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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基本知识点归纳

 

房地产估价基本知识点归纳

1.房地产:

包括土地、建筑物及其他地上定着物,它是实物、权益和区位三者的综合体。

2.房地产的特征:

①不可移动;②独一无二;③寿命长久;④供给有限;⑤价值量大;⑥难以变现;⑦用途多样;⑧相互影响;⑨易受限制;⑩保值增值。

3.所谓变现能力是指在没有过多损失的条件下,将非现金资产转换为现金的能力。

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及在不同的房地产市场状况下,变现能力有所不同。

影响房地产变现能力的因素主要有:

①该宗房地产的通用性;②该房地产的独立使用性;③该房地产的价值大小;④该房地产的可分割转让性;⑤该房地产的开发程度;⑥该房地产的区位;⑦该类房地产的市场状况。

4.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土地,在上述三种分类的基础上,我国的土地按照利用现状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为12个一级类、57个二级类。

其中一级类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公开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建设用地的取得,实质是依法获取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方式有两种:

一是通过出让方式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是通过划拨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通过出让方式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

一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是通过协议出让方式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为70年,工业用地为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为50年。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5.按建设用地的开发程度,可分为生地、毛地、熟地。

生地:

指不具有城市基础设施的土地,如荒地、农地。

毛地:

指具有一定的城市基础设施,有待征收的房屋,尚未完成房屋拆迁补偿的土地。

熟地:

指具有较完善的城市基础设施且场地平整,能直接在其上建造建筑物的土地。

按照基础设施完备程度,熟地又可分为“三通一平”、“五通一平”、“七通一平”等的土地。

三通一平:

一般指通路、通水、通电和场地平整;

五通一平:

一般指具有了道路、供水、排水、电力、电信等基础设施条件以及场地平整;

七通一平:

一般指具有了道路、供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等基础设施条件以及场地平整;

建筑密度:

规划地块内各类建筑基底占地面积与地块面积之比;

建筑控制高度:

由室外明沟面或散水坡面量至建筑物主体最高点的垂直距离;

容积率:

规划地块内各类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之比,即: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土地面积

绿地率:

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规划地块面积的比率,即:

绿地率=绿地面积/土地面积

土地单价:

单位土地面积的土地价格,即:

土地单价=土地总价/土地面积;

楼面地价:

按照建筑面积均摊的土地价格;

楼面地价=土地总价/总建筑面积;

由此可得出楼面地价、土地单价、容积率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下:

楼面地价=土地单价/容积率

6.建筑物是最主要的土地定着物,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的建筑物即包括房屋,也包括构筑物。

狭义的建筑物主要指房屋,不包括构筑物。

房屋:

指有基础、墙、顶、门、窗、起到遮风避雨、保温隔热、抵御侵袭等作用,供人们居住、工作、学习、娱乐、储藏物品或进行其他活动的建筑物,一般是由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建筑设备(如给水、排水、采暖、通风与空调、燃气、电梯、电气等设备)等组成的空间场所。

构筑物:

指人们一般不直接在里面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物,如烟囱、水塔、水井、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

7.建筑结构:

是指建筑物中由承重构件(基础、墙体、柱、梁、楼板、屋架等)组成的体系。

一般分为:

①混凝土结构(其中主要为钢筋混凝土结构);②砖混结构;③砖木结构;④钢结构;⑤木结构;⑥空间结构等。

①钢混结构建筑:

其承重构件都是由钢筋混凝土构件构成,外墙、隔墙等围护结构则是由轻质砖或其他砌体组成。

是目前我国建筑工程中采用最多的一种建筑结构类型。

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的结构形式主要有:

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筒体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框架筒体结构和筒中筒结构等。

钢混结构建筑的特点是结构的适应性强、抗震性能好和耐用年限较长。

②砖混结构建筑:

主要由砖、石和钢筋混凝土等作为承重材料的建筑物。

其构造是砖墙、砖柱为竖向构件来承受竖向荷载,钢筋混凝土楼板、大梁、过梁、屋架等横向构件,搁置在墙、柱上,承受并传递楼面荷载。

其造价较低,是我国目前建造量较大的建筑。

但抗震性能较差,开间和进深的尺寸都受一定的限制,其层高也受到限制。

③砖木结构建筑:

主要是用砖石和木材建造并由砖石和木骨架共同承重的建筑物,其结构构造可以由木结构(梁和柱)承重,砖石砌筑成围护墙.也可以采用砖墙、砖柱承重的木屋架结构。

古建筑、解放前建造的城镇民居、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民用建筑,绝大多数为砖木结构建筑。

④钢结构建筑:

主要的承重构件采用钢材作为承重材料的建筑物称为钢结构建筑。

钢结构建筑建造成本较高,多用于超高层建筑和有大跨度要求的建筑物,如体育馆、大剧院、大跨度的特种工业厂房等。

8.层数和高度:

建筑物通常根据层数或总高度,分为低层建筑、多层建筑、中高层建筑、高层建筑和超高层建筑。

住宅通常是按照层数来划分:

1-3层为低层住宅;4-6层为多层住宅;7-9层为中高层住宅;10层以上(含10层)为高层住宅。

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物通常是按建筑总高度来划分的,总高度超过24米的为高层(但不包括总高度超过24米的单层建筑)。

建筑总高度超过100米的,不论是住宅还是公共建筑、综合性建筑,均称为超高层建筑。

层高和室内净高:

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室内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的垂直距离。

 

9.建筑物的寿命可分为自然寿命和经济寿命。

自然寿命(physicallife):

建筑物自竣工日期起至其主要结构构件和设备自然老化或损坏而不能保证建筑物安全使用之日止的时间。

经济寿命(economiclife):

建筑物对房地产价值有贡献的时间;具体是建筑物自竣工日期起至其对房地产价值不再有贡献之日止的时间。

建筑物的经济寿命短于自然寿命,它是由市场决定的,相同类型的建筑物在不同地区的经济寿命可能不同。

经济寿命具体可在建筑物自然寿命、设计寿命的基础上,根据建筑结构、工程质量、用途和维修养护情况,结合市场状况、周围环境、经营收益状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得出。

建筑物如果经过了翻修、改造等,其自然寿命和经济寿命都有可能得到延长。

10.房地产估价:

专业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当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估价目的:

估价结果的期望用途。

11.房地产评估的原则:

合法原则;最高最佳使用原则;估价时点原则;替代原则;公平原则。

其中:

最高最佳使用原则要求估价结果是在估价对象最高最佳利用下的价值.最高最佳利用是指法律上许可、技术上可能、经济上可行、经过充分合理的论证,使估价对象价值最大的一种最可能的利用。

替代原则要求评估结果不得明显偏离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正常价格。

在估价中,有许多情况下需要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

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是指所评估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应是在公开市场上最可能形成或成立的价格。

而所谓公开市场,是指一个竞争性的市场。

在该市场上交易各方进行交易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他们并且都掌握了必要的市场信息,有比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交易,对交易对象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

此外,市场交易条件公开并不具有排他性,即所有的市场主体都可以平等自由地参与交易。

12.房地产评估的基本方法:

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

此外还包括假设开发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

13.市场法是将估价对象与在估价时点近期交易的类似房地产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房地产的成交价格做适当的修正和调整,以此求取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适用的对象是具有交易性的房地产,适用的条件是在同一供求范围内存在着较多的类似房地产的交易。

计算公式:

待估房地产的价格=可比实例房地产价格×交易情况修正系数

×交易日期修正系数×区域因素修正系数×个别因素修正系数

操作步骤:

①搜集交易实例;②选取可比交易实例;③建立价格可比基础;④进行交易情况修正;⑤进行交易日期修正;⑥进行区域因素修正;⑦进行个别因素修正;⑧求取比准价格。

选取可比实例的要求:

①可比实例与估价对象处在同一地区或是处于同一供求范围内的类似地区;②可比实例与估价对象的用途相同;③可比实例与估价对象的规模相当;④可比实例与估价对象的档次相

当;⑤可比实例与估价对象的建筑结构相同;⑥可比实例与估价对象的权利性质相同;⑦可比实例的成交日期应与估价时点接近;⑧可比实例的交易类型应与估价目的吻合;⑨可比实例成交价格为正常价格或可修正为正常价格。

交易情况修正:

即排除交易行为中的特殊因素所造成的可比实例成交价格偏差,将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调整为正常价格。

