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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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指引
广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指引
(征求公众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为方便我市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和广东省居住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须知。
一、居住登记
(一)登记对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的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穗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
(二)受理机构和申报方式。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的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可到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窗口申报,也可通过广东省公安厅人口自助申报系统或者各类自助申报的移动终端进行申报。
(三)所需材料。
1.申请表。
如实填写《广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表》。
2.身份证明。
申报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代申报居住登记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居住证明。
居住地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申报人相片。
申报人在具有相关照相资质的照相馆拍摄取得的居住证相片回执,或者工作人员通过居民身份证读取芯片相片信息。
(四)登记。
经审核,提供材料真实有效,符合要求的,当场打印发放《广州市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凭证》,回执正联交申报人,回执副联经申报人签名确认后交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
流动人口未能提供居住地住址证明材料的,工作人员应当核实情况,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居住信息并打印发放《广州市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凭证》。
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
对于自助申报的,经工作人员核实,符合登记条件的,在补充居住登记有关信息后,打印并告知申报人领取《广州市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凭证》。
回执上的登记日期以自助申报系统或终端登记日期为准。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后,其在省内其他市(地区)的居住信息将被注销,如已领取广东省居住证的,注销其居住证信息。
流动人口办理新的居住登记后,在穗原居住地址的居住信息将被注销。
如在穗已领取广东省居住证的,注销其居住证信息。
(五)居住登记凭证补打。
流动人口丢失居住登记凭证的,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到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申请补打。
二、居住证申领
(一)申领居住证条件和申领机构。
在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可以依规定到实际居住地的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申领居住证。
持人才绿卡、连续就读的学生不需要居住登记满半年,可直接登记后申领居住证。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二)受理申请所需材料。
1.申请表。
如实填写《广东省居住证业务申办表》。
2.身份证明。
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报人相片。
申报人在具有相关照相资质的照相馆拍摄取得的居住证相片回执,或者工作人员通过居民身份证读取芯片相片信息。
4.居住登记凭证。
《广州市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凭证》。
5.居住证明。
根据申请事由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证明材料之一的原件及复印件。
证明材料须准确表述居住证申办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居住地址、在居住地居住(或就业、就读)半年以上等方面的情况。
证明材料种类如下:
(1)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
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宾馆旅店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或者屋主与借住人签订的借住手续证明。
(2)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包括:
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或者在居住地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3)连续就读证明包括:
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学生,其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三)办证程序和时限。
对符合条件办理居住证的,打印《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给申领人,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给居住证。
申领人接到领取证件的通知后,凭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到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领取居住证。
他人代领的,还需交验代领人的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核验身份证件和《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无误后发放证件,收回《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
申请人通过快递方式领取居住证的,制证单位或受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将居住证快递给申领人。
三、居住证签注
(一)签注对象和受理机构。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和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之一,到居住地的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办理签注手续。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居住证签注。
