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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队安全考核办法

 

涝坝湾煤矿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考核办法

一、一般规定

1.新入职工上岗作业前必须接受规定的安全教育培训,培训统一纳入涝坝湾煤矿安全环保部,新来人员未报安全环保部,未参加培训的200元/人次。

者,罚款100元。

3.安全管理人员无安全资格证或过期,对单位罚款200元/人次,单位主要领导罚款500元。

4.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每年必须进行补充完善,缺少一项罚款200元。

5.因安全责任制或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给予施工单位2000元罚款。

6.施工单位项目部领导入井带班现场查出的隐患未安排专人进行跟踪落实,罚款200元。

7.煤矿使用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安全标志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罚款3000元。

8.各类制度必须健全,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补充完善,否则每项罚款100元;每年年底,必须对本单位现有制度进行一次全面评审,制定修订计划,并保留评审记录,否则罚款300元。

9.除特殊工种外的其它操作人员,必须经公司或矿培训合格,持有签发的入井证,方能入井作业,否则罚款200元/人次。

10.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知安全避灾路线,否则对单位罚款100元/人次。

11.施工单位每月必须制定领导下井计划,并将当天带班下井领导姓名、职务挂牌公示,否则罚款200元。

12.建立项目部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并认真填写。

未建立交接班记录或填写不认真,罚款200元/次。

13.入井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矿灯和入井卡,否则罚款200元。

14.穿化纤衣服入井者,处以100元罚款,带烟草或打火物品入井者(包括井口20米范围内),罚款200元;井下吸烟者矿方要求施工队项目部对其开除。

15.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遇到特殊情况不及时补充完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处以2000元罚款。

16.井下工作时间睡觉者,发现一次待岗3天,对其进行培训,并处300元罚款。

17.谩骂、殴打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者,处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18.放假前的最后一个班、开工前的第一个班,必须由矿方及施工单位领导两级干部现场检查安全,否则罚项目部500元。

19.矿方下发五定表,未按时间进行整改上报的,给予100元/条处罚。

二、对“三违”的管理处罚规定。

20.因“三违”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给予施工单位5000元罚款,安全第一责任者1000元罚款,责任者200元罚款,并责令停工整改。

21.发现“三违”不制止、不汇报者,每人处以100元罚款。

22.严禁酒后上岗或班中喝酒,违者给予500元罚款,并停工学习3天。

23.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责任者处以1000元罚款。

24.因“三违”造成各类责任事故,按照事故严重程度,给予责任者1000—5000元罚款。

25.施工单位安监员、瓦检员不制止“三违”现象,不处理安全隐患,对“三违”不汇报,发现一次处以200元罚款。

26.施工单位安监员、瓦检员本人发生“三违”,处以500元罚款。

27.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员罚款100-300元。

28.矿方日常巡检及安全检查中发现违章作业者罚款100-200元。

三、“一通三防”管理处罚规定

(一)通风系统管理

29.各施工单位辖区主要通风机不得出现无计划停风,否则,根据停风原因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

30.掘进工作面、硐室及其他用风地点的风量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否则必须停产整改,并罚款2000元。

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30.不得出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扩散通风,不得出现盲巷、盲孔及盲眼,否则一处罚款1000元。

31.矿井井下爆破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或主要回风巷中,否则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改,并罚款1000元,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32.矿井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回风巷;井下充电室同一时间内,5t及其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的风流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否则一处罚款1000元。

33.井下材料堆放不得阻挡通风巷道断面的1/3以上,否则罚款200元。

34.矿井回风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否则一处罚款1000元,并立即进行整改处理。

35.矿井有效风量率和外部漏风率达不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规定要求,罚款500元。

36.改变矿井通风系统必须有报批手续和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款1000元。

37.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附贯通前后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和图纸,否则严禁贯通,并罚款1000元。

38.矿井主要通风机房不得兼做它用,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否则缺一项罚款1000元。

39.矿井的进风井口必须安设足够能力的暖风设施,保证井口以下空气温度达到2℃以上,否则必须停产整改,并罚款1000元。

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40.矿井每年年初必须根据可能发生的灾害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否则罚款1000元。

(二)局部通风管理

41.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开拓工作面及独头巷道,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及自动切换功能;采用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或采煤工作面进、回风端头(上、下隅角)利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的,也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及自动切换功能。

