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转让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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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转让程序
招标转让程序
产权交易招标转让要经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五个阶段。
具体程序如下:
一、招标委托
经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的受让方时,产权交易机构会同出让方,根据出让标的企业的具体情况,需要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产权交易的,须首先办理委托招标手续。
招标由具有招标代理资质的产权交易经纪机构组织。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招标合同。
招标人办理委托招标手续,需提交以下文件:
(一)《产权出让申报书》;
(二)有关经济行为的批文;
(三)出让标的企业的产权登记证、营业执照、土地证、房产证及其他证件;
(四)委托方及出让标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明;
(五)出让标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改制企业作为出让标的企业,招标人应提供改制方案及有关批复文件;
(七)委托方提供的委托标的无担保、抵押、质押等法律诉讼的承诺函;
(八)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制作招标文件
产权交易招标转让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即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人勘察项目现场。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对招标项目有特殊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三)改制企业作为招标标的企业,招标文件应当附加改制方案及有关批复文件,并提出相应要求。
(四)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五)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六)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七)招标转让产权的标底价格应不低于该产权项目净资产评估价值
(八)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九)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三、投标
在领取招标文件前,所有投标人须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能证明企业经营状况、财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在内的有关文件,产权交易机构对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认真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拟受让产权的受让方应在公告标明的时间内,到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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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权受让意向登记表》;
(二)受让方的承诺函;
(三)受让方的营业执照或资格证明;
(四)受让方同意受让的文件或证明;
(五)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六)招标代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境外法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控股的合资企业参加投标或共同投标,须经省级以上国资管理机构批准。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并密封后送往招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改变交易方式。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且招标代理机构无须承担向投标人解释的义务:
(一)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前送达;
(三)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
(四)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鉴;
(五)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难以辨认;
(六)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末在规定时间参加开标评标会议;
(七)投标价格低于招标文件中所明确的上市挂牌价格;
(八)投标文件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即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所列的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不符。
四、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投标文件。
招标代理机构在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同时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值得注意的是,招标转让产权的标底价格应不低于该产权项目净资产评估价值。
五、评标并确定中标人
评标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委员须从委员会专家库中选取,委员会专家库人选由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与投标人有直接经济关系(包括财务隶属关系和股份关系)的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人数应为五人以上单数。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原则应是:
(一)依据招标文件的内容或参考标底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人;
(二)公开、公平、公正、客观地审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得任意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作为中标条件;
(三)全面、综合地评价投标文件的各项内容,不得以最高报价作为中标的唯一标准;
(四)投标人递交的投标书,报价低于该产权项目出让挂牌价格的,视为无效标书。
各投其标书均未达到标底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终止招标活动;
(五)投标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对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提出回避要求,产权交易机构审查后应作出相应安排和调整,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主动执行回避制度。
评标可采取打分评定法,累计分最高者为中标人.招标人会同产权交易机构可根据不同的产权项目,确定各部分主要内容在总分中所占的比重.由评委对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打分。
总分出现相同时,由评委投票表决,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中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高且合理。
六、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中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一)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
(二)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四)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五)投标人违反本规定,与招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六)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的;
中标人或招标人如拒签产权转让合同视作违约处理,违约方应向对方和招标代理机构赔偿经济损失。
七、签订书面合同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中标人和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有关条款,订立《招标成交协议书》。
八、结算交割
招标人与中标人根据《招标成交协议书》进行结算交割。
九、成交确认
产权交易机构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结算交割三个工作日内对《招标成交协议书》及有关交割单据等资料进行审查,出具《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
十、变更登记
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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