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DB 45T96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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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DB45T960

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DB45T960-2021

ICS93.010P09ArrayP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

委员会备案号:

41779-202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45/T960-2021

建筑基坑工程平安管理规范Standardforsafetymanagementoffoundationpitengineering

2021-01-15发布2021-02-15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I

目次

前言.........................................................................................................................I引言............................................................................................................................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前期预备

(2)

5勘察(3)

6设计(3)

7施工图审查(7)

8施工(7)

9监理(10)

10验收(10)

11监测(10)

II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21给出的规章起草。

本标准提出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本标准起草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总站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

广西建筑科学讨论设计院、广西城乡规划设计院、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华信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吴晓广、林伊宁、杨捷、魏祚兴、叶成东杨东源、孙庆柳、黄绍铿、唐标文、常相才、严静、肖玉明、桂文清、黎旭标、黎浩本标准审定人员:

卢玉南、罗松、孙正坤、廖剑霖、李焕玲、梁俊勋、李敦仁。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

引言

建筑基坑工程的平安涉及人身、环境和财产的平安。

基坑坍塌,往往会造成作业人员的群死群伤,危及周边居民和行人的平安,殃及周边建(构)筑物、管线、市政设施等。

从全国各广西和广西的案例看,致使基坑坍塌的因素有技术方面的,也有技术方面的,也有管理方面的。

技术方面的因素许多简单,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已对基坑平安的技术保证措施作出规定,本标准不再重复。

管理方面的因素涉及工程的前期预备、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验收、监测等多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消失纰漏均会给基坑工程埋下平安隐患。

只有管理到位,技术保障措施方可得到落实,基坑工程的平安方可得到保障。

为此,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托付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总站,会同有关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设计标准,设置基坑工程的平安管理程序,制定本标准。

以全过程各环节的平安措施保障基坑工程的平安。

本标准是关于建设基坑工程平安的管理标准。

II

建筑基坑工程平安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基坑工程的术语,规定了前期预备、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和监理、验收、监测的平安管理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基坑的开挖、支护、降水(截水)。

建筑基坑工程属于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对建筑基坑工程的平安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全部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舞依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讨论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0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2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2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30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JGJ72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

JGJ120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21]87号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平安管理方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3.1

建筑基坑(基坑)buildingexcavation

为进行建(构)筑物基础或地下室施工所开挖的坑或槽。

3.2

深基坑deepexcavation

开挖深度达到或超过5m,或开挖深度不足5m但现场工程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和地下

1

管线特殊简单,或开挖后严峻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和道路平安的基坑。

3.3

周边环境surroundingsaroundexcavation

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包括既有建(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岩土体及地下水体的统称。

3.4

基坑工程engineeringofexcavation

为营造平安并适合于建筑工程施工的基坑,所进行的支护结构施工和挖除基坑范围内土体的工程。

3.5

监测monitoring

在基坑施工及使用阶段,对基坑及周边环境实施的检查、量测和监控。

3.6

监测点monitoringpoint

直接或间接设置在监测对象上,用于观测其变化特征的点。

3.7

监测频率frequencyofmonitoring

单位时间内的监测次数。

3.8

监测报警值alarmingvalueonmonitoring

为保证基坑及周边环境平安,警戒危急,对监测对象所设定的特别状况量化限值。

4前期预备

4.1建设单位应依据勘察单位、基坑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要求,供应从拟建建筑物基础边缘线起,向外延展不少于基坑开挖深度2倍以上水平距离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的地质勘察报告、基础图、平面布置图,以及公用、市政设施、地下管线等隐藏工程的走向、埋深等资料,并担当因无法供应上述资料或所供应资料不全而造成事故的相应责任。

4.2建设单位应按承发包管理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有资质和阅历的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

4.3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邀集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要求、施工方案及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上述单位的意见,准时解决相关问题并形成文件。

2

4.4基坑开挖前(或支护结构开头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托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在征得基坑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的业主同意后,对这些建(构)筑物进行裂缝检测(或垂直度观测)。

