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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导则

 

湖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试行)

 

湖北省水利厅

2015年7月

 

前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规范的规定,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的要求,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主要内容有:

总则、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基本规定、质量监督早期工作、质量行为监督、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程验收监督、质量问题及处理、质量监督成果、工程质量监督档案、附则、附录等13个部分。

本导则批准部门:

湖北省水利厅

本导则主持机构:

湖北省水利厅建设监督中心

本导则解释单位:

湖北省水利厅建设监督中心

本导则编写单位:

湖北省水利厅建设监督中心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

胡学家刘家春陈善治

杨道明姚海滨周海燕张苏杭张志刘正军

 

1总则…………………………………………………………………………………1

2规范性引用文件……………………………………………………………………2

3术语…………………………………………………………………………………3

4基本规定……………………………………………………………………………4

5质量监督早期工作…………………………………………………………………6

5.1受理质量监督手续……………………………………………………………6

5.2组织首次进场质量监督………………………………………………………6

5.3制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7

5.4确认项目划分…………………………………………………………………7

5.5审核工程质量抽检方案………………………………………………………8

5.6确认和核备外观质量标准……………………………………………………9

5.7批准新增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标准…………………………………9

6质量行为监督………………………………………………………………………10

6.1基本要求………………………………………………………………………10

6.2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的监督…………………………………………10

6.3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监督…………………………………………12

6.4质量检测………………………………………………………………………14

7工程实体质量监督…………………………………………………………………16

7.1基本要求………………………………………………………………………16

7.2常见工程实体质量检查重点…………………………………………………16

8工程验收监督………………………………………………………………………20

8.1法人验收的监督………………………………………………………………20

8.2参与政府验收…………………………………………………………………22

9质量问题及处理……………………………………………………………………24

9.1质量缺陷………………………………………………………………………24

9.2质量事故………………………………………………………………………24

9.3质量举报及投诉………………………………………………………………25

10质量监督成果……………………………………………………………………26

10.1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26

10.2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核备…………………………26

 

10.3分部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备)………………………………………………27

10.4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核定………………………………………………………28

10.5工程项目质量等级核定………………………………………………………29

10.6工程质量监督报告……………………………………………………………29

11工程质量监督档案…………………………………………………………………31

12附则…………………………………………………………………………………32

13附录…………………………………………………………………………………33

13.1规范性附录A…………………………………………………………………35

13.2资料性附录B…………………………………………………………………66

 

1总则

1.0.1【编写目的】为加强湖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和统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行为,不断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特制定本工作导则。

1.0.2【适用范围】本工作导则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小型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监督管理】水利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事权,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履行质量监督职责。

1.0.4【监督机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1.0.5【其他】湖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除应执行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0.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0.2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

2.0.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

2.0.4《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

2.0.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

2.0.6《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

2.0.7《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管[1997]339号)

2.0.8《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2〕581号)

2.0.9《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水建管〔2014〕408号)

2.0.1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办[2005]480号)

2.0.1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2.0.1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2.0.1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2.0.1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

2.0.15《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SL637—2012、SL638、639—2013)

2.0.16《灌溉与排水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703-2015)

2.0.17《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2.0.18《村镇供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SL688-2013)

3术语

3.0.1【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3.0.2【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3.0.3【质量监督】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3.0.4【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设备和有关产品制造(供应)等相关从业单位。

3.0.5【质量行为】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3.0.6【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是指质量监督机构针对具体水利工程项目的特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的,对该水利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活动的指导性文件。

3.0.7【监督检测】是指监督机构或其委托的质量检测机构在施工现场随机对工程实体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的抽样测试,包括质量飞检和日常监督检查时的随机检测。

3.0.8【工程质量抽样检测】是指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竣工验收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的活动。

3.0.9【第三方检测】是指不同于施工自检、监理平检的第三方或其委托的检测单位开展的质量检测,包括监督检测、工程质量抽样检测、历次稽查检测等检测活动。

3.0.10【质量评定】将质量检验结果与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省相关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所进行的比较活动。

3.0.11【质量缺陷】是指对工程质量有影响,但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

4基本规定

4.0.1【质量监督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为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开始,到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为止。

4.0.2【主要依据】

1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

2水利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

3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4.0.3【基本原则】

1分级管理的原则。

按照湖北省水利厅明确的分级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监督主体职责;

2权责一致的原则。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质量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依法实施质量监督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3分工协作的原则。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工作的检查和业务指导,加强协调配合,避免监管脱节;

4全面覆盖的原则。

所有水利工程建设均要落实质量监督管理责任,实现质量监管的全覆盖。

4.0.4【组织形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实施,开展监督活动其成员应不少于2人。

