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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协议海南产权交易所

海南省农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增资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

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思涛

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115号海垦国际金融中心42层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目标公司:

海南省农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羊博锴

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金垦路58号

本协议由甲方、乙方以及目标公司于2018年___月___日签订于海南省海口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为海南省政府直属国有独资企业,于2015年12月根据中央、国务院和海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文件精神,在原海南省农垦总局、海南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基础上组建成立,承接海南农垦经营性国有资产权益。

是目标公司增资前的全资股东。

2、目标公司增资前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增资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7亿元,甲方实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亿元,尚有人民币0.47亿元未实缴到位。

根据海南省国资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知》(编号:

________________,详见“附件一”),目标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增发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万元,并于2018年____月____日就本次增资扩股交易委托海南产权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平台遴选投资方。

3、根据海南立信天涯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书》)及海南省国资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知》,纳入本次增资扩股交易的目标公司净资产值为人民币73,160.73万元。

4、乙方为注册地在_________的非国有出资企业。

乙方或控股子公司具备优于目标公司现有的各项工程建设资质,同时拥有可支持目标公司拓展业务范围的其他工程专业资质能力及资源。

乙方在近三年作为控股发起人成功运作下属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首资募股上市。

具备目标公司增资扩股拟引入优质投资方的各项条件要求。

5、通过多轮遴选的公开交易程序,乙方中选为目标公司本次混改增资扩股的投资方。

《成交确认书》编号列________(详见“附件二”)。

甲、乙双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海南省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流程的通知》、《关于批准海南省农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以及公开交易文件之规定,经友好协商,基于平等互利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

在本协议(包括前述鉴于条款)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定义如下:

1.1本协议:

指甲、乙双方于签署日签署的本《增资协议》,包括该协议之任何附件。

1.2签署日:

指2018年____月____日。

1.3目标公司:

本次增资指向的目标公司,即海垦建工集团。

1.4增资:

指经公开交易程序确定,由乙方按照中选成交报价金额,认购目标公司增发的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注册资本,成为目标公司股东的行为。

1.5审批机构批准: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审批机构对按本协议进行的以下交易及事项的所需批准:

(a)公司增资;(b)公司章程的修改;(c)本协议项下其他需审批的事项;

1.6公司重大决策:

目标公司在资产、负债、对外投资、业务、经营、人员和重大交易等与公司正常经营有关方面做出决策或处置的行为。

1.7相关合同:

指由目标公司作为合同主体一方签署的,与目标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有关的全部合同、协议、承诺、通知及其任何形式的补充修订等法律文件。

1.8基准日:

指为本次增资进行相应的资产评估和审计而确定的基准日,即2017年12月31日。

1.9资产评估报告:

指由海南立信天涯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1.10税收:

所有任何形式的税款、税项、税收及征收,不论是中央或地方政府或机关的征收;在不限于以上所述的广义的前提下,亦包括:

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销售税、利息税、物业税、土地使用费、进出口关税、印花税及与任何税项征收或追讨有关之罚款、附加费、利息及收费。

1.11变更登记完成日:

指目标公司根据本协议约定增资事宜,完成公司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之日。

1.12甲方下属企业:

指由甲方直接或间接出资,由甲方实质上享有投资者权益的甲方各层级子公司或企业。

第二条增资

2.1根据____________号《成交确认书》,乙方享有按照中选成交确认金额向目标公司进行增资,成为目标公司股东,与甲方共同经营管理目标公司的权利及义务。

2.2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目标公司投入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增资款,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

其中,人民币16,045.1万元作为新增注册资本,剩余款项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列入目标公司资本公积。

增资后,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32,745.1万元,其中甲方出资人民币16,700万元,持有目标公司51%股权;乙方出资人民币16,045.1万元,持有目标公司49%股权。

2.3乙方应在完成增资事宜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实缴到位增资款人民币2亿元,剩余增资款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年内根据目标公司的发展需求实缴到位,逾期未实缴到位的,未实缴方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4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共同办理本次增资涉及的各项企业行政登记变更手续。

目标公司应当将乙方补充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之中,并在乙方出资到位后,向乙方签发出资证明。

