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制度之欧阳美创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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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制度之欧阳美创编
XX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时间:
2021.01.01
创作:
欧阳美
第一节生产技术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程度评价办法》,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煤炭生产建设服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生产技术管理是煤矿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煤矿各部门、各专业管理机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生产技术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必须加强对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和建立健全各行政管理体系和矿长领导下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生产技术管理体系。
三、矿长对生产技术管理负全面责任,副矿长对分管范围的生产技术管理负行政领导责任,技术负责人对生产技术管理负技术责任,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技术管理和技术业务负责。
区队长对本区队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行政领导责任,区队技术主管对本区队技术业务负责,区队长必须保证区队技术人员有足够的时间搞好技术管理工作。
四、生产技术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强化管理、强化监督,必须明确各业务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
各级生产技术业务部门和管理技术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必须加强对生产技术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生产技术人员的技术管理和业务水平。
五、各级生产技术人员要坚持改革,积极钻研业务,应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和手段,不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针对公司安全生产中的重要问题,积极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增强应变能力,为公司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尽职尽责。
六、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简称作业规程)、单项工程施工设计以及各类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是煤矿生产活动中的法规性文件,是加强生产技术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各级行政管理机构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安全监察部门和生产技术业务部门必须强化规程措施现场落实兑现的监督检查。
第二节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依据
一、所有矿井的设计、作业规程、单项工程施工设计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都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技术政策、质量标准及上级和公司颁发的各种专业技术、安全规定为依据。
二、矿井单项工程施工设计、改扩建工程设计、开拓延深工程设计、采区设计在编制前都必须首先编制地质说明书,并以批准的地质说明书作为上述工程设计的依据。
三、矿井单项工程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及各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都必须以批准的单项工程设计、改扩建工程设计、开拓延深工程设计或采区设计作为依据。
四、各项工程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在编制时应尽量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施工工艺和先进的设备、材料,采掘作业规程中选定的支护方式、确定的支护参数要以矿压观测资料为依据。
编制前要到相同地质条件或类似的矿井、采区、工程现场进行实地考察,要到本工程所准备施工的现场进行实地勘察,特别是在选定采掘工作面支护方式时,还必须参照矿山压力观测资料和相同地质条件开采区域的生产实践,并广泛征求有实践经验的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安监人员和施工人员的意见,以确保所编制的设计、规程和措施能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安全上可靠、操作上可行。
第三节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具体范围
掘进井巷工程的设计、规程和措施的编制范围按下述情况执行:
一、下列井巷工程必须先编制专项设计,经批准后再按专项设计编制掘进作业规程:
1、矿井改扩建工程;
2、矿井延深工程;
3、采区开拓工程;
4、矿井的综采工作面布置方案;
5、立井、斜井、矿井总回风道、大型机电硐室、大型煤仓、井下火药库(发放硐室)及使用上级专项资金的其他井巷工程。
二、下列井巷工程施工时,必须编制作业规程:
1、立井、斜井(包括延深暗斜井)、运输大巷及风道、矿井总回风道、井底车场;
