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专题第二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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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题第二讲胡雅煖2民事诉讼主管民事诉讼主管n一、民事诉讼主管概述n民事诉讼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
n从审判权的角度讲,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就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受理案件范围。
n从诉权的角度讲,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则体现为诉权行使的案件范围。
n在民事诉讼中发生主管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当民事纠纷发生以后,纠纷主体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手段不止人民法院诉讼一种。
3n二、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n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n以发生争议的实体法律关是否属于民事关系作为划分主管范围的标准。
民事诉讼主管4民事诉讼主管n三、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n1.由民法调整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等引起的纠纷案件等。
n2.由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纠纷案件。
如海事海商案件、股东权益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等。
n3.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诉讼性质的纠纷案件。
如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因不正当竞争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等。
n4.由劳动法调整的应由人民法院受理解决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5民事诉讼主管n5.由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应按民事诉讼法予以解决的特殊案件。
n蒋某诉成都某银行“身高歧视”侵权纠纷案:
2001年12月,成都某媒体刊登了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招录广告,其中限定招录对象条件之一为“男性身高168厘米,女性身高155厘米以上”。
蒋某为2002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虽符合规定的招录报名资格的其他条件,但因身高不够而被排除在报名对象之外。
对此,他感觉到自己受到了歧视,为此将招工方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告上了法庭。
n法院:
受理后驳回起诉。
理由:
招录行为不属于金融行政管理机关行使金融管理职权,不属于实施金融行政管理的行为。
6民事诉讼主管n四、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n
(一)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n人民调解法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但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或者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解决的纠纷除外。
7民事诉讼主管n
(二)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n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8民事诉讼主管n例、高某于1995年10月入职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工作,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至1999年10月25日。
其在员工手册中规定:
“诚实的信誊是沃尔玛最大的财富之一。
同样,你诚实的信誉也是你的最大财富之一。
你的行为应始终符合职业规范,在你的行为中及与他人做生意的过程中,应采取正确的判断。
任何形式的不诚实行为,都将导致解雇。
”入职时,高某已阅读员工手册,并确认已经完全理解员工手册的内容。
1999年8月20日,因次日需召开产品推介会,高某委托同事在沃尔玛珠江百货有限公司自购了两条卷纸。
中午下班时,防损部员工向某发现原告拿着的两条卷纸上的标签与其所出示的自购卷纸的电脑小票不符,经证实,高某所拿的系公司的样品卷纸。
高某解释说拿错了,公司认为高某试图将属于被告公司之商品带离办公室,即向高某发出解聘信。
n问:
高某是否可向法院起诉?
9民事诉讼主管n(三)人民法院与其他行政机关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1.行政机关的先行处理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n商标法第41条和第43条的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民事诉讼主管n2.行政机关的处理并非诉讼前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由谁主管;如一方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处理,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处理,则遵循“人民法院主管优先”的原则。
n
(1)由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n专利法第60条的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n
(2)由当事人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是请求行政机关处理;若选择后一种方式,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n专利法第60条的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权侵权纠纷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1民事诉讼主管n案例讨论n、1998年7月30日,太平洋公司以健力宝公司为被告,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
健力宝公司是由太平洋公司和其他两家香港公司合资成立的经营公司,于1993年8月在北京注册成立。
1995年至1998年间,太平洋公司为健力宝公司垫付了大量的原材料货款及生产费用。
至1998年6月30日止,健力宝公司共欠太平洋公司款项弓8696288.59美元,为此健力宝公司已予核对确认。
太平洋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健力宝公司偿还上述款项及自1998年6月3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健力宝公司辩称:
健力宝公司与太平洋公司就合资企业的经营问题存在较大分歧,太平洋公司诉讼请求的欠款数额,健力宝公司董事会未予确认,且太平洋公司在1996年7月1日至1997年2月期间承包了健力宝公司,承包期间的经营费用、亏损应由太平洋公司自行承担。
太平洋公司的起诉依据不足,请求法院驳回太平洋公司的诉讼请求。
n问:
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
12民事诉讼主管n法院意见:
n北京高院认为:
、本案涉及的争议是合资企业一方股东与合资企业之间的矛盾。
而在合资企业的经营期间(未解散、清算或宣告破产),股东与合资企业并不是平等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合资企业应通过董事会对各股东的权益和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管理。