2.5本次增资扩股事宜经工商变更登记后,依照双方股权比例,享有目标公司各项股东权益、承担股东义务。

其中,目标公司利润分配、再增资认购、剩余资产分配等股东权益,原则上应按照股权比例享有。

第三条目标公司发展目标

3.1甲、乙双方应当充分利用各自优势资源,优化目标公司经营管理,提升目标公司的业务拓展及经营能力。

大力开拓国内、外工程承包市场,开展国内、外工程承包业务。

提升综合竞争力,推动目标公司实现跨越式发展。

3.2目标公司在后续发展过程中,拟在取得相应资质的基础上,增加公路、桥梁、高速公路工程,环保工程、河湖整理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施工或工程总承包等经营范围内容。

3.3进一步培育核心竞争力,将目标公司发展成为以土地资源为为核心、集资源获取、土地一级开发、产业规划、设计、施工、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物业租赁经营、金融服务、土地经营为一体的大型开发运营商平台。

3.4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向目标公司导入先进的管理机制。

完善人力资源体系,构建人才队伍,培养企业建设运营服务能力,完成向建设运营商的转型。

推动目标公司实施“走出去”战略,实现“走出农垦、覆盖海南、辐射全国、面向国际”的战略目标,做强做大目标公司,并最终实现挂牌上市。

第四条管理结构与运营机制

4.1增资后,目标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管理科学、经营灵活”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由党委会、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及经营职能部门组成目标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4.2党委会

4.2.1目标公司设立党委会。

党委会设委员____名,由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高管人员担任(党组织的设置、党委委员的任免由甲方党委决定)。

目标公司董事长兼任党委书记。

4.2.2目标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党委会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支持、监督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目标公司后续重大决策事项,均需通报党委会,充分听取党委会意见,相关决策会议均应有党委会代表成员参与。

4.3股东会

4.3.1增资扩股后,目标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甲、乙双方组成。

股东会是项目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并形成相应的决议:

(1)修改公司的经营方针;

(2)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修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批准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以公司资产为项目融资提供担保进行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4.3.2目标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4.3.3目标公司股东会议的召集及主持程序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双方股东一致同意的事项可通过书面形式形成股东会决议而不召开股东会议。

4.3.4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余依法应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4董事会

4.4.1增资后,目标公司董事会人数为5人,其中,2名董事由甲方提名、股东会选举产生,2名董事由乙方提名、股东会选举产生,外聘董事1名,由双方共同推荐,股东会选举产生(如增资后暂未明确适格人选,该董事名额暂由______方提名)。

目标公司董事长(董事长为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甲方提名人员担任,目标公司设副董事长一名由乙方提名人员担任。

4.4.2目标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述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执行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4.4.3董事会议的召集及主持程序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全体董事一致同意的事项可通过书面形式形成董事会决议而不召开董事会议。

4.4.4董事会会议必须有3名以上,且均有双方提名的董事参加方能召开,否则该董事会决议无效。

董事会所议事项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由全体董事人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4.5总经理

4.5.1目标公司设总经理,由乙方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4.5.2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6监事会

4.6.1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其中甲、乙双方代表各一名,另一名为职工监事。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4.6.2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设立,对董事会、经理层成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4.6.3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4.7对上述具体职务的人员安排,甲、乙双方均应在目标公司增资后的第一次股东、董事会议中确定。

4.8经营职能部门

4.8.1目标公司应按照“强总部”、“扁平化”的管理架构,设置符合产业发展布局的精干经营管理职能部门。

4.8.2目标公司增资后,行政及党群部门的负责人以甲方指派。

增资初期的经营部门负责人以乙方择优委派为主,部门员工以甲方择优留任为主,过渡期后可全面市场化择优聘用。

4.8.3目标公司实行现代化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其中,目标公司财务总监由甲方推荐,总经理提请聘任。

财务副总监及出纳由乙方推荐人员担任。

4.9乙方应充分利用自身商业资源及经营管理经验,协助目标公司制订明确的企业发展思路和转换机制方案,加快技术进步,加强内部管理,积极引入职业经理人制度、服务专业外包制度,提高市场竞争力。

4.10考虑到双方各自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及优势。

双方确认,在目标公司增资完成后。

由甲方主导目标公司的党建、企业法制文化建设、职工人事管理、纪律监督等方面工作。

乙方主导公司商务运营、项目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融资运作方面工作。

目标公司财务管理由双方结合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现代企业法人管治机制优化共管。

