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合同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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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3篇
人寿保险合同3篇
团体人寿保险投保单
序号:
__________
投保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发工资日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
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厂休日____________
投保人数
在册人员总计人参加保险
投保单位
盖单
保险金额
每人投保份,满期时保险金额元。
保险费
每人每月交费元。
保险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参加保险人员名单详见后附“被保险人名单”
保险单号码:
单位代号
主管:
复核:
签单:
投保日期年月日
经办人:
团体人寿保险单
贰拾年期
-----★-----
投保单位名称
单位代号
地址
投保人数
在册人员总计人。
参加保险人员名单
详见后附清单
保险金额
每人投保份,满期时每人保险金元。
保险费
每人每月交费元。
保险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根据《团体人寿保险办法》规定,投保单位所开列的全部在册人员名单(即被保险人),经审核,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本保险单,其承保责任范围,均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今后人员名单如有变动,本公司仅按变动清单调正后的人员承担保险责任。
主管:
__________ 复核:
__________ 签单员:
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太平洋团体人寿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99年9月核准)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等投保文件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
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人数应占其单位在职人员人数的75%以上且不少于8人。
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被保险人:
凡投保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投保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或者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或全残,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住院或门诊手术导致的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所患疾病;
十一、被保险人患先天性、遗传性疾病;
十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
十三、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时,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到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件发生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本保险保险费按照投保单位的团体规模、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和年龄确定。
期满续保时,保险人根据该投保团体上年度的赔付情况在首年度保险费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本保险的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缴清(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是否提高保险费率或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同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申领各项保险金须凭保险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和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领:
1.由投保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公安部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下同)出具的被保险人事故证明书、身故证明书及有关文件;
3.如被保险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二)全残保险金的申领:
1.由投保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公安部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事故证明书、全残诊断鉴定书及有关文件。
二、如投保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在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投保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收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保险人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加保的,应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三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四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
保险人于收齐所需资料后30日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缴费凭证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第十六条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无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管辖法院为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释义
一、保险人:
指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二、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一年不计)。
三、意外伤害:
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四、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五、手续费:
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保险人营业费用及本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之和。
本保险的手续费为所缴保险费的20%。
六、未满期保险费:
未满期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保险费×(1-n/12)。
其中n为本合同生效月数,不足月的按1个月计算。
七、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八、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九、武术: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十、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
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十一、特技:
指马术、杂技、训兽等特殊技能。
十二、艾滋病: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十三、艾滋病病毒: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十四、管制药品: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十五、全残:
指《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第一级所列明的事项。
