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检修现场安全管理检查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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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检修现场安全管理检查标准
化工检修现场安全管理检查标准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在化工厂区内进行停车大检修、系统或车间检修过程中,检修现场安全管理、检查的内容和安全技术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化工生产企业以及科研院、所和院校的化工试验厂(车间)。
1.3单项工程(或单个设备)的检修,以及在不停车的情况下进行中、小修和抢修亦应按本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1.4化工企业在大、中修期间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1—2次安全大检查。
企业安全、机动、设备、生产部门,在整个检修期间应各有侧重地负责做好安全检查监督工作,确保安全检修。
2引用标准
GB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360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
GB3787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定
GB2894安全标志
GB6095安全带
GB5725安全网
GB7059移动式木直梯安全标准、移动式木折梯安全标准、移动式轻金属折梯安全标准
HCJ233炼油、化工施工安全规程
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第一篇检修前的安全管理检查
3检修安全方案
3.1全厂性停车大检修、系统或车间的检修以及单项工程(或单个设备)的检修或抢修,在检修前必须编制和办理检修方案或检修任务书(均须包括安全技术措施,下同)。
3.2全厂性停车大检修、系统大修、车间大修,其检修方案应由总工程师或厂长(或兼职机动的付厂长或厂技术负责人)审批。
审批负责人应对检修过程中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3.3车间的中、小检修方案(或检修任务书、检修许可证),可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由相应的责任单位审批。
审批负责人应对检修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3.4单项工程或单个设备的检修方案(或检修任务书),由机动部门审批,并对检修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3.5生产过程中的抢修,应根据其内容和性质,确定检修任务的级别(大、中、小),其检修方案或检修任务书的编制和审批,按3.2和3.3条执行。
4检修前的安全交接
4.1检修前的安全交接,生产系统(生产技术部门或生产车间、工段、班组)为交方,检修系统(机动设备部门或机修车间、工段、班组,下同)为接方,应严格办理安全检修交接手续。
4.2生产系统在系统停车检修前,必须按下列有关安全交出的基本内容,逐项完成。
并将完成情况详细地填写在“安全检修交接书”上。
4.2.1制订停车方案、安全措施。
并组织学习和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4.2.2做好停车前有关方面的联系工作。
4.2.3按停车方案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停车。
主要内容包括:
4.2.3.1系统卸压:
由高压至低压进行。
4.2.3.2降温:
按规定的降温速率进行,达到规定要求。
4.2.3.3排净:
排净生产系统(设备、管道)内贮存的气、液和固体物料。
如设备内的物料确实不能排净,应在“安全检修交接书”中详细交代,并做好安全措施。
4.2.3.4吹扫和洗净残存物料。
4.2.3.5置换:
先用氮气,后用空气分别置换在检修范围内所有设备和管线中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
直至分析结果符合安全检修的要求。
.
4.2.3.6隔绝:
按抽加盲板图的先后顺序抽、加盲板。
抽、加盲板的部位要有挂牌标志。
盲板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进行编号和登记。
4.2.3.7清理检修场地、检修通道。
4.2.3.8切断所有需要检修设备的水、电、汽、气。
4.2.3.9分析测定在检修环境空气中的有毒和可燃气体的含量,必须符合TJ36的要求。
4.3交接双方应共同对4.2条进行认真检查,并按规定的方法确认无误后,由交接双方负责人签字认可。
4.4在不停车的情况下进行局部检修或抢修时,也应按4.2条中的有关要求进行安全交接,并将各项的完成情况,以及完全措施等,详细填写在“安全交接书”上。
5检修前现场的安全要求
5.1检修时使用的备品配件、机具、材料,应按指定地点存放,堆放应整齐,以不影响安全和交通为原则。
5.2在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输送管道附近不得设置临时检修办公室、休息室、仓库、施工棚等建筑物。