2、采区上、下山及行人道(皮带道)、专用回风道;
3、采区回采工作面的运输道及回风道;
4、采区泵房、水仓和上、下部车场;
5、大型机电硐室、大型煤仓。
三、下列井巷工程可以只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补充措施:
1、因地质条件变化,原掘进作业规程未包括进去的工作面断层溜子道、出口、风道及其它巷道;
2、一般小型硐室。
四、下列井巷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巷道开门口;
2、巷道改变支护形式施工;
3、在受地表水、承压水、老空积水威胁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
4、在瓦斯涌出异常区掘进巷道;
5、在坚硬岩层中掘进的锚喷巷道,经研究取消前探支护时;
6、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五、掘进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必须编制施工补充措施:
-
1、掘进施工过程中遇较大的断层破碎带时;
2、掘进迎头出现较大的落棚时;
3、需改变巷道支护方式或巷道规格时;
4、掘进迎头发现有出水征兆;
5、掘进巷道过老空区时;
6、掘进巷道穿过距离小于3m的上部和下部巷道;
7、在倾角大于25°的巷道使用耙装机时;
8、迎头停掘后,重新恢复施工时。
六、炮掘的贯通巷道与预透位置相距20m前,综掘的贯通巷道与预透位置相距50m前,必须编制专门的贯通措施并下达预透通知书(要编写预透位置、站岗位置和防水、防瓦斯和控制预透地点顶板的安全技术措施,有条件时还要将现场预透地点用色彩醒目的文字标明,并对贯通点的管线、设备进行保护)。
七、重要的大型贯通巷道施工,必须编制单项贯通测量设计。
八、掘进施工过程中的下列工作,因变动比较频繁,可分别编制一个不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时由施工单位干部在班前向施工人员传达。
1、掘进巷道临时轨道的铺设;
2、掘进迎头耙装机的运输和移设;
3、掘进施工使用的55KW及以下小绞车和小水泵的运输和移设;
4、掘进施工支护材料的运送;
5、锚杆、锚索进行锚固力试验。
第四节采煤、修复范围内的设计和规程措施按下述情况进行编制
一、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开采设计:
1、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或水体下的“三下”采煤;
2、开采底板承压水的突水系数大于1的煤层;
3、矿井提高开采上限;
二、综采和放顶煤工作面的装备选型(有一个工作面的选型设计后,只要装备没有变化可不再搞装备选型设计)。
三、所有采煤工作面都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同一煤层的对拉面,同一顺槽运输采用条带开采或因断层影响而分成的几个小工作面,可以合编为一个规程)。
四、下列情况必须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采煤工作面的支架、设备的安装或撤出;
2、采煤工作面开面后初次放顶及试生产;
3、采煤工作面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4、开采三角煤、断层带、残留煤柱或地质构造极为复杂的煤层(有瓦斯喷出、突出危险或突水危险的除外),不能保持两个安全出口。
五、回采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时,必须编制施工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1、工作面因受地质构造影响不能继续推进,需撤出另掘开切眼安装工作面的;
2、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遇断层,过老空(包括与开采煤层间距不大于3m的上部或下部老空)、过巷道、过局部冒落区及托伪顶回采时;
3、近距离煤层开采时,下层工作面通过上一煤层所留的煤柱时;
4、工作面通过构造应力区或其他原因形成的应力集中区时;
5、工作面改变支护方法、支护密度或支护类型时;
6、工作面改变落、装煤方法时;
7、工作面后部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距离顶板仍不陷落时;
8、工作面调面时;
9、工作面上、下出口改变维护方法时;
10、带采作业规程未包括的上下出口煤柱的;
11、煤层倾角局部或全面加大,超过15°时(补充单体支柱、综采支架的防倒措施);
12、工作面因地质或水文条件影响,需将工作面切割成几个块段或改变推进方向时;
13、工作面发现有出水征兆时;
14、工作面发现有瓦斯涌出异常征兆时;
15、处理煤仓(溜煤眼)堵塞时;
16、综采工作面增减支架时。
六、回采工作面的下列工作,因变动比较频繁,可以分别编制一个不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时由施工单位干部在班前向施工人员传达。
1、工作面增减或更换溜槽、链子、撤运运煤机、管路;
2、工作面撤运、安装采煤机、液压泵站;
3、转运工作面综采支架、支柱、顶梁和其他支护材料;
4、维护、撤出、转运上、下出口的支架;
5、巷道维修与回撤时,出现下列情况必须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七、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巷道扩修;
2、巷道交叉点的扩修、换棚、整理棚;
3、处理落棚(如井下突然发生中断运输、通风的落棚必须立即处理时,可以由在现场的区队长及以上的管理干部、技术、安监人员共同研究应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口头向现场施工人员传达后立即进行施工。
但进行上述工作时,必须有区队长及以上的管理干部亲自在现场跟班指挥。
如处理时间超过一个班时,必须补写措施向第二班的施工人员进行传达);
4、回撤巷道;
5、对巷道、硐室的特殊处理(如砌碹、砌墙、补打锚杆或喷浆、锚喷巷道改架棚支护、砌筑水沟等)。
八、
-
正常的巷道维修工作,由于地点变动频繁,可以编制不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时由施工单位干部在班前向施工人员传达。
第五节“一通三防”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编制:
一、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1、改变全矿井、一翼、一个水平或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
