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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要点

 

兴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

 

内部会计控制要点

 

二00九年十二月

 

兴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内部会计控制要点(修订版)

本行内部会计控制的总目标是:

确保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和本行会计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确保本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确保本行会计风险防范的有效性;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第一部分内部会计管理类控制要点

一、会计规章制度建设控制要点

(一)控制目标

保证各级行制订的各项会计结算规章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工作要求,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统一规范,保证制度出台的程序合法性。

(二)控制措施

1、本行规章制度按效力从高到低,分为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核算办法和操作规程等四个层次。

2、规章制度制订必须经过调研、讨论、成文、审核、审批等程序,确保规章制度的可行性。

3、规章制度之间应相互衔接,防止冲突。

4、上级机构的规章制度,下级机构必须执行;下级机构转发上级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应全文转发,本机构的有关要求在转发文的通知内体现,保证制度的完整性。

5、规章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制度内容大面积更改,采用修订的方式另行下发,内容部分更改,可以采用通知方式。

新规章制度出台,必须明确其替代的原规章制度是否废止。

6、下级机构实施上级机构规章制度过程中,对于其中主要内容确需变更的,应事先把变更的内容提出,上报上级行审批;补充完善的,报备上级机构。

(三)主要责任人

经办人员、会计负责人、机构负责人

二、会计岗位职责控制要点

(一)控制目标:

会计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的制定,要达到相互制约的目的,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防范会计风险。

(二)控制措施

1、会计岗位是落实内部会计控制的最小单位,应明确划分岗位职责,根据岗位的需要选用合适的人才。

2、会计岗位的设置根据对外营业机构、资金清算中心、分行管理部门等实际情况,设置不同的会计岗位。

岗位职责由总行提供指导意见,分行会计结算部统一制定,下发执行。

3、贯彻岗位职责分离要求。

岗位职责分离是指有关岗位经管人员在同一时段不能同时承担不兼容岗位的相关职责;在原经管人员临时离岗时,应指定代理人员,代理人员必须符合岗位职责分离要求。

4、经管以下事项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分离:

(1)(汇票、本票等)印、押(压)、证三分离(以下简称为“印押证三分离”);

(2)密押经办卡与授权卡相分离;

(3)记账录入与授权或复核相分离(包括核心业务处理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现代化支付系统等);

(4)会计核算与事后监督相分离;

(5)会计档案的保管与经费出纳相分离;

(6)对账人员与记账人员、业务拓展人员相分离;

(7)系统开发技术人员与会计操作人员相分离;

(8)大额支付密钥(IC卡)管理员与业务操作员相分离;

(9)外汇核销专用章管理与外币兑换水单使用相分离;

(10)经费账户预留签章管理与空白重要凭证使用分离;

(11)其他分离要求。

(三)主要责任人

会计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机构负责人

三、会计人员管理要点

(一)控制目标:

科学合理配备会计人员和使用会计人员,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符合内控的要求,使会计人员配备和管理能够达到加强内部会计控制的目的。

(二)控制措施

1、分清管理层次,明确责任划分,承担相应工作职责:

(1)会计负责人:

指对本机构会计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会计管理人员,包括分行、支行会计管理部门负责人。

对管辖机构和上级行会计管理部门负责。

采用委派制管理的,委派人员对派出机构负责。

采用集中管理的,会计负责人对上级会计负责人负责。

(2)会计主管:

指根据本机构会计负责人要求,对本机构会计工作的一个方面进行管理的会计人员。

包括分行会计管理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支行辖属机构会计负责人,支行内部柜组主管人员。

对会计负责人负责。

(3)督导管理人员:

指负责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组织业务培训和考核,检查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规范、查验各项会计业务操作的会计人员。

包括会计检查辅导员和其他会计管理人员。

会计检查辅导员对上级会计管理部门和本单位会计负责人负责,其他会计管理人员对本单位会计负责人负责。

(4)事后监督人员:

指负责会计事后监督系统的操作和管理,对前台各项会计业务进行审查监督的会计人员。

对事后监督主管人员负责。

(5)复核人员:

指对经办人员所受理或办理的会计业务进行授权或复核把关的会计人员。

对会计主管负责。

(6)经办人员:

指办理接柜、审单、记账、收付、整点现金、提供柜面服务等业务的会计人员。

对会计主管负责。

2、推行委派式或集中管理,有效发挥会计监督作用。

(1)采用委派制保证会计工作的相对独立性。

支行及以下营业机构会计负责人和会计主管实行委派制,委派会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由上级行人事部门、会计管理部门和所在机构协同考核管理,其人事、工资关系由上级行直接管理,日常行政事务和党务由所在营业机构管理。

