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8让法治的火种点燃我们成长的信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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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让法治的火种点燃我们成长的信念
让法治的火种,点燃我们成长的信念
各位领导、老师、同学们:
大家下午好!
今天,很高兴能参加我们学校的这个法制教育报告会。
对于给你们已经做过几次法制报告的我来说相信大家应该有所了解我就不再做介绍了。
今天我们举办这个法制教育报告会的目的就是要通过这个报告会,让同学们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少年。
本周一的升旗仪式上,尹主任通报了近期我校重大违纪人员的处理决定。
从中我们应该感受到,学校对于我们的“三大纪律”是零容忍的态度,有一起就处理一起绝不含糊。
希望同学们能珍惜少年时光、努力拼搏,做一个遵规守纪、谨慎自持、文明得体、志向远大、人格健全的合格中学生。
可能很多同学会想,你都给我们做过几次报告了,我们也知道你了,也就那一套,还能给我们讲出什么来。
注意有这种思想的同学一定要注意,轻敌是成功的大忌。
无论你多么了解对手都不要轻敌,因为在你轻敌念头升起时,失败的根源就已开始生根发芽,最终会给你带来难以接受的打击。
何况你对你的对手真正的了解多少那?
我今天不坐着,我要站着讲。
所以有刚才那种思想的同学注意了,之所以有这种思想是你个人思维习惯的定势,在想问题做事情时会不自觉的影响你的成功,所以我说的注意不是注意听我讲报告,因为认真听报告是你应该做的,我说的注意是是你认真听完我的报告后,你回去把你的这种思维定势想办法改过来,为你以后的成功打下良好的基础。
不好意思,职业病又犯了,说着说着就到了心理教育了,但我认为这种习惯还是改了的好。
言归正传,同学们应该都知道在政治上有一个热点“四个全面”: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从严治党。
新华网评论“四个全面”的提出,使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关键环节、重点领域、主攻方向更加清晰,内在逻辑更加严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总体框架更加完整,日臻成熟。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全面依法治国是我国领导集体的治国理政方略,法的重要性也不言而喻了,那么我想问下同学们,你对法了解多少?
“我国的法制宣传日是那一天?
”“法是怎么产生和发展的?
”“学法有什么用那?
”今天我们就带着这些问题进入我们的报告会。
今天,我主要讲五个问题:
一、法的产生与发展。
二、未成年人为什么必须学习法律知识?
三、“违法”“犯罪”的概念与区别。
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
五、未成年人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先讲一下法制宣传日的知识。
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12月4日,作为每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
在这一天中,部分民众可进法院参观。
以后大家一定要记住:
12月4日是我国法制宣传日。
一、法的产生和发展:
1、法的起源:
法和国家一样,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不灭的,而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
(1)原始社会:
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和法不存在,但是存在氏族,以及人们共同遵守的规则即习惯。
(2)奴隶社会:
私有制产生使得社会出现阶级对立,国家应运而生,原始习惯发展代表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则,即法。
(3)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从中可以看出,法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在我们国家谁是统治阶级啊?
对,人民。
我们是人民吗?
对,是。
所以说在我国法是为维护我们的。
没有了法制我们的生活将无法正常的运行。
举个再简单不过的例子,当我们在过马路的时候,如果没有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乱闯信号灯,你可以想象一下我们的交通会出现什么情况?
“红灯停、绿灯行、黄灯等一等”的规定你有没有铭记在心呢?
这虽然是一件小事,但却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而且对我们的生命安全也起到了保护作用,也能充分体现公民的素质和道德修养。
有的同学可能就说了,既然法是维护我们的利益的,为什么还要惩罚我?