2、矿井延深新水平或开拓新采区的“一通三防”设计(可以包含在延深设计或采区设计中);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的“一通三防”设计(可以包含在采区设计中);
4、在火区周围进行采掘工作时的“一通三防”设计(可以包含在采、掘作业规程中);
5、两个矿井合并成联合通风系统;
6、需要在井下安装辅助风机;
7、新建或更换矿井安全监控、监测装备;
8、“一通三防”的重大安全技措工程;
9、放顶煤开采时的防止煤层自燃;
10、井上、下的综合防灭火工程。
二、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改变采区或工作面通风系统;
2、矿井进行反风演习;
3、新开拓水平未形成回风系统前,需临时将掘进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风流;
4、采掘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
5、独头工作面通风(可以编制到采煤工作面规程措施中去);
6、掘进工作面采用混合式通风方式;
7、出现瓦斯涌出异常,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超限及风速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
8、采掘工作面接近封闭的老空或预透老空时;
9、排出下山积水过程中有被水封住的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的可能;
10、处理瓦斯积聚,排放瓦斯或恢复因停工所封闭的区域时;
11、处理煤层自燃发火、井下火区管理、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及注销火区;
12、在已注销的火区内及附近或相邻的煤层进行开采;
13、在回风风流中设置机电硐室;
14、在运输斜巷中设置风门;
15、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需要停风;
16、安全监控、监测系统发生故障停止运行;
17、在井口房或井下从事电焊、气焊、喷灯焊等;
18、砌筑风桥、砌筑需开壁松上的风门、密闭、测风站;
19、推广应用“一通三防”方面的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
20、井下照相或录像。
三、下列情况由于地点变动频繁,可以编制不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时由施工单位干部在班前向施工人员传达:
1、砌筑不需开壁松上的风门、密闭;
2、防尘管路和防尘设施、隔爆水袋的安装、使用、维修和撤出;
3、矿井安全监控、监测设施的安装、使用、标校、维修、管理和撤出;
4、矿井防灭火设施安装、使用、维修、管理和撤出;
5、瓦斯检查员的瓦斯检查方法、检查时间、检查路线的规定;
6、局部通风机、抽排风机和风筒的运送、安装、管理和撤出;
7、钻机的运送、安装及撤出。
四、在火工品管理和装放炮方面,下列情况必须编制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
五、新建井下火药库和火药发放硐室必须编制设计。
六、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新型爆破器材和爆破方法的推广应用;
2、失效炸药、雷管的销毁;
3、掘进工作面需要分次起爆;
4、深度超过10m的深孔预裂爆破;
5、在机电硐室、电器设备、电缆及管路附近放炮;
6、采用爆破方法处理煤仓(溜煤眼)堵塞。
七、下列情况必须编制不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安全技术措施:
1、井上、下炸药、雷管的运送、储存、导通、编号、领退管理;
2、井下爆破作业地点的装放炮;
3、发爆器的维修、发放和管理。
第六节机电、提升、运输方面,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一、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措施:
1、斜井、矸石山及井下滚筒直径1.2m以上绞车提升;
2、平巷采用专用人车运送人员;
3、综采支架和大型设备的运送;
4、大巷和主要上、下山轨道的铺设和防跑车安全设施的设置;
5、推广、试验新运输设备或安全保护装置。
二、下列情况可以编制不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安全技术措施,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严格执行:
1、滚筒直径0.8m以下绞车的运送、安装、使用和维修;
2、电机车的运行和维修;
3、一般轨道(大巷和主要上、下山除外)的铺设、维修撤出;
4、斜巷防跑车安全设施的安装和维修;
5、支护材料、轨道和一般设备的运送;
三、基地管理方面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工程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矿井、水平和采区提升、运输设备的安装、改造或更换;
2、主要风机的安装、改造或更换;
3、矿井、水平和主要采区排水设备、管路的安装、改造或更换;
4、矿井主变压器的安装、改造或更换;
5、地面3000V以上高压线路的敷设或迁移;
6、矿井中央配电室及主要水平配电室设备的安装、改造或更换;
7、压风机房设备的安装、改造或更换;
8、锅炉房设备的安装、改造或更换;
9、压力管道和二、三类压力容器及大型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或更换;
10、其他大型机电设备改变原设备性能。
四、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直径1.2m及以上绞车的安装及更换主要配件;
2、200mm及以上口径水泵、管路的安装;
3、主要通风机改变转速或调整风叶角度;
4、采区电器设备采用3300V以上的供电电压;
5、选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附表10要求的电器设备;
6、在使用机械提升的进风斜巷敷设电缆;
7、地面矸石山排矸架的安装;
8、地面高空机电设备和构件的吊运、安装;
9、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的搬运、安装;
10、井口房、木场及井下的每次烧焊(包括电焊、气焊和喷灯焊);
