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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全面推进工商履职到位讲义

 

陈春建简介

陈春建同志,男,研究生学历,1965年11月25日生,现年45岁,中共党员。

先后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北京大学、四川大学,分别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经济学博士学位。

现任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公职律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特约研究员,中国管理科学院特约研究员。

全面熟悉工商业务工作,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已出版《西部地区市场发育》经济学理论专著一部,在中央级及省级刊物公开发表有关经济发展、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方面的理论、调研文章百余篇,80余万字。

曾组织查办了多起有较大影响的经济违法案件,组织制定了大量服务当地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参加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等的立法调研、条款制定研究等工作。

 

努力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全面推进工商履职到位

陈春建

 

工商执法办案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有关涉嫌违反工商法律法规行为实施的调查及处置。

工商机关的职责种类繁多﹑涉及面非常广泛﹑工商执法办案是其核心职责之一,对其全面履行工商职责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以前,我们一般都是强调以我们工商执法办案的权威来促进工商履职。

如今,我们更要强调以执法办案的理念促进履职,要以执法办案的程序促进履职,要以执法办案的标准促进履职,要以执法办案的要求促进履职,要以执法办案的方法促进履职。

(讲课提纲)

一工商执法办案的历史阶段

二、工商执法办案机制探讨

三、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问题

四、关于公司登记中的虚假出资行为

五、关于商业贿赂行为

六、关于说理性处罚决定书的推广

      (正式内容)

一、工商执法办案经历的历史阶段

(一)维护计划经济主体阶段(1978—1987)

这一时期是以工商行政机关的恢复重建及《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法律法规体系还很不健全,工商部门主要是靠政策和行政命令对经营主体进行管理,当然也有对行为的规范。

主要的法规有1983年2月制定出台的《城乡集贸市场管理办法》,和1987年制定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这一时期的办案总体特点是处罚不规范,随意性大。

具体特点表现为:

1.执法办案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计划经济的流通主渠道作用;

2.执法办案的依据主要是政策和行政命令;

3.执法办案的具体内部机构和人员在系统内不规范、不统一;

4.缺乏明确统一的执法办案程序;

5.缺乏格式统一的办案文书;

6.案件当事人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

7.对执法办案过程缺乏有效的外在监督。

(二)执行实体法打击阶段(1987—1997)

上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中后期,市场的发展导致竞争不断加剧,两种体制的矛盾激烈碰撞成为当时竞争的主要表现形式,市场内部主体之间的竞争让位于体制竞争是当时竞争的特点,这一时期是工商法律法规快速发展的一段时期。

这一时期基本形成了以《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商标法》、《产品质量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暂行规定》等一大批法律及行政法规、规章为主体的比较健全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这也形成了工商部门管理领域广,执法办案部门多的局面。

这一时期的办案特点是:

1.办案目的转向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商品流通秩序;

2.办案依据转向以法律为主、以政策和行政命令为辅;

3.办案的程序逐步统一规范;

4.办案的文书格式逐步明确、统一、丰富;

5.明确规定了案件当事人的行政、司法救济途径;

6.逐步规范了对办案过程的内外监督途径和方法;

7.逐步引入了行政赔偿制度。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的行政执法阶段(90年代末期至今)

这一时期的标志是1996年《行政处罚法》及2002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出台,要求执法办案人员对程序的极大重视,国家工商总局也及时修订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对工商机关行政执法办案的必经程序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各地工商也加强了程序制度的建设,比如我局建立完善了立案、调查、核审、执行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四分离制度。

全国工商的执法办案也奠定和树立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二十字基本原则要求。

这一时期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发展,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工商法律法规体系。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共有103部法律和200余部行政法规及百余部部门规章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依据。

具体特点表现为:

1.办案目的更注重对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安全的工商违法行为的预防和处置。

2.更重视对办案程序的遵守。

3.社会对办案的监督途经更广泛、监督力度更强。

4.办案的自由裁量权及其幅度更加得到规范。

5.公民的法律素质更加得以提高,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尚待加强。

二、工商执法办案机制探讨

健全完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是提高市场监管执法效能的重要保障。

历经6次机构改革的“三定”方案,逐步确立了工商机关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定位,形成了从总局到基层工商所五级贯通、运转协调的分层管理体制,建立了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的基层监管执法体系。

