声要求统一换成相同的彩铃,有的甚至家里的电话都被更换了同样的铃声,并以此作为衡量是否热爱家乡的标准。

使用手机彩铃完全属于一种私权范围内的个人喜好,只要彩铃本身合法,人们是否使用彩铃,使用什么样的彩铃,公权力不能干涉。

红头文件下达喝酒令汉川政办发()号关于倡导公务接待使用小糊涂仙系列酒的通知。

通知称: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养殖场,办事处、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湖北云峰酒业有限公司是最早来我市落户的引进企业之一,其生产的“小糊涂仙”酒去年跻身“中国白酒品牌强”。

年该企业纳税超过万元,是我市纳税过千万元的六家企业之一。

而目前该酒在我市的市场份额却很低,为此,我市公务接待倡导使用云峰酒业生产的“小糊涂仙”系列酒。

乔占祥诉铁道部2000年12月21日,铁道部下发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上浮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2001年春节前十天及春节后23天北京、上海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等始发的部分直通列车实行票价上浮20至30。

由于票价上浮,河北省律师乔占祥两次乘车共多支付9元。

乔占祥认为铁道部发布的通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向铁道部提起行政复议。

铁道部在复议中维持了票价上浮行为。

乔遂以铁道部上浮票价未经价格听证程序为由,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铁道部撤销复议决定,撤销票价上浮通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经公开审理,判决乔占祥败诉。

乔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铁道部的通知是向主管部门上报了具体通知方案并得到批准之后所做的。

在价格法配套措施出台前,铁道部价格上浮行为并无不当之处,遂依法驳回乔占祥的上诉请求,维持第一审判决。

抽象行政行为侵权如何救济?

某县政府发布一个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所有的商店都不能销售外地某品牌啤酒,否则,将受到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而有一家商店不顾这个决定,销售了某品牌的外地啤酒。

于是,本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了这个企业的营业执照。

经营者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在这个案件中判断工商机关行政管理行为合法性的时候,必然要对其所依据的县政府决定的合法性作出判断。

因为,某县政府发布这个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可能是因为该外地啤酒经检测质量不合格,也可能仅仅因为该外地啤酒在当地过于畅销,使本地啤酒滞销。

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务实态度一是法院认为被告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在判决书中直接确认其合法。

二是法院认为被告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在判决书中作出一定的评价,并指出被告应当适用合法有效的法律规范。

但法院在作出这种判决的时候,往往非常谨慎地表述,否则可能会被视为超越了司法审查权,而遭受来自人大或行政机关的压力。

三是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回避了这个问题,即不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认定,而直接适用高层阶的法律规范。

法院采取这种做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基于其是否具有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权的顾虑。

法官的处境与抽象行政行为审查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法院在商丘市原实业总公司诉商丘市技术监督局一案的(商梁行初字第3号)判决书中,认为被告适用的河南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的有关规定与产品责任法不一致,并认为,“在法律、法规不相一致时,行政机关应本着高法优于低法的适用原则,正确地援引法律、法规,这是认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要件之一。

本案中,被告未遵循这一适用规则,属适用法律、法规不当。

”该案作出判决后,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法院曾被认为超越司法审查职权受到有关部门的调查,后因最高法院出面协调方得平息。

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监督的理想图景一种是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将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赋予法院司法审查并判决撤销的权力;一种是通过修改立法法、行政诉讼法,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法院可以确认其是否违法,但无权撤销;第三种是修改宪法,将法律也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法院可以对其是否违宪进行审查,但同样无权撤销。

温家宝邀请安倍访华新华网北京月日电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日宣布:

中日双方就克服影响两国关系的政治障碍和促进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健康发展达成一致。

鉴此,应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邀请,日本国内阁总理大臣安倍晋三将于月日至日对中国进行正式访问。

该扣押行为是刑事司法行为还是行政行为2002年3月,李某与某市神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

李某负责工程的施工,材料由该公司供应,竣工后公司支付李某施工费25万元,同时约定李某可无偿使用该公司的机械设备。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该公司材料供应不上,致使工程中途停工,双方也未进行结算。

2004年2月,某市公安局根据神龙公司的报案,以李某使用该公司价值50余万元的机械设备一直未归还,涉嫌侵占罪立案,扣押了李某的轿车一辆,价值15万元。

后某市公安局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未果。

李某不服,以某市公安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某市公安局扣押其财产的行为违法,同时要求某市公安局返还其车辆并赔偿损失。

刑事司法行为(续)一种意见认为,某市公安局的扣押行为是刑事司法行为。

某市公安局以李某涉嫌侵占罪立案,属刑事案件。

此后,某市公安局对李某采取的扣押财产的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而实施的刑事侦查行为而非具体行政行为。

另一种意见认为,某市公安局的扣押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某市公安局的扣押行为是采用刑事侦查的形式来插手经济纠纷,其实质应是具体行政行为而非刑事司法行为,该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政治性权利是否受保护?

蒋石林是湖南省常宁市荫田镇爷唐村村民,1999年3月被海选为唐爷村村委主任。

2001年1月10日上午,荫田镇政协联络工委主任彭爱华以镇党委、政府的名义在大会上宣布决定,;罢免蒋石林的村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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