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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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的监督,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穗国税发〔2007〕126号)和《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2年第8号)、《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6号)等规定,结合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白云区国税局属各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公开其行使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公开必须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做到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有利监督。
第四条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局属各单位为本制度所规定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及责任人,应当依法公开其政务信息,并担负相应责任。
第五条局属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评议。
区局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局的政务公开工作,并指导局属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拟定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相关工作机制和议事规则,做好政务公开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局成立政务公开监督评议小组,负责监督评议全局的政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全局的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层级管理。
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税收工作实际,讨论决定应当统一实施的政务公开事项范围。
第七条根据本制度实施政务公开不得收取费用。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公开内容
第八条公开义务人应当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机关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201号)第二条规定制定或转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纳税人权利、义务;
(三)行政许可和办税事项及其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须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具体负责部门、结果、救济途径;
(四)行政处罚事项及其依据、标准、程序、救济途径,行政性收费项目及其标准、依据;
(五)符合欠税公告规定的欠税情况;
(六)数额较大、影响恶劣的税收违法案件;
(七)机构设置及职责,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地址、邮政编码和咨询、举报、投诉、信访电话(传真);
(八)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和其它工作动态;
(九)稽查规范、服务承诺、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违反承诺或违纪行为的投诉或救济途径;
(十)违反承诺或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重大决策或重大管理失误及责任追究情况,依法应当公开的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
(十一)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对外公开的政府采购事项;
(十二)需要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周知的其它涉税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内部管理对象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年度总体目标及执行情况和其它工作动态;
(二)机构调整,干部任免、交流、调配、福利、待遇、考核、奖励、惩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主要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情况;
(三)本系统和本机关的预决算、内部财务审计情况,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项目库管理、项目跟踪管理的情况,政府采购项目的立项和招投标情况,资产购置、处置、调拨、捐赠的情况;
(四)经本机关审核、审批人员的出国、出境情况;
(五)各类代表、先进、荣誉称号评选情况;
(六)本系统税务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情况;
(七)本系统违纪案件查处情况;
(八)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未在本办法第八条中列明的其他政务信息,可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向申请人公开,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制度的规定禁止公开的除外。
个人或组织有权要求公开与自己相关的政务信息,在发现该信息反映的内容与事实有误时,有权要求更正。
第十一条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决定部门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予以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公开形式
第十三条对外主动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白云区国家税务局网站;
(二)办税服务厅和办税窗口、政务公开栏、办税手册(指南、指引)、电子显示装置;
(三)抄送白云区政府的相关文件;
(四)文告;
(五)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电话、手机短信等;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公开形式。
第十四条对内主动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会议、文件、内部刊物及简报;
(二)内部信息平台、行政管理信息系统;
(三)其他便于干部职工知悉的公开形式。
第十五条依申请公开的主要形式:
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应当按照公开权利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务信息,不能按照公开权利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或提供打印件、复制件。
第十六条预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进行社会咨询论证活动或者举行听证会;
(二)组织民主评议活动;
(三)通过白云区国家税务局网站发布并收集反馈意见;
(四)通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系统发布并收集反馈意见;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十七条政务公开的形式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
常规性的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动态性的内容及时更新,避免信息过期。
第四章公开程序
第十八条主动公开程序:
(一)基本程序
重要的、非定期(划分标准详见《公开事项目录》)的公开事项发生、发现、变更的,公开事项拥有部门须于该事项发生、发现、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突发性事件应当于该事项发生、发现、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应公开事项进行核实和保密审查,书写公开事项文本,提出对内或对外公开及公开形式的意见,公开事项拥有部门初审后,属办税公开的事项,提交区局征管科审核,经局领导审批后公布;需在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公开的事项,由公开事项拥有部门提交局领导批准后公布;其它公开事项提交区局办公室审核,经局领导批准后公布。
(二)简单程序
一般公开事项、定期公开事项,经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公开事项拥有部门审核后,交办公室、办税服务厅按照前款时限公布。
第十九条公开内容的提交、审核和发布按照公开事项是否以发文形式发生、发现和变更分以下情况书写公开事项文本:
(一)以发文形式发生、发现、变更的公开事项的处理。
公开事项拥有部门拟文时在文稿上注明该事项在何范围通过何种形式公开。
该文签发后,在国税网站公开的,由办公室发送环节送网站管理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公布;在其他媒介公开的,由办公室发送环节送有关部门承办并于10个工作日内公布。
属于突发性事件的,按照上述分工于该事项发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布。
(二)以非发文形式发生、发现、变更的公开事项的处理。
该事项以收文形式发生、发现、变更且公开事项拥有部门不再就该事项发文的,或该事项不以公文形式发生、发现、变更的,公开事项拥有部门于该事项收文之日起或发生、发现、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事项审批表》,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经审核后转相关部门发布。
第二十条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对外依申请公开
对于本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公开权利人通过上门、电话、信函、互联网站等形式提出的申请事项,按以下程序及时对外公开。
1.受理申请
各部门要指定具体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事项,并设立专窗受理申请权利人提出的申请。
公开权利人申请税务信息公开,一般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纳税人所属各分局受理。
公开权利人向区局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与信息相关的科室负责受理并回复。
区局在互联网站(网页)中设立栏目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表格供纳税人下载,并建立依申请公开指南及时向社会公布。
依申请公开指南应当包括受理机构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救济途径;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请权利人在网上下载表格填写后,携带以下资料到相关单位的受理窗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权利人书面申请确实有困难的,可以以口头方式或委托第三人提出申请。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国税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需提供);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需提供);
(4)书面授权委托书(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需提供);
(5)《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六)。
受理窗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受理人”)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证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并作以下处理:
(1)不属于广州市白云区国税局职能范围的,应指引申请人向其它相关部门申请。
(2)属于已经主动公开信息的,且受理人已清楚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
(3)已明确不属于公开的范围的,受理人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并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决定书》(附件八)上说明理由。
(4)对于上述范围外的申请,受理人应在对申请材料审核后制作《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回执》(附件七)并注明联系电话后交给申请人,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申请公开事项拥有部门。
2.审查批复
申请公开事项拥有部门应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作如下处理:
(1)属于可以公开范围的,事项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决定书》(勾选“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载明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间,并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全部信息。
(2)属于可以部分公开的范围的,事项拥有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决定书》(勾选“可以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说明部分公开的理由、依据、方式和时间,并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部分公开的信息。
(3)属于以下不予公开范围的,事项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决定书》(勾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
a.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b.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c.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d.内部政府信息及政府内部公文;
e.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f.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g.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4)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的范围的,事项拥有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并应当在作出暂缓公开决定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开或不公开决定。
(5)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或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事项拥有部门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发出《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征求意见书》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在得到第三方的回复后按上述情况进行处理,如第三方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作出答复的,则视为不同意公开。
对于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经过审查后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应当在作出公开决定的同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并告知救济途径。
公开权利人申请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公开义务人依法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申请审查期限内。
(6)如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的,事项拥有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说明需延长的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一般性依申请公开事项由事项拥有部门对公开内容、公开范围等进行全面的审核批准。
事项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拥有部门应当填写《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事项审批表》予以会办。
重要的、敏感性的依申请公开事项,事项拥有部门进行初审后,属办税公开事项的,提交区局征管科审核,经局领导批准后确定是否公开及公开范围;其他公开事项提交区局办公室审核,经局领导批准后确定是否公开及公开范围。
3.公开处理
申请事项拥有部门在处理完毕后将回复资料送达受理窗。
受理窗在收到事项拥有部门转送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申请人。
(二)对内依申请公开
对本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提出的政务公开申请,统一由区局办公室受理,并转事项拥有部门审核回复,具体办理程序和时限参照对外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一条预公开程序:
由事项拥有部门初审后,提交区局办公室审核,经局领导审批后公布。
第五章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该单位政务公开第一责任人,依照本办法规定推进本机关、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三条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机关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能,担负相应的政务公开责任。
具体分工如下:
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制度、规范的制订以及协调、统筹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工作;负责重要公开事项的审核把关工作;负责对内公开事项和对内依申请公开的受理转办工作;负责网站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区局对外依申请公开的申请受理及回复工作;负责政府采购公开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监察室负责政务公开监督工作,包括受理、查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局各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机关的投诉;负责我局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及本制度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机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负责政务公开监督评议小组常务工作。
征管科负责办税公开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以及重要公开内容的审核把关工作。
政策法规科负责相关法规的审核把关工作。
计统科负责财务公开和政府采购公开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人事教育科负责人事公开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协助监察室对不依法及本制度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信息中心负责政府采购公开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有关公开内容主办部门负责具体确定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详细内容、公开形式及操作流程,并解答基层分局有关疑问;负责审核、提交本部门拥有并按制度规定需要公开的政务信息;负责拟公开政务信息会审的发起和意见综合工作。
第二十四条局属各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明确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职责分工。
第二十五条政务公开的提交部门和发布部门应分别设立专门台帐及文件夹,登记和保存本环节发出的政务公开资料。
第六章监督评议
第二十六条政务公开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积极整改。
第二十七条各级政务公开监督评议小组应当采取行之有效的途径和措施监督政务公开工作。
对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各级监督评议小组受理本单位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本单位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和建议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各级监督评议小组应当保护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的行为应当严肃查处。
第二十九条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监督评议小组负责定期对区局机关各职能部门和局属各分局的政务公开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考核评议结果作为有关单位、部门评选先进,及其主要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任免、奖励和年度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核实后,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视情况对主要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做出处理或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和工作措施的;
(二)不及时解决或故意隐瞒政务公开工作中出现的严重问题的;
(三)作出与政务公开制度相违背决定的;
(四)弄虚作假,应付甚至设置障碍抵制政务公开检查、考核和案件查处,或包庇、纵容政务公开工作中的违纪违法人员,或对投诉人、检举人、证明人、办案人及政务公开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对政务公开工作指导不力,造成群访或其他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
(六)不按照规定要求公开政务,或隐匿应当公开事项,或公开内容不真实的;
(七)不按照规定及时更新本机关政务公开的事项的;
(八)泄露国家秘密、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的;
(九)不按照规定保存政务公开档案资料的;
(十)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一)有其他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公开义务人隐匿或提供虚假的政务信息,或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以赔偿。
第三十二条各级政务公开主管机构设立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接受公众对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工作的投诉,及时查处违法或失当行为,并在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在接到举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公开权利人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云国税发〔2004〕14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