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决问题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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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决问题案例
先决问题案例一
被告昂加出生在匈牙利,1945年她与约瑟夫·威克多托按犹太
人婚姻仪式在匈牙利结婚,当时,约瑟夫·威克多托也居住在匈牙
利。
婚后不久,他们俩决定离开匈牙利去以色列。
在努力回以色列
的过程中,他们曾在欧洲的几个难民集中营住过,也在意大利的难
民集中营住过。
在意大利集中营时,双方按照“盖特”方式(音
译,犹太人一种司法外的离婚方式)离婚。
其时,双方仍有住所
在匈牙利。
几个星期后,即1948年12月,他们双方都到达以
色列。
被告昂加与其父母在一起居住了7年半时间。
有一次,她去纽
约和多伦多探望亲戚,在多伦多认识了原告斯齐咸伯尔,双方于
1957年4月结婚。
后来,原告斯齐咸伯尔在加拿大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
宣告他与被告之间的婚姻无效。
理由是:
他与被告昂加结婚时,约
瑟夫’咸克多托仍然活着,被告的行为系重婚。
根据匈牙利和意大利法律,被告与其前夫在意大利集中营的离
婚是无效的,但以色列法律却承认这种离婚肋效力。
加拿大安大略
省初审法院以其原始住所地法即匈牙利法为依据,判决原告斯齐威
伯尔胜诉。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认为,约瑟夫·威克多托和被告在被告第二次结婚
前,都已在以色列取得选择住所。
根据安大略省冲突法,被告
的再婚能力应依其住所地法即以色列法。
而要决定被告是否有
再婚能力,就必须先决定被告与其前夫约瑟夫·威克多托的离婚
是否有效。
这是一个先决问题。
对这个先决问题,是依主要问
题的准据法所属国即以色列的冲突法,还是依法院地即安大略
省冲突法。
法院表述了如下观点:
如果根据她没有住所所在的安大略省法
而不是根据她住所所在的以色列法,来决定被告的前一个婚姻是否
有效解除,将是违背国际私法原则的.并且容易加剧这样的趋势,
即某人在一国被认为有效离婚而在另一目则被认为仍末离婚。
而且
如果在以色列法院提起关于被告身份的诉讼,毫无疑问,她将被认
为是单身女子。
如果被告在以包列结婚,那么,根据以色列法为有
效的婚姻,在安大赂省也应被认为有效。
[法律问题]
本案先决问题的解决是适用安大略省冲突规则.还是适用以色
列冲突规则?
为什么?
先决问题案例二
佩多莱齐婚姻案
[案情摘要]
本案男方当事人是意大利公民,其住所设在意大利,于1953
年与一名意大利女子结婚。
1958年,他在墨西哥法院获得离婚判
决,当时他的住所在委内瑞拉。
1964年,他与一名丹麦女子在英
国结婚,当时他的住所在意大利,该丹麦女子的住所在丹麦。
后
来,他请求英国法院宣告他在1964年与那名丹麦女子缔结的婚姻
无效,提出的理由是,1953年他与那名意大利女子缔结的婚姻仍
然有效.虽然他在墨西哥法院获得的离婚判决依他当时的住所地法(即委内瑞拉法律)是有效的,但依意大利法律不被承认有效,因
而他不具备再婚能力。
英国法院是否宣告男方当事人与丹麦女子缔结的婚姻无效,取
决于该法院是否认为男方当事人与意大利女子的婚姻关系在他与丹
麦女子结婚前已经有效解除。
前一个问题是本案的主要问题,后一
个问题是其先决问题。
对该先决问题的解决,依当时英国有关的冲
突规则,法院应当适用本案男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由于该当事人
的住所在其取得墨西哥法院离婚判决时是在委内瑞拉,而在他与丹
麦女子结婚时是在意大利,因而.英国法院需要确定适用何时的住
所地法。
[法律问题]
1.本案的先决问题是什么?
2.英国法院如何确定适用何时的原告住所地法?
案例三——识别问题
[案情摘要]
戈恩夫人和奥波哈莫夫人是母女,都是德国人且在德国有住
所,但居住在英国。
母女俩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在法西斯德国
对伦敦的一次空袭中丧生。
如果女儿死于母亲之后,则有权继承其
母亲的财产,但根据事实不能确定谁先死。
英国法和德国法对于推定死亡的规定不相同。
英国1925年
《财产法》第184条规定,如果数人一起死亡而无法判断谁先死,
在处理与财产有关的问题时,应推定年轻的后死。
德国民法典对这
种情况则规定推定同时死亡。
[法律问题]
本案是应适用德国法还是应适用英国法,
案例四——识别问题
美国香蕉公司诉联合果品公司案
[案情摘要]
麦康尼尔于1903年在巴拿马购置了一个香蕉种植园(当时巴
拿马还是哥伦比亚的一部分),成立了一家香蕉公司。
1899年,在
美国新泽西州成立的联合果品公司企图独占哥伦比亚境内的全部香
蕉种植园,于是,联合果品公司向麦康尼尔提出一项建议,希望与
他的香蕉公司联合,或者麦康尼尔停止在通往他的香蕉种植国的道
路上实施铁路建筑工程(麦康尼尔取得了这项建筑权),但麦康尼
尔拒绝了联合果品公司的建议。
1903年,哥伦比亚发生政变,巴拿马成为独立的共和国。
1904年6月,麦康尼尔将其香蕉公司的权益转给了美国阿拉巴马
州一家公司。
1904年7月,受联合果品公司唆使的哥斯达黎加军
队占领了原属于麦康尼尔种植园的一部分土地.并以威胁手段强迫
香蕉公司停止铁路建筑工程。
于是,香蕉公司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
诉讼,声称被告不让他使用香蕉园,拆毁他新修的铁路,破坏种植
园中的设备,从而使他遭受重大损失。
香蕉公司的诉讼依据是被告
的行为违反了反托拉斯法。
[法律问题]
法律行为的性质是应依行为地法进行识别,还是依法院地法
进行识别?