(二)所需材料。
1.居住证。
广东省居住证。
2.申请表。
如实填写《广东省居住证业务申办表》。
3.身份证明。
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居住证明。
根据申请事由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证明材料之一的原件及复印件。
证明材料应当准确表述居住证申办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居住地址、在居住地居住(或就业、就读)半年以上等方面的情况。
证明材料种类如下:
(1)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
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宾馆旅店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或者屋主与借住人签订的借住手续证明。
(2)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包括:
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居住地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3)连续就读证明包括:
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学生,其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三)签注流程。
1.受理。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登记信息有效并连续居住登记时间满半年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正常的,居住地址不变或居住地址本地市范围内已变更,予以办理居住证签注。
经核查或经申报已注销在居住证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信息,半年内在居住地又重新办理居住登记,并且在居住地居住登记时间累计超过半年的,可当场受理签注居住证。
在居住地未办理居住登记的,或在居住地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信息已被注销且超过半年以上的,需办理(或重新办理)居住登记,从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在居住地居住登记时间满半年后,方可受理签注居住证。
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其补充材料。
2.擦写。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擦写居住证有效期限,居住证有效期起始日期为办理签注之日。
签注手续应当场办理,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居住证持证人居住年限计算问题。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1.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2016年1月1日后办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在穗有效居住年限按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居住证(或签注)的有效期限累计计算。
2.2016年1月1日前办理居住证,根据2010年起施行的《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穗有效居住年限按在广州市范围内办理居住证(或签注)的有效期限连续计算。
3.2010年1月1日前办理《广州市暂住证》,暂住证持有人的在穗有效居住年限按广州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登记的广州市暂住证办理期限累计计算。
四、补领、换领居住证
(一)办理对象。
1.补领。
遗失居住证的。
2.换领。
居住证损坏或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相片等6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的。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请补领、换领居住证。
(二)所需材料。
1.如实填写《广东省居住证业务申办表》。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属居住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换领的,提交有关项目变更、更正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程序和时限。
1.受理。
(1)核实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信息是否有效。
经核实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信息有效,予以办理;经核查或经申报已注销居住登记信息,重新办理居住登记,居住登记满半年后申领居住证;居住登记信息有效,居住证信息无效的,按申领或签注居住证流程办理。
(2)收取工本费。
受理后,按规定收取20元工本费,并发放行政事业收据。
(3)发放凭证。
打印发放《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
2.对符合条件办理补领、换领居住证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给居住证。
3.领取证件。
申领人接到领取证件的通知后,凭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到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领取居住证。
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核验身份证件和《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无误后发放证件,收回《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
他人代领的,还需交验代领人的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人通过快递方式领取居住证的,制证单位或受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将居住证快递给申领人。
五、注销居住登记信息和注销居住证信息
对于主动申报或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离开原居住地址的流动人口,经核查属实的,工作人员在信息系统中注销其居住登记信息及居住证信息。
(一)注销对象。
1.注销在穗居住登记信息。
流动人口本人,出租屋主或代理人,用人单位,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主动申报注销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
工作人员在巡查走访中发现流动人口离开的;在系统核查中发现已办理广州市常住户口登记的,常住户口被注销的,或到省内他市申报居住登记的;经举报或工作中发现虚假登记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注销居住证信息对象:
居住登记被注销的;申请注销居住证的;骗领居住证的;换领、补领居住证的,注销原居住证信息。
(二)所需材料。
1.主动申报注销的,需根据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流动人口因离开广州市到外省外市居住,主动申报注销居住登记或居住证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出租屋主或代理人申报流动人口已离开居住地址不再居住的,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出租屋主或代理人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租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用人单位,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申报流动人口已离开,不在原居住地址继续就业或就读的,提供用人单位或学校出具盖有公章的离开注销证明原件。
2.在工作中主动发现并经上门核实流动人口已离开居住地址不再居住的,应及时登记有关情况并予以注销。
注销对象不需提供材料。
3.通过省公安厅人口自助申报系统或者各类自助申报终端,如手机App、警务通、微信等使用本人账号进行申报注销的,不需要另外提供材料。
(三)受理机构。
流动人口居住地的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
(四)注销流程。
工作人员应查验所提交申报材料以及实际居住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居住登记信息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必要时,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限内(5个工作日内)上门核实居住地址的真实性。
流动人口本人申请注销居住登记的;出租屋主或代理人,用人单位,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申报流动人口已离开居住地址不再居住的,查验所提交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居住登记信息,其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必要时,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限内(5个工作日内)上门核实居住地址的真实性。
对流动人口本人只申请注销居住证,经核实,仍在居住,其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不注销居住登记信息。
在工作中发现流动人口已离开的,由管理员对离开居住地的流动人口的居住情况进行巡查核实,并注销其居住登记信息,同时利用信息系统关联电话号码自动发送短信通知该被注销居住信息的流动人口。
省公安厅人口自助申报系统或者各类自助申报终端申报居住登记注销的,经核实确认后,注销居住登记信息,其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对骗领居住证的,注销其居住证,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如果核实居住登记有效,不注销居住登记信息。
换领、补领居住证的,中止原居住证使用功能。
(五)居住登记错误注销恢复。
依申请和工作中发现错误注销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
由受理部门提供相关资料逐级报市级来穗部门、送市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书面报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户政处备案,予以恢复。
(六)注意事项。
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注销居住登记或居住证信息,对因过失或错误注销信息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影响群众享受服务便利的,追究工作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负有管理责任人承担法定责任。
六、居住登记信息项目变更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项目需变更的,应当自项目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住址证明、已领取的居住证,向居住地的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申报办理居住登记信息项目变更。
(一)所需材料。
1.如实填写《广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申报表》。
2.申报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居住地址变更的,提交新的居住地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其他信息变更的,提交变更信息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居住地址变更的,提交新的居住地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已领取居住证的,提供居住证。
未办居住证的,不需提供。
(二)受理机构和申报方式。
流动人口可到居住地的派出所或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申报居住信息变更。
也可通过广东省公安厅人口自助申报系统或者各类自助申报的移动终端进行申报。
(三)审核。
工作人员对流动人口提供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变更。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四)变更。
符合变更条件,经审批后,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变更有关居住登记信息项目。
对于已领取居住证的,变更现居住地址项目,可现场擦写居住证。
变更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相片等6个项目信息的,需重新制作居住证,并在受理之日前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发居住证。
附表:
1.广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表
2.广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申报表
3.广东省居住证业务申办表
4.广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
5.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
附表
1
广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表
受理单位: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月日
居
住
情
况
居住处所类型
□出租屋□单位宿舍□亲友房屋□自购房屋□工地工棚□学校
□旅馆业□其他
居住地址
区:
街(镇):
派出所:
村(居)委会:
街(路巷):
门(楼)牌号:
详址(房号):
出租屋编号:
屋主(代理人)情况
姓名
联系电话
公民身份号码
□□□□□□□□□□□□□□□□□□
申
报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性别
□男□女
身高
cm
相
片
出生日期
年月日
民族
户口所在地类型
□城镇□乡村
联系电话
