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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承包人:

  

分包人:

   

 依照《中华方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方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工程分包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1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包工、料、机械、设备,包安全生产及安全设施、包质量、包进度、包维修)。

1.4承包范围:

,分包人具体承包范围以承包人下发的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纸、方案、承包人指令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2、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日历天,自承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3、合同价款

3.1合同价款:

暂定元,人民币(大写)元,最终以承包人稽核部审定的金额为准。

3.2合同价款的计价方法:

包干单价合同,详见工程量清单报价。

3.3结算方式

本合同为包干单价合同,详见甲乙双方确认的《报价清单》,按照分包人实际完成经承包人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及包干单价进行结算。

工程量清单内没有报价的项目、设计变更的项目、新增项目由甲乙双方认质认价后,按验收合格数量据实结算,最终以承包人稽核部审定工程量和金额为准。

包干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措施费、检测检验费、利润、税费以及不可预见的风险造成的费用等。

4、质量标准

4.1工程质量标准为:

合格,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且符合业主、承包人、设计规范要求。

4.2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任何部分进行任何变更。

承包人要求进行的任何变更,均需承包人发出书面指示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作为结算依据。

5、指令和决定

5.1就工程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和决定,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5.2就工程范围内的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6、承包人驻工地代表

6.1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姓名:

联系电话:

6.2承包人驻工地代表的职权:

按合同约定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履行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权利和义务。

经济签证必须公司盖公章才有效。

6.3承包人代表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职权,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通知分包人。

6.4承包人如需更换驻工地代表,应提前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分包人驻工地代表

7.1分包人驻工地负责人姓名:

联系方式:

分包人项目负责人驻施工现场的天数每月不少于25日,且关键时期必须在施工现场(关键时期由承包人认定),如分包人项目负责人驻施工现场的时间达不到此约定标准,每少1日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若因事外出等需经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同意。

7.2分包人驻工地代表的职权:

按合同约定和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作业计划、工期控制计划、质量标准和承包人指令要求施工,遵守承包人、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所有职责和义务。

分包人授权人的授权范围包括不限于:

办理结算、进度款、材料出入库等一切经济事务。

7.3分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驻工地代表。

分包人如有违反,将被视为违约。

分包人应支付违约金5000元/次。

7.4如分包人驻工地代表违反合同规定的各项职责和义务,或承包人认为分包人驻工地代表不称职,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更换驻工地代表,分包人应予执行。

否则承包人有权收取【】元的违约金。

8、承包人工作

8.1提供现场必要的施工条件。

8.2提供图纸资料并进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设计方案及总工期控制计划,审查并批准分包人编制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作业计划。

8.3指导、监督和检查分包人的工程技术、质量、工期、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管理工作,及时解决和纠正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8.4协调分包人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单位的关系。

8.5如分包人现场施工涉及到用水、用电,承包人负责协调提供接入口,由分包人自行负责接管、接线,并承担相关费用。

9、分包人工作

   9.1按照承包人通知的时间准时进场,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和施工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服从承包人、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监督与检查,对工程的施工技术、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全面负责,确保各项指标的实现。

9.2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标准施工,遵守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关于现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

作业面做到工完场清,保持现场清洁整齐,材料使用及码放符合施工现场规定。

凡属工程施工管理责任范围内发生的罚款及违约金,均由分包人承担。

   9.3确保现场安全检查符合有关规定,并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并承担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给承包人、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

10、设备和材料

10.1分包人应按照相关操作规程合理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并负责该部分设备的日常养护、维护,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

如因分包人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分包人负责维修,并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责任)。

   10.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数量由承包人和分包人根据工程施工图纸核定。

承包人根据分包人编制并经承包人批准的材料需用计划和进场计划安排材料进场。

   10.3由分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分包人必须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有关试验、检测、检验合格报告等资料,并经承包人验证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

工程结算时,分包人必须向承包人提供所使用材料的原始购料票证。

11、工期约定

   11.1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工程工期延误,经承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1.1.1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分包人虽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从承包人处收到施工所需的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以至影响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

     11.1.2分包人应在11.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

承包人在建设单位同意延长工期的基础上予以确认。

分包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顺延工期报告的,视为该情况未影响工期。

11.1.3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战争、台风、洪水、地震、极其恶劣天气等所耽误的时间。

     11.2由于分包人的原因导致暂停施工或造成工期延误的,分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自行承担加快进度可能增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1.2.1分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1.3分包人应随时允许并配合承包人、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进度。

12、质量检查与验收

   12.1分包人应随时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监理单位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12.2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分包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达到承包人要求或拒绝整改,承包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12.3隐蔽工程检查

12.3.1工程开工前3天,分包人根据施工图及工程特点列出隐蔽工程完成节点明细清单,并递交承包人,分包人根据施工进度通知承包人对隐蔽工程节点进行检查。

12.3.2工程隐蔽部位经分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分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承包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