检测结果形成检测报告,由业主在检测报告上签名确认。

4.5基坑周边有多项工程相继施工的,后施工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制定相应的平安技术措施,邀请相邻建设工程的有关单位共同审定施工方案。

4.6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平安监督手续时,向有关部门所供应的危急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平安管理措施之中,应含基坑工程的内容。

5勘察

5.1基坑工程勘察单位的资质必需符合规定。

项目负责人及现场编录、钻探、室内试验、物探等专项负责人,必需符合相应资格条件。

5.2基坑工程勘察工作应符合GB50021、JGJ72、JGJ120的规定。

5.3勘察单位应对基坑场地进行踏勘,了解工程状况、周边环境及地质地貌状况,依据技术标准、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状况制定勘察纲要或方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报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勘察。

5.4勘察单位应依据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基坑工程专项勘察。

基坑工程专项勘察可结合场地的具体勘察同时进行,但不能以建筑物场地勘察替代基坑工程专项勘察。

当场地的具体勘察不能满意基坑设计要求时,尚应进行特地的或局部位置的勘察,其勘察结果应形成基坑工程专项勘察报告。

5.5勘察单位应对基坑可能影响的区域进行勘察,查明工程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状况,为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供应地质资料及设计参数。

5.6基坑场地的勘察范围、勘察深度、勘探点间距、钻孔深度、取样、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5.7勘察报告应对基坑的可能影响范围、基坑的破坏模式、稳定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价,并对支护结构的选型、地下水掌握方法、水位变化对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的影响、现场监测的项目、开挖过程中应留意的问题及危害预防措施等提出评价和建议。

5.8勘察单位应做好技术交底和后期服务工作,参与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基坑平安专项施工方案以及施工过程中消失特别状况时的争论和讨论,并参与基坑工程的验收。

6设计

6.1对于开挖深度达到或超过5m,或开挖深度不足5m但现场工程地质条件、周边环

3

境简单,开挖后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和道路平安的基坑,应进行基坑工程设计

6.2基坑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应符合规定。

项目负责人及设计、审核人员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

6.3基坑工程设计工作应符合GB50007、GB50330、GB50497、JGJ72、JGJ120、DBJ/T45-002的规定。

6.4基坑工程设计应具备下列资料:

a)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b)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地下管线图、地下结构平面图和剖面图;

c)接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类型、分布状况和结构质量的检测评价。

6.5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依据勘察报告所供应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状况、基坑周边环境、拟建建筑物结构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制定设计方案。

在进行多方案比较之后,选取最佳设计方案,以求平安牢靠、经济合理、便利施工和缩短工期。

除必需确保基坑在暴露期间的平安外,还必需确保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和道路的平安。

6.6设计方案应包括支护结构、挖土、地下水掌握、环境爱护、监测等内容。

6.7对于开挖深度达到或超过10m,或开挖深度不足10m但现场条件、周边环境和地下管线

特殊简单,开挖后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严峻不良影响或造成破坏的深基坑,应对设计方案论证。

6.8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组织本单位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对所选定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确认。

属6.7条所规定基坑设计方案交专家论证,不属于6.7条所规定基坑的设计方案交付设计。

6.9深基坑设计方案论证应符合下列规定

a)论证以专家论证方式进行;

b)专家论证会由建设单位组织,由其中一名专家担当组长并主持会议。

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c)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基坑工程设计单位、拟建房屋或市政工程设计单位、基坑工程施工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拟建房屋或市政工程施工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分别

派项目负责人列席专家论证会,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编制必需到会;

4

d)由勘察单位介绍基坑和基坑周边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状况,建设单位介绍周边环境状况,基坑工程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方案。

其余列席单位补充有关状况并对设计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拱专家参考

e)专家组提出意见、建议、结论,形式设计方案论证报告。

论证报告应对所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意见并由专家签名确认。

6.10设计方案论证报告作为该深基坑工程设计的指导意见。

6.11设计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论证报告修改设计方案,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6.12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依据设计方案论证报告修改完善设计方案,修改后的设计方案经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确认后,方可交付设计。

