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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河北省小学教学点办学标准

河北省小学教学点办学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教学点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的小学教学点是指在行政或教学管理上隶属于学区或乡镇中心学校(以下简称“中心校”),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不到小学1—6年级完整建制;

(二)在校学生规模不足100人(不含附设学前班、幼儿园幼儿数)。

达到1—6年级建制或学生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的学校按完全小学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人口分布状况,全面规划教学点建设,加强教学点管理,将其纳入中心校管理体系,与中心校实现资源共享、文化共建、特色共创,使教学点达到本标准规定的各项要求。

 

第二章  教学点设置

第四条  教学点设置应当依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中小学布局规划,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为基本原则,科学合理并保持基本稳定。

教学点原则上在原村小学基础上设置,一般不寄宿,选址应在交通相对便利、地势较高、地质条件较好、远离污染源、环境适宜的安全地段,学生上学步行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小时。

原有教学点一般不予撤并,确因无生源必须撤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因地制宜撤并;原完全小学因生源等原因变更为教学点的,由学校申报,经所在乡(镇)政府同意,报县级主管部门批准;新增教学点布局应符合县域学校布局规划。

第三章  办学条件

第五条  教学点设计和建设应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要求,满足教育教学和师生生活需要,确保校舍安全。

校园应做到环境整洁优美,具有良好育人氛围。

第六条  教学点应设有普通教室、多功能教室、科学教室、图书室、饮水设施和厕所;有寄宿学生的教学点应建有学生宿舍、食堂(伙房),并按需配建教师周转宿舍。

不同班额校舍配置标准如下:

 

1个教学班校舍使用面积标准(单位:

㎡)

 

校舍配置类别

校舍面积

普通教室(1间)

40

多功能教室(多媒体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

40

图书室(图书阅览室、教师办公室)

40

综合器材室

40

仓库

20

厕所

28

合计

208

 2个教学班校舍使用面积标准(单位:

㎡)

 

校舍配置类别

校舍面积

普通教室(2间)

80

多功能教室(多媒体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

40

图书室(图书阅览室、教师办公室)

40

综合器材室

40

仓库

20

厕所

28

合计

248

3个教学班校舍使用面积标准(单位:

㎡)

 

校舍配置类别

校舍面积

普通教室(3间)

120

多功能教室(多媒体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

80

科学教室

40

计算机室

40

图书室(图书阅览室)

40

综合器材室

40

教师办公室

40

仓库

20

厕所

28

合计

448

4个教学班校舍使用面积标准(单位:

㎡)

 

校舍配置类别

校舍面积

普通教室(4间)

160

多功能教室(多媒体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

80

科学教室

40

计算机室

40

图书室(图书阅览室)

40

综合器材室

40

教师办公室

40

仓库

20

厕所

28

合计

488

第七条  规模较小的教学点(50人及以下)校舍可根据够用原则,合并使用教学及辅助用房;可配置合班教室,合并使用多功能教室与科学教室,图书室(图书阅览室)与计算机室,综合器材室与教师办公室等。

第八条  寄宿制教学点校舍应按需配置学生宿舍、教师周转宿舍、食堂(伙房)。

学生宿舍生均使用面积3平方米,且不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教师周转宿舍人均使用面积16平方米。

食堂(伙房)生均使用面积1.5平方米,且食堂(伙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0平方米。

第九条  教学点校园应建有大门,大门要坚固美观,能上锁,有教学点标示牌;有不低于2米的围墙或其他实体屏障,围墙或实体屏障要坚固、安全,墙面进行适当的粉刷美化,实行封闭式管理。

应在校园的显要位置设置旗杆,有国旗升旗场地,符合升降国旗要求。

第十条  教学点应保障用电及符合卫生标准的供水,确保教学及生活需要,确保用电及饮用水安全,并按防火规范要求配置安全设备。

第十一条  教学点要配备冬季取暖设施,保证室内达到规定温度,温暖安全过冬;教学、生活用房门窗完好,教室内采光良好,照明设施完善,光线充足;建筑墙面内外平整,无明显尖锐突出物体,室内无裸露电线。

第十二条  教学点课桌椅、黑板(或白板)应根据学生数量合理设置,学生1人1桌1椅(凳)。

实验教学仪器达到《河北省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试行)》第二种方案配备要求,学生分组实验能保证2人一组操作。

有三年级及以上班级的教学点信息技术装备要达到教育部关于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的配备要求,计算机数量能满足2人一组开展信息技术课的需要。

体育器材至少要配备棒、球、垫、绳、毽子等。

音乐器材至少要配备琴、锣、鼓、钹和教学资料等。

美术器材至少要配备衬布、画板、教学石膏像、挂图等。

第十三条  教学点厕所蹲位数量应按照男女学生数量合理设置,有隔断并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宜采用水冲式卫生间,当设置旱厕时,应按学校专用无害化卫生厕所设计。