在长期的工商执法办案实践中,在机制上形成了以下几类模式:

(一)多头并行执法模式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具有综合性和复杂性的特点,执行的法律法规是所有行政执法部门中最多的;执法的领域涉及各类市场主体的准入、退出、竞争及市场交易的各个环节,既有事前、事中的执法,也有事后的监管执法。

工商部门内设机构中有市场监督管理、公平交易、广告监督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监督管理、经济监察、外资登记注册管理等7个机构都可以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多头执法的优点是有利于调动工商干部的执法积极性,增强执法力量,加强对案件的专业化处理;但也易造成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行政执法机构膨胀和执法效率低下等问题,管理中“缺位”与“越位”现象并存,该管的事,管不住,不该管的事,又要去管。

(二)“一主多辅”模式

一是指以经济监察队为主,市场、公平交易、广告、消保、商标、企业、个体、外资等机构为辅的执法办案模式;二是指其他机构都有办案的权利和职责并行使调查取证职能,但案件的审核定性或文书的制作等集中到法制或公平交易等部门。

这一模式优点是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办案的正确性,并加强对办案的监督。

但往往也会形成主辅不分、职责不明、导致有利的事争着管,无利的事无人管,部门之间职权交叉、重复,造成相互之间推诿、扯皮,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多头执法的弊端。

(三)统一执法办案模式

依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的要求,我局按照一件事情只能一个部门去办,不能彼此交叉、权责不清,坚决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基本要求,实施了集中行政处罚权为核心的执法办案体制改革。

主要做法是:

对行政处罚职能进行了整合、集中,成立了成都市工商公平交易执法局,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做到了人员、授权、责任、制度、工作、经费的“六个到位”。

原有行政处罚权的7个内设机构不再具有行政处罚权,转为有针对性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指导。

集中处罚、综合执法使行政管理职能与行政处罚职能充分分离,原有业务机构通过转变职能,积极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了行政效率,充分发挥了工商部门的服务职能;同时,新成立的专业执法机构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有利于对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管理,统一行政处罚的标准,避免行政处罚的尺度不一及行政处罚的畸轻畸重,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也解决了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的问题,切实避免执法扰民,有利于维护地方经济发展的良好的政务环境。

通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将多支执法队伍合并为一支执法队伍,执法人员总数大大减少,执法力量却更为集中,执法力度增大,执法效率显著提高。

实现了管理执法的经常化,改变了过去各部门分散执法时期的

“突击”执法、“运动式”执法的状况;部门之间因职权交叉重复造成的执法推诿扯皮、有利的事争着管、无利的事都不管的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

(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所取得的经验

1、合理分工,理顺了内部管理体制

按照行政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要求,管理权、审批权与监督权、处罚权分别由不同的机构行使,有利于在相关的行政权之间保持一定的制约关系,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通过改革解决了以前在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方面存在的某些不够科学、不够合理的问题。

比如,以前的“大统管”、“一条龙”管理模式,从立规矩到执行,从管理、审批到监督、处罚,都由一个机构决定,部门自己给自己设定权力。

结果,自己违法审批,自己又去监督查处,无法从制度上解决滥用权力、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后,初步实现了管理权、审批权同监督权、处罚权的适当分离,不仅加强了监督处罚的执法力度,也对管理权、审批权的行使起了一定的制约监督作用。

2、形成了新的行政执法机制,树立了良好的行政执法形象

过去由于种种原因,一些执法人员素质偏低,执法方式简单、粗暴,人民群众意见很大。

通过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完善监督制度等措施,在行政执法中做到疏堵结合、管理与服务结合,着力解决执法中的利益驱动问题,给人民群众以焕然一新的精神风貌,取得了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在执法过程中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树立了良好的执法形象,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普遍赞扬。

