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中学安全管理制度doc.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27143739 上传时间:2023-06-27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2.5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实验中学安全管理制度doc.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实验中学安全管理制度doc.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实验中学安全管理制度doc.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实验中学安全管理制度doc.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实验中学安全管理制度doc.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实验中学安全管理制度doc.docx

《实验中学安全管理制度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实验中学安全管理制度doc.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实验中学安全管理制度doc.docx

实验中学安全管理制度doc

实验中学安全管理制度1

烟台开发区实验中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一、安全稳定工作指导思想:

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安全管理办法》,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安全稳定工作的方针和通知,维护学校安全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和安全伤害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使学校的教学秩序安全、稳定、顺利地进行。

二、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与责任:

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王月杭(校长)

安全领导小组副组长:

李萍(主任)梁维泉(政教处副主任)

安全领导小组成员:

赵春刚(教务副主任)于洁梅(教务副主任)曲娟(教务副主任)崔秀梅(教务副主任)周广领(办公室副主任)及全体班主任

学校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学校政教处,

安全管理办公室主任:

梁维泉

安全稳定管理员:

刘国权(兼职)

学校行政领导人(校长)是我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政教处副主任梁维泉同志具体分管此项工作,学校安全小组中层领导为各级部、各处室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学校治保、防盗、饮食卫生、学校设施设备和师生安全防范工作。

全体班主任主要负责本班学生安

全教育和安全活动组织。

同时建立学校法人代表(校长)与岗位责任状制度,每年签订一次平安责任状。

三、安全教育宣传:

1、建立安全教育月制度(每学期开学头一个月、放假前一个月)。

利用会议、广播、视频、板报大力宣传安全教育和“校细则”规定。

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稳定工作会议;坚持每周班主任会、班会安全教育渗透;坚持每学期举行一次安全教育为主题的演讲比赛;坚持每学期至少一次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会,发放“明白纸”,做好培训题,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2、通过班会、体育活动课形象生动地上好法纪、交通、防火、饮食卫生、安全、自护自理、火灾逃生演练等教育课。

3、建立学校法制副校长制度,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

4、对学习上有困难,尤其是品行上有偏差的学生,进行个别帮助教育,作好防范工作。

5、充分发挥社区教育、家庭教育的作用,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

四、建立安全、保卫制度

1.门卫制度:

执行门卫规则,特别要做好:

(1)外客来访要查问,要登记,严禁无关人员进校。

学生进出校门佩戴校卡;家长探视学生要与班主任联系,批准后可入校。

(2)严格执行办公楼、教学楼等地关门时间。

(3)实行24小时值班、校内巡逻制度。

2.值日、值班制度:

(1)每天由学校一位领导轮流值日,检查、督促值周老师、管理员和值周班级工作。

建立值班领导和值班教师晚上住宿制,加强住宿生晚上就寝管理,做好值班记录。

(2)建立节假日(特别是寒暑假)领导、教师、保安护校队,加强值班。

(3)大潮汛、台风天以政教处为主建立防汛抗台突击队,加强日夜值班。

3.住宿生管理:

按学校公寓及寄宿生有关管理常规和管理制度,管理好学生生活与安全,特别要做到:

(1)未经学校同意不得留家长和亲友在学生宿舍过夜。

(2)非寄宿生(特别是校外人员)未经许可不准擅自到宿舍。

(3)寄宿生离校(特别是夜间离校),必须向班主任老师、管理员老师办理请假、登记手读,并通知家长。

(4)寄宿生名单每学期备案留底。

(5)学生宿舍楼由值班领导、值班教师、管理员进行24小时日夜值班。

4.建立和健全学校计算机网络,电教电器安全管理制度,特别要做好以下工作:

(1)做到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检查要有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2)禁止汽油、煤气等易燃、易爆进入机房。

(3)配制好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有效有用。

(4)做好网络的安全保密工作,杜绝黄色网站,密切注意网络病毒。

5.建立师生教育教学活动安全制度:

(1)授课期间杜绝不让学生上课。

(2)建立体育安全行为守则,禁止体育课放“羊”式。

(3)严格执行大型集体活动审批制。

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做到考察、计划、安全措施的落实,成立临时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确保活动的安全性和趣味性相统一。

(4)建立健全学生一日在校安全守则。

坚持教师每节、班主任每日点名制。

6.食堂

食堂要严格执行食堂管理制度,特别要做好以下几点:

(1)严把食品质量关,不采购、不销售腐败、变质、发霉过期食品,杜绝“三无”产品进入食堂。

(2)切实做好卫生工作,严格餐具消毒,炊事人员经过体检合格才能上岗。

(3)设立兼职安全消防员,在下班前认真检查火、水、电、煤气,特别是油锅炉,做到专人负责,安全使用。

(4)严把副食品质量关,不采购、不销售腐败、变质、发霉过期食品,杜绝“三无”产品进入食堂。

7.建立和健全医务、卫生安全工作管理。

(1)建立对食堂饮食卫生的安全监督和指导

(2)大力进行饮食卫生和健康卫生的宣传

(3)杜绝学生在校外非法摊点购物、饮食

(4)联合城管、公安清理校外非法饮食摊点及扰乱学校安全非法设施。

8、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江门健威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5)高行终字第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健威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金瓯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赵崇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洪飞,男,汉族,45岁,江门市华谦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专利顾问,住广东省江门市平安里11号4楼。

 

委托代理人孙爱山,男,汉族,41岁,江门健威家具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301-302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川,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健国,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程强,该委员会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PDD有限公司(PDDLimited),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北角英皇道510号港运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林兆荣,授权代表。

 

委托代理人王景刚,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门健威家具装饰有限公司(简称健威公司)因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行初字第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05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健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洪飞、孙爱山,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郭健国、程强,被上诉人PDD有限公司(简称PDD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景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PDD公司系96116753.x号名称为“分隔系统及其装配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

2001年4月13日健威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认为该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查于2001年9月17日作出第3923号无效决定,维持96116753.x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健威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2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239号无效决定,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无效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3年3月31日重新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健威公司认为,96116753.x号发明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之规定,且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查于2003年9月19日重新作出第5479号无效决定,维持96116753.x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健威公司仍不服,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PDD公司将权利要求8中的一部分特征合并到权利要求1,这种修改没有扩大原专利保护范围,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适用法律也无错误。

本专利附图3标示出了支柱与连接件的连接状态,虽然该附图没有标示槽道与凸起端部之间应有间隙,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应该可以理解到为了实现凸起端部在槽道内转动,其间必然应留有间隙;并且专利说明书附图只是一种示意图,未标注间隙并不能理解为两者必然是一种紧配合关系。

本专利说明书文字公开的内容与附图的表示并不矛盾,所属技术领域的人员,根据专利说明书所揭示的内容,可清楚理解连接件与支柱的连接关系以及安装时如何转动来实现两者的连接。

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

本专利原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种分隔系统,属于产品技术方案。

虽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加入了原权利要求8中的一些装配方法特征,但这些特征的加入更加清楚地限定了产品结构以及连接关系,故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仍然是一种产品权利要求,并未导致权利要求1保护类型不清楚。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无不当。

本专利说明书中明确记载“将已固定在隔板底边角的连接件的凸起端部在支柱的任何方便位置上侧向从支柱的槽口伸入槽道内(如图4所示)”,虽然权利要求1使用的“任何位置”与说明书中的“任何方便位置”存在差异,但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到权利要求书所说的“任何位置”实质上与“任何方便位置”是相同的,即凸起端部可以从支柱的任何位置插入,至于是否方便,由装配人员根据具体环境或者习惯自己选择。

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内容在说明书中有相应的记载。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得到了说明书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是正确的。

虽然本专利说明书文字并无铆钉将连接件主体端部与隔板固定的记载,但记载了其主体端部与隔板固定的技术特征,并在说明书附图1-3、附图7所示的连接件主体端部均有两个圆形标示。

由于用铆钉固定两部件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结合说明书记载的文字内容和附图所示,可以认定说明书的内容包含了铆钉连接的方式。

