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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我校人才和技术优势,鼓励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并提高科研水平,实现石油石化学科领域世界一流的研究型大学的建设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以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与监督的责任主体,应认真履行法人职责,保障科研活动健康顺利进行。

应坚持申报立项和过程管理并重、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完善过程管理制度,建立分级管理体制,提供相应支撑服务,建立符合科研规律和我校特点的跨部门、多主体、多层次架构的高效科研项目管理机制。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宗旨是既要有利于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又具约束力,界限分明、程序规范、简洁易行,从而规范科研人员职业行为,切实提高我校科研项目管理与监督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科研项目来源与分类

第四条学校对科研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科研项目按项目来源和经费性质可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第五条纵向科研项目主要包括国家、部委、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各类基金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三大石油公司直接下达的科研项目以及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等。

(一)国家级项目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建设政策引导类计划及专项(包括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技术创新工程、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项目等。

与国外大学、知名企业或科研机构等签订具有实质性研究内容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二)基金项目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2.各部委、省、直辖市设立的各种基金项目;

3.各类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等。

(三)省部级项目

1.教育部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含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门直接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

3.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能源局、商务部、工业与信息化部等国家部委直接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4.北京市、其他各省、直辖市科技管理部门直接下达的科研项目。

(四)各军工部门科研项目

(五)校级项目:

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

(六)其他各类纵向科研项目

第六条横向科研项目指由企事业单位、省部级以下地方政府以及个人委托我校完成的科研项目。

以签订技术合同为主,包括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等类型的项目,也包括其他格式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等类型的委托项目。

第七条对于我校作为主持单位负责申报和管理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学校根据下达部门对项目进行分类管理。

其他单位牵头我校作为合作单位的项目,对于能够提供上一级课题立项批复文件、计划任务书和预算书等相关材料,证明我校合作参与的财政性资金项目,按纵向项目管理,否则按横向项目管理。

第三章管理权责

第八条科研项目管理主要包括信息收集、发布、选题、申报、投标、开题、立项、合同签订、概算、预算、研究实施、预算执行、年度或中期检查、决算、结题验收、资料归档、成果鉴定、奖励申报以及推广应用等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系统性强并涉及多部门的工作,应由科学技术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各学院(研究院)以及项目负责人明确职责,共同完成。

第九条学校应结合科研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和新要求,建立形成涵盖立项申报、项目实施、预算执行、结题验收、成果保护及推广应用的全方位科研管理和服务体系,逐步完善涉及科研项目管理全过程及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办法和制度。

第十条学校实行学校、学院(研究院)、项目负责人三级科研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管理模式,落实各部门协同管理机制,明确科技、财务、审计等部门和学院(研究院)职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确保科研工作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科学技术处是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科技规划,全面负责科研项目管理;负责与上级部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研究院)及项目负责人的沟通、协调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具体项目类别制定详细的项目管理流程、管理规范或实施细则;建立科研人员信用和奖惩制度;实行科研项目信息化管理及公开制度;建立全面涵盖科研项目的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

财务、人事、监察审计、国有资产、档案等其他各职能部门根据业务职责范围,协助完成与科研项目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各学院(研究院)为科研项目执行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支撑条件等。

各学院(研究院)要将科研项目管理列入管理内容,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根据自身学科特点和科研工作需要,合理配置资源,积极推动重大科研项目申报、落实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在严格遵照国家、任务下达方和学校有关规定基础上,项目负责人对研究开展和经费执行享有一定的自主权,负责完成项目申请、合同签订、研究开展、经费使用、结题验收以及归档等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对科研项目管理通过公示、公告、通知、新闻发布等适当形式,对组织申报、遴选、招投标、立项、预算、决算、绩效、调整、原材料购置、设备购置自制、外协、结题验收、科研成果、学术道德、奖惩等信息进行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第四章申报和立项

第十五条学校面向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学校自身优势特色,做好项目申报和立项工作。

科学技术处应积极主动地与国家各有关部委、省市地方政府、各大石油公司及下属企业、军工企业以及其他各类企业加强联系,掌握科研信息并及时发布。

第十六条申报各类科研项目时,各学院(研究院)应按照有关通知、申报指南(或招标文件)、相关管理办法积极组织科研人员申请,严格按照要求提交申请(申报或投标)材料。

学校原则上只接受通过学院(研究院)提交的材料,不接受个人递交。

对于限项申请(投标)的项目,由学院(研究院)组织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或相关人员讨论确定推荐项目并排序,正式行文上报学校;学校通过校内协商、校学术委员会审议、上报校长办公会或其它形式确定正式推荐项目。

与外单位联合申请(投标)的项目,原则上应先签订《联合协议书》,约定各方承担内容和责任、项目批准后的经费分配方案,知识产权归属等。

第十七条根据各类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对于研究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不得在各类科技计划中重复申请或立项。

