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案件的特点问题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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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案件的特点问题及对策

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案件的特点、问题及对策

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案件的特点、问题及对策

法院未成年人案件调研报告

区人民法院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化观念以及生活方式的转变我国的离婚率一直处于高位态势导致大量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出现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由于年龄较小欠缺劳动能力必然对抚养费有高度的依赖性使得因各种原因诉至人民法院的抚养费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为了更的保护未成年民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从我院20xx年审理的抚养费纠纷案件入手查找问题并提出初步建议以期对预防和解决此类纠纷有所裨益。

一、抚养费纠纷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

20xx年___区法院共审结抚养费纠纷案件21件占同期婚姻家庭案件审结数的2.40%数量上比去年同期上升了23.5%。

这些案件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绝大多数是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

审结的21件案件中20件是婚生子女抚养纠纷占已结案件的95%只有1件是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

2.多因拖欠抚养费、要求增加抚养费而提起。

审结的21件案件中拖欠抚养费的有14件占已结案件的66.7%。

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有11件占已结案件的52.4%且有4件案件属于第二次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

(见附表一)

附表一:

抚养费纠纷案件诉讼请求类型

诉讼请求

案件数

比重

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

9

42.9%

要求对方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5

23.8%

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

4

19.0%

增加抚养费数额

2

9.5%

要求减少抚养费数额

1

4.8%

合计

21

100%

3.超七成是女方抚养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男方多。

审结的21件案件中女方抚养子女的16件占已结案件的71.4%男方抚养子女的6件占已结案件的28.6%。

拖欠抚养费的14件案件中父亲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有9件占该类案件的64.3%母亲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有5件占该类案件的35.7%。

4.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的离婚方式多为协议离婚、调解离婚。

20件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中只有2件是判决离婚仅占10%在民政局协议婚的有13件占65%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的有5件占25%。

(见附表二)即90%的案件当初拟定的关于抚养费的协议都是双方协商同意的因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分歧又不能协商从而诉至法院。

附表二:

抚养费纠纷案件的离婚方式

5.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履行情况较差。

审结的21件案件中有抚养费协议的17件仅有3件能得到及时、足额的履行占17.6%。

拖欠抚养费的14件案件中最短的欠6个月拖欠20个月以上的有10件拖欠时间最长的长达12年半。

(见附表三)

附表三:

抚养费履行情况

序号

离婚方式

离婚时长

协议内容

履行情况

1

协议

9年

05年法院调解达成新协议:

200元/月

拖欠21个月

2

协议

11年

200元/月

拖欠135个月

3

协议

10年

50元/月

拖欠23个月

4

判决

8年

08年法院判决增加为200元/月

拖欠36个月

5

协议

5年

200元/月

拖欠27个月

6

协议

7年

08年经法院调解增加为160元/月

能履行

7

协议

3年

20__年9月法院判决变更抚养300元/月

拖欠12个月

8

协议

8年

100元/月

一直未付拖欠8年

9

调解

13年

500元/月

拖欠12年半

10

判决

5年

20__年变更抚养关系300元/月

拖欠6个月

11

调解

4年

300元/月

能履行

12

协议

1年

500元/月

能履行

13

协议

2年半

500元/月

一直未付拖欠32个月

14

调解

10年

150元/月____年法院调解

增加为300元/月

02年由法院强制从对方工资卡上扣划____年调解新达成的数额没有履行拖欠36个月

15

协议

1年

1000元/月

拖欠11个月

16

调解

3年

不明

未履行抚养义务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17

协议

3年半

300元/月

从未履行拖欠42个月

6.案件调解、撤诉率保持高位状态。

审结的21件案件中判决结案4件占19%;调解、撤诉17件占81%可见调解和撤诉是抚养费纠纷案件的重要结案方式。

7.抚养费数额最高与最低之间的差距加大。

从审结的21件案件来看因为离婚时间长短不同不同案件间抚养人的收入差距支付能力大小的不同以及生活的区域不同所需费用不同从而造成不同案件中主张或协议的抚养费最高数额与最低数额之间的差距加大。

抚养费最高的每月达4166元离婚时间比较长的且生活在农村的每月支付抚养费多在一、两百元间最低的仅50元相差达82倍。

二、抚养费案件审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一)责任意识和诚信观念缺失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为人父母就有责任和义务对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这种责任和义务不因离婚而解除。

父母离异本身对于未成年子女就是一种重创和打击处于单亲家庭的孩子对抚养费就会格外依赖因此按时足额地支付抚养费是离异父母的基本义务也是为人父母应坚守的道德底线。

但是近年来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得不到很的履行彰显了不少的离异父母缺乏应有的责任感和诚信观。

审理中有三名被告是辖区内大型国有企业、效益较的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完全有足够的履行能力但仍然为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对簿公堂甚至有一起双方当事人都是同一大型国有企业职工几经派出所、居委会、单位领导调解都没有得到解决的抚养费纠纷案件。