经承包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分包人才能进行覆盖或继续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经承包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分包人应在承包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承包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

承包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分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

分包人未通知承包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承包人有权指示分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分包人承担。

12.3.3若分包人未提交隐蔽工程节点明细清单,或者未根据施工进度通知承包人对隐蔽工程节点进行检查,每次分包人支付承包人违约金1000元,并且隐蔽工程工程量及价款承包人有权不予认可,不进入结算。

12.4因分包人盲目蛮干、只求速度不按操作规程施工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可要求分包人停工或返工,返工费用由分包人承担,由此造成之材料浪费及经济损失全部由分包人负责赔偿,工期不予顺延。

如分包人不返工的,则承包人有权聘请第三方施工进行完善,相关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12.5分包人负责工程验收交付前的成品保护。

12.6竣工验收:

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分包人应提前7日申请承包人组织最终验收,经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移交。

 13、安全文明施工

13.1分包人应随时允许并配合承包人、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和安全措施。

13.2分包人现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分包人应强化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教育,严格按操作规程施工,不乱搭乱拉电路管线,不私自安装电源插座,不强行、违章施工,严禁施工人员酒后、带病作业,严格杜绝火灾等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否则由分包人承担由此产生之全部责任,一经发现承包人处以分包人1000元/次的罚款。

13.3分包人施工作业中必须配备所需安全标志牌、安全围挡、指示牌和指示灯等安全设施,并且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施工安全操作规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否则由此造成之一切后果均由分包人自行负责,相关费用由分包人自承担。

13.4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发现分包人人员操作、安全措施、工程质量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停工限期整改,工期不顺延。

承包人要求限期整改仍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拒绝整改,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造成损害后果的,由分包人承担造成的全部损失赔偿责任,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

13.5该工程完工并移交承包人前,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不承担任何因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发生一切责任,保障承包人不承担任何属于分包人及其施工人员引起之诉讼、控告、索赔责任及可能发生之相关费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如承包人因此对外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承包人有权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3.6分包人应为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否则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全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14、工程价款与支付

     14.1合同价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最终确定的结算金额为准。

14.2工程价款支付:

按月支付进度款。

分包人每月28日向承包人申报当月完成工程量,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申报的工程量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按照审核的月工程量的70%支付当期进度款。

14.3分包人按时完工并通过验收后,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本工程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办理结算。

承包人与建设单位(发包人)办理完成全部工程结算手续后,待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结算款后30日,承包人扣除本工程结算价款5%的保修金后支付分包人至结算价款的95%。

15、质量保修

15.1分包人按国家规定对本工程承担保修责任。

保修金为本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保修期从承包人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两年。

保修期满一年无质量问题,承包人支付分包人保修金的一半。

保修期届满,如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分包人也不存在违约情形的,则自保修期届满之日起7天内承包人清算分包人剩余保修金,一个月内承包人向分包人一次性无息支付保修金。

15.2保修期内出现因分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分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维修通知后48小时内负责免费维修;若分包人未按时进行维修,承包人将另行安排他人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从分包人质保金中扣除,扣除后不足部分由分包人负责补足。

16、合同解除与撤场

   16.1分包人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和承包人的要求施工。

如分包人的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不能满足本合同和承包人要求,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采取整改措施和加快施工进度,分包人应无条件的采取各种措施满足承包人要求。

如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5日内仍不能满足合同及承包人要求,承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分包人撤场。

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撤场的通知后应在5日内无条件撤出本工程施工场地,并妥善保护施工现场的所有承包人财产和已完工程。

否则,分包人应承担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16.2对于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搭建的临时设施,如承包人要求拆除,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拆除,并将施工场地清理干净直至令承包人满意。

17、违约责任

17.1因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节点支付款项的,经催告后6个月期限届满仍未支付的,应按照人民银行逾期付款有关规定支付逾期违约金。

17.2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

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17.2.1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分包人按照合同金额1%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且需继续履行合同。

17.2.2若分包人逾期超过10天仍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除承担逾期违约金外,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全部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17.2.3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承包人责令分包人限期完成整改,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分包人若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的,且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造价10%的违约金,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全部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17.2.4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发现分包人人员操作、安全措施、工程质量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停工整改,工期不顺延。

承包人要求限期整改仍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拒绝整改,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支付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且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全部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若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给承包人、分包人以及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由分包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7.2.5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未经承包人同意再分包的、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分包,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全部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17.3若出现17.2中承包人单方解除合同情形之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且分包人还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

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分包人还应赔偿损失。

除17.2情形外,分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

17.4因分包人原因导致第三方向承包人进行处罚或主张违约金时,分包人须全额承担第三方向承包人主张的处罚、违约金及其他法律责任。

17.5分包人不得拖欠民工工资。

分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关于劳务用工的法律法规,及时足额支付劳务用工的劳动报酬。

