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协议样板.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27068148 上传时间:2023-06-26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2.6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外国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协议样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外国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协议样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外国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协议样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外国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协议样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外国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协议样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外国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协议样板.docx

《外国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协议样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外国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协议样板.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外国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协议样板.docx

外国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协议样板

外国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协议

甲方:

乙方:

上海市外国机构服务处

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聘用中国雇员相关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总则

1.1甲方是聘用中国雇员的外国驻沪领事机构/新闻机构。

1.2乙方是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本市外国驻沪领事机构和新闻机构中国雇员劳动用工的管理部门。

乙方为甲方聘用的中国雇员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和劳动资格认定手续,代理各类社会保险事务以及代征个人所得税。

1.3在本协议规定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聘用和辞退中国雇员,并有义务支付中国雇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为中国雇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以及依法保护中国雇员的合法权益等。

1.4甲方通过乙方与中国雇员建立劳动关系,即由乙方指定的上海市外国机构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雇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录用手续、代发劳动报酬、代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宜。

1.5甲方按本协议的规定支付管理服务费。

第二条中国雇员的录用

2.1甲方可委托乙方推荐中国雇员,也可自行选择中国雇员,但应通过乙方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和劳动资格认定手续。

2.2甲方委托乙方推荐中国雇员,应将聘用要求、工作岗位、工资和聘用期限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推荐人选,由甲方选择。

2.3甲方自行选择中国雇员,应将拟被聘用人员的基本情况、工作岗位、工资和聘用期限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4甲方委托乙方推荐的人员或甲方自行选择的人员均为甲方拟聘用人员。

甲方应在拟聘用人员开始工作的10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乙方对拟聘用人员的健康状况、学历和经历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人员经注册登记取得合法的务工资格,由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录用手续,并通知甲方聘用。

对审核不合格的人员,乙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条中国雇员的工作岗位和工资

3.1中国雇员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由甲方确定。

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与中国雇员协商后,对其岗位予以调整。

甲方应在调整中国雇员的岗位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备案。

3.2中国雇员的岗位职责由甲方确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中国雇员。

3.3中国雇员的工资待遇由甲方确定并按本协议的规定支付。

第四条中国雇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4.1中国雇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其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每周5天。

甲方需要中国雇员加班的,应按照中国《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见附件一)或安排补休。

4.2甲方应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中国雇员休息日、节假日和其他假期(见附件二)。

第五条中国雇员的社会保险和劳动保护

5.1甲方聘用中国雇员,应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见附件三)。

缴费基数为上海市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基数。

如中国雇员工作未满全月,甲方仍须为其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费。

5.2如政府规定的缴费标准或比例更新,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按新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5.3甲方聘用的中国雇员因工或非因工伤亡、致残及病故,甲方应在事故发生后即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与其相关的费用、责任和义务。

5.4退休人员不再享受在职职工工伤保险等待遇,在校学生不具备劳动用工资格而不能参加在职职工社会保险体系。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甲方可不承担为其所聘用的退休人员或在校学生缴纳在职职工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甲方认识到聘用上述人员的风险,甲方如确需聘用中国退休人员或在校学生的,当退休人员或在校学生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后,甲方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和由此产生的费用。

因此,乙方有义务就此事提醒甲方,甲方有义务为其聘用的退休人员或在校学生购买足够的商业保险。

如商业保险赔偿费用低于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工伤赔偿标准,费用差额仍应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中国雇员的劳动纪律和教育培训

6.1中国雇员应遵守甲方和乙方/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6.2甲方和乙方/公司制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应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

6.3甲方和乙方/公司有义务对中国雇员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教育。

第七条中国雇员的聘用终止或延续

7.1在中国雇员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如非因违纪原因决定解聘中国雇员,此种解聘应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同时应提前3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公司以便后者及时解除与中国雇员的劳动合同,并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中国雇员。

自中国雇员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至30天期满,中国雇员的聘用终止。

甲方亦可支付该中国雇员一个月的工资替代上述通知期,并向乙方/公司支付该员工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等。

中国雇员如提出辞职,也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乙方/公司;中国雇员未向乙方/公司提交辞职书的,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公司提供中国雇员的辞职书。