5.3影响检修安全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均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告信号灯。
5.4检修现场必须保持排水沟通畅,不得有积水。
5.5检修现场应保持道路通畅,路面平整,路基牢固及良好的照明措施。
夜间施工时,应装设亮度足够的照明灯。
5.6易燃易爆生产区、贮罐区、仓库区内或附近的路段,应设立明显的标志,限制或禁止某类车辆通行。
5.7道路应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其设置地点、形状、尺寸和颜色应符合GB5768的规定。
5.8检修或施工需要占用道路,必须办理封路审批手续,并应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
5.9检修现场应根据GB2894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6检修机具的安全管理
6.1各类检修机械(包知木工机械、金工机械等):
防护装置、制动装置等应符合安全规定。
6.2气焊使用的各类气瓶应配有瓶帽和防震圈。
6.3起重机具:
各种起重机械在检修前必须按GB6067进行详细检查,并有记录。
电(手)动葫芦、滑车、钢丝绳、千斤顶、索具等应无损伤、腐蚀,并符合规定要求。
6.4登高用具:
安全带、安全网、梯子等在使用前必须分别按GB6095、GB5725和GB7059的要求进行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7个体防护器具、救急器具和消防器材的管理
7.1检修现场应根据大、中修和抢修的具体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个体防护器具(如空气呼吸器、长管防毒面具)、救护器具和消防器材,并做好检查,保证安全使用。
7.2系统大修时应配备一辆救护车,救护车内应配备2~3付担架和一定量的急救药品。
要有医务人员值班。
没有救护车的单位,亦应准备2—3付担架和一辆值班汽车。
7.3系统大检修时,消防车应处于警备状态。
没有消防车的单位,应事先与驻地消防队联系,并将火警电话号码贴在检修现场,以备应急求救。
7.4检修现场小型消防器材的配置数量与化工车间常规要求相同。
如原现场已备有相应的数量,则应在检修前进行一次检查是否好用。
7.5要确保检修现场的消防用水。
8检修前安全教育的要求
8.1参加大检修的人员,必须进行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检修前的安全教育包括下列内容:
8.1.1需检修的生产车间的工艺生产特点、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以及检修时的安全措施。
8.1.2检修规程、安全制度和化工部《搞好安全生产的必须和禁令》(即41条禁令)。
8.1.3根据检修的实际情况,着重提出动火、设备(罐)内、高处等作业的具体安全措施。
8.1.4检修中经常遇到的重大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8.1.5检修各工种所使用的个体防护用器具的使用要求和佩戴方法。
8.1.6检修人员必须遵守生产车间的安全规定,严禁乱动生产车间不需检修的生产设备、管道、阀门、电气仪器开关等。
8.2对于重大项目、危险项目的检修或抢修,其安全教育应重点安排。
8.3特种作业人员除学习了解8.1条的内容外,还需进行本工种的专业安全教育。
8.4教育的形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现场教育、安全录像、幻灯教育、课堂讲课等形式,同时可利用黑板报、图片、广播进行宣传教育。
9检修人员行为的安全要求
9.1所有检修人员必须持有本单位安全部门颁发的安全作业证才能上岗检修。
9.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同时持有当地有关部门发给的特种作业证,才能上岗作业。
9.3从事夜间检修作业或零星项目检修作业,必须有两人以上,其中一人为安全监护。
9.4从事特特殊检修作业的人员(如二级以上高处作业、水下作业、高温作业等)在检修前应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疾病或职业禁忌证者,不得从事该项检修作业。
9.5进入检修现场人员必须穿戴好安全帽、工作服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禁止穿拖鞋、凉鞋、高跟鞋,赤膊、短裤、裙子上岗。
9.5提倡文明检修,保持检修环境整洁,清理出来的废渣和废旧设备、管道,应及时清理。
9.6在检修现场严禁吸烟。
9.7检修区内不准带小孩,不准无关人员进入检修现场。
第二篇检修阶段的安全管理
10电气作业
10.1检修场所用电,必须有计划设置电源点(配电箱),不得任意拆用生产车间原来的电气设备的电源。
如必须拆用,应经生产车间和电气车间负责人批准后,由电工拆接,才能使用。
检修用的临时配电箱,应坚固、严密,有防水、防雨设施。
箱门上涂有红色“电”符号和文字的警告标志。
要有专人负责,并加锁。
10.2检修场所内所有的电气设备开关(除检修用电和照明外),必须挂“停车检修,严禁合闸”标志。
10.3临时电源线的架接,或接用电焊机、水泵、电机、临时照明等一切临时电源,必须填写临时用电作业票,经检修现场负责人和电气车间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由电工进行架接。
10.3.1在易燃易爆岗位进行检修时,装设的临时电气设备和线路开关,应符合防爆规定。
10.3.2临时电线的绝缘必须良好,架设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如需架空,在室内离地不应低于2.5m,室外不低于3.5m,横过马路时不低于5m。