4.10.1双方确认,将根据上款所述分工机制促使各自提名的目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不违反国家及地方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就相关方面决议事项采取一致行动。

4.11为提高目标公司经营决策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市场竞争力。

双方确认,由目标公司董事会参照地方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结合公司业务实际情况,指定目标公司管理层及各经营职能部门对外合作决策(包括但不限于采购货物、服务,经济合作等)的标的金额权限标准,简化原有的企业审批流程。

第五条后续增资及追加投资

5.1如若因实际经营发展需要,目标公司需进行再次增资的,甲、乙双方均有权按照股权比例认缴增资,不再另行启动公开交易程序。

5.2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依据海南省国资委审核意见向目标公司注入资产追加投资的,乙方应当按照资产评估价值,按照股权比例等比增加货币投资。

第六条股权转让

6.1双方确认,自变更登记完成日起____年内,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双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

也不得就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设置质押、抵押等任何第三方权利。

6.2上述期限届满后,双方可根据实际融资管理需要,对外转让目标公司股权。

6.3双方向第三方转让目标公司股权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具备优秀的资产经营实力。

6.4乙方对外转让目标公司股权的,同等条件下,甲方拥有优先受让权。

甲方对外转让目标公司股权的,应依法定程序处理,乙方有权参与甲方股权转让方案的制订。

6.5除获得国资主管部门同意外,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后,原则上应当保持甲方在目标公司的控股地位。

第七条资产及债权、债务及职工安置特别约定

7.1双方确认,甲方对其下属企业在本协议签订前结欠目标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如目标公司尚有结欠甲方债务的,可直接进行抵销,作平账处理。

7.2本协议签订之前,纳入本次增资交易范围内的目标公司评估资产如存在权益不实、缺损情况的,导致相关资产实际权益不足其评估价值的。

该等资产实际价值的缺损由甲方负责补足。

其中,甲方可直接以货币方式直接补足评估资产的缺损额;或由股东会商议一致选定的甲方名下资产作价注入目标公司予以补足。

7.2.1若作价资产评估价值超过缺损额的,乙方应当按照在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同比增加货币投资。

7.3乙方承诺在甲方按照本协议7.2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的前提下,不再对甲方及目标公司主张或有资产瑕疵的其他违约赔偿责任。

7.4经批准未纳入本次增资交易的目标公司名下资产从目标公司剥离。

7.5甲方享有投资者权益,且需目标公司托管的下属各层级企业,经各方另行商定托管事宜后,由甲方和目标公司另行签署《托管协议》。

7.6未经双方同意,目标公司的资产不应以任何方式进行无偿划转、置换或进行任何其他有损目标公司资产的处置。

7.7鉴于本次增资扩股后仍由甲方即国有企业控股,故关于职工安置问题,不涉及职工身份转换、安置。

第八条费用与税收

8.1在本次增资扩股事宜中所发生的一切应由各方共同或公司缴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审计费、评估费、交易费、律师费、工商登记变更费等)由目标公司承担。

8.2因本次目标公司增资涉及的税负(如有),由双方及目标公司依法各自承担。

第九条声明与保证

9.1双方声明与保证

9.1.1双方均为是依照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其目前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9.1.2双方均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并且与其目前于其他合作协议项下承担的业务没有冲突,也不会导致对其现行有效之行政批准文件、公司章程或类似文件的违反;

9.1.3双方已就参与本次增资事项依照其现行有效之公司章程或类似文件作出合法、有效的决议或取得有效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9.2甲方声明与保证

9.2.1目标公司是依照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并有权以其目前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9.2.2目标公司至今不存在任何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第三方提出的索赔要求,或不存在公司以审慎之方式应该察觉到的潜在的任何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第三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如与该项保证不符的,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约定执行;

9.2.3目标公司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完成增资之日期间内,目标公司在资产、负债、对外投资、业务、经营、人员和重大交易、纳税等方面,与本协议签署日相比不会发生对目标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后果的重大变化;