3、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组建了一支素质过硬的执法队伍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部门,执法范围更广,权力更大,责任更重,要求更高,必须有一支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都比较高的执法队伍,否则,难以承担繁重的行政执法任务。

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必须狠抓执法队伍的组织、思想、作风建设,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首先,必须把好选人、进人关,严格筛选出一批行政执法的骨干力量,增加了行政执法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其次,抓好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将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作为执法人员上岗执法的前提条件,组织全体执法人员集中学习培训,并进行严格的考核,并将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工作制度化、经常化。

第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作风纪律建设。

新组建的执法队伍与原有的行政执法队伍相比,虽然人数大幅度精简,但是由于实现了

“一队多能、一人多能”,执法力度增大,执法效率显著提高。

4、注重制度建设,规范执法程序,严格依法办事

好的队伍必须有好的制度和纪律做保障。

我局在执法中引入并贯彻实施了ISO9001标准质量管理体系,确定了“高效依法行政、服务发展需求、优化市场环境、持续改进业绩”的24字质量方针,制定了质量手册及16个程序文件和40个作业指导书中。

在集中处罚、综合执法方面,我局制定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构的职责权限、执法程序、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不仅明确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构与其他行政机构的职责,同时还进一步完善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制度和办法。

对综合执法权限和体制作了明确规定,并建立健全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种途径,最终目的是要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

虽然我们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如何解决权力和利益彻底脱钩,保证吃“皇粮”办“公差”,不受利益干扰,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的问题;如何解决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实现权责统一的问题等等。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推行这项制度是对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只能在实践中及时发现问题,不断解决问题,探索规律,积累经验,形成新的理论,逐步改进和完善执法体制。

三、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问题

(一)查禁无证无照经营的目的

1、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规则

任何企业经营活动都会产生经济外部正效应和负效应。

所谓经济外部负效应主要包括产生污水、污气、噪音以及资源消耗,对区域居民生活和未来可持续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非法无证无照经营占用了国家资源,创造的财富自己独自享用,而产生的负效应交给社会来承担,这是不公平的。

任何区域都有一个负效应的承载限度,需要控制社会外部负效应的规模,这就要求任何经济活动应当取得经营许可。

市场经济机制就是公平竞争。

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无须交纳税收和费用,不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工人工资,也不按照国家规定交纳员工社会保障基金,经营成本很低。

如何任其发展下去,守法经营就竞争不过这些非法经营,必将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结果是人人都不愿意遵守国家法令。

2、避免“无证无照”的安全隐患源

无证无照经营大多是小本经营,经营场所因陋就简,多为违法建筑,不少根本就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隐患。

数量巨大的工商营业单位未纳入社会监管范围的自由行为的经济主体,即使只有很小的概率发生消防、食品等安全事故,也是政府和市民所无能承受的。

加之,非法经营随时会受到政府的查处和取缔,经营风险很大,经营者不可能有长期打算,只能是采取游击模式,随时更换经营地点。

这样的经营方式必然忽视安全问题,经营者也不会投入资金改善安全条件,安全事故难以避免。

无证无照经营的特点决定了它也必定是社会隐患的藏身处。

制假、售劣、销赃,有的甚至涉足“黄、赌、毒”,打架斗殴、凶杀,拖欠员工工资,骗取客户货款等,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稳定,这是全社会都非常关注的热点问题。

现存的大量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其危害性远远超出了经济、市场的范畴,已经成为对经济、社会、人口、环境、资源、安全、治安、城市管理等各个方面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经济、政治、社会问题。

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尽快遏制无证无照非法经济行为蔓延的势头,后果不堪设想。

3、维持城市的文明形象

清理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工作,是净畅宁工程、梳理行动、清理非法建筑等一系列城市整治工作的延续。

“清无”与前述行动不同之处在于,交通拥堵、违法建筑是市民明眼看得见的显性危害,而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是普通百姓甚至政府管理者,都不能一眼看出来其非法性,属于城市的隐性危害。

而看不到的隐性危害对一个城市的安全和形象影响更大。

另一方面,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造成大量低端产业无序涌入,制约产业结构和人口结构的优化升级,阻碍现代化城市和和谐、效益城市的建设。