故权利要求5得到了说明书支持。

证据7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连接件固定在隔板底边角部和顶边角部,并通过连接件直接将隔板与支柱进行连接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具备新颖性,证据8同样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连接件固定在隔板底边角部和顶边角部,并通过连接件直接将隔板与支柱进行连接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8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8-10为权利要求1所述分隔系统的装配方法,由于证据7、8与本专利结构不同,构筑隔板的方式不同,权利要求8-10也具备新颖性。

证据7、8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连接件固定在隔板底边角部和顶边角部,并通过连接件直接将隔板与支柱进行连接的技术特征,也未给出把隔板通过位于隔板两边角部的连接件直接在任意位置上与支柱连接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证据7、8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10为权利要求1所述分隔系统的装配方法,由于证据7与证据8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结构不同,构筑隔板的方式不同,证据7-8也没有给出实现权利要求8所限定技术方案的任何启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证据7和8的基础上得出权利要求8技术方案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故权利要求8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10也具备创造性。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第5479号无效决定。

 

健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第5479号无效决定,宣告96116753.x号发明专利权无效。

健威公司上诉称:

第一,PDD公司于新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施行之后,才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故应适用新的《审查指南》,专利复审委员会适用旧的《审查指南》错误。

第二,本案争议专利说明书中,描述了连接件的凸起端可以伸进支柱槽道中再转动,而在说明书附图3中,只表示了一种前端留有空隙,其余各面不留空隙的连接方式,并未充分公开技术方案,一审法院却认为已经充分公开。

第三,本案争议专利权利要求1在原产品技术方案中加入了装配方法的技术特征,违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审法院未予纠正。

第四,本案争议专利权利要求5中是用铆钉把连接件固定在隔板上,但在说明书中没有任何记载,权利要求书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一审法院也未予以纠正。

第五,证据7、8相结合足以破坏本案争议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和PDD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

PDD公司于1996年12月28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96116753.x号“分隔系统及其装配方法”发明专利,该专利申请于2000年6月7日被授予发明专利权,经授权的权利要求共有10项。

2001年4月13日健威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权无效,PDD公司遂于2001年8月9日对原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为:

一种分隔系统,其包括一隔板、一个用于支承所述隔板的支柱及用于将所述隔板与支柱连接的两个连接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柱侧面带有纵向的、向内扩大的、端部开口的槽道,所述连接件包括一个与支柱槽道的截面形状配合的凸起端部和一个用于与隔板的边角部连接的主体端部,在连接状态下,所述两个连接件的凸起端部与所述支柱的槽道相啮合,而所述连接件的主体端部分别固定在所述隔板的底边角部和顶边角部,所述连接件的凸起端部可从支柱的任何位置伸入槽道内并可在所述槽道内转向而与槽道啮合,使得可以在连接件固定在隔板底边角部的情况下通过将该连接件的凸起端部伸入槽道并与之啮合进行隔板与支柱的连接。

 

2001年9月1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923号无效决定,维持96116753.x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健威公司不服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02年12月20日判决撤销第3923号无效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3年3月31日对本案重新进行审查。

健威公司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并且与证据3、7、8相比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证据3是1973年1月23日公开的第919379号加拿大专利,该专利公开了一种装配组件的连接装置,该连接装置插入一装配组件,该装配组件将与另一装配组件相连接,该连接装置包括顶杆构件,装配构件有一内凹槽,该顶杆构件的前部有一形状与该内凹槽配合的导肩。

证据7是1970年11月3日公开的美国第3537736号专利,该专利公开了一种将建筑结构部件相互连接起来的连接装置,包括一个连接件,连接件一端设有凸起端部,凸起端部与建筑结构构件侧面设置的、纵向的、内向扩展的、具有开口的凹槽相扣接。

连接件上同时设有纵向延伸的T型槽,该槽从连接件末端相对的开口处延伸至建筑结构部件相关的凸起端部的后面的支柱面上,其中的连接件位于建筑部件开口槽的边角部位。

证据8是1990年7月20日公开的第2641-809-A号法国专利,该专利公开了一种隔板框架结构,是一种隔板框架拼装装置,所述的隔板框架由一些垂直支柱组成,在垂直支柱间,装有一些水平支柱,并由此分隔成一些矩形空间,空间之中置放一些分隔板。