9.2.4在法律、法规、政策及上级主管部门允许及批准的前提下,向目标公司提供资产注入,项目授权,协调并批准子公司之间资源、项目合作等支持、扶持措施。

9.2.5在目标公司实现现代企业管理机制,许可目标公司董事会及经营职能部门在合法前提下的相关经营决策管理行为。

9.3乙方声明与保证

9.3.1将根据本协议约定,妥善及时履行出资人义务。

9.3.2利用自身商业、技术资源,向目标公司导入先进企业管理机制,给予项目公司充分的资质、技术支持。

协助项目公司提升经营能力、融资能力、人力资源、资质条件、技术水平,拓展目标公司业务范围。

9.3.3将目标公司作为在海南省范围内承揽房屋建筑工程及房地产开发投资相关业务的唯一主体(目标公司放弃参与或资质不符的项目除外)。

第十条保密

10.1本协议任何一方对从其它方获得的有关该方业务、财务状况及其它保密事项与专有资料(以下简称“保密资料”)应当予以保密;除对履行其工作职责而需知道上述保密资料的本方雇员外,不得向任何人或实体透露保密资料。

10.2上述第10.1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下述资料:

10.2.1能够证明在披露方作为保密资料向接受方披露前已为接受方所知的资料;

10.2.2非因接受方违反本协议而为公众所知悉的资料;

10.2.3接受方从对该资料不承担任何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资料。

10.3各方均将制定规章制度,以使其本身及其关联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其它雇员同样遵守本条所述的保密义务。

10.4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

10.4.1把资料透露给任何关联公司、贷款人或财务筹资代理机构、双方可能聘请的雇员和顾问或一方预期向之转让其在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的任何第三方;但在这种情况下,只应向有合理的业务需要知道该等资料的人或实体透露该等资料,并且这些人或实体应首先以书面形式承诺保守该等资料的保密性。

10.4.2在法律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把资料透露给任何政府或任何有关机构或部门。

但是,被要求作出上述透露的一方应在进行上述透露前把该要求及其条款通知其它方。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及陈述与保证事项的,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赔偿责任的范围限定在法律允许的、相当于因违约而给其它方所造成的全部实际损失。

第十二条协议解除

12.1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严重地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责任、义务及/或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声明、保证与事实不符或有误导成份,对方有权单方解除及终止本协议,并免于承担任何责任。

12.2因甲方违约导致本协议解除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第11.1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后,按照乙方已实际投入目标公司的资金+自实际投入之日起的资金成本(按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收购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

乙方退出目标公司经营。

12.3因乙方违约导致本协议解除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11.1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后,按照乙方已实际投入目标公司的资金收购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乙方退出目标公司经营。

12.4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协议解除的,甲方按照乙方已实际投入目标公司的资金收购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乙方退出目标公司经营。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一方所能合理控制的范围,在受影响方加以合理的注意之下仍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13.2在本协议生效期间,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如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应于[48]小时内将事件的有关情况通知给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日内,提供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证明文件,并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的详细情况,及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可以延期履行协议,对方无权要求损害赔偿。

13.3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双方应根据实际履行能力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协议仍不具备履行条件的,双方均可向对发出解除的通知,在该通知送达对方时,本协议自动解除。

第十四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4.1凡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各方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如果该项争议在开始协商后六十(60)日内未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通过仲裁解决。

14.2本协议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14.3在争议诉讼过程中,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第十五条通知与送达

双方按以下任何一种约定方式向对方发送通知及相关文件的,视为有效送达(其中,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发送的,自寄出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视为送达;其他方式发送的,视为即时送达):

15.1甲方联系方式:

(1)邮寄地址:

(2)电子邮箱:

(3)传真号码:

15.2乙方联系方式:

(1)邮寄地址:

(2)电子邮箱:

(3)传真号码:

15.3任何乙方变更送达方式的,应当书面告知对方,否则应当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不利责任。

第十六条附则

16.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及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报甲、乙双方股东会(或出资人)批准后生效。

16.2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合同法》、《公司法》规定执行。

或由双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6.3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4本协议生效后,根据本协议约定事项,修改项目公司《章程》,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6.5公司《章程》规定未尽事项,以本协议及双方之间另行签署的生效约定执行。

16.6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份,其他份由目标公司存执,以备办理有关事宜之需。

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海南省农垦建工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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