这就是法的两面性,一方面维护人民的利益,另一方面又打击、惩罚违法犯罪。
所以法律是一把双刃剑,他既规范和约束我们的行为,同时也可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我们的保护伞和维护合法权益武器。
所以我们要从遵守学校的纪律做起,认真学习法律,增强法制意识,认真学习、贯彻和执行《学生手册》中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规范自己的行为。
2、中文"法"字的来源:
古代曾有神兽决狱的传说:
相传在很久很久以前,有一个部落联盟生息在黄河流域。
该部落联盟首领舜委任皋陶为司法官。
皋陶正直无私,执法公正,非常受人爱戴。
他在处理案件时,若有疑难,就令人牵出一头神兽,该神兽名廌,又名獬豸。
《异物志》说:
"东北荒中,有兽名獬,一角,性忠,见人斗,则触不直者;闻人论,则咋不正者。
"
汉代王充《论衡·是应》说:
"廌者,一角之羊也,情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
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斯盖天生一角圣兽,助狱为验。
"此兽似羊非羊,似牛非牛,似鹿非鹿,也有人说它同麒麟相像。
它的头上长着一支独角,锋利无比,故又俗称独角兽。
獬豸有分别罪与非罪的本能,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
见人争斗时,用它的一只角向无理、有罪的一方触去,是非曲直,立见分晓。
这就是中国古代的神明裁判。
--所谓神明裁判,就是借助于神的力量和方式来考验考察当事人,以确定其人是非曲直,判定有罪或无罪的原始审判方式。
神明裁判使诉讼裁决及其形式披上神圣的外衣,使人诚心信服。
中文法字,在西周金文中写作"灋",与其它汉字一样,是一个绝妙的意象丰富的象形文字。
汉代许慎《说文解字》说:
"灋,刑也。
平之如水,故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灋由三部分组成:
氵、廌、去。
氵,平坦之如水,一说喻示法象水一样平,是为公平、公正;一说将人犯置于水面凛去。
廌(音zhi),神兽。
《说文解字》说:
"解廌,兽也。
似山羊一角。
古者决讼,令触不直。
象形从豸者。
凡廌之属,皆从廌。
"《后汉书·舆服志》说:
"獬豸神羊,能别曲直。
"在这里,廌为图腾动物,一角之圣兽,代表正直、正义、公正,或说是正义之神(性直恶曲),具有审判功能、职能,能为人分清是非曲直、对错,助狱为验。
去,"人相违也"。
去即对不公正行为的惩罚。
一说判决把人驱逐出去,从原来的部落、氏族中驱逐出去,于水上凛去(古代之流刑),或交由神明判决,由神兽"触不直者去之。
"
在古代文献中,称法为刑,法与刑通用。
如夏朝之禹刑、商朝之汤刑、周朝之吕刑,春秋战国时期有刑书、刑鼎、竹刑。
魏相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改刑为法。
"刑,常也,法也。
""法,刑也。
"这里的刑,原为侀,出于井田,含有模范、秩序之意。
因此,以刑释法,表明模范遵守法律(秩序)。
刑,又指刑罚。
《盐铁论》:
"法者,刑罚也,所以禁暴止奸也。
古代中国法又往往与律通用,"律之与法,文虽有殊,其义不也。
"(《唐律疏义》)据史籍记载,商鞅变法,改法为律。
从此"律"字广泛使用,其频率高于法,中国古代法典大都称为律,如秦律、汉律、魏律、晋律、隋律、唐律、明律、清律,只有宋代称刑统,元朝称典章。
《说文解字》说:
"律,均布也"。
段玉裁注疏说:
"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
"管子说:
"律也,定分止争也。
"律原为音乐之音律,音乐只有遵守音律,才能和谐,否则杂乱无章。
均布是古代调整音律的工具,以正六音,木制,长七尺。
律后来引申为规则、有序,范天下之不一而一,成为规范所有人及其行为的准则,即规范天下千差万别的所有人所有事而趋于整齐划一(统一、协调)。
《史记?
