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资料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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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资料1
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资料
(安全质量部整理)
一 消防知识
1、 灭火器是一种可由人力移动的轻便灭火器具。
它能在其内部压力作用下将所充装的灭火剂喷出,用来扑灭火灾。
由于它的结构简单,操作方便,使用面广,对扑灭初起火灾有一定效果,因此,在工厂、企业、机关、商店、仓库,以及汽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上,几乎到处可见,已成为群众性的常规灭火武器。
2、 灭火器的种类很多,按其移动方式可分为:
手提式和推车式;按驱动灭火剂的动力来源可分为:
贮气瓶式、贮压式、化学反应式;按所充装的灭火剂则又可分为:
泡沫、干粉、二氧化碳、酸碱、清水、卤代烷灭火器。
3、 目前我国研制成的空气泡沫灭火器是一种性能优良的新型灭火器具。
它可以根据不同需要分别充装蛋白泡沫、氟蛋白泡沫、轻水(水层膜)泡沫和抗溶性泡沫,用来扑救各种油类和极性溶剂的初起火灾。
由于泡沫的密度小,所以能覆盖在易燃液体的表面上,一方面能夺液面的温度(吸热),使液体表面降温,另一方面液体完全被泡沫覆盖以后,形成一个隔绝层,隔断空气与液面的接触,火就被扑灭了。
4、
(1) 发生粉尘爆炸的首要条件是粉尘本身可燃,即能与空气中的氧气发生氧化反应。
如媒尘、铝粉、面粉等。
其次,粉尘要悬浮在空气中达到一定浓度(超过其爆炸下限),粉尘呈悬浮状才能保证其表面与空气(氧气)充足接触,堆积粉尘不会发生爆炸;再次,要有足够引起粉尘爆炸的起始能量。
只要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就会导致粉尘爆炸。
(2)什么是粉尘?
粉尘(dust)是指悬浮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习惯上对粉尘有很多名称,如灰尘、尘埃、烟尘、矿尘、砂尘、粉末等,这些名词没有明显的界限。
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粒径小于75μm的固体悬浮物定义为粉尘。
在大气中粉尘的存在是保持地球温度的主要原因之一,大气中过多或过少的粉尘将对环境产生灾难性的影响。
但在生活和工作中,生产性粉尘是人类健康的天敌,是诱发多种疾病的主要原因。
粉尘几乎到处可见。
土壤和岩石风化后分裂成很多细小的颗粒,它们伴随着花粉,孢子以及其他有机颗粒在空中随风飘荡。
除此之外,很多粉尘乃是产业和交通运输发展的副产品;烟囱和内燃机排放的废气中也含有大量的粉尘,粉尘落下在起来又称之为二次扬尘。
5、 用电话报火警。
要讲清楚起火单位、村镇名称和所处区县、街巷、门牌号码;要讲清楚是什么东西着火。
火势大小、是否有人被围困、有无爆炸危险品等情况;要讲清楚报警人的姓名、单位和所用的电话号码。
并注意倾听消防队询问情况,准确、简洁的给予回答。
待对方明确说明时可以挂断电话。
报警后立即派人到单位门口,街道交叉路口迎候消防车,并带领消防车迅速赶到火场。
6、 向周围群众报警。
1) 在人员相对集中的场所,如工厂车间、办公楼、居民宿舍区等,可用大声呼喊和敲打发出声响器具的方法报警。
2) 向群众报警时,应尽量使群众明白什么地方什么东西着火,是通知人们前来灭火还是紧急疏散。
向灭火人员指明起火点的位置,向需要疏散人员指明疏散的通道和方向。