局部通风机供电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否则该工作面、供风区域立即停产、停止作业,并罚款5000元。

42.井下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每天应进行1次切换试验,并做好相关记录,否则一处罚款500元。

43.采用局部通风的地点不得出现无计划停风,否则罚款1000元。

44.局部通风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迎头的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罚款500元。

45.掘进工作面或独头巷道不得出现无风、微风作业,否则,该掘进工作面或独头巷道停止作业,撤出所有人员,并罚款1000元。

46.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必须执行审批制度,并做好记录,否则罚款500元。

47.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安设有局部通风机巷道中的风量,除了满足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外,还必须保证局部通风机吸入口至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之间的风速,岩巷不小于0.15m/s、煤巷和半煤巷不小于0.25m/s,否则发现一处罚款500元。

48.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否则必须停产整改,并罚款500元。

49.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否则停产整改,并罚款1000元。

50.局部通风机必须设有风电闭锁装置且灵敏可靠,当风机出现故障停风或由于风筒破口等原因造成工作面风量满足不了设计要求时,回风流中非本质安全型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实现全部断电;否则停产整改,并罚款2000元。

51.若回风水平主要回风大巷、采区回风石门、采掘回风道内的进风小眼安设局部通风机时,必须执行《神新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且局部通风机及其控制开关必须设在进风流中;待安设风机的位置掘进到位后,必须立即调整。

否则必须停产整改,并罚款1000元。

52.局部通风机必须完好,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严密不漏风。

安装时必须吊挂或垫高,离地高度大于0.3m,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5.5KW以上(高效节能风机除外)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消音器,否则一处罚款500元。

53.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否则罚款500元。

54.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否则罚款500元。

55.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切换到备用通风机工作时,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必须停止工作,待故障被排除,恢复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后方可恢复工作,否则罚款1000元。

56.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并切断电源,否则罚款1000元。

57.风筒吊挂应靠帮、靠顶、平直,逢环必挂;风筒接口严密(接头0.1m范围内感觉不到漏风)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必须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必须加垫,否则一处罚款100元。

58.风筒拐弯处必须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得拐死弯,否则一处罚款200元。

59.异径风筒连接必须使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否则一处罚款200元。

60.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因检修或其它原因造成局部通风机停运时,瓦斯检查员或队(组)负责人必须立即将人员撤至新鲜风流中,切断电源,在巷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向矿调度室和安全环保部汇报,否则罚款500元。

61.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采、掘工作面及独头巷道,双风机出口必须接一节风筒进行过渡与“三通”相连,以防“三通”撕裂,否则一处罚款500元。

62.局部通风机的安装、迁移及拆除必须执行审批制度,并做好记录,否则罚款500元。

63.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地点必须保证正常物料运输和人员通行,进风口5米范围内无杂物堆积,否则罚款500元。

64.有计划停风的局部通风巷道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停风前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设置栅栏和警标,否则罚款500元。

65.风筒、井下正常使用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必须编号管理,否则一处罚款200元。

66.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数据填写及时准确,与实际相符,否则一处填写错误罚款200元。

(七)防灭火

67.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防灭火系统,且各类设施要挂牌管理,否则工作面不得生产,立即整改,并罚款1000元,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68.地面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否则罚款500元。

69.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所有地面建筑物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否则罚款500元。

70.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井上消防材料库必须设在井口附近,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井下消防材料库必须设在每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井上、下消防材料台帐和牌板,消防材料的数量和种类由各矿总工程师确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否则一处罚款500元。

71.井下严禁使用电炉和灯泡取暖,否则罚款1000元。

72.井下和井口房内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矿方逐级批准,严格执行“一焊一审批”制度。

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否则罚款1000元。

(1)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

(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必须是不燃性材料支护,有供水管路,专人负责喷水。

上述工作地点必须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且在前后10m范围之内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且经检查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必须再次用水喷洒,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6)电焊、气焊和喷灯焊设备使用完毕后,必须及时运至地面,不得在井下存放。

73.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上必须装设便于观察的通风孔,门内可装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启,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器火灾的灭火器材,否则罚款1000元。

74.新建矿井或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在总回风或专用回风巷中不得敷设电缆。

在总回风或专用回风巷中敷设电缆的生产矿井,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款1000元。