即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可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投保单位团体规模折扣标准
团体规模100人以下101-500人501人-1000人1001人以上
保险费折扣率- 2% 4% 6%
团体人寿保险(1999年9月)缴费表
(每年每千元保险金额)
单位:
元
投保方式投保年龄保险费
一类职业二类职业三类职业四类职业
全部投保统一费率3.65.48.19.9
部分投保
16-401.52.54.05.0
41-502.63.65.16.2
51-555.87.39.511.0
56-6010.111.814.316.0
61-6511.413.316.118.0
注:
1.职业分类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职业分类表》执行。
分类表中属拒保范围的团体业务,各分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报总公司另行审批。
2.调整幅度为30%。
人寿保险合同保险单人寿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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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根据投保人申请,同意按下列条件承保。
no:
_________
保险单号码
投保单号码
被投保人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住所
邮编
投保人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姓名
住所
邮编
与被保险人关系
受益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受益份额
*如无指定受益人,则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且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保险名称 保险金额
保险项目(给付责任) 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
保险责任起止时间
交费期
交费方式
份数
保险费
加费
保险费合计
生存给付领取年龄
领取方式
特别约定
公司提示:
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更改保单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的约定书共同构成。
在保险有效期内如发生保险事故,请按条款规定及时与我公司签单机构联系。
签单机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签业务员:
_____________(签)
出单员:
_____________________(签)
复核员:
_____________________(签)
签单日期: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人寿保险公司委托中国银行市分行代扣保险费合同书人寿保险合同(3)|返回目录
编号:
no_____
甲方(投保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人寿保险公司营业部营销部
为了方便客户,长期向客户提供人寿保险的服务,甲、乙双方对首期、续期保费的收、付、结账,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保险合同及交费条款规定。
乙方委托中国××银行××市分行将保险费从甲方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划至乙方银行存款账户。
甲方同意首期、续期保费由乙方提供正确数后交中国××银行××市分行代扣。
二、甲方在中国××银行××市分行任一储蓄所开立通存通兑活期储蓄存折,并向乙方提供正确的储蓄账号,若因账号不正确而引起的各种争议,由甲方承担责任。
甲方保证此账号有足够的款项支付应交保险费,账户内若无足够余额支付费用而引起的责任,概由甲方承担。
甲方因故结清扣款账户,应重新开立账户,并及时到乙方备案。
三、甲方同意中国××银行××市分行以无折支取方式转账,支付款项并不别给凭证,由乙方按期发给款项收讫通知。
四、甲方对转账付出的款项持疑、异时,应向乙方查询处理。
五、首期保险费甲方应在与乙方业务员签订本合同当日存入账户中。
若因账户中存款余额不足而使保险合同不能成立,由此引起的责任概由甲方承担,且本合同同一个月以后自动解除。
六、续期转账时间以甲、乙双方在首期交费时所约定的交费时间为准,乙方认真受理,如收费有误,在下次收费中调整。
七、若因申请变更下表中事项,应填写变更申请书,经公司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并从即日起执行。
八、本合同只适用于个人交费,自甲方签之日起生效。
九、甲方签人必须是存款账户户名人,户名人必须是投保人,一个账户可支付多个被保险人的多项费用。
甲方所开存款账户必须是密码账户。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三份。
注:
请您仔细阅读本合同书背面的“补充说明”后再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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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投保人)姓名│ │甲方(投保人)│ ┃
┃ │ │身份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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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时间│ 月 日的每 对应日│甲方人民币储蓄││││-│││││││*│┃
┃ │ │账号 ││││ │││││││ │┃
┠────┴───┬──────┴───────┴┴┴┴─┴┴┴┴┴┴┴─┴┨
┃甲方人民币开户行│中国××银行××市分行 区 储蓄所 ┃
┠──┬─────┴──────┬────────────┬────────┨
┃乙方│××人寿保险公司营业 │乙方人民币开户行 │ ┃
┃ │部营销部 │ │ ┃
┠──┴──────┬─────┼────┬───────┴────────┨
┃乙方人民币账号 │ │查询部门│ ××人寿保险公司营业部营销部┃
┠──────┬──┴─────┴────┴─┬───┬──────────┨
┃合计保费 │人民币(大写) │小写 │ ┃
┠──────┼─────────┬────┬┼┬┬┬┼┬┬┬┬┬┬┬┬┬┬┨
┃查询电话 │ │保单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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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签) 乙方__________(签章)
______年__月__日 _____年__月__日 业务员姓名_____业务员号码_____________
所属_________区_________部__________组
联系电话(寻呼)______________
补充说明
一、若投保人系首期交费,则本合同所列的合计保费为预收首期保险费,并不表明本公司已同意承保。
本公司同意承保以正式签发保险单为准。
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需体检或加费而未完成相应义务时,本公司有权不予承保。
二、若投保人系首期交费,自银行实际扣款之日起,本公司免费为投保单中的被保险人提供定期意外伤害死亡保险。
保险金额二万元整。
保险期间自银行实际扣款之日起,至下列三项事件中最先发生之日时止:
(1)本公司签发主险保单之日。
(2)自银行实际扣款之日起第三十日。
(3)本公司拒绝投保人的投保申请,且投保人签收退还的保险费时止。
在本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不负其他保险责任。
若投保人所填写的投保单有重大不实告知,本公司不承担本保险责任。
受益人为投保单中列明的受益人。
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发生在境外的行为;(5)被保险人参加各类体育竞赛活动;(6)被保险人酗酒、斗殴行为;(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或无执照驾驶。
三、若本公司接受投保申请,公司将开具正式保险费收据;若投保申请不被接受或在冷静期内投保要求撤消保单,本公司将预收首期保险费无息返还投保人。
四、投保人自交费起一个月内未收到正式保险费收据、有关投保人事宜的通知或保险单,应及时与本公司联系。
甲方若在续期交费日前,未向乙方提出解约申请,则视为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当期保险费。
五、本补充说明为《委托中国××银行××市分行代扣保险费合同书》的组成部分,与合同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为维护您的权益不受损害,并避免在投保后发生任何纠纷,本公司本着最大诚信的原则,明确告知上述事项。
请您亲笔签以示确实认知上述事项(由业务员或其他人代签均属无效),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本公司概不负责。
本公司业务咨询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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