特殊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下列方面:

①强迫出售或强迫购买的交

易;②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交易;③交易双方或某一方对交易对象或市场行情缺乏了解的交易;④急于出售或者购买的交易;⑤交易双方或某一方有特别动机或者特别偏好的交易;⑥相邻房地产的合并交易。

交易日期修正:

即将可比实例在其成交日期时的价格调整为评估基准日时的价格。

交易日期修正宜采用类似房地产的价格变动率或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在无类似房地产的价格变动率或变动指数的情况下,可根据当地房地产价格的变动情况和趋势作出判断并给予调整。

区域因素修正:

是将可比实例在其外部环境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评估对象外部环境状况下的价格。

即将构成可比实例与评估对象区域因素的各因子逐项进行比较,分析出由于区域因素不同所造成的价格差异,并确定修正系数。

区域因素修正的内容主要包括:

繁华程度,交通便捷程度,环境、景观,公共配套设施完备程度,城市规划限制等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

个别因素修正:

即将可比实例在其个体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评估对象个体状况下的价格。

进行个别因素修正时,应将构成可比实例与评估对象个别因素的各个因子逐项进行比较,分析得出由于个别因素不同所造成的价格差异,确定修正系数。

个别因素修正的内容主要包括:

新旧程度,装修,设施设备,平面布置,工程质量,建筑结构,楼层,朝向等。

注意事项:

①可比实例成交日期与估价时点相近,不宜超过一年(如市场比较稳定,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2年);②可比实例应对每项修正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调整不得超过20%,综合调整不得超过30%。

14.成本法是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新构建价格,然后扣除折旧,以此求取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成本法适用对象和条件:

只要是新近开发建设、可以假设重新开发建设或者计划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都可以采用成本法。

特别适用于:

①既无收益又很少发生交易的房地产;②单纯建筑物的估价;③房地产保险(包括投保和理赔)及其他损害赔偿的估价。

常用公式:

①评估值(积算价格)=重新购建价格-折旧

=重新构建价格×综合成新率

②新开发土地价格=取得待开发土地的成本+土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销售费用+开发利润

③新建房地价格=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成本+建筑物建造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销售费用+销售税费+开发利润

④旧房地价格=土地的重新取得价格或重新开发成本+建筑物的重新构建价格-建筑物的折旧

操作步骤:

①搜集有关房地产开发建设的成本、税费、利润等资料;②测算重新构建价格;③测算折旧或综合成新率;④求取积算价格。

重新构建价格可分为重置价格和重建价格两种。

重置价格:

是采用估价时点时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建筑设备和建筑技术等,按照估价时点时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建筑物具有同等效用的新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重建价格:

是采用与估价对象建筑物相同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建筑设备和建筑技术等,按照估价时点时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建筑物完全相同的新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大多数情况下,我们评估的是重置价格.

建筑物折旧的分类:

物质折旧:

是建筑物在实体方面的损耗所造成的损失(自然、使用、意外、延迟维修等)。

功能折旧:

是指建筑物成本效用的相对损失所引起的价值损失,它包括由于消费观念变更、设计更新、技术进步等原因导致建筑物在功能方面的相对残缺、落后或不适用所造成的价值损失;也包括建筑物功能过度充足所造成的失效成本

经济折旧:

是指建筑物本身以外的各种不利因素所造成的价值损失,包括供给过量、需求不足、自然环境恶化、环境污染、交通拥挤、城市规划改变、政府政策变化等。

建筑物折旧的求取方法:

年限法:

折旧=(建筑物重新构建价格-建筑物净残值)/建筑物经济寿命

=建筑物重新构建价格×(1-残值率)/建筑物经济寿命;

实际观察法:

估价人员在现场直接观察、分析、测算建筑物在物质、功能及经济方面的折旧因素所造成的折旧总额;

综合法:

同时运用年限法和实际观察法,采用加权算术平均法确定建筑物折旧的方法。

成新率的确定:

(1)对于价值大、重要的房屋建筑物采用综合成新率方法确定成新率,其计算公式为:

成新率=现场勘察成新率×60%+理论成新率×40%

其中:

理论成新率=(耐用年限–已使用年限)/耐用年限×100%;

现场勘察成新率:

将影响房屋成新程度的主要因素分为三部分、九大类别:

结构部分(基础、主体、屋盖)、装修部分(门窗、内外装修及其他)、设备部分(水、电、暖)。

通过对房屋建筑物造价中影响因素各占的比重,确定不同结构形式建筑各因素的标准分值,根据现场勘察实际情况确定各评估分值,根据此分值确定现场勘察成新率。

(2)对于单位价值小,结构相对简单的房屋建筑物,采用尚可使用年限法确定成新率,计算公式为:

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100%

成本法审查要点:

①应采用客观成本;②房地产的价格构成应合理,须防止虚构重置成本项目;③计算建筑物折旧时应考虑功能折旧与经济折旧;④建筑物耐用年限应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⑤该方法不适于评估建筑物过于老旧的房地产的价值。

15.收益法:

是预测估价对象的未来收益,然后将其转换为价值,以此求取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收益法的适用前提:

适用的对象是有收益或潜在收益的房地产,如写字楼、住宅(公寓)、商店、旅馆、餐馆、游乐场、加油站等。

适用的条件是房地产的收益和风险都能够较准确地量化。

收益法计算公式

(1).纯收益每年不变、收益年期为有限年的公式(最常用):

V=(a/r)×[1-1/(1+r)n]

式中:

V——房地产收益价格

a——房地产年纯收益

r——房地产折现率

n——未来可获收益年期

(2).纯收益每年不变、收益年期无限的公式:

V=a/r

收益法操作步骤:

①搜集并验证与估价对象未来预期收益有关的数据资料,如估价对象及其类似房地产收入、费用的数据资料;②预测估价对象未来的收益(如纯收益);③求取折现率;④选用适宜的收益法公式计算出收益价格。

纯收益的求取:

纯收益应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求取;

评估中采用的收入、运营费用或纯收益,除有租约限制的之外,都应采用正常客观的数据;

在求取纯收益时,应根据纯收益过去、现在、未来的变动情况及可获收益的年限,确定未来净收益流量,并判断该未来净收益流量的类型。

折现率:

又称资本化率,其本质是一种期望投资报酬率,是投资者在投资风险一定的情况下,对投资所期望的报酬率。

折现率由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报酬率组成。

无风险报酬率是指安全利率,而风险报酬率因区域、物业类型、投资者进入房地产市场不同而存在差异。

因此,不同地区、不同用途、不同时期的房地产,其折现率或资本化率不尽相同。

折现率的选取对评估结果影响很大。

确定折现率的三种方法:

累加法、市场提取法、投资报酬率排序插入法。

收益年期的确定:

对于单独土地和单独建筑物的评估,应分别根据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和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年限确定收益年限,选用相应的收益年限为有限年的公式进行计算;

对于土地与建筑物合一的评估对象,当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年限长于或等于土地剩余使用年限时,应根据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确定收益年限,选用相应的收益年限为有限年的公式进行计算;

对于土地与建筑物合一的评估对象,当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年限短于土地使用权年限时,可先根据建筑物的剩余经济寿命确定收益年限,选用相应的收益年限为有限年的公式进行计算,然后再加上土地使用年限超出建筑物经济寿命的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价值的折现值。

收益法审查注意事项:

对于带租约的房地产,应考虑租约期与非租约期的区别。

即在预测收益时,在租约有效期内以租约规定的租金带来的收益为依据,租赁期外的收益以客观收益为依据,分别测算并加和。

16.假设开发法:

又称为剩余法,是预测估价对象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和后续开发建设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然后将估价对象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减去后续开发建设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来求取估价对象价值的方法。

适用条件:

凡是具有开发或再开发潜力并且其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可采用市场法、收益法等方法求取的房地产,都适用假设开发法估价,包括可供开发建设的土地(包括生地、毛地、熟地,典型的是各种房地产开发用地)、在建工程(或称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可重新改造或改变用途的旧房(包括改建、扩建、重新装饰装修等。

如果是重建,则属于毛地的范畴)。

假设开发法操作步骤:

①调查待开发房地产的基本情况;②确定待开发房地产的最佳开发利用方式;③估算开发完成后的不地产总价;④估算后续开发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投资利息、税费和开发商合理利润;⑤确定待估房地产价格。

常用评估公式(以土地为例):

