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践运行情况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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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践运行情况最新

工作心得: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践运行情况(最新)

X年1月1日至X年10月31日,X市两级检察机关共计受理未成年人案件68件121人,目前办结41件64人,其中适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7件17人,占比17%,从X市两级检察机关适用的情况来看,该制度的适用程度不高。

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践运行现状

(一)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数量较少

从X年1月至X年10月期间,X市两级检察机关检察院公诉部门共启动附条件不起诉7件17人,年均3.5件,从各区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数量来看,每个县区院平均每年均不超过2件,可以发现数量极少。

两级检察机关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本就不多,而适用该制度的未成年人占未成年人特别程序案件的比例更加低。

(二)案件罪名较为集中

从全市两级检察院受理的未成年人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罪名主要集中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侵犯财物等方面。

从具体罪名来看,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高发区,而且这几类案件在量刑方面符合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条件。

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运行存在问题

(一)适用条件有待进一步量化

刑事诉讼法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不仅在罪名、刑期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要求,还要求涉案未成年人主观上有悔罪表现,但是仅仅依靠是否有“悔罪表现”来衡量是否适用这一制度,过于简单,也缺乏具体的立法标准,在适用条件方面,主要是需要完善主观条件和程序条件。

1、对悔罪认定标准过于笼统。

就主观条件而言,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悔罪表现,但是具体是什么样的“表现”才能认定为悔罪表现了,立法语焉不详,给司法操作带来困难。

基层检察机关适用该制度,主要是以是否有涉案未成人的悔罪书和是否对被害人积极赔偿作为衡量因素,但是仅仅以这两点来认定被告人是否有“悔罪表现”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悔罪书有可能是在其辩护律师或者家长的指导下以“虚假悔罪”来换取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承办人很难在短时间内判断其是否是真心悔过。

2、与相对不起诉竞合时适用位阶不明。

当前司法界对于这种情形的案件处理,没有统一明确标准,在实务运行中,仍然会存在困惑和混乱。

如2011年9月,曾某某、江某某(已判刑)、杨某某等诈骗团伙成员在租住房屋内分工实施电信诈骗。

江某某雇请被告人杨某某、叶某某等人拨打诈骗电话,按照骗取金额的10%给付工资。

在此案中对未成年人杨某某是否适用不起诉制度以及适用何种制度方面,在检委会讨论时,大家各执一词。

有的检察官认为涉案金额较小,案发后杨某某及时上缴违法所得,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直接对其作相对不起诉;也有检察官,杨某某涉嫌诈骗一案共犯较多,且为外来务工子女,如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则不排除再犯的可能性,为了确保不起诉可以收到良好的诉讼效果,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更符合实际。

事实上,两者在适用的过程中各有利弊,相对不起诉的社会教育效果不明显但是其诉讼周期较短,它可以使涉案未成年人尽早摆脱诉累。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适用中虽然有利于涉案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但是还要经历一个较长时间的考验期之后才能确定其是否终结诉讼程序。

3、适用罪名方面过于狭窄。

我国法律将该制度限制适用于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也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而且信息化和网络化越来越普及,未成年人犯罪涉嫌的罪名也不仅仅局限于盗窃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开始向着高科技、智能化、成人化方向发展,如信用卡诈骗罪、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发展。

(二)监督体系机制尚需完善

1、事前的监督机制不完善。

由于这一制度主要适用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类型地案件,一般而言,检察机关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特别是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肯定会引起被害人的不满,甚至会引起被害方上访、闹访等危害社会稳定等情况。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适用该制度之前,要听取相关办案单位和被害人意见,因为该制度赋予了检察机关可以在起诉和不起诉之间进行选择的裁量权,即使意见不一致,检察机关也不一定起诉。

2、内部监督机制缺失。

按照当前的法律规定,目前只有两种方式对于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即上级检察机关监督和办案单位内部监督。

目前,法律规定了对适用该制度不服的一些救济途径,如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或者申诉。

但是这种救济形式太过单一,不一定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另外,虽然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做出要经检察长或检委会讨论决定,但是对于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监督和考察以及考察后的意见方面几乎都是由承办检察官独立决定,没有其他措施来监督检察官,此时的监督缺少透明性。

3、外部监督措施力度不大。

外部的监督方式有很多种,如群众监督、人大监督等。

外部监督有三个层次,即党的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目前检察机关普遍寻找接受监督的渠道不通畅、主动接受监督意识不强等问题,虽然检察机关设置了控告申诉部门接受群众的来信来访,但是实际上效果并不明显,而且从当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对于该制度适用的监督只有办案机关和案件当事人的监督,被害人若不服检察机关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诉,但是监督途径仍然过于单一,没有其他形式的监督,建议可以引进外部监督,如引进人民监督员制度。