75.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变压器油的运输,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包括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等易燃物品的存放,必须装在盖严的铁桶内,使用后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否则罚款500元。

76.加强矿井防灭火管理,所有消防器材、设备及防灭火设备必须专用,否则罚款500元。

77.矿井井上、下使用的灭火器必须保证完好,实现挂牌管理,否则一处罚款200元。

78.矿井应按《煤矿安全规程》、消防管理制度等管理规定,编制消防设置计划,并按要求配齐消防器材,否则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0元。

79.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发现占用、堵塞消防通道,一次罚款1000元。

80.油库、仓库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存储场所应设置消防警示标识,否则一处罚款500元。

81.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损坏、挪用、拆除、停用,否则一处罚款500元。

(八)井下爆破管理

82.使用火工品单位必须建立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否则罚款500元。

83.电雷管在发放之前必须逐个进行全电阻检查和编号,并将脚线拧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及没有编号的雷管,否则罚款1000元。

84.当班剩余的爆炸材料必须由当班班(组)长签字后退回爆炸材料库,严禁交给下班使用和乱丢乱放,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防止爆炸材料丢失,否则罚款1000元。

85.运送炸药、装药人员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运送炸药必须使用专车,严禁其他人员乘坐。

运送和退还爆破器材工作由爆破工负责,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携带,运药工只能在爆破工监护下运送炸药,所有爆破材料必须装在专用爆炸材料箱才能运送,严禁采用其它包装运送,否则罚款1000元。

86.井下爆破作业必须由爆破工担任,爆破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爆破作业资格证书,否则罚款1000元。

87.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否则罚款1000元。

88.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其内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七条的要求,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否则罚款1000元。

89.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并加锁,且钥匙必须由爆破工保管。

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严禁乱放乱扔,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否则罚款1000元。

90.炮眼封泥应使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代替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否则罚款1000元。

91.炮眼深度、装药量、炮眼内封泥长度和封泥质量、最小抵抗线等都必须符合爆破说明书的要求,否则罚款1000元。

92.爆破必须使用专用爆破母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芯线;爆破母线的破口和接头必须用绝缘胶布包好;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要求;严禁爆破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体相接触,否则罚款1000元。

93.井下爆破必须使用性能符合要求的发爆器,严禁明火爆破;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否则罚款1000元。

94.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装配引药以及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电雷管脚线末端必须扭结;装药时必须首先清除炮眼内的煤(岩)粉,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否则罚款1000元。

95.爆破必须严格执行撤人警戒制度;爆破前,人员全部撤到警戒线以外,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道上担任警戒;警戒线外必须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达起爆命令,否则罚款5000元。

96.爆破作业点爆破后,待炮烟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处理完毕后,方可解除警戒,警戒人员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后,方可恢复工作面生产,否则罚款2000元。

97.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发爆器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使用瞬发电雷管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否则罚款1000元。

98.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且当班必须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否则罚款2000元。

99.已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起爆;在特殊情况下,当班班组长和爆破工必须向下一班班长和爆破工在现场交接班,否则罚款1000元。

100.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严禁一次装药分次引爆,瓦斯涌出量大的掘进工作面必须严格控制一次爆破的装药量,防止爆破后瓦斯大量涌出,造成瓦斯超限,否则罚款1000元。

101.掘进工作面严禁边打眼边装药和装药后再打眼,否则罚款2000元。

102.间距小于20m的两个煤(岩)巷道掘进工作面严禁同时装药爆破,其中一个工作面爆破时,另一个工作面的人员必须撤到安全地点,否则罚款5000元。

103.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执行停电制度,否则罚款10000元。

104.当班剩余的雷管、炸药不交回火药库的,雷管不编号或领退手续不齐全的,罚款2000元。

105.私藏火工品者对其进行清退,情节严重者交予施法机关进行处理;并对责任者罚款1000元,对单位罚款5000元。

106.火药或雷管箱不上锁或加锁不起作用的,罚款500元;丢失火药或雷管的,按事故性质追查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罚款2000元。

107.装完药后脚线不及时扭结的,罚款500元。

111.放炮前后不将母线的两个头扭结或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的,罚款500元。