送电前应测量绝缘电阻,合格后方可送电。
10.3.3临时电器设备和电源线,使用完毕后,立即拆除。
10.4各种电气安全用具(护具)必须有良好的绝缘性能,应有专人保管,放在指定地点,防止受潮或受酸碱腐蚀。
10.5电焊机、水泵等电动机具的金属外壳必须可靠接地。
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按BC3787的要求,合理选用。
一般场所应选用Ⅱ类工具。
如使用I类工具,必须与漏电保护器或安全隔离变压器同时使用。
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作业,必须使用Ⅱ类或Ⅲ类工具。
如在金属容器和管道内作业,必须使用Ⅲ类工具。
各类工具在使用前都要认真检查。
10.6室外临时安装的机电设备及电源开关,均应设有防雨设施和照明。
10.7电气检修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
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应由专业检修人员(或单位)负责检修。
10.8检修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停、送电联系,严禁约时停、送电。
10.9不准带电作业。
如必须带电检修,必须办理带电作业证、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检修部门负责人审批,并确认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后,在有监护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10.10在不停车的情况下进行机电设备检修时,除按10.7条办理外,还需办理停电联系手续。
切断电源后,并在开关把手上悬挂“停车检修,禁止合闸”的警告牌。
11拆除作业
11.1检修前应对需要拆除的设备或装置制订安全、可靠的拆除方案。
方案由检修负责人组织制订,经生产技术部门确认后,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11.2根据审批方案的要求,分别到有关部门办理动火、动土、起重、高处等作业许可证(票)。
、
11.3组织拆除作业人员学习拆除方案和安全作业的各项规定。
11.4拆除作业应指定专人统一指挥和监督下进行。
11.5若采用爆破法时,应按爆破有关安全规定进行。
11.6拆除作业前必须将水、电、汽、气源切断。
11.7拆除作业的安全措施:
11.7.1在高处进行拆除作业,按14章有关条款执行。
11.7.2在脚手架、跳板、平台上作业时,不得多人聚集,以防塌落。
11.7.3在高处拆除的物体,不得向下乱抛、乱扔,要采用溜槽下滑或其他方法运送。
11.7.4拆除下来的材料,不得堆积在平台、楼板、脚手架和跳板上,要及时运走。
11.7.5在高处作业时,拆除工具应妥善保管,严防掉落。
11.7.6拆除工程周围,应设置路障、警告标志,禁止车辆和人员通行。
必要时设专人监视。
11.7.7拆除下来的废旧材料,应及时分类清量,运出,保持施工现场整洁,道路通畅。
11.7.8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化工车间进行设备和管道拆除之前,必须对设备和管道内的残存物料作进一步检查,确认清除干净,并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作业。
在现场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毒面具,以备急用。
11.7.9在生产车间的排放管道附近进行拆除工程时,应与生产车间联系,不能在拆除工作时间内排放有毒有害废料、废气。
如必须排放时,应通知拆除人员撤离后才能进行排放。
在现场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毒面具,以备急用。
11.8在不停车的情况下进行部分设备拆除作业时,除必须办理本章要求的各项内容外,对生产有联系,而不能切断的水、电、汽、气,必须设有明显的标志。
同时在拆除作业之前,检修和生产双方应密切配合,落实安全措施,并对作业人员作详细交待,确保安全检修。
12动火作业
12.1动火(用火,下同)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动火许可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日期、时间、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以及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地点和结果。
审批动火许可证的负责人必须对许可证的各项内容,要亲临现场检查,确认无误后才能签字。
12.2动火作业人员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如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有权拒绝动火。
严禁无证作业及手续不全作业。
12.3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前应将动火证交现场负责人(或现场动火监护人)呈检,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无误后,方可按规定时间进行动火。
未经审批人签字和呈检人签字的动火证无效。
12.4电焊机要符合HCJl076有关规定,电焊钳手把和线路绝缘必须良好。