地价=开发完成后房地产总价–建筑开发费-专业费用-不可预见费-利息-租售费用-税金-开发商合理利润

上述参数的确定:

①开发完成后房地产总价:

对于预计出售的房地产,如商品房、工业厂房等,应按当时市场上同类用途、相同区域、同样结构的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采用市场比较法确定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总价。

对于预计出租的房地产,如准备长期持有的写字楼和商业房地产等,可根据当时市场上相近区域、同类用途、结构和装修条件房地产的租金水平和出租费用水平,采用市场比较法确定所开发房地产出租的纯收益,再采用收益还原法将出租纯收益转化为房地产总价。

②建筑开发费:

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工程费、建筑承包商利润及由发包商负担的建筑附属费用等,可通过当地同类建筑当前的平均或一般建筑费用来推算,也可采用建筑工程概预算的方法来估算。

建筑开发费往往通过总建筑面积和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计算出来。

③专业费用:

包括建筑设计费、工程概算费用等,一般采用建筑费用的一定比率估算。

④不可预见费:

为保证估价结果的安全性,往往预备有不可预见费,一般为总建筑费和专业费之和的2%--5%。

⑤利息:

即房地产开发的全部资本的融资成本。

房地产开发的资本包括地价款、建筑开发费、专业费和不可预见费等。

在确定利息额时,必须根据资本的投入额、各自在开发过程中所占用时间的长短和当时的贷款利率高低进行计算(开发建设周期是指从取得土地使用权一直到房地产全部销售或出租完毕的时间)。

⑥租售费用:

主要指用于建成后房地产销售或出租的中介代理费、市场营销广告费用、买卖手续费等,一般以房地产总价或租金的一定比例计算。

⑦税金:

主要指建成后房地产销售的营业税、印花税等,具体应根据当前政府的税收政策确定,一般以建成后房地产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

⑧开发商合理利润:

一般以房地产总价或预付资本的一定比例计算(按预付总资本的一定比例计算利润时,该比例常称为投资回报率),比例高低随地区和项目类型不同而有所不同。

假设开发法审查注意事项:

①必须有明确的规划条件;②要求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经济条件;③一般不能以估价时点的市场价格直接作为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

17.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是利用城镇基准地价和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等评估成果,按照替代原则,就待估宗地的区域条件和个别条件等与其所处区域的平均条件相比较,并对照修正系数表选取相应的修正系数对基准地价进行修正,进而求取待估宗地客观在估价期日价格的方法。

适用范围:

适用于完成基准地价评估城镇中的土地估价,即具备基准地价和相应修正体系成果的城镇中的土地估价。

评估公式:

Pi=P×(1+K)×D×Y×T

其中:

Pi-------估价对象修正后的地价;

P-------估价对象所在区域基准地价;

K-------因素修正系数;

D-------容积率修正系数;

Y-------使用年期修正系数;

T-------估价期日修正系数。

参数的确定:

P搜集政府有关部门的土地基准地价资料,查出评估对象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

K指容积率、期日、年期、用途之外的其它地价影响因素的综合修正系数。

参照当地基准地价体系中因素修正系数说明表,根据宗地各种因素情况确定每种因素的修正系数,使用下面公式测算宗地因素修正系数K:

K=∑ki

ki为第i种因素的修正系数。

D按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给定的宗地容积率D,查相应的当地基准地价体系中容积率修正系数表,确定容积率修正系数。

Y使用年期修正系数Y=[1-1/(1+r)n]/[1-1/(1+r)m]

式中:

r------土地还原利率

n------宗地剩余使用年限

m-----法定最高出让年限

T估价期日修正系数T=宗地估价期日地价指数/基准地价评估期日地价指数

注意:

由于在不同的城镇,基准地价的内涵、构成、表达方式不同,所以具体应调整的内容和方法也可能不同。

具体如:

基准地价是熟地价还是生地价(具体是几通一平),尤其是在城镇建成区内是否包含市政配套费、房屋拆迁费用;是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还是区片价的基准地价或路线价的基准地价;是用土地单价表示的,还是用楼面地价表示的;对应的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期限和容积率等。

18.《担保法》规定: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①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②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③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④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⑤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⑥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下财产不得抵押:

①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③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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