112.代领、代交雷管、火药的,罚款500元。

113.放炮线的长度不符合安全放炮距离规定的,罚款1000元。

114.放炮母线的悬挂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罚款500元。

115.爆炸材料的运送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罚款800元。

116.放炮作业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其它相关规定的,罚款400元。

117.雷管专用箱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否则罚款1000元。

118.工作面炸药临时存放点,当班没有用完的炸药必须及时清退,否则罚款1000元。

119.使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代替光学瓦斯鉴定器检测“一炮三检”的,罚款1000元。

120.违反火工品发放制度的,罚款1000元。

121.爆破作业除上述规定外,如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其它相关规定的,罚款500元。

122.爆炸材料的储存和运输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九十五条到第三百一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否则罚款1000元。

(十一)安全监测系统

123.传感器及报警仪位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罚款1000元。

317.未按规定对传感器进行定期标校、调试、检测的,罚款1000元。

318.未严格执行公司关于监控系统规定的,罚款500元。

319.分站或控制器处没有断电区域图、设备布置图的,罚款200元。

320.传感器无牌板的或标记不清的,罚款200元。

321.安全监控机房无气体超限应急处理流程图的,罚款500元。

322.当电网停电后,系统不能保证正常工作时间小于2小时的,罚款1000元。

323.远程集中监测软件运行不稳定的,罚款500元。

324.因监测系统管理不到位造成传感器误报警的,每次处罚1000元。

325.系统不具备甲烷断电功能的,罚款2000元。

326.系统工作不稳定的,死机率1次/72小时的,罚款1000元。

四、机电运输管理处罚

346.立井运送人员的提升系统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坠器,没有进行班检,罚款500元。

347.电气设备防爆接合面没有及时涂凡士林,罚款200元。

348.设备标志牌内容与实际不符或内容不清晰,每项罚款100元。

349.井下电气设备没有入井合格证,每台罚款100元。

350.馈电开关保护调试按钮失效,罚款500元。

351.使用淘汰设备,每台罚款500元。

352.“五小”电气没有做到上板挂牌管理或上板挂牌管理不规范,每台罚款100元。

353.开关没有按要求做到上架管理,每台罚款100元。

354.井下配电点没有供电系统图或绘制内容不全:

没有标注电缆长度、规格;电压等级、用途等内容,开关没有标注短路、过载保护的整定值、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地点在图上没有注明;没有最小两相短路电流的计算值;没有短路保护装置动作值灵敏度校验的或与现场实际不符,每缺一项罚款200元。

355.井下低压馈电线路,没有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不能自动切断漏电的线路,每项罚款1000元。

356.运行中的检漏保护装置,不按规定做检漏试验,没有按规定做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或试验无记录,每项罚款200元。

357.机电设备未按规定定期进行调试、试验,或调试试验记录不全、不认真,罚款200元。

358.井下总接地网的接地电阻,没有按季度进行测定或新安装的接地装置投入运行前没有进行测定,每项罚款500元。

359.接地母线、接地导线、接地极的制作、安装不符合《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的规定,每项罚款200元。

360.电气设备接地芯线、保护接地线不符合规定,每项罚款200元。

361.防爆电气设备失爆,每处罚款500元。

362.井下变电所高压隔爆柜进、出线没有用环氧树脂封堵,每处罚款2000元。

363.检修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停电闭锁挂牌”制度或没有设专人监护,罚款500元。

364.作业过程中带电作业,罚款500元。

365.高压电气设备检修前,停电、验电、放电、挂装接地线等安全措施执行不到位,罚款500元。

366.操作千伏级高压开关时,工作人员没有戴绝缘手套和穿电工绝缘鞋,罚款500元。

367.变电所、中央水泵房等需要检修、操作高压场所没有按要求配备合格的绝缘手套、绝缘胶鞋验电笔、接地线等工具,每项罚款1000元。

368.高压停送电不按规定执行,不填写工作票或操作票,或工作票、操作票填写不正确、不规范,罚款300元。

369.井下电工没有随身携带同工作电压等级相符的试电笔或试电笔损坏,每人次罚款500元。

370.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没有安装护罩或遮拦等防护设施,每处罚款300元。

371.煤电钻、照明无综合保护或综合保护不能正确安装使用,每台罚款300元。

372.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岩石电钻、煤电钻等运转设备的控制开关没有严格执行停电、闭锁、挂牌制度,每台罚款200元。

373.井下有非阻燃电缆或无煤安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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