(2)条件具备的分行采用会计集中管理体制,辖属机构会计人员归属分行直接管理,以建立统一的会计服务平台和会计风险防范平台。

3、加强会计人事管理,建立高素质的会计队伍。

(1)各级会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的任免、调动,应征得上级行会计管理部门同意;一般会计人员的调动,应商得本机构会计负责人同意。

(2)选拔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管理水平、业务水平和政治素质,逐步采取公开竞聘、试用合格后再明确任用的方式,保证任用的会计负责人和会计主管能够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3)加强对各营业机构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任职期间的业绩考核。

会计负责人及会计主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岗位并进行相关处理:

未具备会计专业知识,不符合会计任职资格要求,不能履行会计管理职责的;不能在岗在位,无法真正履行会计工作职责的;所管理机构内部会计控制失效,会计工作混乱的;所管理机构会计工作情况较差,一年内未得到明显改进的;对出现重大会计结算案件或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故意不按照规章制度规定执行,或者对按照规章制度办事的会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出现违规越权行为并造成本行经济损失或本行信誉影响的;违法犯罪的。

(4)各营业机构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离岗(离任),由会计检查人员进行离岗(离任)工作检查,出具书面检查意见,作为该员工考核或任职的重要依据。

有条件的营业机构,应对其他会计人员逐步推行离岗(离任)工作检查制度。

4、执行会计人员轮换工作要求。

(1)各营业机构必须建立会计人员轮换管理办法,对会计人员实行有计划的定期轮换。

(2)各营业机构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在同一营业机构同一岗位上的最长持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年,一般应在任职两年后至第三年内在不同机构间进行轮换。

(3)其他会计人员在同一机构同一岗位上持续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本机构不同岗位或不同机构的相关岗位之间进行轮换。

(4)轮换必须保证内控措施的执行和会计工作的延续性。

5、人员管理的其他内控措施

(1)会计人员配备数量应按照效率和内控相结合的原则,符合业务分离和业务量要求,保证工作质量。

(2)重视培养会计骨干人员,建立会计骨干人员后备制度。

(3)会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由会计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跟班培训人员不得操作业务系统账务处理,协助办理其他业务必须有合格会计人员现场指导。

(5)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推行会计人员强制休假制度。

(三)主要责任人

各机构有关部门负责人、各级机构负责人

四、会计检查监督和会计责任追究管理要点

(一)控制目标:

建立有章必循,违章必究的会计责任追究体系,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能够在各级机构得到贯彻执行,保证内部会计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二)控制措施

1、对基层营业网点、要害部位和重点岗位实施有效的监控,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明确风险防范关键点 ,对账户管理、授权管理、柜员管理、现金管理、空白重要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会计印章管理、密押器等重要物品管理、会计档案管理、会计监督管理、财务核对管理及资金汇划、支付结算等风险防范关键点应重点控制。

2、根据各种新情况和各项新制度、新业务的要求定期修订、调整、下发内部会计控制要点,便于学习掌握。

3、发挥会计监督职能。

加强对辖属机构和有会计业务事项的部门的会计检查,建立检查监督的记录、报告、意见;加强对辖属机构日常账务的事后监督;各岗位会计人员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履行对有关会计事项审查监督的职责;所有会计人员有权力、有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会计规章制度的行为实行举报监督。

4、建立有效的会计管理和会计业务操作考核机制,通过检查和评比,加强对各营业机构的会计工作全面评价考核,促进各营业机构会计工作水平的提高。

5、建立会计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会计规章制度,违规越权事项,应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发生重大会计差错、舞弊或案件,除对直接人员追究责任外,还应追究会计负责人和相关行领导的责任;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对坚持原则,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本行会计规章制度办理业务的会计人员,应提供保障措施,保护其合法权益,使其免遭打击、报复;对有效防止银行资金重大损失的会计人员,应给予奖励或表扬。

(三)主要责任人

各级会计检查人员及会计事后监督人员、会计负责人、机构负责人

五、营业机构内部管理控制要点

(一)控制目标

保障营业机构营业厅人员和资金、财产的安全

(二)控制措施

1、加强“三防一保”和警示教育及案件通报,提高人的主观能动防范意识。

2、加强非营业时间(尤其是节假日)进入营业场所的控制。

对非营业时间进入营业场所应当经过会计负责人或机构负责人审批,并实行登记制度。

3、加强对非营业厅人员进入营业场所的控制、审查,内外部人员因履行检查等职责需进入营业场所的,应出具介绍信或检查证,经会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入,并实行登记制度。