重要的水利工程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组建质量监督项目站。

4.0.5【监督方式】质量监督工作采取抽查为主,巡查为辅的方式进行。

4.0.6【质量责任】质量责任分为从业单位、从业单位领导、从业人员三种责任:

1项目法人(包括现场建办、代建单位,下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是水利工程的责任主体,其中项目法人负总责,其他单位各负其责;

2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3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单位的从业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负责的工作任务承担具体责任,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4.0.7【监督人员必备条件】

1遵纪守法,坚持原则;

2秉公办事,认真执法;

3责任心强,廉洁高效;

4熟悉国家质量管理法规、方针和政策,掌握水利工程质量规程、规范技术标准。

4.0.8【监督内容】质量监督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现场人员的资格和检测单位、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检查;

2监督检查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施工单位(含金结与机电设备)的质量保证体系、勘察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以及检测等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

3确认和监督检查工程的项目划分执行情况。

4监督检查参建单位的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特别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

5监督检查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和法人验收情况,核定(备)工程质量等级。

6工程阶段验收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工程竣工验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提出明确结论。

4.0.9【监督权限】

1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质量监督人员依法监督。

2质量监督人员有权调阅建设、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的所有工程质量档案资料。

3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程现场和其他相关场所进行检查、检测、取证等。

4对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隐患,可要求项目法人组织进行质量检测评价。

5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整改;发现严重质量隐患时,责令停工整改。

6对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权限提出行政处理建议。

6受理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7对在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5质量监督早期工作

5.1受理质量监督手续

5.1.1【办理时间】项目法人应主动接受政府监督,在工程开工前按照湖北省质量监督分级管理的原则,到相应的质量监督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项目法人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确保每一处工程都处于受监状态。

5.1.2【申报监督】同时提交以下备案资料:

1项目法人单位申报质量监督请示文件;

2《湖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见附录A-1);

3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概算、图纸原件及批复文件(复印件);

4项目法人批复成立文件(复印件)及内设质量管理机构设立文件(原件);

5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含设备供应)等参建单位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现场管理机构成立文件及相关人员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复印件);

6工程实行代建制的,提供项目代建合同及现场代建机构设立文件;

7成立以项目法人为主体责任、各参建单位参与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文件(原件);

8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

5.1.3【分期申报】分期或分年度建设的工程,项目法人应按上述要求,在开工前及时补充报送《湖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等相关资料;建设过程中,有新的参建单位加入或变更,应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5.1.4【受理时限】质量监督手续申报资料不全的不予办理,必要时质量监督机构可派员到现场核实,并将资料登记情况向项目法人书面反馈《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资料登记回执》(见附录A-2)。

申报资料符合要求时,质量监督机构在14个工作日内办理。

5.1.5【工况报告】在质量监督期内,工程停工、复工、新开工时,项目法人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质量监督机构。

5.1.6【行业要求】配套与附属工程中所涉及的房屋建筑、交通、铁路、通信等行业方面的建筑物,单项工程等别为二级及以上民用建筑、三级及以上公路、中型及以上桥梁等工程,项目法人应向相关行业申报质量监督。

5.2组织首次进场质量监督

5.2.1【开展时间】在受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在14个工作日内到工地现场开展首次进场质量监督,可结合设计交底会议进行。

5.2.2【组织形式】首次进场质量监督应组织召开工作交底会,会议由质量监督机构主持,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和主要原材料、产品制作和供应单位参加。

5.2.3【工作内容】主要工作内容:

1宣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工作方式、主要工作内容,与各参建单位建立沟通联络机制;

2查看工程实地情况、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进一步熟悉工程情况;

3听取有关单位关于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的建立、工作计划的制定等情况的汇报;

4检查各单位建立质量体系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有关内容参照6.2);

5检查施工和监理日志、质量评定表格准备情况,施工自检、监理平检、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等检测计划或方案制定、检测合同签订情况等;

6将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初步方案的有关要求向各参建单位进行交底,现场交换意见,对重要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5.2.4【检查意见】根据首次进场质量监督会的实际情况,可向项目法人下达书面处置意见,凡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有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到位。

5.3制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5.3.1【时间要求】质量监督机构在受理质量监督手续后,应及时收集施工组织设计、法人验收计划等相关资料,编制质量监督工作计划(见附录A-3),并在首次进场监督后的30个工作日内下达。

5.3.2【内容要求】质量监督计划应尽可能详细具体,对各个阶段主要工作进行规划(见附录B-2),包括分阶段对参建单位质量体系建立和运行、规程规范及强制性条文执行,工程质量的核定(备)、各阶段验收等方面的监督工作提出具体方式、有关要求、时间安排。

5.3.3【计划特点】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既要符合一般规定,又要有针对性,体现差别化管理,同时还要有可操作性。

5.4确认项目划分

5.4.1【报批要求】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第3.3条规定,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进行项目划分,明确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明确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所属的项目及部位。

