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服务贸易》专题五.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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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服务贸易》专题五.ppt

专题五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概述WTO体制下的服务贸易谈判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分析服务贸易总协定概述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迄今为止第一套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多边规则,是在乌拉圭回合中谈判达成的。

与有关货物贸易的那些协议一样,GATS的运作也有三个层次:

其正文包含普遍适用的原则和义务;附件处理具体服务贸易部门所适用的规则;各国的具体承诺提供市场准入机会。

与货物贸易有所不同的是,GATS还有第四个特别的部分,即关于最惠国待遇豁免的清单,它列明了各国分别在哪些服务领域暂时不适用非歧视性原则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各国的具体承诺与GATT下的关税减让表一样,是GATS的一个组成部分,最惠国待遇的豁免也是如此。

GATS适用于所有国际服务贸易,包括国际服务贸易不同的提供方式。

GATS所确定的国际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有4种:

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

最惠国待遇意味着要平等地对待所有贸易伙伴。

GATS的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于除被各国一次性列为暂时豁免的那些部门以外的所有服务部门。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对外国人和本国国民给予同等和待遇。

对于货物贸易(GATT)和知识产权(TRIPS)来说,国民待遇是一条普遍适用的原则。

但在GATS中,仅仅适用于所有已作出承诺的服务部门。

GATS要求,有关服务贸易的法规应遵循透明度原则,各国政府必须公布所有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法律和规定,并且要求在WTO建立后两年内(即1997年底前),在政府机构中建立咨询点。

这样,外国企业和政府便可利用这些咨询点,获得有关服务部门的法律法规信息。

此外,对于已作出具体承诺的服务部门适用的法律法规,各国政府还必须将任何的变动情况通知WTO。

由于国内法规是影响和控制服务贸易的最重要的方式,因此,GATS要求政府应客观、合理和公平地管理服务贸易。

对国际支付一般应不予限制。

一国政府一旦承诺在某一服务部门允许外国竞争,那么在通常情况下就不应该再对为支付在该部门下的服务而向境外转移资金(经常项目交易)实施限制。

唯一的例外只能是在出现国际收支平衡困难时,但是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对国际支付和转移的限制措施也应该是临时的,并应取决于其他的条件和限制。

各国通过谈判作出并约束各自的市场开放承诺。

各国承诺开放哪些具体服务部门,这些部门的开放程度如何等都是谈判的结果,这些承诺体现在各国的服务贸易减让表中。

乌拉圭回合仅仅是一个开始,GATS提出,要进行更多的谈判,并通过进一步谈判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

WTO体制下的服务贸易谈判改善市场准入的谈判完善框架协议的谈判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谈判WTO体制下的服务贸易谈判关贸总协定历史累计进行了8轮多边贸易谈判。

前6轮谈判主要是围绕各国商品贸易的关税减让进行;第7轮“东京回合”谈判中心转移到各国商品贸易的非关税壁垒问题;第8轮“乌拉圭回合”谈判,服务贸易开始成为关注的主题之一。

GATS作为“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个重要成果,与1995年1月1日于WTO同时生效。

1995年1月开始,在服务贸易理事会指导下,服务贸易谈判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试图在金融服务、基础电讯、海上运输服务和自然人流动等领域改善市场准入;通过在保障措施、补贴和政府采购等方面的谈判,以及对国内管制约束适时解释来完善框架协议。

改善市场准入的谈判金融服务谈判基础电讯服务谈判海运服务谈判有关自然人流动谈判金融服务谈判有关金融服务的谈判达成一项基于欧盟建议的临时协议(有效期到1997年底,此后各国/地区可以修改其金融服务市场开放专项承诺)。

美国认为该协议未能体现其利益而拒绝加入。

美国宣称在互惠的基础上开放其金融市场,同时撤回所有关于金融服务的市场准入承诺,以及在整个金融服务部门使用最惠国待遇例外,但对已进入美国市场开业的外国金融机构给与承诺保障。

许多发展中国家/地区扩大了承诺范围。

如:

韩国承诺开放保险市场;泰国增加了向外国银行发放的许可证数量等。

金融服务贸易领域中的许多市场准入承诺,都包含相应的保留限制,如在支付、转移、资本流动、经济需求认定、外国参与者最高所有权、外国银行许可数量等方面的限制,其中最主要的限制使这些承诺都是暂时性的。

