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家金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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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家金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编写说明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我矿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全矿每一位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企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焦家金矿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编写了《焦家金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焦家金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2003年第一版,原版本包括焦家金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焦家金矿安全生产责任制两部分。

随着生产的发展,原版本已不适应管理需要,特别是2006年年底矿山资源整合后,更需要统一的管理制度,为此进行修订。

新版本只包括焦家金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焦家金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另行汇编。

新版本在原版本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和补充,共有45个制度汇编而成,其中修订了32个制度,补充了13个制度。

《焦家金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适用于焦家金矿各单位及外委施工单位的所有从业人员,是每一位从业人员安全行为的约束和规范。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加强教育培训,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和落实。

各项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之规定相抵触的,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

焦家金矿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第一条矿部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建立党政工团密切配合、分工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第二条矿部安全生产委员会是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领导机构,矿长任安委会主任,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其他矿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行政主要领导组成。

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部安委会定期研究有关安全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协调党政工团各系统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下列问题由矿安委会讨论决定:

(一)安全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安全环保工作奋斗目标;

(二)重要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三)对伤亡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者处理的仲裁;

(四)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造成恶劣影响,对责任者的处理;

(五)重大危险源及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

(六)其它需要安委会讨论的事项。

第四条党政工团应当分别制定出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其安全管理职责是:

(一)党委负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监督工作,应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思想教育,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落实,并参

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

(二)行政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工作,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三)工会负责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利。

(四)团委负责青年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应根据青工特点,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抓好“青年安全监督岗”和“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教育青工为安全生产多做贡献。

第五条矿部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各单位应坚持“管生产必须负责安全”的原则,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搞好生产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及时向矿部报告有关安全问题。

第六条矿长为焦家金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他矿级领导为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的责任人;主管机构为安全环保部,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各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健全劳动保护组织。

第八条从业人员享有法律赋予的安全生产权利,可以向有关部门和工会反映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对危害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同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义务,遵章守纪,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领导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并积极参加各种抢险救护工作。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6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6

安全会议制度8

全生产检查制度9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规定10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13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4

安全警示标志管理规定16

安全生产确认制度17

安全生产交接班制度18

上下井人员登记管理规定19

顶板分级管理制度20

顶帮安全管理规定22

控制爆破奖惩管理规定24

关于拆除充填体木支护的规定26

采空区管理制度26

地表塌陷区管理制度29

关于井下电气设施安全操作的有关规定30

关于井下机车运输及人行安全的有关规定31

通风防尘设施管理规定32

有毒有害气体检查制度33

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34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38

劳动防护用品佩戴制度40

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规定41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44

事故抢救、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47

安全设备、器材检查、维修制度52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53

特种作业及特种作人员管理制度56

特殊作业现场管理与审批制度58

供配电安全管理制度59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61

污染防治管理规定67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管理规定72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79

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管理规定82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85

矿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90

矿区地表开挖工程管理规定95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96

关于对爆炸物品实行互保责任的规定99

外委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规定99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考核标准104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细则118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矿安全目标管理,确保安全目标顺利完成,实现安全生产,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每年年初,根据集团及股份公司下达的安全指标,由安全环保部代表矿部制定年度安全目标。

第三条安全目标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工会委员和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通过,经矿长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矿长应对安全目标的实施进行指挥、组织、监督和协调,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五条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具体负责安全目标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根据矿部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环保部及时编制下发《焦家金矿安全环保工作要点》,明确各项安全指标。

第七条针对各单位的工作性质及所管辖的范围,矿部与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与外委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进一步明确各自的安全指标和安全职责。

第八条各单位负责制定确保目标完成的实施方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将本单位安全指标进行分解,分解到各班组、各岗位,与每位职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确保指标的完成。

第九条安全目标发生变化时,矿部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管理评审,对安全目标重新进行确定。

第十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各单位安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察落实,并负责每月进行考核,按照《焦家金矿安全生产奖惩考核细则》及《焦家金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考核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目的是帮助从业人员提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端正搞好安全生产的态度,了解生产活动规律及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使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应以下列人员为重点:

1、新入矿的从业人员;

2、特殊岗位的从业人员;

3、调换工种、改变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作业的从业人员;

4、工段长、班、组长及井下从业人员;

5、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单位领导及其他各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三级教育”的培训内容:

1、矿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矿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

2、车间(公司、部门)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矿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本车间(公司、部门)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3、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事故案例等。

第五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的实施:

1、对新入矿从业人员进行矿、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接受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首先由矿部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安排到单位;单位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安排到班组;再由班组进行岗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在有安全生产经验的从业人员的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经车间和班组考试合格后方能独立工作。

2、特殊工种按上级部门的要求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3、对调换工种、改变岗位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作业的从业人员,必须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工段长、班组长及其他从业人员由各单位每年进行不少于20学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对从业人员进行复工安全教育和节假日返岗的收心教育,即对因各种原因,如病假、事假、工伤歇工等,离开工作岗位时间较长的人员,重新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矿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分管设备的副矿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外围矿区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由安全环保部根据安监部门(培训机构)的要求组织实施。

7、其他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时间不少于20学时。

由安全环保部和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

8、对违章人员及事故责任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9、采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活动日,安全例会,事故现场会等形式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各单位必须支付工资。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和考试结果要记录存档。

第七条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全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会议管理,明确安全会议内容,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矿部每年组织召开夏季“四防”、冬季“四防”、“安全生产月”及年度安全工作会议,召开季节性安全工作会议,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安全环保部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全矿安全工作例会,传达上级安全文件,总结上月的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并提出采取的措施,布置以后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应及时召开下列安全会议:

1、矿部、安全环保部及各职能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布置和要求,各单位应尽快传达、布置、落实。

2、每周(旬)召开一次安全会议,总结安全工作情况,布置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各单位出现不安全征兆,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相应的防范措施,教育职工引起重视,做好各种记录。

4、各单位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五条班组应及时召开下列安全会议:

1、在班前,班长应根据本班工作特点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2、每星期应进行一次安全活动日,活动内容应做记录。

第六条及时召开险肇事故和一般伤害事故分析会。

第七条及时召开各类违章人员及事故责任者的安全座谈会议,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各种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应有记录。

第九条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检查管理,明确安全检查内容,规范安全检查程序,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定期组织二至四次群众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如夏季“四防”、冬季“四防”、“安全生产月”等;各有关安全生产专业检查组根据职责范围,每月定期组织一次全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环保部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本职范围内日常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监督,各职能部门的检查情况要汇总到安全环保部。

第三条车间应参照矿部的检查形式,每周定期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班组应每班进行安全检查若干次。

第四条安全检查形式包括:

普通检查、专业检查、抽查和季节性检查。

第五条安全生产大检查内容包括:

1、查思想:

查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是否正确,安全责任心是否强,对违章现象是否敢于制止,全体职工“安全第一”的思想是否牢固。

2、查制度:

查安全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贯彻执行情况,有无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现象。

3、查纪律:

查有无违反劳动纪律情况。

4、查领导:

查领导是否将安全生产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是否做到了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对反“三违”和整改事故隐患的态度和落实情况。

5、查隐患:

查是否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危险源的状态是否稳定,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完好,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对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意见。

6、查整改:

查大检查和日常检查提出的问题是否及时得到处理,隐患整改是否彻底,暂时无法处理的,是否采取了防范措施。

第六条安全检查工作应有计划,做到目的明确、要求具体、责任到人、整改及时。

第七条安全检查工作应坚持党政工团齐抓共管、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依靠技术人员,边检查、边整改、边总结和边推广先进典型及先进经验。

第八条安全检查结束后,矿部应有检查情况通报,车间应有工作总结,应根据检查情况进行相应的考核。

第九条各种检查应有记录,记录要填写详细。

第十条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山东黄金集团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按照规定标准足额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应加大安全资金投入,矿部鼓励各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达到科技兴安和本质安全。

第五条资金结算中心分部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将使用情况在成本帐务中据实列支。

第六条安全环保部是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严格把关,并对资金结算中心分部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认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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