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杜律师事务所有关健康元股改法律意见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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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律师事务所有关健康元股改法律意见书

金杜律师事务所有关健康元股改法律意见书

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健康元股改的法律意见书

致: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受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以下简称“本次股改”)的特聘专项中国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200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2004年修正)、《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外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股改通知》”)及《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改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简称“相关股东会议”)并对相关股东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并且,鉴于金杜已就公司本次股改于2005年11月25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根据公司与流通股股东沟通的结果,就公司本次股改方案的调整内容于2005年12月6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金杜现就《法律意见书》涉及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手续补办事宜一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2、深圳市百业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业源”)与鸿信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信行”)2005年11月22日签订的《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之一致同意股权分置改革协议书》(以下简称“《股改协议书》”);

3、百业源与鸿信行2005年11月22日签署的《非流通股股东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4、公司2005年11月2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议通知》”);

5、公司2005年11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的《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函》;

6、公司2005年12月7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提示公告公布日期进行调整的公告》(以下简称“《调整通知》”);

7、公司2005年12月14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8、公司2005年12月22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9、公司相关股东会议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10、公司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系统的股东登录及投票结果;

11、公司相关股东会议会议文件;

12、商资批[2005]2967号《商务部关于同意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13、商外资资审A字[2005]0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金杜依据中国法律,遵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主体资格

根据《通知》的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

通过审批的,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取得登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本通知施行前已设立的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应当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半年内补办审批登记手续。

”因此,如《法律意见书》公司主体资格部分结论

(二)所述,公司目前的外资比例为18.54%,应当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补办外商投资审批登记手续。

根据国家商务部2005年12月2日出具的商资批[2005]2967号《商务部关于同意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公司获准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凭上述商资批[2005]2967号批文向国家商务部领取相应的《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及向工商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2005年12月8日,公司取得国家商务部颁发的商外资资审A字[2005]0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金杜认为,公司已就其18.54%外资股份取得有效的外资主管部门批准,其作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尚待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公司作为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A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上市公司”),就本次股改向外资主管部门的报备

根据《股改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应在发出召开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直接报送国家商务部备案。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后,外商投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家商务部报送股权分置改革有关文件。

根据公司2005年12月27日出具的《说明》,公司已于2005年11月30日,即本次股改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公告之日(2005年11月28日)后第2个工作日,将本次股改方案报送商务部备案。

金杜认为,公司已将本次股改方案报送国家商务部备案,符合《股改通知》及相关中国法律要求。

三、相关股东会议

(一)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股改协议书》、《委托授权书》、公司章程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05年11月28日及2005年12月7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了关于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股东会议通知》及《调整通知》,并于2005年12月14日及2005年12月22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两次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提示公告。

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为了方便公司股东行使相关股东会议表决权,公司向股东提供了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系统,并在发布的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及提示公告中,明确载明了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需审议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的规定。

3、根据金杜律师的核查,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05年12月26日至12月28日期间交易日上午9:

30-11:

30、下午1:

00-3:

00,符合《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的规定。

4、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于2005年12月28日下午14时在深圳市银湖旅游中心召开,现场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相关股东会议的人员资格

1、金杜律师对出席相关股东会议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证明书、外资法人股股东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证明书、证券账户卡和持股证明及公司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系统的股东登录与表决结果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相关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2,659人,代表公司股份数555,391,5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91.06%。

具体如下:

现场参加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数452,430,xxx股,占公司非流通股本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74.18%;

参加网络投票的流通股东或股东代表2,658人,代表股份数102,961,585股,占公司流通股本的65.37%,占公司总股本的16.88%。

2、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9人出席了会议;

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金杜律师见证,相关股东会议现场投票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董事会征集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公司本次股改方案的议案,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同时,公司通过上交所的交易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系统,为未到现场参加相关股东会议的其他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现场投票结果为:

同意452,430,xxx股,占参加相关股东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1.46%;

反对0股,占参加相关股东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参加相关股东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流通股股东网络投票结果为:

同意7,543,094股,占参与表决的流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7.33%;反对95,417,166股,占参与表决的流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2.67%;弃权1,325股,占参与表决的流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经综合统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相关股东会议对《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股东代表股份数同意股数反对股数弃权股数无效票数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555,391,585459,973,09495,417,1661,325082.82%

流通股东102,961,5857,543,09495,417,1661,32507.33%

非流通股东452,430,xxx452,430,xxxxxx100%

其中,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和表决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议案表决情况

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3,989,80020,674,644股反对3,315,156股未投

徐艳丽257,475257,475股反对

吴斌250,200250,200股反对

中国银行--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46,100246,100股同意

张昆244,175244,175股反对

董敏244,063244,063股反对

唐电英241,850241,850股反对

龙晓英237,175237,175股反对

陈余氏235,025235,025股反对

彭宇228,020228,020股反对

综上,相关股东会议经流通股股东以95,417,166股,占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2.67%反对,否决了《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公司已就其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有效的外资主管政府部门审批。

公司已根据《股改通知》的有关规定将本次股改方案报送商务部备案。

公司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否决《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经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下接签字页)

(本页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暨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靳庆军

潘渝嘉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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