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林业局行政执法主体一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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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林业局行政执法主体一览表

茂名市林业局行政执法主体一览表

填报单位:

茂名市林业局

机构名称

类型

确立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三定”方案名称及文号

 

茂名市林业局

 

行政机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9.《退耕还林条例》第六条

10.《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四条

11.《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

12.《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

13.《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条

14、《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第十条

15、《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16、《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17、《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18、“三定规定”文号:

《关于印发<茂名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茂机编[2010]28号)

茂名市森林公安分局

行政机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2、“三定规定”文号:

《关于印发<茂名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茂机编[2001]71号)

 

茂名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管理办公室

 

事业单位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2、《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3、《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4、《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条

5、“三定规定”文号:

《关于市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的批复》(茂机编办[2004]30号)

6、有关文号:

《印发茂名市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茂机编办〔2012〕135号)

 

茂名市林业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填报单位:

茂名市林业局

类别

名称

颁布机关及施行时间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2011年1月8日起施行

 

2.《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985年6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自1985年7月6日起施行

 

3.《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1987年9月10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992年2月12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2011年1月8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1997年1月29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8.《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1989年12月18日起施行

 

9.《植物检疫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1992年5月13日起施行

 

10.《森林防火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11.《退耕还林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

 

12.《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国务院颁布,自1982年2月27日起施行

部门规章

1.《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颁布,自1996年10月14日起施行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国家林业局颁布,自1994年7月26日起施行

 

3.《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颁布,自1994年1月22日起施行

 

4.《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颁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5、《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8年1月4日起施行

 

2.《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12年7月24日起施行

 

3.《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14年11月26日起施行

 

4.《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5、《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6、《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政府规章

1.《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自1991年6月25日起施行

 

2.《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自1986年7月19日起施行

 

3.《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4、《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5、《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6、《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注:

以上内容以具体法律法规内容为

 

茂名市林业局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结果

填报单位:

茂名市林业局

行政执法主体:

茂名市林业局

类别:

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表一:

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

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及幅度

依据

执法机构

备注

1

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

责令补种树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林政科

2

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

责令补种树木,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林政科

3

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

没收违法收购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林政科

4

违法采石、采砂、采土或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补种树木,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林政科

5

违法开垦,致使森林、林木和林地受到毁坏的

补种树木,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林政科

6

未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营林科

7

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

没收非法经营木材和违法所得,予以取缔,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2.《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产业科

8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2.《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林政科

9

违章运输木材及其产品、竹材及其半成品的

扣留运输工具,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运费,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2.《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林政科

10

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林政科

11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保护办

12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

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猎捕工具,罚款,吊销狩猎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保护办

13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保护办

14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保护办

15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保护办

16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没收违法所得、野生动物,罚款,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2.《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保护办

17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

没收资料以及所获标本,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保护办

18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采集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保护办

19

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保护办

20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保护办

21

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

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保护办

22

假冒授权品种的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营林科

 

23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营林科

 

24

有下列行为的: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改正,处分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防火办

 

25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

改正,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防火办

 

26

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改正,警告,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防火办

27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防火办

28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

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防火办

29

有下列行为的: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改正,警告,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防火办

30

造成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

停止违法行为,改正,警告,罚款,补种树木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

防火办

 

31

破坏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植被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条

营林科

 

32

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

营林科

 

33

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经验收营利性沙化治理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

营林科

 

34

生产经营假种子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

营林科

 

35

生产经营劣种子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营林科

36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营林科

 

37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2、作用为良种、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3、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4、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5、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营林科

38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2、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3、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4、进出口假、劣种子或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种子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营林科

 

39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

营林科

 

40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三条

营林科

 

41

违法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

没收所收购的种子,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四条

营林科

 

42

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

责令停止试验,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七条

营林科

 

43

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没收猎捕工具,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保护办

44

非法加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保护办

45

食用明知非法加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罚款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保护办

46

非法出售、收购、宰杀、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保护办

47

为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保护办

48

擅自建立野生动物狩猎场的

责令限期撤销,罚款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保护办

49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野生动物,罚款,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保护办

50

伪造、变造、涂改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

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材料凭证,罚款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调处科

 

51

使用伪造、涂改运输证运输木材和藏匿、伪装偷运、强行冲卡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

没收非法运输木材,罚款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四款

林政科

 

52

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

责令限期履行,以义务植树绿化费的形式罚款

《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二十一条

营林科

 

5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擅自围(开)垦、填埋湿地的;

2.擅自在湿地范围内挖塘、采砂、取土、烧荒的;

3.非法占用、征用重点湿地的;

4.开垦、占用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湿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

5.擅自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的;

6.非法占用、征用红树林地的。

责令停止破坏湿地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保护办

 

54

当事人擅自转让、租赁、承包,或以有争议的林木、林地作价入股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调处科

 

55

当事人伪造、变造、涂改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材料的

收缴违法材料,罚款

《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调处科

56

当事人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建设以及造林、采种、采脂、采枝叶等生产性活动的

没收违法所得,致使森林、林木或林地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有关毁林的规定予以处罚。

擅自采伐有争议林木的,依照《森林法》有关滥伐林木的规定予以处罚

《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调处科

 

表二:

行政许可一览表

序号

许可项目

办理时限

依据

执法机构

备注

1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20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2.《茂名市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事项目录》市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47项

林政科

2

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20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十七条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4.《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2006年粤府令第106号)

5.《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15〕122号)

6.《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7.《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8.《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9.《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茂府〔2014〕77号)

林政科

3

市级生态公益林采伐审批和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采伐审核

20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四、三十一条

2.《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

3.《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第十九条

林政科

4

木材运输证核发

20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3.《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

林政科

5

驯养养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收购、经营单位的审批

20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3.《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4.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省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第49项

保护办

6

进入林业系统省、市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

20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3.《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4.《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5.《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6.《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保护办

7

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20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十八、二十二、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4.《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十九条

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5〕8号)

保护办

8

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审批

20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2.《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保护办

9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核(主要林木良种)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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