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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合同

合同编号:

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甲方(发包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承包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工程。

1.2工程地点及施工面积:

市区(县)路号

楼室,施工面积平方米。

1.3承包范围:

【提示:

为甲方所认可的工程设计方案所涉的土建、装饰、安装等工程】

具体承包范围详见附件。

1.4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附件:

乙方提供的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1.5工期:

本工程工期天,开工日期:

年月

日,竣工日期:

年月日。

如甲方需要变更实际开工日期的,以甲方通知的开工日期为准,工期不变。

【提示:

如果合同签订时未确定开工日期请直接在“开工日期”处填写“以开工令为准”】

第二条工程承包价款确定方式

2.1工程承包价款采用下列第种方式确定:

【提示:

如果是招标工程,价款约定应与招投标文件一致】

2.1.1固定总价方式:

总承包价(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2.1.2固定单价及计算方式如下:

预测总承包价为(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2.2经双方认可,变更施工内容的,变更部分按变更后的工程量计算工程价款。

2.3如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内容发生变化时,在合同预算价的基础上对变更部分进行适当的调整,变更增加项目,合同中有单价的,按合同中对应的单价计算;合同中有类似项目的,以类似项目单价为基础,按预算计价原则调整后作为结算单价;合同中没有的项目,乙方按预算计价原则重新编制综合单价,按甲方审核确认后之单价结算。

第三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3.1双方按以下约定支付工程款:

3.1.1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日内,按工程总承包价(或预测总承包价,下同)的%拨付工程预付款;

3.1.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日内,拨付至工程总承包价的%;

3.1.3经区审计局组织审计确定审计额为最终工程结算额后日内,拨付至最终工程结算额的%;【提示:

视情况决定,但不应超过95%】

3.1.4余%【提示:

视情况决定,但不应低于5%】做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日内,如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乙方。

【提示:

上述付款流程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修改,但送审时必须提交书面修改说明。

3.2付款方式为。

【提示:

支票或银行转账等】

3.3乙方指定以下账户为接受工程价款的账户,并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

户名: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如乙方上述账户信息发生变更,乙方需提前向甲方发送书面通知,未能提前书面通知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4甲方在支付每笔费用前,乙方应当同时提供可供政府审计并且符合税务规定的正式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应款项直至乙方能提供符合规定的发票为止。

3.5工程验收合格后并向甲方交付后,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

3.6审计前,需要对封存的样品与实际使用的材料进行比对,如果样品质量、价格与实际使用的材料不一致,但工程质量验收为合格,则以较低价进行结算。

第四条材料供应

4.1施工所需材料由乙方自行供应。

材料名称、设备规格、型号、品牌。

【提示:

此条款明细可以另附清单作为合同附件】

4.2乙方提供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否则因材料不合格造成损失由乙方自负。

4.3本工程主要材料以及甲方认为必要的材料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由乙方负责取样交甲方封存。

应甲方要求,可另取样一份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否则甲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乙方承担一切损失。

取样、封存、检验试验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五条施工图纸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提供:

5.1甲方提供施工图纸的,需在开工日期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

(详见附件:

工程设计图纸)。

5.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的,图纸一式份,乙方必须向甲方送交一份(详见附件:

工程设计图纸)。

第六条施工单位资格

6.1乙方应当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通过最近一次企业年检,具有经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审定的从事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资质,资质等级符合本次施工的要求。

6.2乙方不具备营业资格或相应资质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立即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并赔偿甲方损失。

第七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乙方任命为驻工地代表,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7.1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甲方代表。

【提示:

填写姓名】

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7.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

7.3乙方如要更换驻工地代表,乙方应于更换前日【提示:

视情况决定,一般为3至5日】书面通知甲方。

第八条安全生产和防火

8.1双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达到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包括电气线路、煤气管道、自来水和其它管道畅通、合格。

因提供的图纸或做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法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由图纸提供者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8.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相关的法规、规范,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的安全,防止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事故发生。

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九条工期延误

9.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书面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9.1.1工程量变化达10%以上和设计变更。

9.1.2不可抗力。

9.1.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9.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相应顺延;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9.3乙方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条工程质量

10.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做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等国家、山东省及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它地方标准、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10.2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须提前与乙方联系。

