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的期末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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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的期末总结

刑法分论的期末总结

刑法分论的期末总结

1.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区别

答:

根据刑法第266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而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那么这两种犯罪的区别在哪里呢?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不同:

  在侵犯客体上,诈骗罪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简单客体;而合同诈骗罪除了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因此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这也是为什么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而合同诈骗属于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原因所在。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诈骗罪主要表现在行为人采取欺骗的行为,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

诈骗罪的手段多种多样,不限于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而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因此合同诈骗罪的手段仅限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手段骗取公私财物。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关键: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关键在于:

诈骗行为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

或者说,是否是以合同这种交易的形式为名进行的,只要正确地把握什么是“合同”,那么二者的界限就很明显了。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限定为符合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而不能仅以有合同出现就定合同诈骗罪,该“合同”必须是真正意义上的合同。

所谓真正的合同必须要符合合同法第9条规定的合同基本条款,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2.交通肇事罪的概念,构成

答: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一)主体:

一般主体,

(二)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三)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四)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3.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答:

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相同点是:

犯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一、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变流,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采取,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二、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但是,两者又有如下区别:

1、侵犯客体不同。

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贪污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侵犯对象不同,受贿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

3、客观方面的犯罪手段不同。

受贿罪是采取为他人谋利益的手段,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贪污罪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自已主管、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

4、主观方面的犯罪目的不同。

受贿罪是为了取得他人或单位的公共财物,贪污罪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4.信用卡诈骗罪

答: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客观表现: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文件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

5.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答:

1、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2、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注意,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

第一、抢劫罪是“当场”,而敲诈勒索没有这个要素,抢劫罪强调暴力胁迫与财物转移占有之间的时间联系紧密,敲诈勒索则不强调这一点;

第二、抢劫罪其中涉及“暴力”手段,而敲诈勒索则一定不能有直接暴力手段,否则就是抢劫了;

6.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

答:

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

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7.非法拘禁与绑架罪的区别

答:

 一、什么是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二、什么是绑架罪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三、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有什么区别

  谢通祥: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在客观方面均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但在客观上的相似性并不能混淆两者之间的质的区别,二者的差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在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主观犯意的目的和故意的内容不同。

绑架罪的主观动机是勒索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绑架扣押人质只是实现主观目的手段,而非法拘禁罪主观意图就是为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人身自由限制性程度不同,使用方式方法(手段)也有差异。

在绑架案中,行为人一般都采取超强度的暴力等手段,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无法反抗和不敢反抗,一般在被害人掳离住所置于偏僻荒野之处,给被害人的心理造成极大恐慌。

而非法拘禁罪一般表现为行为人低强度限制人身自由。

  3、在案件发生的因果关系上,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一般没有恩怨和其他往来,行为人的目的就是通过绑架的实施达到勒索钱财的目的,或通过扣押人质获取其他非法利益,而非法拘禁罪较多的表现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因纠纷和其他利害关系而产生,在案发的起因上,被害人往往有过错。

8.伪证罪和妨害伪证罪的区别

答:

1、主体不同。

妨碍作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而伪证罪的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属特殊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

妨害作证罪与伪证罪虽同是直接故意犯罪,但具体罪过内容和犯罪目的不同。

前者一般是出于为自己或他人谋利的目的;而后者则出于出人入罪的目的。

3、客观方面不同。

妨害作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依法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妨害作证行为。

伪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现为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

据罪。

如果证人是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则行为人单独构成伪证罪或妨害刑事证据罪。

9.侮辱罪的概念和构成

答: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

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10.假冒注册商标罪概念与构成

答: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1)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即构成本罪。

2)该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3)该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

过失不构成本罪。

4)该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且情节严重。

11.诈骗罪的构成和概念

答: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

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12.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

答: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两罪的共同特点都是客观行为上表现为“挪用”,但在其他方面仍有很多不同。

  1.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经手、管理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也就是对特定款物有调拨、保管、分配、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员。

  2.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为了个人使用或者为;

  他人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为了单位另行使用。

将特定款物用于改建楼堂馆所等。

如将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按第三百八十四条二款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3.犯罪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室复杂客;

  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其次是侵犯了国家对公共财产的使用、处分权;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室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及国家对特定款物的管理权。

  4.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行为人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行为人将自己保管或经手的特定款物,未经批准,擅自调拨,用于其他方面。

实施挪用特定款物,情节严重,挪用数额巨大,影响恶劣,这种挪用行为无论是用于非法用途还是合法用途,都构成挪用。

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5.犯罪对象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

  仅限于货币资金,既国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货款资金,也包括由国家和集体管理使用,储存等私人所有的货币。

不包括物资。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扶贫、优抚、移民、救济的款物,这些特定款物必须专用,既可以是钱,也可以是物。

  6.犯罪的刑罚不同;

  挪用公款罪处罚分为三个档次,犯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造成政治上的影响和经济上重大的损失,“不退还”是指主观上不想还,也包括客观上不能还。

挪用特定款物罪,必须是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够成犯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数额较大,挪用特别重要紧急的上述款物,造成极坏的影响。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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