12.5气焊使用氧气瓶时必须装有氧气减压阀。
应使用氧气专用的橡胶软管。
12.6使用溶解乙炔气时,禁止敲击、碰撞、暴晒、倾倒和卧放,必须装设乙炔专用的减压阀和回火防止器。
溶解乙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应少于10m;与氧气瓶也应有一定的距离。
在检修现场,溶解乙炔气瓶不得置放在通风不良的地方,或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在现场的贮存量不得超过5瓶。
应使用乙炔专用的橡胶软管。
氧气软管和乙炔软管的颜色应有区别,不得搞乱。
12.7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动火分析标准按《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第106条执行。
12.8取样与动火作业的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时间或动火停歇时间超过30分钟以上必须重新分析。
12.9在动火点周围必须清除一切油污和可燃物质。
13设备内作业
13.1设备内作业(包括在槽、罐、塔、釜、槽车、地下贮池、炉堂、沟道、排风道内等有缺氧危险的作业,下同),必须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并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13.2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隔绝、清洗并置换干净。
在进入设备前30分钟必须取样分析,设备内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和氧的含量,必须符合TJ36工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氧含量应为18%-22%,才允许进入设备内作业。
如在设备内作业时间较长,应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
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13.3设备内作业应采取通风、安全电压照明等必要的安全措施。
严禁使用纯氧气进行通风换气。
13.4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监护人要坚守岗位,要时刻与设备内作业人员保持有效联系。
13.5大型设备内作业要按设备深度和高度搭设安全梯或架台,并配备救护用具,保证应急撤离。
13.6在设备内动火,必须按12章的要求办理动火许可证,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和设备内作业规定的安全要求。
在设备内动火应采取机械通风。
13.7检修完毕后,必须清查设备内部,应无检修废物以及遗留的工具和零件。
并办理封罐手续。
14高处作业
14.1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以及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按GB3608执行。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审批手续及审批权限按《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14.2离地面2m以上,或虽在2m以下,但在检修地段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或附近有可致伤因素,均应按高处作业规定执行。
14.3高处作业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
14.4搭设脚手架使用的材料必须坚固,结构必须牢固,不准超负荷使用。
脚手板之间不能有过大的空隙和探头板,并应有防滑措施。
14.5垂直运输接卸料的楼层平台两侧必须设防护栏或栏杆和挂安全网。
14.6在检修现场有高处坠落危险的地方(如深沟、预留洞口、坑槽、电梯口、设备吊装口、框架平台等)应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围栏,并有显明的安全标志,夜间应设警告红灯。
14.7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安全帽。
14.8在高处登上石棉瓦、瓦楞板或薄板进行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防滑的脚手板。
14.9遇六级以上强风或暴雨和雷电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15起重吊装作业
15.1在检修过程中,需起重(吊装)重20吨以上,或重量虽在20吨以下,但形状复杂,刚度小,细长比大,精密,贵重或施工条件复杂的设备或构件,必须编制起重吊装方案,经检修负责人和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查,报总工程师(或厂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15.2在不停车的化工车间内进行起重(吊装)检修,必须事先作出安全起重(吊装)方案,经生产和机修部门审批后,才能进行。
一般物件的起重(吊装)也应办理起重(吊装)安全作业票。
15.3大、中型设备吊装前,应进行试吊。
试吊高度一般为0.2m左右,然后再进行一次安全可靠性检查(包括安全系数的计算和选择)。