金融服务贸易谈判的关键是要达成一项包括美国在内的、真正给予最惠国待遇协议,并确立起多边体系的信誉。

金融服务市场准入的承诺反映了当今世界金融贸易自由化的趋势。

基础电信服务谈判电讯服务最后阶段的谈判大多是非正式进行的(主要在美国、日本、欧盟和加拿大之间)。

以下问题导致谈判破裂(美国认为国家垄断经营的基础电讯服务在自由化市场上具有不公正的竞争优势):

约束国际通讯网络“搭便车”的方法;国际通讯线路的租用条件;微型线路和电缆线路的通讯连接、许可要求和费率等。

与竞争政策有关的事项(总体规则和特定规则的协调,管理机构与服务提供者的关系,反倾销规则与竞争规则的协调等)。

基础电信服务谈判通过GATS第四附件草案和基础电讯服务开放承诺决议草案(最后接受日期为1997年12月30日,1998年1月1日连同有关承诺生效)。

建立一个基础电讯工作小组向WTO服务贸易理事会通报情况和主持有关修改开放承诺的谈判,该小组已于1996年7月30日开始工作。

基础电讯服务开放承诺决议要求各方在附件生效之前“维持现状”,即各方应全力保持其现有法规的一致性,不采取任何与其谈判承诺相抵触的措施。

海运服务谈判根据“海运服务贸易谈判部长决议”和“海运服务谈判补充决议”,成员国在1994年4月至1996年6月进行了一系列谈判,目标是就国际海运、海运辅助服务、港口设施使用、在约定期间取消限制等问题达成协议。

1996年6月,海运服务谈判组中止谈判,并根据GATS第14条的规定在适当时候以现有承诺或进一步承诺为基础重开谈判。

海运谈判失败源于美国拒绝做出任何承诺(认为有关各方所作的承诺未能有效地体现自由度,强调唯一可接受的承诺是经合组织成员国提出的“不保护任何运输行业”的方案)。

有关自然人流动谈判“乌拉圭回合”承诺时间表中自然人流动限于两种类型:

作为“主要职员”的公司内部调动,如与东道国商业存在相联系的经理和技术人员流动;商务访问者(短期访问者),一般不被东道国酬薪雇用。

自然人谈判小组成立于1994年5月,目的是改进有关承诺是独立的访问供应商在没有商业存在的前提下能够在海外工作。

谈判在1995年7月结束,奥地利、加拿大、欧盟、印度、挪威和瑞士六个成员方提交了有关自然人流动的更高水平的承诺,旨在确保合格专业人士、计算机专家和其他各种类型专家的市场准入,允许他们以个人身份接受暂时性合约,能够在海外工作,不予东道国的任何商业存在发生联系。

完善框架协议的谈判服务业紧急保障问题服务业补贴问题政府服务采购问题服务业紧急保障问题肯定态度制定保障条款将会激励有关各方作出更积极、更务实的有关服务贸易自由化承诺。

怀疑态度确立保障条款多此一举(各方对GATS具体承诺中已含有保障因素;确立保障条款会为贸易保护主义提供契机和借口(保障条款会导致承诺的可变性和贸易政策的不确定性);发展中国家/地区强调这种保障措施运用于服务贸易领域存在一定困难,包括:

服务贸易得以进行的方式的多样性、国内服务业遭受损害程度的判定、服务进口方政府当局处置权的随意性等。

缺乏有效的有关服务的生产、贸易和投资方面的统计数据,是造成GATS未能确立紧急保障机制的主因。

有关“产业损害”的认定标准(包括进口规模、市场分额、生产能力、盈亏状况、就业情况等),既能适用于货物生产者,也同样能适用于服务提供者。

损害认定中的一个困难在于如何对待境内服务业中的外国所有或控制的服务企业。

发展中国家要求对如下两种情况作出界定:

因履行GATS规定的开放义务而导致服务进口的大量增加,结果使国内有关服务提供者要求采取保障行为以补救所遭受的损害;政府为了达到某些政策目标采取的维护国内服务业生存的行动,即对国内服务业保持最低控制的政府行为。