11、带电搬迁设备。
五、下列情况可以编制不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时由施工单位干部向施工人员贯彻传达,并严格执行:
1、提升绞车、主要通风机、压风机、水泵、电机车的一般检修;
2、电器设备(包括电机、启动设备、控制设备、变压器)的一般检修;
3、200mm以下口径水泵和管路的安装;
4、井上、下一般机电设备的吊装和搬运;
5、矿用变压器的安装;
6、电气试验及电气安全保护装置的整定;
7、更换天轮、井口以上罐道、提升容器和进行防坠试验;
8、钢丝绳的检查、维护、倒头、更换或插绳;
9、采煤机、采区运输皮带机的安装、检修和撤出;
10、综掘机、顺槽运输机的安装、检修和撤出。
第七节特殊情况下的安全技术措施
一、发生以下事故时,现场的矿、队领导、技术人员、安监人员及现场的有关工人共同研究制定应急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人员按应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
领导人员必须在现场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不得离岗:
二、矿井突然停电,需立即查明原因或已发现地面倒杆、断线、电缆头爆炸、电缆击穿、高压接地等需立即抢救处理的事故时;
三、主要通风机突然停止运转;
四、主提升设备突然发生故障;
五、排水设备突然发生故障,若不立即处理即可发生水淹事故时;
六、发生其他危及全矿井安全的机电事故时。
第八节防治水及探放水方面,出现以下情况必须编制设计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一、下列情况都必须编制单项工程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矿井防水隔离煤柱的留设和变动;
2、在水淹区域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进行采掘作业;
3、井下揭穿含水层和含(导)水地质构造带前;
4、开采水淹区域下的防水隔离煤柱;
5、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很大的下山排水能力确定;
6、开采受强承压含水层威胁的煤层时;
7、矿井提高开采上限;
8、注浆堵水工程;
9、水文勘探工程;
10、疏水降压工程或注浆加固底板工程;
11、井下水闸门、水闸墙的砌筑;
12、井下探放水。
二、进行下列施工必须编制单项施工措施:
1、探查煤层地质构造钻孔的施工;
2、构造探查钻孔及水文钻孔的施工;
3、封堵出水钻孔。
第九节矿井开拓延深、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等作业规程、安全技术的编制及其他方面所需的措施编制范围。
一、矿井每年都必须编制一份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在计划中对防治瓦斯措施、防治煤层自燃发火措施、井上下的防水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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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综合防尘措施、隔爆措施以及发生水、火、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避灾路线和抢救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矿每年都必须编制一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三、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要求
1、设计、规程、措施(现场突然发生变化需编制的应急措施除外)编制前,必须下达《设计、规程、措施编制任务书》(简称《任务书》)。
改扩建工程设计、开拓延深工程设计、采区设计、“三下”采煤设计、开采有突水可能煤层的防治水措施、中长期防治规划和防治水计划、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及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试验推广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向业务部室负责人下达《任务书》,其他设计、规程、措施由矿业务部室向施工单位下达《任务书》。
2、采掘作业规程编制前,矿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技术、安监、通风、机电运输等有关单位技术人员勘查现场,认真分析现场情况,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确定采掘方法、顶板管理、支护方式、通风、防尘、供电等主要方式、方法和主要技术安全技术措施,然后向采掘、通风、机电技术人员下达《任务书》,按规程编制内容各自负责编写(包括图纸)。
由采掘技术人员牵头集中装订成册,并上报审批。
不需要编制作业规程的综合性措施、单项工程施工设计等,必须参照作业规程的内容进行编制。
其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按其性质及使用范围进行编制,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方法、施工要求、施工质量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特殊安全要求。
所有编制人员都必须在规程、措施上签字。
3、规程、措施的编制要求内容齐全,重点突出,字迹清楚,文字简练通顺,图、表、文相符、计算正确、依据充分、选取参数合理、技术先进、切合实际、操作上可行、安全上可靠、符合上级有关规定。
附图要有标准图签,并签字齐全(一般性措施除外),装订整齐,书面整洁。
4、正常情况下,凡属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的设计、规程、措施,必须提前40天按编制要求编制完毕。
凡是报公司审批的设计、规程,必须提前30天按编制要求编制完毕。
措施必须提前20天按编制要求编制完毕。
凡属报矿审批的设计、规程和不需要编制作业规程的综合性措施,必须提前15天按编制要求编制完毕。
措施必须提前5天按编制要求编制完毕。
5、如遇特殊情况(如采掘工作面突然出现地质构造、落棚和井下巷道突然性中断运输、通风的落棚等情况)必须立即处理时,可以由在现场的区队及以上管理干部、技术、安监人员共同研究应急施工措施,并向现场施工人员传达后即可施工。