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后,方能进行该项目的变更施工。

由此影响竣工日期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凡甲方私自与施工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10.3施工过程中,如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双方同意申请由部门对工程质量予以认证,经认证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经认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工程验收及质保

11.1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11.1.1

11.1.2

11.1.3

乙方应提前天书面通知甲方参加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

11.2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

若甲方要求复验,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

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的,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隐蔽工程包括

中间工程包括

11.3工程竣工后,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天【提示:

视情况决定,一般为3至5日】内组织验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填写工程验收单,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本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拒收,乙方承担返工及延期交付的责任。

11.4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同时签订工程质保书,详细约定质保范围和时间、质保责任及质保费用的承担。

(详见工程质保书)

第十二条甲方权利

12.1甲方有权单独或组织监理、设计等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对乙方的施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12.2甲方有权选定设计图纸,对委托乙方设计的装饰装修方案予以确认。

12.3甲方有权决定装饰装修工程所采用的材料、设备。

对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检验。

12.4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法的施工行为进行制止,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2.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施工进度计划等与施工行为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复制。

12.6甲方有权对整个施工过程中需要验收的工程部分进行验收,并要求乙方对不符合标准的工程进行返工。

12.7法律规定的甲方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甲方义务

13.1开工前天,甲方为乙方入场施工提供必要条件,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不易搬动的家具、陈设等采取归堆、遮盖等保护措施,以不影响施工为规整的最低标准。

13.2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收,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13.3为乙方提供施工需用的水、电等必备条件,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13.4做好施工过程中因临时性使用公用部位操作以及施工影响邻里关系等的协调工作。

13.5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结构或设计管线,负责到所在地房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13.6不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需拆改原建筑的非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13.7施工期间甲方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项工作。

13.8法律规定的甲方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乙方权利

14.1乙方有权按照合同关于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条款的约定,于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工程价款。

14.2乙方有权按照施工计划独立组织安排施工活动。

14.3乙方有权指定驻工地代表,并对其进行相应的授权。

14.4乙方有权对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进行验收。

14.5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指派其从事与标的工程有关的装饰装修以外的行为。

14.6法律规定的乙方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乙方义务

15.1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施工具体事宜。

15.2严格执行本市有关施工现场管理、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15.3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15.4严格按照图纸或做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

15.5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

15.6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以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15.7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15.8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如有损坏,乙方负责修复,费用由乙方负担。

15.9乙方对其提供的材料,应当提交说明书、质保单、环保说明书和购货发票复印件,甲方要求与原件核对的,乙方应当同意。

乙方所提供的发票上应当载明产品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价格和数量。

15.10对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验收完毕后,乙方应妥善保管。

15.11合同签订后,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包和分包。

15.12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事宜。

15.13自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审计全部资料。

15.14法律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合同变更

16.1工程变更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6.1.1甲方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之后书面通知(需要加盖甲方公章)乙方。

16.1.2设计人提出变更建议,应提交相应变更设计,并报甲方同意,之后书面通知(需要加盖甲方公章)乙方。

16.1.3乙方提出书面变更建议(需要加盖乙方公章),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报甲方同意。

16.1.4以上变更建议涉及到结构、外墙等影响本工程及公众安全的,必须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

16.1.5以上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或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时,甲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提供由设计人出具的相应变更设计图纸和说明。

16.2工程变更以加盖甲方公章的工程变更书面签证作为工程最终决算依据,否则一律不予认可。

第十七条合同解除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合同解除后,应办理合同终止手续。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

18.1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8.2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并由违约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18.3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18.4甲方未办理有关手续,强行要求乙方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及共用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责任;乙方擅自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或共用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责任。

18.5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数额支付%【提示:

视情况决定,一般为0.03%至0.05%】的违约金,但工期不顺延。

18.6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是假冒或伪劣产品的,应按该材料、设备合格品价格的双倍赔偿给甲方。

18.7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18.8本合同工程按照第十一条的约定进行验收,前一阶段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施工未验收合格,致使下一期施工不能按时进行,每延误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按工程总承包价%【提示:

视情况决定,一般为0.03%至0.05%】计算的违约金;超过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按工程总承包价%【提示:

视情况决定,一般为20%至30%】计算的违约金。

18.9工程经验收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如拒不重新施工,或者经重新施工仍不合格的,乙方应向甲方返还该不合格部分工程款,并向甲方承担按工程总承包价%【提示:

视情况决定,一般为20%至30%】计算的违约金,造成工程逾期的还应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18.10乙方应当在规定的施工期限内竣工,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按工程总承包价%【提示:

视情况决定,一般为0.03%至0.05%】计算的逾期违约金;逾期日仍未竣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按工程总承包价%【提示:

视情况决定,一般为20%至30%】计算的违约金。

18.1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工程擅自转包或者分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按工程总承包价的%【提示:

视情况决定,一般为20%至30%】计算的违约金。

甲方不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及时终止转包或者分包,同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前述违约责任。

18.1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五条第15.13款的约定,逾期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审计全部资料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8.12.1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按工程总承包价【提示:

视情况决定,一般为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

18.12.2因乙方逾期提交全部结算资料,导致无法对工程结算额进行审计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结算资料真实性和准确性无法核实确定,导致审计无法认定的工程款项等,乙方均无权向甲方主张。

18.12.3乙方逾期提交结算资料期间的工程款利息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无权向甲方主张。

18.1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高估冒算,骗取高额利润的,一经查处,甲方可要求乙方双倍返还虚高利润,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按工程总承包价%【提示:

视情况决定,可以约定为20%至30%;或者直接约定为具体的金额。

】计算的违约金。

18.1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因乙方原因造成重大火灾或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导致乙方雇员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责任、行政罚款等;因此导致甲方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通知公告费用、律师咨询代理费、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差旅费用等),由甲方在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损失或向乙方追偿;因此严重影响工程施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按工程总承包价%【提示:

视情况决定,一般为20%至30%】计算的违约金。

18.15若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约定的违约金低于甲方损失的,不足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乙方还应承担甲方因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而产生的相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公告费用、律师咨询代理费用、公证费用等。

第十九条垃圾清运 

因工程施工产生的垃圾,由乙方负责运出施工现场,并负责将垃圾运到指定的地点。

第二十条作业时间

施工期间,乙方每天的工作时间为:

上午点分至点分;下午点分至点分。

第二十一条工程监理

21.1如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与监理公司将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内容,于《工程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

21.2如本工程甲方委托监理,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的职责不能相互交叉。

非经甲方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无权免除本合同中乙方的任何义务。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作出公正的处理。

21.3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甲、乙双方应尊重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

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有异议时,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22.1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2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为解决争议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审计费、差旅费等。

第二十三条不可抗力

23.1此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以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方可以免除责任;但遭受该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日【提示:

视情况决定,一般为3至5日】内通知对方。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减少到最小。

23.2此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接受政府行政指令而无法履行的,接受政府行政指令的一方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四条附则

24.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因履行完毕或被依法解除而终止。

24.2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4.3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4.4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有任何修改,须经双方协商解决或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补充条款

【提示:

如没有补充约定应填写“无”。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

【提示:

附件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甲乙双方可在附件中备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项目确认表、装饰装修工程内容和做法一览表、装饰装修工程变更单、装饰装修工程结算单、装饰装修工程质保单等。

 

工程质保书

甲方:

乙方:

甲方、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对工程签订工程质保书。

一、工程质保范围和时间

乙方在质保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保责任。

质保范围包括:

1、涉及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质保期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

5、,质保期为年;

6、,质保期为年。

质保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质保责任

1、质保期内,乙方应当及时免费质保。

属于质保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提示:

视情况决定,最多不得超过7天】天内派人质保。

乙方拒绝质保、或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质保、或虽派人质保但未能在甲方指定期限内完成、或质保不合格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或自行修理,维修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于【提示:

视情况决定,最多不得超过24小时】小时之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他人修理或自行修理,维修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质保方案,乙方实施质保工作。

4、质保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

5、乙方认为甲方报修问题是由非质量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提出鉴定申请,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不能就鉴定机构达成一致的,由质检部门指定,双方根据鉴定结果承担责任。

三、质保费用

1、质保费用由乙方承担。

2、质保期满后质保金如有剩余,甲方返还乙方。

质保金不计利息。

四、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保事项:

【提示:

如没有补充约定应填写“无”。

本工程质保书,由甲、乙双方共同签署,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正式生效,有效期限至质保期满。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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