7、 一切灭火措施,都是为了破坏已产生的燃烧条件,根据物质燃烧原理和同火灾作斗争的实践经验,从灭火的原理分,灭火的基本方法有四种:
(1)隔离灭火法。
(2)窒息灭火法。
(3)冷却灭火法。
(4)抑制灭火法。
8、 常见的点火能源可分为四大类:
9、
(1)机械火源:
如摩擦、撞击、绝热压缩等。
(2)热火源:
高温表面、热射线(包括日光)等。
(3)电火源:
电气火花、静电火花、雷电等。
(4)化学(或物理)火源:
明火、化学能、发热自燃等。
1、 引发火灾的三个条件是:
可燃物、氧化剂和点火能源同时存在,相互作用。
引发爆炸的条件是:
爆炸品(内含还原剂和氧化剂)或可燃物(可燃气、蒸气或粉尘)与空气混合物和起爆能源同时存在、相互作用。
如果我们采取措施避免或消除上述条件之一,就可以防止火灾或爆炸事故的发生,这就是防火防爆的基本原理。
在制定防火防爆措施时,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去考虑:
(1)预防性措施。
这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措施。
我们可以把预防性措施分为两大类:
消除导致火爆灾害的物质条件(即点火可燃物与氧比剂的结合)及消除导致火爆灾害的能量条件(即点火或引爆能源),从而从根本上杜绝发火(引爆)的可能性。
(2)限制性措施。
即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限制其蔓延扩大及减少其损失的措施。
如安装阻火、泄压设备,设防火墙、防爆墙等。
(3)消防措施。
配备必要的消防措施,在万一不慎起火时,能及时扑灭。
特别是如果能在着火初期将火扑灭,就可以避免发生大火灾或引发爆炸。
从广义上讲,这也是防火防爆措施的一部分。
(4)疏散性措施。
预先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建筑物、飞机、车辆上设置安全门或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等。
当一旦发生较大火灾时,能迅速将人员或重要物资撤到安全区,以减少损失。
10、为了消除导致火灾爆炸灾害的物质条件,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1)在生产中尽量不用或少用可燃物。
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及研制新材料,以不燃物或难燃物代替可燃易燃物,以爆炸危险性小的物质代替危险性大的物质,是工业防火防爆的根本措施,应首先加以考虑。
如以阻燃材料代替易燃材料:
以不燃或难燃溶剂代替易燃溶剂(如汽油、苯等);在矿井下用金属、水泥支架代替木支架等,都属此类措施。
(2)在爆炸危险场所采取措施,使空气中可燃物(可燃气、蒸气、粉尘)浓度保持在安全限度(爆炸下限十安全裕度)以下。
(3)加强爆炸危险物的管理。
在生产、使用、贮存、运输中都要根据其特性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11、目前发现具有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主要有:
(1)金属行业(镁、钛、铝粉等)
(2)煤炭行业(活性炭、煤尘等)
(3)合成材料行业(塑料、染料粉尘等)
(4)轻纺行业(棉尘、麻尘、纸尘、木尘等)
(5)化纤行业(聚酯粉尘、聚丙烯粉尘等)
(6)军工、烟花行业(火药、炸药尘等)
(7)粮食行业(面粉、淀粉等)
(8)农副产品加工行业(棉花尘、烟草尘、糖尘等)
(9)饲料行业(血粉、鱼粉等)
12、干粉灭火器是一种效能较好的灭火器。
它是一种细粉与二氧化碳的联合装置,靠二氧化碳气体作为动力,将粉末喷出与燃烧发生化学反应抑制火势的发展,从而扑灭火灾。