律书》说:
"王者制事立法,物度有轨,壹于六律,六律为万事之根本焉。
"丘浚说:
"臣按律之名……凡度之长短、衡之轻重、量之多寡,莫不于此取止,律以着法,所以裁判群情,断定诸罪。
"(《大学衍义补》第120卷)
最早把"法"、"律"二字联在一起使用的是春秋时期的管仲,他说:
"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又据《史记》记载,秦始皇灭六国,"法令由一统",二世用赵高,早法令,"更为法律"。
(始皇本记)后来汉代晁错曾经说:
"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
"《后汉书》有"皋陶造法律"等说法。
但总的说来,"法"、"律"两字是分开使用的,直到清末民初是才被广泛使用。
除了上述几字与法字有关外,古代作为社会规范的"礼",也是法律,与法有一定的联系。
当然,礼不是诉诸刑罚的。
古代汉语中"法"的含义是复杂的多样的,其中最为主要的意义是:
(1)法象征着公正、正直、普遍、统一,是一种规范、规则、常规、模范、秩序。
(2)法具有公平的意义,是公平断讼的标准和基础。
(3)法是刑,是惩罚性的,是以刑罚为后盾的。
在西方语言中,LAW含有法、法律的语义的词更为复杂。
从语源来说,西方的“法”一词都来自拉丁文。
拉丁文的jus和lex,德文的recht和gesetz,法文的droit和loi,等等,其中jus、recht、droit均可翻译为法,同时又有权利、正义、公平、或规律、规则等内涵。
英语有law、norm、rule、act等词,其中law有规则、规律双重含义,加定冠词又有不同含义,Alaw指单个法律,Thelaw指整体法。
总的来说,西方法的词意的核心是正义(公平、公正),是正义的化身,其次是权利,再次是规则,人的权利之规则。
法律既保护人们正当权利,同时也惩治人的不正当行为的。
法律及其行使与暴力有关,但很显然,暴力本身不是法,暴力必须受制于法。
作为文化符号的语言,富有民族性。
中外法的词意的大异其趣,是不同的法律理念、精神、价值的体现,反映了中西民族精神的差异,反映了不同的法律文化及其传统。
现代人将“法”当成二人以上直至大到国际、中到国家、小到单位和家庭组织与成员共同遵守的原则、准则、规则、规矩、规章、法规、法律、宪法、公约、宪章的制度,有奖惩之别。
人是万物之灵,法是众灵之志。
人立法受法治,天经地义。
法大于人与众,是法的统治。
人脱法是不守人道,人违法是背叛同志。
人与法是相辅相成,人立法治己治他。
二、未成年人为什么要学习法律知识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日益突出,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在案件数量上急剧增加,而且犯罪成员在案犯总数中所占比例也大幅度上升,犯罪年龄相对提前。
仅从我县的实际来看,在办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中,盗窃案、抢劫、打架斗殴等案件居多,大部分行为人均表示,根本不知道其行为是犯罪行为。
我就举例来说吧:
杀人犯赵某仅12周岁,因向一女童索要一包方便面,遭拒绝,竟将她拖至水中溺死。
一初中生杨某,只因与同学几句不和,竟一气之下将该同学捅死。
事后,他竟无知的说:
“是他先来说我的,难道我错了吗?
”这看似触目惊心,其实也就是一时的冲动,竞酿成了如此大的悲剧。
法律是严明、公证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事后,他们才悔恨当时为什么那么冲动?
当时为什么不退一步呢?
退一步便能海阔天空。
白白浪费了自己的大好前程。
那同学们,你们在学校是否都能做到自律克己,遵纪守法呢?
开学来,通过师生的共同努力,大家都能感觉到走在校园内,同学们文明素质提高了,教室更干净了,公物财物损坏率降低了,基本的行为素质提高了,但我们校园内不文明的现象还是存在。
在课堂上,你的一些无意识小动作有可能会破坏教学秩序;你的一句与课堂无关的话,有可能会打乱大家的思绪,破坏学习的气氛。
在课下,你的一句脱口而出的脏话,就有可能损坏学校的整体形象;你的一个不经意的动作,有可能带来校园中的意外伤害事故。
在互联网的普及过程中,有一个现象值得关注,这就是网吧问题。
一些网吧的无序发展和惟利是图,衍生出暴力游戏、沉溺聊天、淫秽色情三个公害,成为"电子海洛因",我们学生自我保护的意识与能力很差,禁不住诱惑,不服从学校规定,违规进入网吧,从而引发出学生分心、家长伤心、教师烦心、社会担心的负面忧患。
不良网络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事例不胜枚举,在此不一一例举。
因此,未成年人必须加强自身法律知识的学习,通过学习法律知识使自己了解什么是违法和犯罪,哪些行为构成违法与犯罪(也就是要使自己明白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同时,知道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违法”“犯罪”的概念与区别
违法和犯罪这两个词,同学们一定不会陌生,但是它们的联系和区别同学们可能不是很了解。
根据办案调查的情况分析,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未成年人对法律的无知。
什么是违法呢?
我们通常所讲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中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即: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上述列举的行为中,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这一行为希望同学们引起注意,同学们可能会对此不以为然,但这也是违法行为;还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在学校也是时常发生的,据我们了解,一些高年级的同学会向低年级的同学强行索要钱财,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同学们不要害怕,要敢于检举揭发,同这些违法行为作斗争。
那么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处理呢?