4、避免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

无证无照经营活动,脱离了国家的监管,游离于社会监管之外,处于完全的无政府状态,形成了地下经济活动,必然产生偷税漏税、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

由于政府监管的真空,他们无视现代商业的诚信准则,损害公平竞争,制假售劣,偷逃国家税费,侵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数字统计表明,80%的假冒伪劣商品出自于无证无照经营,一半以上的消费纠纷与之有关。

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带来的另一个严重后果是,冲击了部分有证有照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有人甚至打算

“弃有从无”,做不纳税、不交费的无证无照经营者。

(二)无证无照经营的界定

1、法律的规定: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根据当代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商事主体的经营资格不是天生即有的,而是由法律或国家机关依据法律的规定赋予的,这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六、三十、四十一条分别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企业法人经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才能取得经营资格;《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五)项也明确规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行政许可事项,未经登记、未获得许可,任何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没有经营工商业的权利。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列举了5类应予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简称无证无照行为;

(2)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简称无照行为;

(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简称有证无照行为;

(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简称无效执照行为;

(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简称超范围经营行为;

2、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户存在的主要形式

黑户。

此类经营户流动性大,隐蔽性强,甚至无固定经营场所,主要从事国家违禁物品的倒卖,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居间营利的各类人员;

钉子户。

此类经营户既不办照,又不服从管理,如各类菜霸等;

前置户。

此类经营户因未获得前置审批无法或不愿意办照,如居民楼下餐饮经营户、乡村干杂店等;

观望户。

此类经营户不主动办照,打着试营业的幌子,营利就办,亏本就关;

弱势户。

此类经营户的从业者主要是下岗职工、残障人士、失地农民等;

租赁户。

此类经营户主要是各类商场、市场内的柜台、摊位承租户,他们以协议形式、联销经营、特许经营等名义,无证无照开展经营活动。

3、无证无照非法经营的主要特点:

(1)未取得相关前置行政许可而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成为主要的违法形式。

调查显示,需要卫生、文化等主要前置许可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户占我市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户总数的70%以上;

(2)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从事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活动的案件数量居多。

在我局立案查处的无证无照经营案件中,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90%以上;

(3)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餐饮食品行业、文化娱乐行业,占无证无照总数的60%以上。

其余分布较多的依次是:

医疗行业、危化品、美容美发业、农资和中介行业。

(三)无证无照非法经营屡查不绝的原因

1.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发育度较低是无证无照非法经营存在的内因。

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市场规则不健全,一部分经营者采取非法形式获取不正当利益,降低经营成本,无证无照经营是其最常用手段,也是市场发育不完善的一种表现形式;

2.部分经营者法律意识淡漠,诚信观念缺失,没有认识到办理相关证照是合法经营的先决条件,也有一些无证无照经营者心存侥幸,为逃避税费,不愿办理相关证照;

3.法律法规缺位造成隐性无证无照经营现象的存在。

近年来出现的新兴产业、新的经营模式,如种植、社区服务、营利性的社会办学等,是否进行工商登记,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各类商场、市场的柜台、摊位出租,以联营协议、行业特许经营形式的无证无照经营还大量存在;

4.行政审批较多,手续复杂,市场准入难。

在餐饮、印刷、网吧等行业均需办理多项前置审批手续,经营者往往是小本经营,认为手续复杂、交费太多,因此不愿办理,从而成为无证无照经营户;

5.日常监管不到位。

在工商、卫生、文化、公安等基层监管力量相对薄弱的城乡结合部、农村边远地区及流动性强的行业,如运输业等,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还不同程度的存在。

(四)查禁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主要方法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建立疏堵机制,化解查处无证经营矛盾。

一是应牢牢把握住“消防安全、房屋隐患、黄赌毒”这三条底线,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改变过去那种对无照经营严格取缔、处罚的行政管理旧观念,从解决民生和民众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对大量社会弱势群体从事的经营性无证无照行为予以服务、引导和规范。

