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简户调分为九品收物的借鉴与创新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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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简户调分为九品收物的借鉴与创新一

吴简“户调分为九品收物”的借鉴与创新

(一)

1996年在长沙走马楼出土的大批吴简,是三国考古发掘的重大发现。

虽然目前有关吴简的整理和出版工作还在进行之中,克成大功尚须时日,但从《文物》1999年第5期发表的王素、宋少华、罗新诸先生合着的《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以下简称《新收获》)一文中披露出来的材料看,已为我们探讨东吴的政治、经济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据《新收获》介绍,在业已整理出的长沙走马楼简牍中,有不少关于户税、户调制度方面的材料。

其中,东吴户税分三品收钱,户调分九品收物的内容,尤其引人瞩目。

文章列举户分三品有九简,户分九品有二简,兹择取前九简中的三简并后二简抄录如下:

其二户上品(12—5324)

其九户中品(12—5433)

右廿六户下品(4—1290)

其八十四户下品之下(12—5319)

口女户下品之下不任调(10—4233)

户调二简中的“下品之下”,乃是指九品第等中的“下下”而言,也就是第九品。

而“不任调”之“调”,则是指的“户调”。

所调之物据文章所引吴简有“调布一匹”、“调麻一匹”以及“调鹿皮”、“调麂皮”等等。

可见东吴征收赋税,确有户分三品与户分九品之类分。

据《新收获》一文作者解释说,上述简文之所以出现户分三品与户分九品两种情况,“存在这种可能:

当时征收与户等有关的赋税,根据税种存在两种标准:

户税根据旧标准(即所谓‘故户’),分三品收钱;户调根据新标准,分九品收物。

”因此,“户分三品属旧制,是为户税而设;户分九品属新制,是为户调而设。

二者没有矛盾”。

另外,文章在谈到户分三品时还作一注释,释文说:

“按:

又有‘右凡六亩下品口’(4-1238)简。

似乎当时田亩与户一样,亦分上、中、下三品。

上述吴简,无疑是研究东吴赋税制度史的重要资料,弥足珍贵。

但就当时户税分三品收钱和户调分九品收物而言,前者明显有其历史源渊,是对东汉旧制的承袭,后者极可能是综合曹魏的户调制度和九品中正制度,并将九品论人之法嫁接于户调制度而来。

由于《新收获》一文披露的相关简牍材料甚少,而文章作者对此又未展开论述,故略撰此文,并提出一些推测性的意见。

东吴户税分三品征收,以及田亩亦分上、中、下三品的作法,乃是沿袭东汉旧制,并非东吴始创。

据高敏先生研究,早在东汉逐步改口钱、算赋的货币征收为实物征收的过程中,就已出现了按户征收的作法。

〔1〕(P458)而要按户征收,就需要评定民户的贫富等级,亦即“评赀”以确定户等。

《续汉书·百官志》载乡啬夫“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

说明东汉乡啬夫要根据民户贫富的不同,“平其差品”,以确定其户等品级与纳赋多少。

又《后汉书·刘平传》载其“拜全椒长,政有恩惠,百姓感怀,人或增赀就赋,或减年从役”。

也反映出计算户赀与赋税征收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迄至汉末,仍是如此。

《三国志·魏书·曹洪传》注引《魏略》云:

“太祖(曹操)为司空时,以己率下,每岁发调,使本县平赀。

于时谯令平(曹)洪赀财与公家等,太祖曰:

我家赀那得如子廉家耶!

”按曹操在建安元年(196年)为司空,建安十三年(208年)任丞相,其任司空长达13年之久。

这表明汉末之时依然实行评赀确定户等之制,而且是与“每岁调发”同时进行的。

据《文物》1999年第5期发表的《长沙走马楼J22发掘简报》称:

“简牍所记年号目前发现最早的为东汉献帝建安二十五年(220年),最晚的为吴孙权嘉禾六年(237年)。

”则东吴初年实行的户税分三品征收之制,显然是沿袭东汉早已实行的评赀确定户等之制而来。

并且,在出土的“右某家”及“凡口”云云吴简中,其下几乎都有“訾”多少的记载。

《新收获》一文认为:

“訾”可能就是“赀”的通假,“赀”为户税,又称“户赀”。

其说可从。

此外,东汉在实行“平差户品”的同时,也同样存在着把田亩按其肥瘠分为三品的作法。

《后汉书·彭秦传》载其东汉初为山阳太守,就曾把其境内的稻田,“亲度顷亩,分别肥瘠,差为三品,专立文书,藏之乡县”。

因此,东吴户税分三品征收,以及田亩亦分上、中、下三品的作法,均系承袭东汉旧制而来,即有其历史源渊。

然而,就户调之制而言,东吴户分九品收物的作法,则明显缺乏可资借鉴的历史依据。

这不仅因为汉代的赋税制度主要有田租、算赋、口赋等项,而无户调,还因为依照传统看法,西晋在平吴之后颁行的“户调之式”,是最早采用“九品相通”征收方式的。

因此,东吴将户调分为九品征收,显然不是对汉代旧制的沿袭与继承。

那么,东吴户调分九品收物,究竟是东吴在税制方面的标新立异之举,抑或是对三国初年的现行制度有所借鉴呢?

我以为答案可于后者寻之。

换言之,东吴将户调分为九品,应是借鉴并综合曹魏的户调制度与九品中正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加以变革和创新而来,并非偶然。

如众所知,户调制度是曹魏始创的一种新制,为汉代税制所无。

而曹魏户调制的创立,又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过程。

据《三国志·魏书·赵俨传》载,建安五年(200年)袁绍南侵,阳安郡都尉李通曾“急录”绵绢一类“户调”,以供军需。

则按户征收绵绢之制,早在建安五年即已实行。

又同书《武帝纪》注引《魏书》载建安九年(204年)曹操平定冀州并下令云:

“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

他不得擅兴发。

”是曹操在平定冀州之后,又将户调之制进一步推广并加以制度化。

唐长孺先生曾据此指出,户调制“乃先行于兖、豫而后推行于冀州,并非平冀州后始创”。

〔2〕(P60)其说甚是。

曹魏创立的户调制,一方面适应了汉末战乱和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对两汉赋税制度的重大变革,另一方面也对三国初年的政治、经济形势产生了重要影响。

从某种意义上说,曹魏实行的户调制与其推行的屯田制一样,不仅是曹操集团为了确保粮食供给、增加赋税收入而采取的重要措施,而且也为其逐步翦灭群雄、统一北方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

正因为户调制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所以,对于处于同样的历史条件和战争环境,并力图雄据江东、偏安一隅的孙吴政权来说,自然也有学习和借鉴曹魏的成功经验,并把曹魏的户调制移植于江南,藉以增强自己的赋税收入和物质力量之必要。

纵观孙吴初年不仅在江南地区推行了屯田制度,而且也采用了曹魏的户调制度,就是对这一情况的真实反映。

而长沙走马楼简牍中有关户调分为九品收物的简文,正是对东吴时期实行户调制的一个力证。

不过,东吴虽然实行了户调制,但其将户等区分为九品的作法,却与魏制迥异,而是具有自己的鲜明特色。

因为前着曹魏的田租、户调制度唯有“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等寥寥数语,全然不见户调分为九品征收的痕迹。

另外,以往学术界认为,西晋在平吴之后颁行的户调之式,是最早采用“九品相通”原则的,后来北魏户调实行“九品混通”也是渊源于此。

但是据《初学记》卷二七引《晋故事》载西晋户调式云;“绢户二匹,以其绢为诸侯秩。

又分民租户二斛以为侯奉。

其余租及旧调二户三匹(“二”字为衍文),绵三斤,书为公赋,九品相通,皆输入于官,自如旧制。

”这里既然提到“自如旧制”,可知在西晋颁布户调式之前,已有一个“九品相通”的“旧制”存在。

只是这一“旧制”究系那一朝的“旧制”,由于史书缺载,前人已无从考知其详。

长沙走马楼出土的吴简,为我们探讨这一问题提供了宝贵资料。

《新收获》一文尝据此推论说:

“我们已知吴国户调也分‘九品’,又知西晋‘制户调之式’正在‘平吴之后’,那么,是否可以推测西晋户调‘九品相通’,其中户分九等,含有吴国的户调内容呢?

这个问题值得研究。

”应该说,《新收获》一文的推测是有道理的,并有其依据。

但问题是,如果说西晋采用“九品相通”的原则是沿袭东吴之制而来,那么,东吴将户调分为九品,又是借鉴于何种制度而来,抑或就是东吴独创的一种新制呢?