一方面对违法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一般由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如果未成年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
什么是犯罪呢?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还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他们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们对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
在这里,我给同学们举个案例:
在乌桥村发生一起案件,外来民工学校的五名同学相约到田野里玩,遇到天下雨,于是一起到一家厂里躲雨。
当他们看见这家厂里闲置的电机时,便回家拿来手钳、改刀、扳手等工具,将电机撬烂,把里面的铜线取出拿去卖掉,后来被公安机关查获。
在这起案件中,三名嫌疑人刚满十五岁不满十六岁,另外两名同学更是才只有九岁。
同学们说,他们的行为够没构成犯罪?
很显然,他们五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按照刑法应该被刑事拘留,甚至会被判刑。
虽然从轻处罚,但是在他们的人生道路上将会永远的留下一条犯罪记录,如果今后他们想靠大学或是到部队当兵,或者到公司上班,都会受到很大的限制。
同时他们的父母将会代替他们赔偿别人的损失。
同学们:
违法犯罪所造成的危害是什么?
我们姑且不谈犯罪给社会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就拿嫌疑犯来讲,他们的父母,辛苦半辈子,含辛茹苦抚养成人为了什么?
是望子成龙啊,这下可好这条龙飞到监狱去了,他们的心在流血啊。
而最主要的是对他们自己的伤害,理想前途没有了,人格尊严没有了,自由生活没有了,当他们失去自由,才知道自由的可贵,失去了生活才知道生活的美好,失去了生命才知道生命的价值。
面对着铁窗电网警卫,他们想到的是迟到的后悔和深深的忏悔。
对于生命我还想举个例子。
中学生胡某在网吧玩一种用刀捅人的暴力游戏,也就是我们常听到的网络用词pk,由于技术欠佳,每次都被别人捅倒,在一旁的一名少年也在玩同一种游戏,忍不住对其冷嘲热讽。
在网络上杀红了眼的胡某当即火冒三丈,抽出随身携带的半尺长的尖刀捅向少年的胸口,导致该少年当场死亡。
而胡某仍旧沉浸在暴力游戏中,直到警方赶到才如梦初醒。
还问:
“我是不是杀了人了,我会不会坐牢?
”从这个案例不难看出,胡某已沉浸在暴力游戏中失去理智,分不清虚拟网络和现实世界了。
有些玩过游戏的同学可能知道,在游戏中的人物一般都有好几条命,死了之后还可以重新活过来。
这些错误的引导使沉迷于网络游戏的青少年往往并不理解生命的可贵性。
我们要知道,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人一旦死了,即便你有多后悔自己的行为,生命都只有一次,所以同学们一定要处事冷静,珍惜我们自己的生命,同时也珍惜他人的生命。
同学们!
健康现在,才可能幸福未来。
我们一定要充分利用这段人生中的“黄金时代”,努力汲取人类文明的精华,充实我们的头脑,健全我们的心灵,遵纪守法,文明修身。
我们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自觉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逐步培养法律素质,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我们要善于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自觉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我们要热心宣传法律法规,以正确的法制观念去影响身边的人,带动周围的人,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希望同学们严于律己,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在学会学习、学会生活、学会健体、学会创新的同时学会自我保护。
学法用法,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让“法制”扎根我们心中!
我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室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你这一逞强就有可能将自己玩进牢房。
所以在这里我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什么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方,同学们千万不要进去,因为那种地方很容易接触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从办案的实践中发现很多这样的案例:
有些平时表现较好的学生,就是由于在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结识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后就被带坏,最后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前段日子在我们镇上刚宣判了一起案件,两名主要嫌疑人一个被判无期徒刑,一个被判了12年。
其实他们也就是为了生活中的一点小矛盾几句话和对方过不去,就咽不下这口气,一定要去出头。