(二)思想观念和认识上存在误区

一个误区是混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抚养费的给付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履行抚养义务是两个法律概念。

实践中夫妻双方离婚时一方只是单纯放弃共同财产未明确约定将放弃的财产折抵抚养费事后又以子女名义主张抚养费法院一般会支持子女的主张但另一方会觉得特别“冤”在履行时也是消极被动纷争不断。

另一个误区是认为没有抚养能力就可以不履行抚养义务。

我院辖区内不少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没有稳定的工作农民以及外出务工人员较多收入不稳定如果在离婚后组建新家庭后家庭负担加重这些都成为他们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抗辩理由。

(三)缺少对夫妻离婚协议的主动审查机制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赋予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权仅仅是形式审查并不审查实质内容。

而且作为”;离婚”这个具有重要的人身法律关系的民事行为婚姻登记机关仅仅将男女双方作为当事人把离婚放在了第一位割裂了离婚和抚养问题并没有将未成年子女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来考虑其合法权益。

对于双方自愿达成的涵盖对子女抚养费内容的离婚协议法律尊重意思自治法院也不会主动对离婚协议的内容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只有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院才会作出判决。

(四)相关法律规定界定不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条规定:

“婚姻法第21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不再区分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而是综合确定一个抚养费数额。

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案件中除了因收入增加、物价上涨的因素外多以孩子教育费、医疗费支出过高作为理由新达成的调解协议或法院判决不少都要求”;教育费用、医疗费用以票据为准各承担50%”即在实践中的抚养费多指生活费和一般意义上的医疗费用。

但是因目前没有相关规定对必要学习费用进行界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也没有对此达成一个合意因此有可能在“教育费用”问题上再次引起争端因为社会上各种补习班、特长班比比皆是费用不菲报多报少选此择彼在费用上会有很大差异。

三、解决抚养费纠纷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大对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约定的审查力度

为了有效保护离婚协议中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在这方面的做法要求法院承担起主动审查的职责审查父母在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费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损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执行否则应不予支持并要求双方重新约定。

(二)主动做抚养费纠纷案件的法律释明

1.对当事人认识观念上的误区进行法律释明: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与抚养费的折抵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但是抚养费问题可以在离婚协议中与财产问题一并解决即在离婚时可以明确约定以一方应得的共同财产折抵其应付的抚养费双方分割共同财产后这样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才通常不再需要另行支付抚养费。

对于错误理解没有抚养能力就不承担抚养责任的当事人应明确告知我国的法律规定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作为父母只要具有劳动能力就应该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承担起抚养子女的责任。

抚养能力是个综合衡量的标准不能仅以短暂的失业或负担加重就认定不具备抚养能力免除其抚养义务。

2.对于抚养费的内容及数额进行法律释明: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是一个综合确定的数额包括的教育费和医疗费是指一般意义上的如发生了较大数额的医疗、教育费用可以另行起诉。

允许双方约定在抚养费之外额外分担医疗、教育费但是抚养费的数额应以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其内容并非包括子女的所有花销。

子女的生活水平及受教育的条件应以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并以双方现有的经济条件为限。

(三)不断延伸审判职能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在做常规法制宣传工作的同时针对实践中人们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认识观念上的误区等印发法律宣传单在民政部门离婚办理窗口发放以提高法制宣传的针对性。

对于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在协议中一并解决抚养问题的要对当事人进行宣传讲解相关规定让当事人进一步明确抚养义务的强制性促使其完善离婚协议中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的约定并积极自觉履行抚养义务。

(四)完善抚养费给付制度建立社会保障机制

1.探索建立抚养给付数额的灵活调整机制。

我院审结的抚养费纠纷案件中有4件占近两成的案件已经是为增加抚养费数额第二次起诉均因随着物价上涨生活水平的提高固定数额的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生活需要应该探索建立随着父母收入变化而灵活增加的抚养费制度。

这种调整宜以两年为限定期调整父母有固定收入的参照父母的收入父母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参照当地居民平均收入水平。

对于增加的数额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法院确定。

2.探索建立”;一次性给付”的第三方保障机制。

法律规定的抚养费给付方式实行的是“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并行制但实践中多以“定期给付”为主这不乏对”;一次性给付”难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担心。

在父母一方有经济条件时一次性给付抚养费或预付抚养费后可以由法院或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建立专用账户等形式加强对抚养费用的监管以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生活、成长不受父母经济条件变化

的较大影响。

3.建立健全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无法到位的社会救助制度。

我院有2件抚养费纠纷案件因被告患病、遭遇严重车祸而没有抚养能力原告不得不撤诉像这种由于当事人生活困难、无力支付抚养费的情况还不少。

这种情况下政府应承担起保障困难家庭未成年子女生活和学习的责任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明确救助围包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急难救助、灾害救助等救助办法有发放救助金或提供免费服务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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