但进行上述工作时,必须有区队长及以上管理干部和安监人员亲自在现场跟班指挥,施工时间超过一个班的,技术人员必须及时补写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立即上报审批。
四、设计、规程、措施的审批权限
在设计、规程和措施的审批方面,以下几种情况必须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
1、“三下”开采时的试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2、“三下”开采在试采结束后的试采总结报告。
3、每年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的结果。
4、矿井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
5、变动相邻矿井分界处的防水煤柱。
6、选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表10规定的井下电器设备。
7、在重要建筑物和设备附近实施硐室爆破、抛掷大爆破、老空区爆破等特殊爆破时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8、独头开采的安全技术措施。
9、改变全矿井的通风系统时的通风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10、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引入生产水平进风时的安全技术措施。
11、采用专用排瓦斯巷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
12、在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煤层中进行采掘工作的安全技术措施。
13、开采水淹区域下废弃的防水煤柱时的安全技术措施。
14、“带水压开采”时的安全技术措施。
15、相邻矿井分界处的隔离煤柱需要变动时,重新编制的设计。
五、以下几种情况的设计、规程和措施,必须报公司(包括由公司转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
1、矿井改扩建工程设计;开拓延深工程设计;采区开拓方案设计;综采工作面布置方案设计。
2、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3、立井、斜井、矿井总回风道、井下火药库(发放硐室)及使用上级专项资金的其他井巷工程设计。
4、综采和放顶煤工作面的装备选型设计(有一个工作面的选型设计后,只要装备没有变化可不再搞装备选型设计)。
5、立井井筒大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6、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通风系统的设计;矿井延深新水平或开拓新采区的“一通三防”设计(可以包含在延深设计或采区设计中);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的“一通三防”设计(可以包含在采区方案设计中)、;在已注销的火区内及火区周围进行采掘工作的“一通三防”设计(可以包含在开采设计中)。
7、两个矿井合并成联合通风系统的设计;在井下安装辅助风机的设计;矿井反风演习计划及安全技术措施;新建或更换矿井安全监控、监测装备的设计;“一通三防”的重大安全措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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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新开拓水平或采区回风系统未形成前,需临时将掘进回风引入生产水平进风时的安全技术措施;新建瓦斯抽放系统,制定抽放瓦斯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标准;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安全技术措施;处理煤层自燃发火、井下火区管理、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及注销火区。
9、主要通风机改变转速或调整风叶角度;大型机电设备的改造设计;采区电器设备采用3300V以上的供电电压的安全技术措施。
10、选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表10要求的电器设备时的安全技术措施。
11、立井提升钢丝绳或井筒悬挂物料钢丝绳使用时间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后,准备再继续延期使用时。
12、矿井防水隔离煤柱的留设和变动设计;在水淹区域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进行采掘作业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开采水淹区域下防水隔离煤柱时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很大的主要下山排水能力的确定。
13、“三下”采煤设计;提高开采上限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14、注浆堵水工程设计;水文勘探工程设计;水闸门和水闸墙的工程设计;疏水降压或注浆加固底板工程设计。
15、矿井、水平和有底板突水可能采区的水仓、泵房设计。
16、矿井开拓延深、采区地质说明书和煤层底板突水系数超过1的采煤工作面地质说明书。
17、贯通导线长度超过3000m的测量设计或矿井定向测量、矿井联系测量设计。
18、重大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六、省煤炭工业局、公司批准的设计和规程措施,矿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如果认为需要进一步强化安全技术措施手段时,矿有权制定补充措施强化安全技术措施;但如果认为需要降低原设计和规程措施规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手段时,必须写出报告报原批准单位批准同意。
七、设计、规程、措施的贯彻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