文化程度
□小学□初中□高中(中专、中技)□大专
□本科□研究生□其他
公民身份号码
□□□□□□□□□□□□□□□□□□
户籍地址
省(直辖市)市县(市、区)乡镇(街道)
详细地址:
来本市日期
年月日
婚姻状况
□已婚□未婚□离异□丧偶□其他
配偶姓名
配偶公民身份号码
政治面貌
□群众□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民主党派
宗教信仰
居住方式
□单身居住□家庭居住□合伙居住□集体居住(单位宿舍)□其他
居住事由
□务工□录(聘)用□投资经商□务农□服务□就读
□随迁学龄前子女□治病疗养□投靠亲属□探亲访友□其他
就业
情况
职业
单位联系电话
服务处所
单位地址
区:
街(镇):
详址:
就读情况
学校
学校类型
□小学□中学
□中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入学日期
全日制
□是□否
18—49周岁育龄妇女
计划生育情况
计生证类型
□国家证□省服务证□临时证□生育证
计生证号码
0—1周岁子女情况
□有□无
与承租人关系
□本人□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亲属□朋友
填表人签名
是否已领《广东省居住证》
□是□否
居住登记注销原因
居住登记注销日期:
居住登记注销经办人
居住登记注销证明人(签名)
备注:
核对并签名:
审核人:
填表日期:
20年月
填表说明:
一、本表填表对象为居住在广州市辖内的流动人口,每人对应填写1张登记表。
此表用于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和首次申领《广东省居住证》。
二、流动人口属首次来本市登记,请详实填写本表所有项目。
三、对于选择类项目,在对应项目前打“√”,并只能单项选择。
四、使用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表格。
五、张贴来流动人口近期小一寸免冠照片。
六、“居住处所类型”是指现居住地房屋的类型,其中“亲友房屋”是指来流动人口借(居)住亲戚、朋友家中的民宅。
七、“屋主(代理人)”是指房屋所属屋主,或屋主委托的代理人,或房屋所属单位。
八、“现居住地址”栏中,“街(镇)”是指居住地所属的镇或行政街道;“街(路巷)”是指详细街路巷名称;“门(楼)牌号”是指派出所编订钉挂的门牌号码;“详址(房号)”是指继门(楼)牌之后的详细地址。
例1:
东风东路仁厚里89号大院五栋之一606房的填写方法为:
街(路巷):
东风东路仁厚里;门(楼)牌号:
89号大院五栋之一;详址(房号):
606房。
例2:
萧岗花园南街34号306房的填写方法为:
街路巷:
萧岗花园南街;门(楼)牌号:
34号;详址(房号):
306房。
九、“出租屋编号”是指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为方便开展管理服务工作,按一定规则编排的出租屋管理序号,流动人口不需填写。
十、“联系电话”是指联系的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号码,电话号码之间用逗号分隔。
确保联系电话真实有效,更换号码要及时申报,以便开展提醒等服务。
十一、“是否承租人”,租住出租屋的填写。
承租人是指与房屋出租人(屋主/代理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代表人。
十二、已婚人士必须填写“配偶姓名”、“配偶公民身份号码”项目。
十三、有职业的人员必须填写“劳动情况”中“职业”、“单位联系电话”和“服务处所”栏目,如无职业,则只需在“职业”项填写“无业”。
十四、“0-1周岁子女情况”,是指流动人口1年内出生的子女情况,无论是否随行均需填写。
十五、“办理居住证情况”,是指来流动人口申办《广东省居住证》的情况。
流动人口首次领取居住证不收取工本费。
十六、“备注”,是指其他需要补充填写的情况。
包括获县、团级以上(含县、团级)单位授予的立功受奖情况,或者被处治安拘留以上(含治安拘留)处罚情况(需要核对证明材料)等奖惩情况。
十七、“核对并签名”,由来流动人口签名;“审核人”,由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业务负责人签名。
十八、流动人口因办理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延期手续的,因遗失、损坏而需补领、换领居住证的,请填写《广东省居住证补(换)领、签注及登记项目变更申请表》。
十九、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十、流动人口已离开居住地址不再居住,需填报居住登记注销原因和注销日期。
附表2
广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项目
变更更正申报表
受理单位: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月日
申
报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性别
□男□女
相
片
出生日期
年月日
民族
联系电话
公民身份号码
□□□□□□□□□□□□□□□□□□
变
更
更
正
内
容
项目名称
原登记内容
现变更为
居住地址变更登记
主项变更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性别
民族
户籍地址
相片
非主项变更
代办
情况
□是□否
代办人姓名:
代办人联系电话:
代办人公民身份号码:
□□□□□□□□□□□□□□□□□□
主项变更审批情况
审批部门
审批意见
审批人(签名)
审批日期
街(镇)来穗人员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
年月日
区来穗局
年月日
市来穗局
年月日
核对并签名:
审核人:
填表日期:
20年月日
附表3
广东省居住证业务申办表
受理单位: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月日
填表
说明
如果您在其它地区已申请办理广东省居住证而未领取(包括首次免费办理),本次办理需要缴纳工本费(20元),并视为您自愿放弃领取之前所申办的广东省居住证,系统将对该证自动予以注销。
申办事由
□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
业务类型
□申领□补领□换领□签注
申
报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性别
□男□女
相
片
出生日期
年月日
民族
联系电话
公民身份号码
□□□□□□□□□□□□□□□□□□
户籍地址
居住地址
领证方式
□邮寄□受理单位领取
邮寄信息
姓名: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代办
情况
□是□否
代办人姓名:
代办人联系电话:
代办人公民身份号码:
□□□□□□□□□□□□□□□□□□
核对并签名:
审核人:
填表日期:
20年月日
附表4
广州市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凭证(副联)
受理号(条形码)
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
您于年月日在我单位申报了居住地址
为的居住登记。
请阅读以下内容并确认后签名:
一、核对并确认系统登记信息内容无误。
二、自登记日期之日起,在居住地居住满半年后,并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提交《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回执》及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领取《广东省居住证》。
三、在上述居住地址终止居住的,请及时报告注销居住登记信息。
四、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五、经核实发现提供虚假居住登记信息的,在信息系统予以注销居住登记信息。
并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