对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分包人必须优先用于支付所属工人的劳动报酬。

分包人若有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行为的,导致民工上访或在工地闹事、媒体曝光等有损承包人或发包人企业形象的不良行为,承包人有权直接向民工支付工资,并在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此外,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分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承担所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且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

17.6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要求限期移交工程技术资料、竣工资料等,否则承包人有权按合同价款的3%扣留押金,直至分包人交齐全套资料后支付分包人。

17.7本合同约定的由分包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等费用,承包人有权优先从应付分包人的应付款、质保金内扣除,如费用不足,承包人有权将其当做债务向分包人追讨。

17.8分包人须按照承包人要求在付款前提供正规有效的发票,否则承包人有权不予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18、合同生效、终止、合同解除

18.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工程竣工交付、工程保修责任结束、款项付清止。

18.2合同解除

18.2.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予变更或解除。

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递交或寄给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的手续,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

未办理变更或解除的手续前,仍按原合同履行。

18.2.2分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经承包人催告,仍未改正的或整改期限内不能达到承包人要求,承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分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赔偿承包人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18.3解除合同后的相关约定

18.3.1承包人解除合同后,分包人必须按承包人要求限期清场和清点工程量,承包人只承认已施工且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

若分包人逾期未清场和清点工程量,由此造成的损失分包人自行承担。

18.3.2承包人解除合同后,分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场进行清点,承包人有权自行清点,视为分包人对承包人实际验收的合格数量予以认可,若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给承包人造成的相关费用一并由分包人承担。

18.3.3承包人解除合同后,有权另行委托他人完成剩余工作,分包人不得阻碍他人进场施工。

18.3.4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方式和清理尾款的效力,亦不能免除分包人对已完工项目的保修责任。

18.3.5合同解除后,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要求限期移交已施工工程的技术资料、工程资料,否则承包人有权按合同价款的5%扣留押金,直至分包人交齐全套资料后支付分包人。

19、不可抗力

19.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意义的,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自自行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任何一方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9.2在开工日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给承包人期间,工程的的所有风险由分包人承担。

20、争议的解决方式

20.1本合同适用中华方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0.2发生争议后,双方应保护好已完工程,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

(1)因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机构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争议处理过程中需要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构裁决停止施工;

(5)法院判决停止施工。

20.3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各方应本着友好、协作的态度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若协商不成的,任何分包人可以提起诉讼,双方同意由承包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1、其他

21.1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叁份,承包人执贰份,分包人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2附件

21.2.1签订合同时分包人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包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证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身份证复印件。

21.2.2附件

(1)《施工图》

(2)《工程量清单》

(3)《客户补充协议》

(4)《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22、特别约定

承包人最终验收指定以下3方人员:

①稽核部文道山、汪晓强、施丽、苏方平;②承包人现场代表;③使用方代表。

上述三方均参与验收,且任何一方不得少于一人验收合格方为有效验收。

除承包人另行书面通知外,以上人员以外的验收无效。

 

承包人(盖章):

分包人(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编:

邮编:

法定代表人(签署):

法定代表人(签署):

委托代理人(签署):

委托代理人(签署):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日期:

日期:

附件1

客户补充协议

 

承包人:

分包人:

 

分包人有以下行为之一,向承包人支付本项目合同总金额5%以上的违约金,取消在集团公司承接工程的资格,并列入公司黑名单客户,通知集团旗下的所有机构永不再与合作。

一旦发现经办人违规合作行为,一律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处以5万元以上处罚,并处罚后辞退。

1.有事不事先通知,不协商解决而罢工者。

2.

3.关键时刻停止供货要挟者。

4.

5.到承包人集团主管部门无理投诉。

6.

7.到承包人办公、生产、经营、教学等所在地闹事者。

8.

9.围堵承包人公司总部、分子公司或者项目所在地闹事、阻扰承包人公司或项目正常工作者。

10.

11.不通过协商起诉承包人者。

12.

 

承包人(盖章):

分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附件2: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承包人:

分包人(施工方):

 

项目名称: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该项目工程的安全施工,确保甲乙双方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承包人《公司项目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为明确双方安全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在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经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分包人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承包人有权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二、施工作业前,分包人应根据施工特点,针对施工现场开展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工作,并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及施工现场安全应急预案,报总包方审批,审批合格后,分包人方可进入现场进行施工。

三、分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承包人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并保证施工过程中文明施工。

四、分包人必须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五、分包人所有施工人员必须做到手续齐全、合法有效,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六、分包人应根据现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所其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合乎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具。

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分包人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七、分包人应严格按安全技术方案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业主方、总包方及承包人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八、分包人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九、分包人所使用的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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