教学点应设置开水房或安装饮水设施,确保学生饮水安全便捷;要提供教师生活、做饭用的电磁炉、电热锅、炒锅等必需品;有条件的教学点还要建设独立的浴室,购置太阳能热水器等,为师生洗浴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  教学点要有必要的体育活动场地,包括体育课、课间操、课外及游戏活动所需要的场地,有条件的应设置60m直跑道、100㎡游戏区和适宜低年级学生体育活动的设施。

占地面积相对不足的教学点,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篮球场、排球场等运动场地,同时配套体育活动器械;占地面积严重不足的教学点,对运动场地不做硬性要求,但要因地制宜设置乒乓球桌、单杠等器械设施。

第十五条  教学点配备图书应符合学生年龄段阅读特点,学生人数低于30人的教学点配备图书应不少于750册,学生人数超过30人的教学点按照生均25册标准配备图书,复本不超过3本,每年新增图书比例一般应不少于原有图书的10%,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书、工具书、报刊、音像资料、电子读物等。

第十六条  教学点必须按照教育部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项目要求,配备大屏幕电视机、计算机设备;原则上所有教学点都应接入互联网,带宽一般不低于30M,配备满足教育教学需求的计算机,为每个班级配备多媒体远程教育设备。

第十七条  教学点每位教师应配有一台计算机,用于备课和办公;教师的办公桌椅、书架、文件柜按人数各配备1套;每个教学点应配备至少一台不低于A4幅面打印机。

第十八条  具备条件的教学点可配备能够由中心校通过教育城域网或互联网监控教学点校园安全和日常工作的、带报警功能的监控设备。

第十九条  教学点生均公用经费按100人的标准拨付,确保其正常运转。

中心校要将教学点收支情况在学校账目上单列反映,不得以统筹的名义,截留、挤占、挪用、克扣教学点公用经费。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村支持教学点建设;鼓励社会捐赠用于教学点建设,提高教学点办学水平。

  

第四章  教学点管理

第二十条  教学点隶属中心校管理,由中心校选拔具有管理能力和教学经验的教师担任教学点负责人(校长),负责教学点日常管理。

教学点负责人享有中心校中层干部待遇。

第二十一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乡镇中心校加强教学点管理,合理设置教学班级,按照学生数量和课程开设需要统筹为教学点配备教师,原则上一个教学点配备不少于2名教师。

教师学历应达到规定要求,并具备相应资格条件。

要逐步为教学点配备具有全科教学能力的教师,音体美等学科专业教师可采取走班教学形式,由中心校统一调剂安排。

在职称晋升、工资待遇等方面,向教学点教师倾斜,鼓励教师坚持在教学点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省相关标准,结合实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教学点配备必要的教辅人员、生活管理员、炊事人员、安全协管员等工勤人员,满足教育教学活动和管理工作需要。

第二十三条  教学点要健全岗位责任制,落实教学点人、财、物各项管理工作。

加强教学点财务管理,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各项支出。

教学点应建立资产档案,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人,确保资产不流失。

第二十四条  教学点应按照《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要求明确岗位安全职责,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和治安巡防机制,净化校园及周边环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校园安全事故和校园欺凌事件发生。

按照公安部、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要求,配备好安保人员、防卫性器材和技防设施。

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和疾病防控制度,制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  教学点应努力营造一种积极向上的学校文化氛围,室内外要有简洁、大方的文化布置;按要求升国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上墙;所隶属中心校要帮助教学点开展学校文化建设。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六条  教学点须开齐开全国家和我省规定课程,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实施教学;教学点须充分利用国家实施的“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项目所配备的数字教育资源接收和播放设备,以及国家配送的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课程,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七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心校应安排和鼓励教学点教师参加培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

建立中心校教师与教学点教师交流轮换制度和校本教研制度,通过巡回教学、联校走教、连片教研、同步远程课堂等方式,帮助教学点开展教学教研活动,提高教学点教师素质和能力。

第二十八条  教学点应重视体育与健康和艺术教育,通过学区内音体美专业教师走教等形式,保证开齐开全音、体、美等课程,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通过相关课程及文体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培养学生健康意识和审美情趣。

  第二十九条  教学点应积极参与中心校每学期举办的大型文体、科技活动,拓宽学生视野,启迪学生思维,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十条  教学点应执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考核制度,与中心学校统筹实施。

第六章  办学水平

第三十一条  教学点应根据划定的服务区域,组织适龄儿童免试入学;教学点应加强学生学籍和考勤管理,防止辍学。

第三十二条  教学点要关注家庭贫困或学习困难学生的受教育问题,做好心理和行为偏差学生的转化工作;要关爱留守儿童,建立留守儿童教育档案,设立亲情电话,构建留守儿童协同关爱机制。

第三十三条  教学点应依法依规办学,校园干净整洁,运转正常,教风学风良好,当地群众满意。

  第三十四条  教学点应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使学生个性潜能得到发展,学业成绩合格,《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格率达到98%以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标准为省级教学点建设和督导评估的基本依据,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据此制定具体的教学点办学标准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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