此外,在前面的讨论中也提到过,实际上目前的监督方式对检察机关的制约效果不明显,这样实际上不利于体现司法的公开、公平以及透明原则。

(三)社会配套体系不完备

1、司法资源有限。

与直接审查起诉相比,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案件要牵扯的精力更多,而且各地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都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问题,很难抽出多余的时间对涉案的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定期开展帮教考察等内容,这样承办人为了减少诉讼程序,更愿意直接起诉,这实际上是不符合立法初衷的。

2、缺乏专业型的办案能手。

在检察机关工作的人员大多数都是法学专业,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但是没有对心理学、社会学等知识的相关学习,虽然检察机关也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承办人提供了学习心理学知识的平台和机会,但是毕竟资源有限,涉猎的范围也有限。

如以X地区为例,共计有5个基层检察院,取得心理咨询师资格的检察人员仅有7位,且由于人员调动原因,目前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人员仅有3名有心理咨询师资格。

3、配套机制不完善。

为了更好地适用该制度,现有法律虽然设置了涉案未成年人应当遵守的义务,但是内容较为笼统概括,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也没有很强的针对性,尤其是当前我国对于未成年人帮教这一块缺少针对性较强的机制,在社区矫正方面也缺少相关支持机制,因此很难发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真正作用。

4、社会支持体系缺乏。

目前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普遍存在缺少帮教机制的现状,这很容易造成未检工作的片面化、局部化,若是检察机关过多地开展相关的考察工作,越位是不可避免的,这不利于敦促政府转变职能。

检察机关也不像公安机关、司法部门设有专门的基层站所,因此在实施帮教过程中,缺少人力、物力等方面的支持,社会支持体系不健全,这就使得办案检察官心有余而力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对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监督考察帮教工作经常流于形式。

三、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细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

1、进一步明确“悔罪表现”的范围。

如何认定“悔罪”是当前司法实务的一大难题,由于当前的法律对“悔罪表现”并没有做具体的细化,因此承办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是根据涉案未成年人的认罪态度,以及反思自己行为的程度等方面来作为标准,为其表现提供参考,但是对于“悔罪”的认定只能通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一些行为表现来判定,正是由于这种不确定性,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能否正确作出决定对承办人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议将“悔罪表现”的标准内容进行细化。

2、明确与相对不起诉的区别。

附条件不起诉的设置彰显了附条件不起诉的特殊性,其目的是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种特殊的保护性处分,通过设立一个暂缓起诉的考验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矫正。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并不排除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可能性,两者在适用上并不存在互斥关系,而是优先适用哪一个的关系,在适用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选择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促进未成年人发展的制度。

一般来说,要是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改造方面而言,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首选。

3、适度扩大罪名范围。

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来,有许多法律条文都体现了我国的刑事政策,如刑法第72条对未成年人罪犯额外加了一条特殊的规定,对涉案未成年人应当宣告缓刑。

我国在正式确立该制度之前,为了增强制度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立法上采取了保守的态度,将较少的案件纳入适用范围,是符合当时的立法背景的。

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为了更好的发挥该制度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进一步扩大适用罪名范围完全符合当前改革方向。

(二)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体系

1、完善监督审查体系。

一要设立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办公室。

在条件允许的地方,可以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专门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实行捕、诉一体化模式,而且定期对办理未成年人件的检察官进行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的专门培训,提升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

二要设立事前听证程序。

虽然这一决定的做出有一定的程序限制,但是还不够公开透明。

因此,笔者建议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时可以结合具体案件情形来组织案件当事人及人民监督员、办案机关参加的公开听证会。

三要进一步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关系人的救济途径。

一方面增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代理人对不予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异议权;对适用该制度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撤销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请,要求检察机关进行复议复核。

针对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要是未被采用,建议采取引进外部监督或者由上一级检察机关监督的形式,确保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被滥用。

2、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

一方面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由单位分管副检察长负责对承办检察官办理案件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引进人民监督员监督,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对于重大疑难案件以及社会关注的案件可以邀请专业人士、法学专家和人民监督员一起化解矛盾纠纷,提高说理水平,实现透明司法。

(三)进一步完善监督考察机制

1、完善机构设置。

检察机关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力量,联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相关的教育机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等资源,建立社会救助和教育体系,共同来完成监督帮教工作,即由检察官、家庭、学校、社区以及社会培训机构关爱教育“五位一体”的帮教机制。

检察机关应当作为监督考察的主导机构,负责整个监督过程。

2、健全考察制度。

我们可以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的帮教内容,继续探索新机制,丰富帮教内容,并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和犯罪情节轻重程度,增加相应的帮教内容,如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警示教育、相关法律知识学习,心理疏导等。

3、建立完善的跟踪评价机制。

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注重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结合,特别强化家长的监护责任,调动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志愿者等联合作用。

检察机关在作出适用该制度的决定之后要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涉嫌的的具体犯罪情况和矫正档案均要予以封存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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