严禁超负荷吊装。
15.4严禁利用厂区管道、管道架、电杆或机电设备做起重(吊装)锚点,如利用生产厂房或建筑物预埋的吊钩进行起重(吊装)时,必须经土建技术人员进行检查核算,确认牢固可靠,才能挂接。
15.5禁止任何人站在起吊物件上,起吊时禁止人员在下面通行。
必要时设专人监视。
15.6在起重(吊装)现场,检修人员登高作业,必须按14章执行。
15.7露天起重作业,遇有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照明。
16动土作业
16.1检修过程中需要动土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土许可证”,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动土。
危险性较大的动土作业应制定动土作业方案和相应的安全措施。
16.2动土作业中,当遇有地下情况不明时,应停止作业,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处理。
挖土机在建筑物附近工作时,距离建筑物基石、墙柱至少1m以上。
16.3开挖没有边坡的深沟、坑、渠等必须装设牢固的支撑。
开挖前应排除地面水。
开挖深度低于地下水位时,应采取排水措施。
16.4当发现土层有可能坍塌时,应立即离开作业面,采取防护和加固措施后再进行工作。
16.5开挖沟、渠、坑等周围要设围栏及警告标志。
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16.6动土作业用的工机具,使用前必须检查,合格方可使用。
16.7在坑、沟内动土作业,应注意有毒有害有气体的监测,保持通风良好,并配备一定的防护器具,如遇有毒气,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现场。
17票证
17.1票证种类
17.1.1高处安全作业证
17.1.2动火(用火)许可证
17.1.3动土许可证
17.1.4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17.1.5封罐作业票
17.1.6起重吊装安全作业票
17.1.7施工安全联络票
17.1.8临时用电作业票
17.1.9电气检修工作票
17.1.10其他票证
17.2票证管理
17.2.1票证应按HC/T23001规定,归口管理。
办理票证时,必须逐项内容认真填写。
审批票证部门的负责人,必须认真审查票证中的各项内容,必要时要亲临现场,确认和核实各项分析数据和安全措施。
17.2.2保持票证的严肃性,不得涂改。
票证要专证专用,不得代用。
17.2.3严禁先作业后办证或使用过期票证。
17.2.4票证审批后,作业执行人,必须按票证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等内容要求进行作业。
17.2.5作业完毕后,作业人员应将使用后的票证交回归口管理部门,不得撕毁。
17.2.6票证管理部门应建立票证档案(台帐)。
票证的保管时间为一年。
第三篇试车验收阶段的安全管理检查
18检修完毕后现场清理
18.1检查各项检修项目、测试项目、探伤项目等,应无漏项。
18.2检查检修所用的盲板,应按预设的“抽加盲板图”和编号如数抽回或加入。
18.3清扫管线,应无任何物件(如未拆除的盲板或垫圈)阻塞。
18.4检查设备的防护装置和安全设施,以及拆除的盖板、围栏扶手,以及避雷装置等应恢复原来状态。
18.5清除设备上,房屋顶上,厂房内外地面上的杂物垃圾。
18.6检修所用的工机具、脚手架,临时电线、开关,临时用的警告标志等应清出现场。
19试车前的安全检查
19.1化工企业停车大修或系统检修后进行试车,应成立现场试车指挥部或小组。
19.2认真检查18章中各项目的完成情况。
19.3对设备、管道的耐压和气密性,以及静电接地的情况进行认真检查。
19.4按工艺操作规程进行工艺系统检查,确认压力、温度、流量、联锁、信号报警等仪表处于良好状态。
19.5制定试车方案及单机联动试车操作票。
19.6确定对内外联系工作程序。
19.7制定异常情况的处理措施。
19.8试车工作应在现场试车指挥部(小组)统一指挥下严格按试车方案及试车安全规定进行。
20检修交接验收
20.1大、中检修结束后,在试车过程中,检修单位为交方,生产单位为接方,应严格按安全交接程序进行交接。
20.2交方应按“安全交接书”的内容对检修的各类设备(传动、静止)管线、电气、仪表存在的各类隐患和整改情况详细填写。
20.3机械动力部门应对下列检修内容予以检查确认:
20.3.1检查计划检修项目不应有缺项或漏项。
20.3.2检查各类设备检修项目,在质量上达到检修标准的确认。
20.3.3检查检修后的公用工程系统(水、电、汽、气)达到检修标准的确认。
20.3.4检查检修后的仪表、仪表联锁以及工艺报警值应准确无误。
20.4生产技术调度部门应对下列检修内容予以检查确认:
20.4.1对外管线盲板的拆除(加入)的检查和确认。
20.4.2基建、措施留头项目、工程项目完成后的物料管线安装位置及投料开车前状态检查和确认。
20.4.3公用工程系统按正常投运状态的检查确认。
20.4.4对各车间内部管线盲板的拆除(加入)的确认。
20.4.5对试车、系统开车程序的审查。
20.5安全防火部门应对下列检查项目内容予以检查确认:
20.5.1对安措项目的完成情况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审查。
20.5.2检查在检修前各类不安全因素的整改及落实情况。
20.5.3对检修后仍有遗留的隐患进行检查分析,并对其安全防范措施审查确认。
20.5.4安全消防措施、安全装置的检查确认。
20.6在上述程序完成后,交接双方签字交接。
20.7检修方案(检修任务书)应归口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