7.2甲方应在中国雇员的劳动合同期满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公司是否继续聘用该中国雇员,以便后者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甲方如不继续聘用该中国雇员,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该中国雇员支付经济补偿金(见附件四)。

7.3在中国雇员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如非因违纪原因决定解聘中国雇员,此种解聘应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同时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该中国雇员支付经济补偿金(见附件四)。

经济补偿金所依据的工作年限以中国雇员在甲方工作的年限计算。

如此种解聘违反中国法律规定,甲方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该中国雇员支付经济赔偿金

7.4在中国雇员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如非因违纪原因决定解聘中国雇员,而中国雇员正处于患病医疗期(见附件五)、因工负伤或怀孕等法律规定不能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的情形(见附件六),甲方不得终止或解除与处于上述情形的中国雇员的聘用关系。

7.5在中国雇员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如中国雇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对中国雇员的聘用: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聘用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聘用单位或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求刑事责任的。

甲方解除聘用中国雇员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公司以便后者解除与该中国雇员的劳动合同,并将其违法违纪情况及造成后果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书面证据送乙方/公司备案。

第八条其他事项

8.1甲方应按《上海市献血条例》和上海市献血办公室的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

8.2甲方应按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承担残疾人就业保障的义务(见附件三)。

8.3甲方委派中国雇员去外省市或国(境)外工作、学习或培训,应支付出差费用。

8.4甲方对中国雇员驾驶甲方的车辆,应按规定办理强制性车辆保险。

8.5乙方/公司按照本协议附件八约定的内容为甲方提供服务。

第九条代付代缴费用的结算

9.1乙方为甲方代付中国雇员的工资,代缴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代付代缴费用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9.2甲方每月10日前将中国雇员当月工资等收入明细表送交乙方/公司,乙方/公司根据该表计算出应向政府部门缴纳的各类费用数额,于每月17日前向甲方发出代付代缴费用结算通知单。

9.3甲方于每月22日前向乙方/公司支付中国雇员的工资、单位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费用等。

乙方/公司收到甲方支付的费用并在扣除中国雇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见附件七)后,于每月25日前代缴社会保险费,每月26日向中国雇员代付工资,每月月底前代缴住房公积金,每月月初代缴上一个月的个人所得税。

9.4甲方可以从乙方/公司处获取代付代缴费用结算的相关资

料。

甲方如不能按期支付费用,每超过一天,按应付金额千分之三的标准向乙方/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管理服务费用的结算

10.1甲方每月向乙方/公司支付管理服务费,标准为中国雇员工资的12%;如月管理服务费超过420元/人,以420元/人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10.2乙方/公司于每月17日前向甲方发出管理服务费结算通知单,甲方应于当月22日前向乙方/公司支付管理服务费。

第十一条违约和争议的解决

11.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

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11.2在甲方工作的中国雇员因甲方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聘用解除或终止等事宜与甲方和/或乙方/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有关方应积极协商解决争议。

如协商不成,致使乙方/公司与中国雇员进入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程序,甲方应积极向乙方/公司提供相关证据,并协助乙方/公司解决争议。

甲方应承担所有在调解书、和解协议、裁决书或判决书中确定的由乙方/公司承担的经济责任,并支付乙方/公司为解决争议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同时,甲方因中国雇员原因而要求乙方/公司和/或中国雇员承担的赔偿责任也以前述调解书、和解协议、裁决书或判决书中确定的由中国雇员承担的经济责任为限。

第十二条协议的生效

12.1本协议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协议期满后,双方未及时续签协议但仍按照原协议条款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视为双方认同原协议继续生效,直至双方续签协议。

12.2本协议附件均为甲、乙双方确认的在履行本协议中应遵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事项,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本协议用中、英文书就,以中文文本为准;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12.4本协议中的未尽事宜,按中国法律、法规执行。

本协议履行期间,如与中国政府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悖,以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

乙方:

上海市外国机构服务处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外国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协议附件

(一)

加班费标准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加班费标准如下:

一、工作日加班:

每小时加班费以中国雇员小时工资的1.5倍支付。

二、休息日加班:

每小时加班费以中国雇员小时工资的2倍支付。

三、法定节假日加班:

每小时加班费以中国雇员小时工资的3倍支付。

 

外国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协议附件

(二)

年节、带薪休假和其他假期规定

一、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四、职工带薪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五、其他假期

(一)婚假:

给假3天,其中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给假10天。

(二)丧假:

凡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死亡,给假1天至3天。

(三)产假:

正常生产给假90天,难产或多胎另增加产假15天,晚育增加产假30天,自然流产给予假30至45天,人工流产给假14至30天。

(四)晚育护理假(男方):

3天。

(五)授乳假:

女性已婚雇员在哺乳期内,每个工作日可享受一小时的哺乳假,直到小孩满一周岁为止。

说明: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的有关规定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2007年12月公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六条。

(2)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2007年12月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

(3)婚假的法律依据是(80)劳总薪29号、沪府办发(87)17号文及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及第三十三条。

(4)丧假的法律依据是(80)劳总薪29号沪府办发(87)130号文。

(5)产假及晚育护理假的法律依据是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及《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外国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协议附件

(三)

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等缴纳标准

(2011年度)

缴费基数

项目

单位

个人

由市社会保障部门核定

养老保险费

22%

8%

医疗保险费

12%

2%

失业保险费

1.7%

1%

工伤保险费

0.5%

住房公积金

7%

7%

生育保险费

0.8%

合计

44%

18%

单位应按规定吸纳残疾人就业,如不能完成吸纳残疾人就业指标,应支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

上年度工资总额1.6%,每年2月份缴纳。

说明:

(1)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依据是《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十二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第一条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之附表。

(2)医疗保险费的缴纳依据是《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3)失业保险费的缴纳依据是《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第五条。

(4)工伤保险费的缴纳依据是《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条。

(5)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依据是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第二条。

(6)生育保险费的缴纳依据是《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六条,2004年8月起转为用人单位每月缴纳。

(7)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依据是《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外国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协议附件

(四)

经济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标准是,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可得到一个月工资收入;工作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医疗期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另支付劳动者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金。

 

外国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协议附件

(五)

医疗期标准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一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外国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协议附件

(六)

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处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四、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外国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协议附件

(七)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

45

13505

注:

(1)此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

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一)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底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说明:

上述表格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之附表。

 

外国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协议附件

(八)

乙方/公司为甲方聘用中国雇员提供服务的内容

一、招聘人员事宜

1、为甲方招聘、推荐中国雇员。

2、协助甲方通过网络招聘中国雇员。

二、代理代办事宜

1、对甲方拟聘用的中国雇员进行安全和健康检查以及人事档案审核。

2、为甲方聘用的中国雇员办理劳动用工手续。

3、为甲方确认聘用的符合条件的外地籍中国雇员代办《上海居住证》手续。

4、为甲方确认聘用的国外学成归来的中国雇员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5、为甲方确认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中国雇员办理人事档案转入手

续,并保管中国雇员的人事档案和劳动手册。

6、为中国雇员办理银行工资卡及代收代发中国雇员的工资。

7、为中国雇员办理各类社会保险、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手续。

8、代收代缴各类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综合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等;代扣代征中国雇员个人所得税。

9、为甲方向劳动和社保、税务等部门递交其所需的监(稽)察材料。

10、应甲方要求,协助甲方为中国雇员办理商业保险。

11、应甲方要求,协助安排中国雇员进行年度健康体检和妇科检

查。

12、协助甲方完成政府规定的单位应尽的义务。

三、教育培训

1、教育中国雇员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甲方的纪律,努力做

好本职工作。

2、对中国雇员进行各种业务和技能培训。

3、提供关于外国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劳动用工规定及其他相关

事项的咨询。

四、出具证明

1、为中国雇员提供办理个人经历、无犯罪和个人收入等公证所

需材料。

2、为中国雇员出具因工作需要的有关证明或介绍信。

3、为中国雇员出具专业技术职称、学历学位评定的有关材料和

意见书。

4、为中国雇员出国、出境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理化生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