4、经常进行安全检查,防微杜渐,各项安全措施应齐全有效,营业场所的监控录像设备和报警系统应经常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定期进行反抢预案的演练,提高应急反应和自卫能力。

5、切实加强营业场所通勤门管理,严格遵循“回避外人、保证安全“的原则;落实通勤门钥匙的使用管理责任,发现潜在隐患或风险,立即更换。

6、各机构人员应保持高度的警惕性,经常关注营业场所的客户动态,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保卫部门。

(三)主要责任人

会计主管、会计负责人、机构负责人

第二部分会计业务类

一、支付结算控制要点

(一)控制目标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审核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维护客户资金安全,防范支付结算风险。

(二)控制措施

1、基本规定

(1)注意防止票据和结算凭证签章错误、伪造变造票据、挂失手续不合规、账户透支、被骗购空白支票、票据背书不完整不连续,注意退汇手续的完整和及时退回。

(2)严格审核凭证的完整性。

审核凭证的签发日期;收、付款人开户行名称;户名和账号;货币符号和大小写金额;款项来源、用途或摘要;客户签章;银行及有关人员签章。

客户资金划转必须坚持双人核印原则,必要时应与客户及有关人员联系、确认。

(3)严格审核凭证的真实性。

认真核对户名与开户行名,检查是否属本行受理凭证;核对账号、户名是否相符;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预留签章核对是否一致;票据上下联是否相符。

(4)严格审核凭证的合法性。

审核凭证与结算方式是否吻合;签发的日期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修改是否按照规定签章;已背书的转让的票据,背书是否相符、连续;是否符合《票据法》及《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

(5)注意票据的签章是否有效,背书转让是否有效,注意背书的粘单使用是否合规,注意票据的提示付款期的不同时限,注意挂失止付的票据处理,注意票据的付款地规定。

注意票据委托收款或进行质押的规定。

企业账户资金进出,应注意不串户,不入错金额,以免纠纷。

凡出现串户或入错金额的,会计主管应特别注意审核是否有其他嫌疑。

(6)严格审核属本行信贷类资金的汇、付,确保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7)注意各种支付结算方式的提示付款期限和付款期限、退款的处理规定:

提示付款期限

付款期限

退款处理

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

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做出说明后,仍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

支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做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支票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结算方式

1、办理结算向外发出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日至迟次日寄发;

2、收到的结算凭证,必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结算凭证上记载的收款人。

1、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

汇出银行查明确未汇出款项的,收回原信、电汇回单,方可办理撤销。

2、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

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未在汇人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

3、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

4、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

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8)注意票据丧失的处理: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2、各类支付结算业务控制要点如下

(1)银行汇票

出票坚持“印、压(押)、证”三分离原则,严禁一手清。

认真核实所签发汇票要素要与委托书相一致,签发完毕应核实领用人身份,办理签收手续。

“现金”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

解付应注意票据的提示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检验票据的真实性,票据的水印、暗记是否清晰相符,有无压数机压印的金额,密押是否正确,汇票专用章是否真实,大写金额栏的水线是否清晰,相应部位有无变造痕迹,有压数的,压痕是否明显,票价的纸质、印刷质量、油墨亮度、印刷厂家、版本有无疑点,票面有无涂改痕迹等;审核票据背书是否连续,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

结清及时销记汇出汇款账,定期核对,发现有超过汇票付款期限的,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银行汇票退款、超过付款期限付款、挂失、有缺陷银行汇票的处理等要严格依照《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来办理,严格审核票据权利的归属性。

指定专人管理银行汇票底卡联并定期清理核对,会计主管应不定期检查底卡联,并做好工作纪录。

(2)商业汇票

承兑根据协议转入相应保证金后,审核承兑汇票各项要素与协议内容要素相互一致,在第二联汇票“承兑人签章”处加盖汇票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签名或盖章,将第一联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专夹保管,对银行承兑汇票登记簿的余额要经常与保存的汇票卡片进行核对,以保证金额相符。

兑付认真审核汇票各要素与留底卡片联是否相符,是否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委托收款凭证的记载事项是否与汇票记载的事项相符。