第十八条项目申请人或负责人应为学校正式在编或聘任人员(上级部门有特殊规定除外),并符合所申请项目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要求,具备相应履约能力。

聘任人员聘用期必须涵盖项目执行期。

第十九条学校对科研项目实行授权制度。

所有相关活动必须统一使用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的名义,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授权项目申请人进行投标或谈判等事务。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委托权限和时限处理相关事宜,不得以学校名义进行与该项目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条项目批准后,我校项目负责人与任务下达方或委托方协商、拟定合同条款。

学校认可合同类型包括合同、任务书、计划书、协议等经上级部门下达或双方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形式文本(以下简称合同书)。

合同条款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要件齐备,充分体现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切实维护我校权益。

第二十一条对于我校与合作单位共同承担并需要通过我校转拨经费的科研项目,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作单位名称、所负责的研究任务以及相应的研究经费三项内容。

立项后应尽快签订校外协作科研项目合同。

第二十二条合同应经学院(研究院)审核后,提交科学技术处审批。

一般项目由科学技术处主管科室进行审核签订;重大或重要纵向科研项目、技术转让类以及研究经费超100万以上横向项目需要提交科学技术处领导或学校主管领导审核后签订。

第二十三条各类科研项目合同书经学院(研究院)和科学技术处审核后,根据要求由科学技术处统一加盖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或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合同专用章(科研)以及法定代表人章或委托代理人章,横向项目必须同时加盖骑缝章。

加盖其它各种公章如二级单位公章一律无效。

合同必须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合同专用章(科研)可用于科研项目的合同书、任务书、计划书、协议书等材料以及与之相关附件材料,如HSE协议、廉政协议、补充协议、预算等,与学校公章具同等效力。

第五章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五条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相关部门和学院(研究院)要提供人员、实验室等必要的支撑条件,切实做好统筹协调,引导科研人员合理安排科研与教学活动,保证按照预期目标高水平完成科研项目。

第二十六条科研项目立项后,科学技术处要将各类科研项目批准通知下达到各学院(研究院)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编制详细的研究计划并开展研究工作。

第二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将合同书、立项文件、调研报告、开题报告、论证报告等文件及时提交科学技术处,以便进行资料备案以及后续过程管理工作,并按照上级部门或委托方要求完成阶段总结、中期检查、年度总结、年度决算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各学院(研究院)应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根据各类科研项目的研究周期、任务要求和研究特点,配合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有计划地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应主动对科研项目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重大项目或有重要研究意义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任务(合同)书一经签订,原则上不予变更;确需变更并符合项目规定变更范围的,应依据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履行有关程序。

纵向项目涉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限、合作单位、主要研究人员等重大事项的变更,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不得利用项目调整,自行降低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

横向项目需要变更合同内容时,由项目负责人向科学技术处提交书面申请,经与委托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或修改合同。

第三十条因开展科学研究工作需要,根据科研项目预算情况,可委托校外单位进行测试化验、设计研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等技术协作,研究经费超过3万元(含)的,需要履行校外协作项目审批制度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一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不能按时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学技术处提交书面延期申请报告,经学校报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申请延期。

因客观原因需要终止或解除的科研项目,要履行相关手续,按照上级部门或委托方批复的处理意见办理。

对于非客观原因导致终止或解除合同的项目,学校将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二条项目执行过程出现问题或法律纠纷时,必须及时上报学院(研究院)、科学技术处及主管校领导,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协商或调解。

如双方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经学校提起仲裁或法律诉讼,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十三条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异常情况处理:

(一)正常调离:

调离前应办好科研项目和研究经费移交工作。

已完成项目必须完成技术归档和结余经费移交;未完成项目经学校报上级部门或委托方同意,可更换项目负责人或由原负责人依托我校完成项目,或跟随原负责人转至新单位。

(二)离岗或出国:

经学校人事部门批准,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阶段离岗或出国6个月以内者,需要提前经过学院(研究院)向科学技术处备案;若离岗或出国超过6个月(含),由学院(研究院)向科学技术处提出申请并上报有关计划管理部门批准。

(三)离退休:

在健康和精神允许的状况下,离退休教师可继续负责在研项目并承担新项目,项目依托原所在学院(研究院)完成,由学院(研究院)负责管理。

(四)非正常离校:

是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离校,经学院(研究院)和人事部门确认后,由科学技术处和财务处暂时冻结相关经费,所在学院(研究院)就科研项目和经费向学校提出书面处理方案,经科学技术处审查,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按有关程序处理。

(五)去世:

由所在学院(研究院)就科研项目和经费向学校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在研项目可向主管部门提出负责人变更或项目终止申请,按照任务下达部门意见执行。