服务业补贴问题服务贸易补贴是旨在缓和市场衰弱,实现各项社会目标的宏观性补贴,以确保某些服务行业或服务提供者的商业优势。

各国政府实施服务补贴措施有扩张趋势,特别是在高技术服务领域,运输和通讯服务领域,区域平衡发展方面等。

实现补贴的政策工具日趋多样化,包括生产要素的使用优惠、税收减免、利率补贴信贷、信贷担保、国有资产投入等。

实施补贴的具体政策目标包括加强基础设施、确立竞争能力、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新型服务业的建立、援助呈衰弱迹象的服务业、鼓励R&D等特殊经济活动、平衡地区间的经济发展机会、改善国际收支状况、增加就业和转移收入等。

“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中,一些发展中国家/地区要求发达国家在服务业补贴方面“维持现状”、“逐步退回”;美国和欧盟要求取消所有对别国的服务贸易利益形成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的补贴措施。

对于服务业补贴的约束,发展中国家要求参照商品贸易做法,即发展中国家以较大的灵活性来使用补贴;发达国家强调服务业补贴的复杂性,特别是反映在补贴界定和补贴量衡量方面。

解决服务业补贴问题的难度:

1、缺乏分类统计数据;2、在认定服务的“原产地”、区分国内服务供应和国外服务供应方面存在较大信息障碍;3、服务业行业繁多,服务贸易方式多样化,补贴措施会因服务方式不同出现差异,出现不同解释。

政府服务采购问题GATS与GATT关于政府采购的规定不同:

GATS就国民待遇义务确定了一系列例外;GATT未将国民待遇作为一种义务。

GATS框架下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是可以谈判的,即各方通过谈判以肯定的方式提交承诺表。

最惠国待遇和无歧视待遇是政府采购协议的的核心,服务贸易领域确立了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差别待遇。

发达国家认为缺少约束政府采购的多边规则是国际贸易体制的缺陷,应该确立同时适用于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的政府采购多边协议。

服务贸易的政府采购协议具有高度透明性,禁止制定实施基于运作或产品的特殊技术要求,基于服务合同的履行能力明确参与采购招标活动的资格要求,授予采购合同的明确标准,为保证市场进入的竞争性而确立政府采购决策的审议制度等。

国民待遇本身不能保证服务的市场进入,为使国民待遇真正具有效力,应确立政府采购方面的程序性规则和强有力的实施机制。

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谈判妨碍发展中国家参与GATS以及“乌拉圭回合”承诺表谈判的主要因素后续的服务贸易谈判可能受到某些发达国家要求的影响妨碍发展中国家参与GATS以及“乌拉圭回合”承诺表谈判的因素主要是:

1、由于缺乏有关服务的生产和贸易的统计数据,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自身的服务贸易发展及其规模了解有限,难以对其利益作出评判。

改进国际收支平衡表,以便更准确、更全面地反映各服务部门的贸易情况。

IMF制定的新国际收支平衡表对“服务贸易”的定义(不同国家的居民间的贸易)与GATS定义不符(缺少有关商业存在的统计)。

2、发展中国家大多对其他国家的法律法规比较陌生,对本国服务出口潜力没有把握,因而难以界定对其服务出口形成障碍的贸易壁垒。

联合国贸发会议增加了关于服务贸易的统计数据、政府间的互相交流与查询等信息。

后续的服务贸易谈判可能受到某些发达国家要求的影响修改服务贸易总协定,以“否定承诺方式”取代“肯定承诺方式”。

否定承诺方式即市场准入承诺是以“排除不使用市场开放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情况”的形式提出的。

在GATS框架内达成多边投资协议并制定该条款。

多边投资协议是就国际投资领域所有问题确立相应的规则以取代众多的双边投资协议。

服务贸易总协定分析GATS对服务贸易的定义GATS对服务贸易的划分GATS的结构特征GATS的基本原则GATS的义务规范GATS的成员方义务GATS的意义GATS对服务贸易的定义1、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

(1)跨境提供(Cross-BorderSupply)从一成员方境内向另一成员方提供服务。

(2)境外消费(ConsumptionAbroad)从一成员方的服务消费者到另一成员方接受服务。

GATS对服务贸易的定义(3)商业存在(CommercialPresence)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设立经济实体来提供服务。

(4)自然人移动(MovementofPersonnel)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个人到另一方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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