银行承兑汇票兑付认真审核汇票各要素与留底卡片联是否相符,票据的水印、暗记是否清晰相符,汇票专用章是否真实,票据有无疑点,票面有无涂改痕迹等。

贴现认真审核票据真伪,做好查询查复。

查询坚持会计人员与信贷人员双人前去验票,验票人员应提高责任心,确保对方行验证程序合法,保证验票结果真实有效可靠。

会计主管应不定期检查银行承兑协议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实物,并做好工作纪录。

(3)银行本票

参照银行汇票。

(4)支票

审核支票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

应注意对空头支票的风险控制,在付款之前应核对账户存款余额,防止出现透支的现象。

大额付款应与企业核实,坚持双人核印原则。

企业大额提现,坚持预约、审批制度。

(5)汇兑

个人汇款应要求客户在汇兑单据上签字确认及留下相关身份证明号码,大额汇款应与企业电话核实,企业来账严格审查账号户名相符才予以入账。

注意汇款撤销和退汇的规定,收回原回单,并建立“退汇及汇款撤销登记簿”给客户确认。

(6)委托收款

注意委托收款付款时间要求,客户应交回委托收款凭证后银行方可付款;及时、准确登记发出托收、收到委托收款登记簿,做好销账登记,定期核对账实是否相符。

定期清理委托收款情况,发现逾期付款或拒绝付款情况及时与客户联系,防止积压。

指定专人进行票据的邮寄和接收工作,并做好交接签收和记录;防止票据传递过程中遗失。

(7)托收承付

分清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的区别,注意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企业资格审核,托收承付适用于异地;对拒绝付款应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出现逾期付款应及时通知收款人开户银行,由其转知收款人;对逾期付款应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出现逾期付款,应随时掌握付款人账户情况,按照规定及时扣划。

(8)信贷资金汇付用途审核

根据信贷合同及相关资料,审核客户信贷资金的汇、付,防止挪用信贷资金的情况发生。

3、注意《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罚则中的有关条款:

(1)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

(2)银行违反规定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有款不扣以及不扣、少扣赔偿金,截留挪用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要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行政责任。

因重大过失错付或被冒领的,要负责资金赔偿。

(3)银行违反《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将支付结算的款项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4)银行违反规定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的,应按照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5)银行在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6)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或者贴现的,应按照《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三)主要责任人

各有关会计人员、经营机构会计主管、会计负责人

(四)有关制度

《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本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兑付我行跨系统银行汇票业务的通知》(兴银〔2001〕403号)、《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兴银〔2000〕510号文)

二、账户管理控制要点

(一)控制目标

加强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撤销及变更的管理,确保银行与客户的第一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合规,确保银行能够掌握客户的相关信息,维护资金安全。

(二)控制措施

1、设立账户管理员,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对企业账户逐一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应特别重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档案的管理。

正常账户的开立由营业机构会计负责人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一时未能提供完备有效开户资料及其他非正常账户,由营业机构负责人审核开户风险并签批,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及时补齐有关资料。

2、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必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财务人员(需有授权书)直接到本行柜台办理,不得由营销人员(客户经理)或其他中间介绍人操办。

必要时,银行经办人员可与授权单位联系,进一步核实有关证明材料并做好工作记录。

3、单位账户变更,根据客户填制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办理。

4、单位撤销账户,根据“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办理,应要求客户交回未用空白重要凭证。

客户未能交回的空白重要凭证(如作废支票),由客户出具书面说明,会计人员凭以在业务处理系统中核实注销。

5、注意对验资户的特殊规定,加强对验资户的管理。

根据《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注册验资账户为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验资期间,该账户资金只收不付。

验资后变更账户性质。

验资期满未能得到核准,撤销的临时存款账户的资金应退还汇缴人账户,以现金方式存入的,可凭缴存现金时的现金交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提取现金。

6、会计负责人应定期检查账户使用情况,对异常现金存取和异常转账情况,应当采取通过计算机系统设置标识或手工记录等措施进行实时监控,并落实大额及异常现金存取的报备制度,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提交书面报告。

主题八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要点

7、严格执行银企对账制度,按规定发送对账单并督促企业认真核对账务,发现不符情况及时查找原因。

8、注意《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罚则条款:

(1)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的,对银行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的;违反规定(第四十二条)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的;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的;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的;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的,对银行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主要责任人

账户管理员、会计负责人

(四)有关制度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本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兴银〔2003〕464号)

三、预留签章卡片管理控制要点

(一)控制目标

加强预留签章的留存、保管、更换及使用的管理,防止无效签章,防止遗失、被抽换,确保其作为银行支付款项的重要依据的真实性、合规性。

(二)控制措施

1、单位预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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