6.13设计方案论证需要重大修改的,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论证报告修改设计方案,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6.14专家组的组成:

a)专家应从事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工作(或之一)15年以上并具备高级技术职称;

b)由各设区市设立基坑工程专家库;

c)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

专家组专业配套齐全,其中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至少各1名;

d)6.9条c)所列单位的人员不应以专家组成的身份参与论证

6.15设计计算和分析应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并应说明结构计算方法、计算软件名称及版本、荷载分类及荷载效应组合,应充分考虑地表水、地下水、台风、暴雨、周边动静荷载、基础施工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影响等不利因素。

6.16设计应充分考虑基坑使用期限的因素,结合工程简单程度确定平安系数

6.17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编制具体完整的支护结构设计计算书,应对支护结构周边土体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并应供应不同挖土深度时支护结构的变形和顶点位移计算值。

6.18支护结构采纳锚杆或土钉作为受拉杆件的,应进行现场抗拔试验

6.19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如下内容:

a)设计总说明;

b)总平面布置图;

5

c)监测元件预留(埋)平面布置图和竖向布置图;

d)支护结构详图(配筋图);

e)支撑系统结构详图(配筋图);

f)连接节点详图;

g)基坑开挖剖面图;

h)降(止、排)水设计图。

6.20设计总说明除应有一般结构设计说明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a)施工程序及施工要求;

b)监测要点;

c)基坑失稳预警指标(变位、沉降、隆起、倾斜、应力、裂缝);

d)对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影响及爱护措施;

e)基坑周边荷载限值;

f)基坑暴露时限;

g)分段验收的要求;

h)需要关注的周边建(构)筑物的基础形式和地质状况。

6.21总平面布置图应精确     表示:

a)地下室轮廓线和开挖轮廓线;

b)支护结构、支撑系统、止水帷幕、排水沟及抽水井的平面布置;

c)基坑周边建(构)筑物的轮廓线和层数,基坑周边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平面位置。

6.22监测元件预留(埋)平面布置图和竖向布置图应表示不同测试元件的图例及其在平面和竖向的位置,布置密度和间距应满意数据动态分析的要求。

6.23基坑开挖剖面图应表示所剖到断面的标高、坡比、排水沟、管线、止水帷幕、支护构件、支撑构件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的道路、市政管线、建(构)筑物及其基础。

6.24设计降水系统时,应考虑坑内外降水对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有相应的措施避开造成结构性损坏。

6.25与拟建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应与拟建工程设计亲密协作。

6.26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向基坑工程施工单位作技术交底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做好技术服务工作。

6.27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参加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的审查或论证,并结合实际的施工场地布置、施工工况和作业流程复核设计文件。

6.28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帮助处理施工过程中消失的质量平安问题,并参与基坑工程的过程验收。

6

7施工图审查

7.1从事基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机构,其资质必需符合规定。

基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项目负责人及审查人员必需符合相应资格条件。

7.2基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应符合GB50021、JGJ72、GB50007、GB50330、JGJ120、GB50497

DBJ/T45-002的规定。

7.3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图审查机构供应以下资料:

a)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b)基坑工程设计文件;

c)符合6.7条规定的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论证报告

7.4施工图审查的内容包括:

a)支护结构的形式;

b)支护结构设计的平安性和有效性;

c)支护和降排水对周边建(构)筑物、道路以及管线的影响;

d)支护结构施工对环境爱护的影响;

e)基坑工程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影响;

f)基坑工程设计与论证报告的符合性;

g)设计文件与国家技术标准和本标准要求的符合性。

7.5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必需对施工图审查意见作出答复。

7.6接到基坑工程设计单位的答复和已修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审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7.7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证,并在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加盖施工图审查章。

7.8施工中消失重大变更的,应征得原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认可。

必要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审查,重新出具审查报告。

7.9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审查报告结果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部门备案。

8施工

8.1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必需符合规定。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必需符合相应资格条件。