该框架结构由细长垂直支柱和水平支柱组成,采用连接件将构件相互间连接在一起。

垂直支柱至少带有一个纵向凹槽,凹槽上设置有一个细颈部,连接件的凸起端部与凹槽相啮合,而连接件另一端有一凸出舌体,与水平支柱槽道的端部开口相安装连接。

连接件的凸起端部带有一个中间扩展区,位于凸出舌体与凸起端部的顶端之间。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①PDD公司2001年8月9日提出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此时原《审查指南》并未废止,而且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并未扩大原专利保护的范围,应当允许。

②本专利说明书文字公开的内容与附图的表示并不矛盾,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所揭示的内容,可清楚地理解连接件与支柱的连接关系以及安装时如何转动来实现两者的连接,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

③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加入了原权利要求8中的一些方法特征,但并未导致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以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理解,也没有使权利要求1的类型不清楚,其仍为产品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④本专利说明书文字并未明确描述,将连接件主体端部用铆钉与隔板固定,但附图中在连接件主体端部均示出两个圆形,利用铆钉固定两部件是连接中公知公用的常用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使用铆钉将连接件与隔板固定在一起,权利要求5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

⑤证据3、7、8均不涉及将连接件与隔板相连,再通过连接件将隔板与立柱相连构成分隔系统的技术特征,故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7均具有新颖性。

权利要求8-10也具有新颖性。

证据8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所述连接件包括一个用于与隔板的边角部连接的主体端部”,“所述的连接件的主体端部分别固定在所述隔板的底边角部和顶边角部”等特征;证据7没有公开连接件固定在隔板底边角部和顶边角部,并且通过该连接件直接将隔板与支柱连接起来的技术特征;证据3没有公开连接件的主体端部连接在隔板的底、顶边角部,并通过该连接件将隔板与支柱直接连接的技术特征。

证据7、8结合不能覆盖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7、8的基础上不能得出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

证据3本身或与证据7、8组合也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故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7均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8-10也具有创造性。

2003年9月1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5479号无效决定,在PDD公司2001年8月9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基础上维持96116753.x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上述事实,有96116753.x号发明专利授权文本、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923、5479号无效决定,证据3、证据7、证据8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PDD公司于2001年8月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而新的《审查指南》于2001年10月18日开始施行,故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权利要求书修改问题时,适用1993年3月10日发布的《审查指南》并无不当。

本案争议专利附图3中虽未标明槽道与凸起端部之间应有间隙,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必然理解到其间应留有间隙,说明书中的文字内容与附图并不矛盾。

本案争议专利权利要求书修改后,在原权利要求1的产品特征中又加入了装配方法的特征,但并未导致权利要求1的类型不清楚,权利要求1仍然是产品权利要求。

本案争议专利权利要求5中涉及到了用铆钉固定连接件,说明书中并未提到铆钉。

但说明书附图中标注了两个圆形,用铆钉固定连接件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根据说明书和附图的记载,完全可以认定说明书中已经包含了用铆钉固定连接件的内容。

证据7、8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连接件固定在隔板底边角部和顶边角部,并通过连接件直接将隔板与支柱进行连接这一技术特征,也未给出把隔板通过位于隔板两边角部的连接件直接在任意位置与支柱连接的技术启示,故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7、8具有创造性。

同理,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7也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8描述了分隔系统的装配方法,证据7、8采用的技术方案与本案争议专利结构不同,构筑隔板的方式也不同,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由证据7、8得到权利要求8技术方案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故本案争议专利权利要求8具有创造性,从属于权利要求8的权利要求9-10也具有创造性。

综上,一审判决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第5479号无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本院应予维持。

上诉人健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00元,由江门健威家具装饰

 

有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继祥

 

审判员魏湘玲

 

审判员孙苏理

 

 

 

 

 

二ΟΟ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耿巍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其它课程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