第六章结题和验收

第三十四条科研项目任务完成后,应及时通过学校向上级部门或委托方提交结题或验收申请,并接受上级部门或委托方组织的结题或验收。

学院(研究院)和科学技术处应根据要求开展自验收等有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未通过验收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科研项目,学校和相关学院(研究院)要加强督促与监管:

科学技术处和财务处将暂时冻结该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应如实上报已完成工作,做好经费决算并接受上级部门审计,按照上级部门批复意见办理后续有关手续。

如果上级部门或委托方给予宽限期,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宽限期内完成收尾或整改工作并再次接受验收。

第三十六条科研项目验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技术归档,将科研项目全套技术资料移交给校综合档案馆存档备查。

技术归档材料主要包括:

(一)科研立项阶段:

立项文件、调研报告、开题报告、合同书(任务书、计划书、协议书、预算书等)、论证报告及其他相关附件等。

(二)研究开发阶段:

各种载体的重要原始记录、实验报告、计算材料、专利申请的有关文件材料、设计文件、图纸、关键工艺文件等。

(三)结题验收阶段:

工作总结、科研报告、论文、专著、专利,参加人员名单,结题验收鉴定材料,分析测试报告、软件或模块、决算材料、审计材料等。

(四)成果申报阶段:

成果和奖励申报材料及审批材料,推广应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材料等。

(五)推广应用阶段:

推广应用方案、总结,扩大生产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生产定型鉴定材料,转让合同,用户反馈意见等。

(六)其他具有保存价值资料等。

第三十七条科研项目存档后,一般不予变更档案内容。

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原因并提供上级部门或委托方证明材料。

第七章涉密科研项目管理

第三十八条涉密科研项目包括:

上级下达或其他单位委托的带有密级的科研项目;需要借阅涉密资料方能完成科研任务的公开级科研项目;其他需要保密的科研项目。

第三十九条学校对涉密科研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岗位责任制。

科学技术处在校保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学校涉密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各学院(研究院)分管科研工作或保密工作负责人为本单位的保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科研保密工作;项目负责人为涉密项目第一责任人,负责涉密项目及参加人员的保密工作。

第四十条学校和各学院(研究院)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详尽科研保密制度、实施细则。

涉密科研项目的申请、立项、实施、结题、验收、归档等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保密规定。

第四十一条项目申请人应根据我校保密资质范围和本单位保密软硬件情况承担涉密科研项目,不得自行承接超出保密资质范围的涉密科研项目,并根据保密规定完成研究、结题验收、资料归档工作,

第四十二条一旦发生泄密或其他情况,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必须立即向学校保密委员会报告,由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处理。

第八章科研经费管理

第四十三条科研经费指依托科研项目而取得的经费收入。

凡我校科研经费必须完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学校对科研经费根据项目来源和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第四十四条所有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执行相关经费管理办法。

项目负责人应当结合研究任务实际需要,遵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等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

第四十五条项目经费预算一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批复,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范围,合理、规范管理和使用科研经费。

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做调整,确有调整必要时,应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规定范围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决算的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财务部门提供的实际支出情况编制经费决算,对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自觉接受上级部门或委托方、学校、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经费的审计。

第九章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和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学院(研究院)、项目负责人以及参加人要注重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管理,在科研项目的申请、立项、执行、验收以及监督管理中,要把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和运用,作为科研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八条学校承担各类科研项目取得的科研成果均为职务成果,归学校所有或者按照科研合同约定执行。

取得重大的阶段性或最终研究成果应及时进行成果鉴定。

我校承担各类科研项目产生的科研成果,均应将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作为完成单位。

第四十九条学校注重保护知识产权,对于能够形成专利、软件的成果,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知识产权登记手续;对于技术秘密、新技术、新工艺等及其他需要保护的来自科研活动的权利应加以保密,不得随意公开。

第五十条学校要引导科研人员树立科研成果服务社会的意识,积极创造条件,扩大科研项目成果效益。

学校将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等手段与采取有计划推广、市场转让相结合等方式,积极推进科研成果的推广、转化和应用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

第五十一条利用我校研究经费购置或试制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需要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

合同中明确约定属于委托方资产的,按照学校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章诚信机制和奖惩制度

第五十二条学校实行科研人员科研诚信管理机制,对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参与人在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组织实施、结题验收等过程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根据相应情况以不同形式发布。

第五十三条学校建立科研项目管理奖惩机制。

对规范、科学、有效管理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单位,学校将给予干预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五十四条对严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或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人员,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以下一种或数种处理:

限期整改;冻结经费;暂缓拨付部分或全部经费;通报批评;追回已拨经费;取消当事人的项目负责人资格;终止相关科研项目;暂停当事人一年及以上项目申报和立项资格;建议人事组织部门给予当事人行政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对于科研经费、校外协作科研项目、涉密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科技奖惩、项目归档等相关管理办法由学校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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