针对我市城乡二元结构和经济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实事求是的制定出不同等级、不同标准的前置许可审批条件,采取疏堵结合,分类处置的方式,加强探索,大胆创新,积极构建长效管理制度。

二是坚持“疏”“堵”相济,区别对待。

对于下岗职工、失地农民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营业执照的,要以教育为主,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的手续,合法经营;对于下岗职工销售“以物顶薪”产品、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政府指定区域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不按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要立足于整治,致力于规范,着眼于发展,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整顿规范与加快发展、依法行政与提高效率、降低门槛与经济安全的关系,做到治理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取缔与转化相结合,引导无证无照经营户办理营业执照,合法经营。

对于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特别是那些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必须严查、严管、严办、依法取缔。

四、关于公司登记中的虚假出资行为

(一)虚假出资的普遍性及原因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出资额。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骗取公司注册开业经营权利的行为。

投资者无意或有意的欺骗:

无意欺骗是指投资者不明白自身的权利,借点钱,搬几台设备,甚至找几张发票申请设立个公司,由于审批不严,而顺利通过。

也有的无意欺骗是有的投资者用于投资的不动产由于手续不全或有种种限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也有的因过户费用太高,投资者无法承担或不愿承担。

有意欺骗则完全是为了用钱灵活等目的,采用上述手段,申请设立多经公司,这种行为完全是知法犯法。

目前,虚假出资行为还较为普遍,特别是以前遗留至今的还有待进一步规范。

公司出资不规范的内外因素

内因方面:

1、部分公司、股东法制观念淡薄,对公司法定资本制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缺乏认识、抱无所谓的态度。

2、由于投资者的经济实力普遍较弱,为了达到《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尤其是建筑、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企业受资质要求的限制,需要较高数额的注册资本,往往只能采取借款形式筹集资金,先作为注册资本注入,等验资注册后立即抽回;

3、我国《公司法》所确立的法定资本制也有其固有的缺陷,对出资形式的规定以及由此引发的繁劳的过户手续、过高的评估过户费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的发展,给企业的二次融资、公司的资产变更造成了诸多的不便,一些公司为图方便规避了繁杂的程序,造成出资不实;另外,《公司法》在出资违法法律责任的追究上,有些只能追究公司、有些只能追究股东,给违法案件的执行造成困难,不利于工商部门的有效监管,起不到有力的警示震慑作用;

4、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原因。

工商登记机关受自身人力、物力限制,在企业登记注册时对出资情况的审查只能停留于书面形式审查,使一些企业侥幸脱逃。

另一方面,市场准入与市场监管在工商机关内部分属不同科室机构,使登记注册与案件查处环节脱节,不利于及时发现和规范企业出资不实的行为。

外因方面:

1、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受利益驱使,不顾职业道德,在验资审计时把关不严,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仔细审核,漏洞和问题较多;有的甚至与出资者串通勾结,出具虚假报告欺骗登记机关;

2、一些银行在资金借贷方面违反金融规定,仅在形式上履行了相关手续,而实际为出资者提供临时资金周转,将资金划到验资专用帐户,待验资后即划走,所谓的注册资金甚至并未出过银行,更未实际运行于公司的经营过程中;

3、一些地方政府出于技改投入力度、本地新增企业规模等政绩考虑、或者由于地方财税包干等原因、或者出于扶持大户、发展地方经济的目的,有争抢项目的冲动,不管企业的“资质、资信”如何,在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的过程中,逼着企业硬上项目,在我局查处的多起案件中,有的甚至直接参与了企业虚假出资的过程,致使企业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行为的发生。

(二)虚假出资的主要危害

1、造成统计口径数据失实。

2、影响市场信用机制及公平交易秩序的确立。

3、增大了社会交易风险成本、影响社会稳定。

4、不利于企业自身规范发展。

公司法所确立的公司是科学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是按照“产权清晰、责任明确

”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组建的经济实体。

虚假出资是公司违背章程规定、违规动作的表现,在一个层面上说明公司章程形同虚设。

从我局查处的多起虚假出资案件来看,一些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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