8.2对于开挖深度达到或超过3m,或开挖深度不足3m但现场工程地质条件、周边环

7

境简单,开挖后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和道路平安的基坑,在基坑施工程施工前,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21]87号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依据现场实际状况及审查合格的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拟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基坑平安专项施工方案。

8.3基坑平安专项施工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a)工程概况:

拟建建筑工程概况、基坑工程概况、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状况、周边环境、设计要求、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技术保证条件和其他要求;

b)编制依据: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拟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

c)施工方案:

施工进度方案、材料与设备使用方案、劳动力支配方案;

d)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e)施工平安保证措施:

组织保证、技术保证、应急预案、施工过程的掌握和监测(包括自行监测和检测机构的监测)、环境爱护等;

f)附件:

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8.4基坑平安专项施工方案审批:

a)基坑平安专项施工方案应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本单位技术、平安、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签名确认。

b)属深基坑的平安专项施工方案应交专家论证。

不属深基坑的基坑平安专项施工方案,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并签名确认后交付实施。

8.5深基坑平安专项施工方案论证。

a)论证以专家论证会方式进行。

b)专家论证会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组织,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

c)专家组成员出席专家论证会;由其中一名专家担当组长并主持会议。

d)以下人员应列席专家论证会:

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3)施工单位分管平安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4)勘察单位、基坑工程设计单位、拟建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e)由各列席单位介绍工程状况,由施工单位介绍平安专项施工方案。

列席单位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供应专家参考;

8

f)专家提出意见、建议、结论,形成专家论证报告,若意见不统一,可采纳表决的方式进行。

论证报告应对所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意见并由专家签名确认。

8.6专家论证报告作为对所论证深基坑平安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8.7深基坑平安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主要内容:

a)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与方案所依据的现场条件相符,如不相符并且不能确保平安的,应提出修改设计文件的建议;

b)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技术保障措施和平安管理措施是否有效;

c)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d)方案所提出的实现平安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与现场实际状况相符。

8.8专家组的组成宜符合下列规定;

a)专家应从事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工作(或之一)15年以上并具备高级技术职称,

b)由各设区市设立基坑工程专家库;

c)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

专家组专业配套齐全,其中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至少各1名;

d)6.9条c)所列单位的人员不应以专家组成的身份参与论证

8.9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依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深基坑平安专项施工方案,经修改的方案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确认,报当地平安监督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8.10深基坑平安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需作重大修改的,修改后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8.11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根据基坑平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方案。

如因设计或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方案:

不属深基坑的,应重新审核批准;属深基坑的,应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8.12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必需严格根据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严禁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必需严格根据基坑平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严禁擅自修改施工方案:

如因设计或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施工方案的,修改后的施工方案:

属深基坑的,应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不属深基坑的,应重新审核批准。

8.13应按规定对进场的原材料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8.14回填之前周边荷载应符合设计现载要求。

8.15基坑工程的检测应符合GB50202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8.16基坑工程施工单位项目部应指定专人督促基坑平安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和基坑监测的实施。

发觉不根据方案施工或未按规定实施监测的,应马上订正;发觉有危及人

9

身平安紧急状况的,项目部应马上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急区域,向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应快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削减事故损失,防止事故后果扩大。

8.17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和总包单位应派出人员定期巡逻施工现场,督促项目部实施基坑平安专项施工方案。

8.18施工单位应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事故应急演练,施工现场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抢险人员和抢险器材。

9监理

9.1监理单位应将基坑工程平安列入监理内容,针对基坑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要求,制定平安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并写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9.2监理单位在基坑工程监理中,应完成下列工作:

a)检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单位供应的技术资料,具备开挖条件后发布开挖通知;

b)检查和督促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监测方案和各项检测工作的实施;

c)检测和督促现场施工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转以及平安制度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d)原材料取样送检和现场检测时u,监理人员应站旁边见证确认。

10验收

10.1基坑工程验收必需以确保支护结构平安和周边环境平安为前提。

当设计有指示时以设计指示为依据,无设计指示时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和施工方案的规定执行。

10.2支护结构施工过程中,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在隐藏工程自检合格后,于隐藏前通知有关人员到场,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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