窃意以为,如果我们把东吴时期曾经实行九品中正制这一事实也纳入视野,并把二者综合起来进行考察的话,则东吴将户调分为九品征收的作法,当是借鉴于九品中正制度而来,亦即将九品论人之法嫁接于户调制度之上,从而在借鉴魏制的基础上又有所变异和创新。

我们知道,九品中正制是曹魏始创的选官制度。

三国时期,建立于江左的东吴政权也曾仿效魏制,将九品中正制移植于江南。

依据史传,在孙权称帝前后的黄武(222-229年)至嘉禾年问(232-238年),东吴的中正组织已初步建立,并分为州、郡两级。

其异于曹魏者,唯“州都”一职最初称为“大公平”,后来也改称大中正。

据《三国志·吴书·潘浚传》注引《襄阳记》:

襄阳习温为荆州大公平。

大公平,今之州都。

(浚子)秘过辞于温,问曰:

先君昔曰君侯当为州里议主,今果如其言,不审州里谁当复相代者?

“温曰:

无过于君也。

”后秘为尚书仆射,代温为公平,甚得州里之誉。

按《吴书·潘浚传》,浚卒于赤乌二年(239年)。

如果他在世时预言习温“当为州里议主”,即荆州大公平,那么,东吴设置大公平的时间必在赤乌以前,亦即在孙权嘉禾年间。

此外,葛洪在《抱朴子外篇·自叙》中记述其父葛悌仕吴曾任丹杨郡中正,及吴亡仕晋,又任扬州大中正。

陆增祥《八琼室金石补正》卷八《吴九真太守谷朗碑》载谷朗于孙休永安年间(258-264年)任桂阳郡中正,及孙皓元兴至宝鼎年间(264-268年),又为荆州大中正。

这表明东吴的中正制度确实是仿效魏制,且其制肇始于孙权,历孙亮、孙休、孙皓相沿不废,与东吴王朝相始终。

〔3〕

可是,这里也有一个问题,即由于史籍对东吴九品中正制记载甚简,因而一些前辈学者在肯定东吴实行中正(公平)制度的同时,又提出“孙吴是否也分九品,不明”。

〔4〕(P52)即对东吴是否采用九品论人之制采取了较为审慎的态度。

实事上,东吴在推行中正制度的同时,也必然要采取九品论人之制,其理由有三:

首先,曹魏创立的九品中正制,一个显著特征就是由州郡中正铨叙人物,评定九品,并以此作为吏部选拔官吏的依据。

《通典》卷一四《选举二》云:

“延康元年,吏部尚书陈群以天朝选用不尽人才,乃立九品官人之法,州郡皆置中正,以定其选,择州郡之贤有识鉴者为之,区别人物,第其高下。

……是以吏部不能审定核天下人才士庶,故委中正铨第等级,凭之授受。

”由此可见,九品中正制将人物优劣区分为九品,既有别于两汉以来的察举征辟制度,也不同于隋唐以后的科举取士制度,最能体现出这一制度的独具特色和时代特征。

从这一意义上讲,九品中正制的创立,固然是对两汉以来乡举里选旧制的继承与发展,但同时也是对传统选官制度的一大创革。

东吴既然仿效曹魏的九品中正制,并在江南各地设置州郡中正,那么依理推论,东吴中正的职责自当一如魏制。

否则,东吴如果仅仅设置州郡中正,而不职掌评定九品,差次人才,则不仅与其仿效魏制的初衷相悖,而且于情于理均难通释。

因此,东吴在建立中正制度的同时,也必然会采取九品论人之法,并以此作为朝廷选拔官吏的依据,应无疑义。

其次,东吴中正职掌区别人物,铨定九品,虽然史料不多,但也并非全然无征。

如前引潘浚将荆州大公平称为“州里议主”,说明大公平的职责就是主持乡里清议,区别州郡人物。

又谷朗先后担任桂阳郡中正、荆州大中正,碑文称其“平衡清恪,彝伦攸叙”,也是称赞他能够公平地品评人物、选拔人才之意。

另外,据《通典》卷三二《职官一四》“中正”条云:

“魏司空陈群以天台选用不尽人才,择州之才优有昭鉴者除为中正,自拔人才,铨定九品,州郡皆置。

吴有大公平,亦其任也。

”这里既说曹魏中正的职责是“自拔人才,铨定九品”,其下复云“吴有大公平,亦其任也”,可见东吴所置大公平及其州郡中正,其职责也是“自拔人才,铨定九品”,即与魏制相同。

其三,东吴中正职掌区别人物,铨定九品,还有一事可资证明。

据《三国志·吴书·朱治传》注引《吴书》:

(治子)才字君业,为人精敏,善骑射,(孙)权爱异之,常待从游戏。

少以父任为武卫校尉,领兵随从征伐,屡有功捷。

本郡议者以才少处荣贵,未留意于乡党,才乃叹曰:

“我初为将,谓跨马蹈敌,当身履锋,足以扬名,不知乡党复追迹其举措乎!