项目法人报送项目划分请示时,要附有参建各方共同认可的项目划分讨论记录和签名。

申报资料符合要求时,质量监督机构在14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划分确认意见(见附录A-4)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5.4.2【单元工程划分】在分部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划分单元工程,明确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应由项目法人将单元工程的划分结果书面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单元工程划分原则按《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SL637—2012、SL638、639—2013)规定。

5.4.3【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划分原则】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划分原则参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第3.2条规定。

5.4.4【行业要求】工程中永久性房屋(管理设施用房)、专用公路、交通桥梁等工程项目,可按相关行业标准划分和确定项目名称,并按照其行业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和评定。

5.4.5【临时工程】临时工程不纳入项目划分确认内容,但影响主体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临时工程,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参建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参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其它相关标准制定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同时对其进行质量检验和评定。

5.4.6【项目划分调整】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5.5审核工程质量抽检方案

5.5.1【检测单位选定】竣工抽检单位可由验收主持单位委托,项目法人与检测单位签订质量检测合同并列支所需费用,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5.5.2【竣工抽检方案要求】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前或开工初期,及时组织参建单位拟定竣工验收质量抽检方案,包括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的项目、内容和数量,需经质量监督机构审核,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

检测对象以实体工程为主,必要时可以延伸到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应确保与工程进展同步进行检测。

检测结果及时报送质量监督机构,作为质量核定(备)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5.5.3【回避制度】质量抽检单位不得与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供应)商隶属同一经营实体,不得与施工自检单位为同一单位。

重要工程和有条件其他工程,施工自检、监理平检和第三方抽检应分别由3个检测单位承担。

5.5.4【问题整改】质量检测不合格,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处理,并将整改结果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对影响工程安全运行以及使用功能的,按质量事故等级分类,报相应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6确认和核备外观质量评定标准

5.6.1【确认要求】主体工程开工初期,项目法人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附录A规定,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工程等级及使用情况)和相关技术标准,提出工程项目外观质量评定标准,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申报资料符合要求时,质量监督机构在14个工作日内将确认意见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5.6.2【核备要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中未列出的外观质量项目,应根据工程情况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补充,其质量标准及标准分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研究确定后,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5.6.3【行业要求】工程中永久性房屋(管理设施用房)、专用公路、交通桥梁等工程项目外观质量评定,执行其行业标准。

5.7批准新增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5.7.1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中未涉及的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和表格,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根据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规范、设计要求和设备生产厂商的技术说明书等,制定施工、安装的质量评定标准,并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的统一格式(表头、表尾、表身)制定相应质量评定表格(包括单元和工序)。

上述单元(工序)工程的质量评定标准和表格,经该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批准后执行,并报省质量监督中心站备案。

6质量行为监督

6.1基本要求

6.1.1【工作方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分为对质量体系建立情况的抽查和对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的抽查。

对质量体系的建立情况抽查一般在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参与工程建设的初期进行,对质量体系的运行情况抽查应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进行。

6.1.2【检查重点】对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应重点对参建单位人员到岗情况(附录b-7~9)、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主要工序质量控制情况和质量检测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处置方式参照10.1规定。

6.1.3【问题整改】项目法人应对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佐证资料报相应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质量监督机构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可进行通报或向主管部门报告,直至达到整改要求。

6.2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的监督

6.2.1【项目法人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对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的监督,按照《项目法人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抽查表》(见附录A-5)的内容进行,其中重点检查:

1有专职抓工程质量的技术负责人,有明确的质量管理责任人;

2建立工程质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分为内部管理制度和对参建单位质量管理的约束制度。

前者主要是工程质量岗位责任制度、质量评定、工程验收、设计变更审批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后者主要是对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的检查和奖惩等制度。

6.2.2【勘察设计单位服务体系建立情况】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建立情况的监督,按照《设计单位建立现场服务体系抽查表》(见附录A-6)的内容进行,其中重点检查:

1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成立了项目组或明确了主要设计人员,派驻现场设计代表人员的资格和专业配备是否满足施工需要;

2是否建立了设计技术交底制度;

3现场设计通知、设计变更的审核、签发制度是否完善。

6.2.3【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对施工单位的质量体系建立情况的监督按照《施工单位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抽查表》(见附录A-7)的内容进行,其中重点检查:

1项目部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是否按投标书中的承诺组建,人员变更是否履行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人员资格是否满足工程需要,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是否真正到位、是否持证上岗;

2项目部是否设立了专职质检机构,质检员的专业、数量配备能否满足施工质量检查的要求;

3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侧重检查工程质量岗位责任制度,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三检制”的落实制度,工程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检测制度,工程质量自检制度,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的建立情况。

4施工自检是否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是否明确主要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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