13、使用干粉灭火器灭火时,先拔掉保险销,一只手握住喷嘴(或喷枪),另一只手提起提环(或提把),将喷嘴对准火焰根部,干粉从喷嘴处向火焰喷射,形成浓云般的粉雾。
扑灭地面油火时,要采取平射姿势,左右摆动胶管,由远及近,快速推进。
如在使用前,先将筒体上下颠倒几次,使干粉松动,然后再开气喷粉,则效果更佳。
14、能够有效地在燃烧区破坏燃烧条件,达到抑制燃烧或中止燃烧的物质,称作灭火剂。
15、对灭火剂的基本要求是:
灭火剂效能高,取用方便,对人体和物体基本无害,成本低廉。
16、干粉灭火剂主要用于扑救各种非水溶性及水溶性可燃、易燃液体的火灾,以及天然气和石油气等可燃气体火灾和一般带电设备的火灾。
在扑救非水溶性可燃、易燃液体火灾时,可与氟蛋白泡沫联用以取得更好的灭火效果,并有效地防止复燃。
17、干粉是一种干燥的、易流动的并具有很好防潮、防结块性能的固体粉末,又称为粉末灭火剂。
目前分为两类:
(1)普通干粉灭火剂(又称BC干粉灭火剂),是由碳酸氢钠(92%)、活性白土(4%)、云母粉和防结块添加剂(4%)组成。
(2)多用途干粉灭火剂(又称ABC干粉灭火剂),是由磷酸二氢钠(75%)和硫酸铵(20%)以及催化剂、防结块剂(3%),活性白土(1.85%),氧化铁黄(0.15%)组成。
18、干粉灭火剂平时贮存于干粉灭火器或灭火设备中。
灭火时依靠加压气体(二氧化碳或氮气)将干粉从喷嘴喷出,形成一股雾状粉流,射向燃烧区。
当干粉灭火剂与火焰接触时,发生一系列的物理化学反应,将火扑灭。
19、干粉灭火器:
(1)干粉储压式灭火器(手提式)是以氮气为动力,将筒体内干粉压出。
适宜于扑救石油产品、油漆、有机溶剂火灾。
它能抑制燃烧的连锁反映而灭火。
也适宜于扑灭液体、气体、电气火灾(干粉有5万伏以上的电绝缘性能)。
有的还能扑救固体火灾。
(2)干粉灭火器不能扑救轻金属燃烧的火灾。
(3)使用时先拔掉保险销(有的是拉起拉环),再按下压把,干粉即可喷出。
(4)灭火时要接近火焰喷射;干粉喷射时间短,喷射前要选择好喷射目标,由于干粉容易飘散,不宜逆风喷射。
(5)注意保养灭火器,要放在好取、干燥、通风处。
每年要检查两次干粉是否结块,如有接块要及更换;每年检查一次药剂重量,若少于规定的重量或看压力表如下掉气压,应及时充装。
(6)干粉推车使用时,首先将推车灭火器快速推到火源近处,拉出喷射胶管并展直,拔出保险销,开启扳直伐门手柄,对准火焰根部,使粉雾横扫重点火焰,注意切断火源,控制火焰窜回,由近及远向前推进灭火。
(7)干粉灭火器(MFZ)2-3kg有效射程距离2.5m,4-5kg射程为4m,时间8-9秒。
8kg射程为5m,时间12秒。
(MFTZ)35-50kg推车有效射程为8m,时间20秒。
70kg推车射程9m,时间25秒。
20、二氧化碳灭火器:
(1)二氧化碳灭火器都是以高压气瓶内储存的二氧化碳气体做为灭火剂进行灭火,二氧化碳灭火后不留痕迹,适宜于扑救贵重仪器设备,档案资料,计算机室内火灾,它不导电也适宜于扑救带电的低压电器设备和油类火灾,但不可用它扑救钾、钠、镁、铝等物质火灾。
(2)使用时,鸭嘴式的先拔掉保险销,压下压把即可,手轮式的要先取掉铅封,然后按逆时针方向旋转手轮,,药剂即可喷出。
注意手指不宜触及喇叭筒,以防冻伤。
(3)二氧化碳灭火器射程较近,应接近着火点,在上风方向喷射。
(4)对二氧化碳灭火器要定期检查,重量少于5%时,应及时充气和更换。
21、卤代烷型灭火器(俗称“1211”灭火器和“1301”灭火器):
(1)“1211”灭火器是一种高效灭火剂。
灭火时不污染物品,不留痕迹,特别适用于扑救精密仪器、电子设备、文物档案资料火灾。
它的灭火原理也是抑制连烧的连锁反应,也适宜于扑救油类火灾。
(2)使用时要首先拔掉保险销,然后握紧压把开关,即有药剂喷出。
使用时灭火筒身要垂直,不可平放和颠倒使用。
它的射程较近,喷射时要站在上风,接近着火点,对着火源根部扫射,向前推进,要注意防止回头复燃。
(3)“1211”灭火器每三个月要检查一次氮气压力,每半年要检查一次药剂重量、压力,药剂重量若减少10%时,应重新充气、灌药。