因此,合资企业与其各股东之间系内部管理工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
n、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立了合资企业董事会的协调、管理地位,并规定只有合营各方之间的争议,可提请仲裁或司法解决,故太平洋公司的起诉,包括了合资经营合同承包合同等多种法律关系,而这些法律关系直接影响到合资企业三方股东的合法权益,这种权益的确定正是属于合资企业董事会内部的管理事项,而不应由法院主管。
13民事诉讼主管n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双方是否是平等主体。
n本案中,太平洋公司以健力宝公司为被告,以追索欠款纠纷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健力宝公司与太平洋公司均系独立的法人,两者系平等主体,而不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的内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
太平洋公司为健力宝公司垫付了大量的原材料货款及生产费用,而不是将之作为投资,不涉及合资经营合同、承包合同关系,也不直接影响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属于合资企业董事会内部的管理事项。
因此,本案纠纷从性质上讲应该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权益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14民事诉讼主管n2、刘坤系吉林省红石林业局基建处职工。
1989年8月,其受基建处委托,从单位借款15000元负责处理一起交通事故。
事后未能及时报销冲账。
到了1997年,基建处采取扣刘坤工资的办法逐月冲其挂账欠款,刘坤对此做法不服,双方发生纠纷。
1998年9月14日,刘坤以吉林省红石林业局基建处为被告诉至红石区基层人民法院。
n问:
红石区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15民事诉讼主管n法院意见:
n红石区法院请示吉林省高级法院,高院形成了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红石林业局基建处有借款人刘坤的借条,数额确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适用民法通则诉讼时效的规定予以受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刘坤受本单位委托从单位借款负责处理一起交通事故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借款属于单位内部资金流转的一种形式,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成为民事诉讼案件,当然也就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而应按单位内部有关财会制度处理。
故又请示最高法院。
n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认为,刘坤受单位委派,从单位预支15000元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刘坤在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单位发生纠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
16民事诉讼主管n本案中,刘坤未能就其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相反,基建处存有刘坤当初借出该款项时所写的借条。
如果单凭双方的举证情况,只能认为本案属于普通借款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但是,由于刘坤起诉的理由是基建处用扣其工资的方式冲减的是他受单位委托而进行的一个职务行为的支出,也即刘坤试图提请法院审判的并不是普通的借款纠纷,所以本案不能按一般债务纠纷受理,而只能严格按照刘坤起诉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来审查。
由于刘坤未能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因此人民法院确实不应受理。
17民事诉讼主管n该纠纷究竟是什么性质?
n我认为刘坤如能证明其当初借款的用途,则该纠纷应当属于劳动争议。
n劳动法第3条的观定,“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是劳动者的重要权利。
本案中,单位采用划扣工资的做法冲减刘坤所借公款从而引起纠纷,而刘坤认为该公款是职务行为的支出,该纠纷属于“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则对此刘坤有权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在对仲裁裁决不服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n引起划扣工资这种行为的基础法律关系,完全有可能是民事法关系,比如说借款关系或者劳动合同关系。
本案中人民法院之所以不受理刘坤的起诉,最重要的原因其实是刘坤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而不是纠纷本身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18民事诉讼主管n3、1996年5月,江苏省物资集团轻工纺织总公司(以下简称轻纺公司)分别与(香港)裕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亿公司)和(加拿大)太子发展有公司(以下简称太子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向其购买普通旧机电。
两份合同第8条均明确约定:
“凡因执行本合约所发生的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捉交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n货物到港后,经商检查明:
“本批货物主要为各类废结构件、废钢管,废齿轮箱、废元钢等”。
轻纺公司遂以裕亿公司和太子公司侵权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
n问:
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19民事诉讼主管n法院意见:
n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由于被告是利用合同进行欺诈,已超出履行合同的范围,构成了侵权。
双方当事人的纠纷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
轻纺公司有权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而不受双方所订立的仲裁条款的约束。
n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中国国际经济委员会有权受理侵权纠纷,因此本案应通过仲裁解决,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在该合同未经有关机关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均应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
20民事诉讼主管n4、王春立等16人原系北京民族饭店员工。
1998年下半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工作开始,由选民选举新一届人大代表。
10月,北京民族饭店作为一个选举单位,公布了其选民名单,其中确定了该16名员工的选民资格。
后因该16名员工与北京民族饭店的劳动合同届满,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该16名员工离开了北京民族饭店。
1998年12月15日,新一届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开始,北京民族饭店没有通知这些应在原单位选举的员工参加选举,也没有发给他们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