”于是更折节为恭,留意于宾客,轻财尚义,施不望报,又学兵法,名声始闻于远近。

按朱治丹杨故鄣人,曾随从孙坚、孙策、孙权征讨刘繇,佐定东南,功勋卓著,黄武元年(222年)封毗陵侯,次年徙封故障,黄武三年(224年)卒。

本传称:

“子才,素为校尉领兵,既嗣父爵,迁偏将军。

”则朱才为校尉领兵及“乡党追迹其举措”之事,约发生在黄武初年至三年问,且与孙吴将九品中正制移植于江南的时间大体吻合。

值得注意是,《吴书》所谓“本郡议者”,并非是泛指乡党舆论,而是指本郡中正即丹杨郡中正而言,这与前揭潘浚将荆州大公平称为“州里议主”,其意略同。

然则,何以朱才已出仕为官,并“屡有功捷”,而“乡党复追迹其举措乎”?

其中道理,实与东吴中正主持乡里清议,并负责铨定乡邑士人的品第有关。

一般说来,在九品中正制建立之后,凡未仕之人皆须先接受中正品评,获得一定的品第,以便取得入仕为官的资格。

而对已仕之人而言,由于他们在出仕之前已经获得了中正品第,故乡党舆论的追踪考察多是例行公事,除个别人因“言行修着”或“道义亏阙”〔5〕其品第偶有升降外,多数人的品第仍会维持原状,不会出现大的变化。

但是在九品中正制创立之初,情况则较复杂。

一方面,一些人在制度创立之前即已仕进为官,因而他们并没有获得中正品第,而为了仕途发展计,他们又必须取得中正品第,以便作为日后吏部铨选和官职升迁的依据。

另一方面,作为补救措施,州郡中正也有责任根据乡党舆论的意见,对已经出仕为官者予以重新考察,并给予他们一定的品第,以便与现行选官制度相符。

但问题是,对于那些自幼生活于乡闾,且其道德品行为乡党所熟悉者来说,由中正考察乡论并为之定品,自然是件轻而易举之事。

可是对于像朱才这样的勋臣子弟而言,由于他们自幼交游于贵戚间,不与乡里相沉浮,其道德品行不为乡闾所知悉,故而中正也无从考察乡闾舆论的意见,并据以为之定品。

所以,业已仕进为官的朱才在被“乡党追迹其举措”之后,“更折节为恭,留意于宾客,轻才尚义,施不望报”,正是为了博取乡党舆论的好评。

而所以如此,还是由于中正定品必须访询乡闾意见的缘故。

类似的情况在曹魏初年也同样存在(注:

据《三国志》卷二一《魏书·王粲传》注引《魏略》云:

“(吴)质为单家,少游遨贵戚间,盖不与乡里相沉浮。

故虽已出官,本国犹不与之士名。

及魏有天下,文帝征质,与车驾会洛阳。

到,拜北中郎将,封列侯,使持节督幽、并诸军事,治信都。

太和中,入朝。

质自以不为本郡所饶,谓司徒董昭曰:

‘我欲溺乡里耳。

’”按吴质兖州济阴人,建安十九年初仕朝歌长,后为元城令。

因其自幼不与乡党相交结,故自九品中正制创立直至魏明帝太和年间,犹“不为本郡所饶”,一直没有得到中正品第。

这是曹魏九品中正制创立之初,一些业已仕进为官者仍需经过乡间评议,方能获得中正品第的例证。

),不独东吴为然。

这表明在东吴推行九品中正制之初,一些已经仕进为官的人仍然面临着重新接受中正定品的问题,而且是个普遍现象。

同时它也说明,东吴所置州郡中正,其职责就是区别人物,评定九品,即与魏制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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