结果一刀下去就将对放的生命结束了,自己的一生也给葬送了。
被判无期的那名嫌疑人也就20岁左右,比同学门也大不了多少啊。
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
总得讲: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来自家庭的,有来自社会的,但其中最主要的是我们的个人原因:
一些中学生法律意识浅薄,在做事之前不考虑后果,只是盲目的去尝试;一些中学生不爱学习,整天混迹于社会,看他人消费,心理不平衡而去偷去抢,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有的不管家庭经济条件和父母的承受能力,盲目地攀比,比派头,比阔气,结果做了不该做的事情;有的讲哥们义气,为了不伤害朋友之间的感情,不管是非、不分对错的去帮忙。
具体来讲:
1.以自我为中心的意识强,社会责任意识差。
多数青少年犯原在家庭中是“小皇帝”,长期生活在“大家围着转”的家庭环境里,家长对其处于服从地位,千方百计地满足他们的各种愿望和要求,结果使他们逐渐形成了以自我为中心的意识,为所欲为,十分任性,自私、贪婪和霸道。
他们只注重自己的享受,只想自己吃得好、穿得好、用得好、玩得好,却不顾及他人或社会的利益,更别说什么社会的责任,为社会做什么有益的事,什么扶危济困,见义勇为,爱心,都与已无关。
这种人崇尚金钱,追求自身利益,追求高消费,争强好胜而缺乏进取精神,甚至为了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
2.独立意识强,承受挫折能力差。
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大多一帆风顺,受到家庭的过度保护,始终被别人围着、护着、捧着,想独立,想自己做主做些事情,想自己主宰世界,但他们从未尝过“逆境”滋味,不知道世事的艰难。
在日常生活中,他们不能控制自己的不良行为习惯,甚至不能应付一些较小的挫折,心理承受力非常脆弱。
他们在遇到挫折时,往往表现出过分的失望、焦虑、沮丧情绪,甚至意志消沉,自暴自弃,不能客观地分析自己原因和客观情况,使挫折的负面影响在其身上表现得非常明显,在不良刺激的诱惑或社会上不法分子教唆下,萌发违法犯罪的忥头,走上犯罪道路。
3.情感丰富,自我控制能力差。
现在的青少年大多是独生子女,无兄弟姐妹,他们在父母的过度呵护和严格的监控下,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紧张的学习,他们渴望朋友,渴望交流,渴望了解社会,接触社会,但由于他们辨别是非能力不足,自我控制能力差,感情易冲动,敢爱敢恨,敢做敢为,在日常生活中常交上一些“情所意合”、够哥们、讲义气的朋友,在他们的熏陶下,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偏差,他们讲究吃喝玩乐,追求享受,他们只关注自己的需要,很少考虑别人的感受和社会的利益。
当自己得不到别人尊重、自己的需要得不到满足时,便相互对立,仇恨,大打出手,甚至报复、伤害、故意杀人犯罪。
4.模仿能力强,辨别是非能力差。
多数未成年独生子女自我意识较强,在社会交往中具有探索未知、学习新鲜事物,模仿他人行为的求知欲,但由于他们年幼,缺乏是非辨别能力,把坏的当成好的,把腐朽当作神奇。
把打架当成勇敢,把酗酒当作豪爽,把一起干坏事当作义气,把挥霍当作潇洒,把吸毒涉黄当作探索。
这些人极易被社会上存心不良的人拉下水,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5.好逸恶劳心理突出,吃苦耐劳艰苦创业精神差。
多数青少年从小生长在“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优越家庭环境里,许多父母过分娇惯溺爱和迁就子女,尽可能多地给子女钱,供其挥霍,他们不知父母的艰辛,不知挣钱的不易,不知节俭,不知创业的艰难。
养成了坐享其成,好吃懒做、自私任性、冷酷残忍、乖戾蛮横、脾气暴躁,以及鄙视劳动、厌恶劳动的不良品格。
他们随着年龄的逐渐增大,他们的物质享乐欲望不断膨胀,他们赖以生活的经济来源,不能满足他们贪得无厌的需要时,便会铤而走险,就会用违法犯罪行为去维护好逸恶劳的习惯,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五、未成年人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的规定,未成人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
实践证明未成年人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费更大的力气,因此,未成年人就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遵重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
“德行的实现是由行为构成,而不是文字。
无数事例表明,走向事业辉煌,开创成功人生的关键在于高尚的情操、文明的内涵。
代表民族未来的我们,需要学习和继承的东西太多,然而最基本的问题是:
我们究竟要以怎样的精神风貌,何等的思想品质去接过人类文明的接力棒。
我想,作为中学生,不求于国于家,至少我们每一个人心中都应该竖起一面属于自己的仪容镜,在举手投足之间,谨慎自持,文明得体。
举手投足之间,表现的是数字,彰显的是风采。
广岛亚运会会场上六万人无一废纸的例子犹在眼前,韩国学生对中国留学生交待的“用牙刷讲文明”的话语还萦绕在耳边,新加坡草坯上“请勿践踏”的中文标语越发地触目惊心。
曾几何时,泱泱大国,谦谦风范的炎黄子孙在我们邻国的眼中变得如此丑陋?
张狂的发型,拿在手中的校服,随地丢弃的食品袋,甚至课上的出言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