(4)“1211”灭火器,1kg有效射程2.5m,2-3kg射程3.5m,4kg射程4.5m,时间为8秒。
“1211”推车有效射程:
25kg射程8m,时间20秒,40kg射程8m,时间25秒。
(5)卤代型灭火器由于对环境保护有影响,已不提倡使用。
22、泡沫灭火器:
(1)目前主要是化学泡沫,将来要发展空气泡沫,泡沫能覆盖在燃烧物的表面,防止空气进入。
它最适宜扑救液体火灾,不能扑救水溶性可燃、易燃液体的火灾(如:
醇、酯、醚、酮等物质)和电器火灾。
(2)使用时先用手指堵住喷嘴将筒体上下颠倒两次,就有泡沫喷出。
对于油类火灾,不能对着油面中心喷射,以防着火的油品贱出,顺着火缘根部的周围,向上侧喷射,逐渐覆盖油面,将火扑灭。
使用时不可将筒底筒盖对着人体,以防万一发生危险。
(3)筒内药剂一般每半年,最迟一年换一次,冬夏季节要做好防冻、防晒保养。
(4)泡沫推车使用:
先将推车推到火源近处展直喷射胶管,将推车筒体稍向上活动,转开手轮,扳直阀门手柄,手把和筒体立即触地,将喷枪头直对火源根部周围覆盖重点火源。
(5)泡沫MP6m灭火器(10公升)喷射距离5m,时间35秒;65L的射程9m,时间150秒左右。
23、清水灭火器:
喷出主要是水,作用与酸碱灭火器相同,使用时不用颠倒筒身,先取下安全帽,然后用力打击凸头,就有水从喷嘴喷出。
它主要是冷却作用,只能扑救一般固体火灾(如:
竹木、纺织品等),不能扑救液体及电器火灾。
24、不同类型的火灾灭火器的选择:
(1)扑救A类火灾即固体燃烧的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2)扑救B类即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化学泡沫灭火器不能灭B类极性溶性溶剂火灾,因为化学泡沫与有机溶剂按触,泡沫会迅速被吸收,使泡沫很快消失,这样就不能起到灭火的作用.醇、醛、酮、醚、酯等都属于极性溶剂)。
(3)扑救C类火灾即气体燃烧的火灾应选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4)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5)对D类火灾即金属燃烧的火灾,就我国目前情况来说,还没有定型的灭火器产品。
目前国外灭D类的灭火器主要有粉装石墨灭火器和灭金属火灾专用干粉灭火器。
在国内尚未定型生产灭火器和灭火剂珠情况下可采用干砂或铸铁沫灭火
。
25、常见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及其标志的识别:
常见的手提式灭火器只有三种: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和手提式卤代型灭火器,其中目前,在宾馆、饭店、影剧院、医院、学校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多数是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俗称“ABC干粉灭火器”)和二氧化碳灭火器,在加油、加气站等场所使用的是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俗称“BC干粉灭火器”)和二氧化碳灭火器。
当压力表指针指到红色部分时,说明瓶内压力不够,灭火器不能正常使用;指到黄色部分时说明压力过大,容易发生危险,指到绿色部分时说明灭火器正常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
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九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