案例五——识别问题
理查德遗嘱处分的不动产受益权案
[案情摘要]
理查德具有匈牙利国籍,并在匈牙利有住所。
但其在英国伯明
翰拥有世袭地产和动产。
1906年4月2日,理查德去世。
其生前
立有一份遗嘱。
根据该遗嘱,由理查德指定的在英国的遗产托管人
有权将他在英国的上述财产代为出售和折抵,并在认为有必要时,
有权推迟这种出售和折抵。
理查德去世时留下妻子(1913年死亡)、儿子尼古拉斯和女儿索科丽。
1911年7月9日,尼古拉斯未
留遗嘱而死亡,其也为匈牙利国籍,并在匈牙利有住所。
尼古拉斯
去世时留下妻子,即本案原告和儿子康托万。
康托万为匈牙利国
籍,住所在匈牙利。
1915年10月23日,康托万也死亡,他的母
亲即本案原告是他惟一的最近血亲。
康托万的母亲与康托万的姑姑
索科丽,为谁有权继承尼古拉斯所享有的、依照理查德遗嘱处分的
英国伯明翰的不动产的受益权问题发生争议,康托万的母亲以索科
丽为被告,起诉至英国法院。
[法律问题]
1.本案中,应依照哪一国的法律对该项不动产受益权进行
识别?
2.按照所确定的难据法,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即不动产受益
权属于不动产还是动产?
案例六——反致问题
查德维克继承案
[案情摘要]
查德维克是美国纽约州的公民,住所在法国.生前也一直住在
法国。
其死前留有遗嘱处分他在美国的财产。
查德维克死亡后,其
姑妈托尔梅奇夫人与查德维克的弟弟对该项遗嘱继承发生争议,双
方诉讼至美国纽约县地方法院。
因为.如果依照查德维克本国法,
即美国纽约州的法律,托尔梅奇夫人与查德维克的弟弟应共同分享
查德维克的遗产;而依查德维克住所地法,即法国法,托尔梅奇将
继承查德维克的全部遗产。
但是,《纽约州死者遗产法》规定:
死
者财产的分配适用死者住所地法,本案应适用法国法;而法国的冲
突法却规定此类问题应适用立遗嘱人的本国法,即在承认反致原则
情况下,本案仍应适用美国法。
因此,是否承认反致原则,成为处
理本案的关键。
[法律问题]
纽约州法院在本案中为什么不承认反致?
案例七——转致案例
特鲁福特遗产案
[案情摘要]
特鲁福持是瑞士公民.在法国设有住所.于1878年去世。
特
鲁福特死前留有一份遗嘱,按照该遗嘱,他的全部遗产(包括在英
国境内的财产)都归其教子继承。
按当时法国冲突法和法国与瑞士
条约的规定,特鲁福特的遗产继承问题应依本国法.即瑞士法解
决。
按当时瑞士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享有全部遗产9/10的应
继份。
死者的独生子据此在瑞士的苏黎世法院就该遗嘱处理办法提
起诉讼,要求取得他的应继份。
苏黎世法院满足了他的请求。
由于被继承人在英国有财产,故他的独生子极力设法在英国执
行瑞士法院的判决。
英国法院重新审理该案时,按英国冲突法规
定,遗产继承应依死者死亡时住所地法,即法国法;但法国的冲突
规范却把遗产继承指向死者本国法,即瑞士法。
这样,英国法院接
受了法国冲突规范对瑞土法的转致.从而适用瑞士法解决了该遗产
继承案。
[法律问题]
什么是转致?
案例八——公共秩序保留
霍普离婚案
[案憾摘要]
原、被告为夫妻,他们在法国缔结了一项合同,这项合同约定
他们在英国进行离婚诉讼时.双方如何分担责任,如规定丈夫不负
责对孩子的监护义务等。
审理本案的英国法官认为:
“当一个国家
的法院被请求执行在另一个国家缔结的合同时.问题不仅仅在于该
合同按照合同缔结地国家的法律是否有效,而且还在于该合同与履
行地国的法律和政策是否一致;如果该合同与履行地国的法律和政
策相抵触,法院就不能强制执行。
现在,本案所涉及的合同包含两
顶规定,……它们与我国的法律和政策相抵触。
该合同第1条规
定,霍普先生将继续在其母亲的监护之下;第3条规定,霍普夫人
应在她丈夫提起的离婚诉讼中.为取得离婚判决提供方便。
第1条
规定是直接与英国成文法和政策相矛盾的。
……而第3条规定……
没有什么东西比这一规定更违反我们的法律精神。
……据此,这项
合同的规定完全非法,与我国法律的政策相冲突。
”
[法律问题]
1.什么叫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2.在本案中是如何体现国际私法的这一制度的?
案例九——公共秩序保留
斯特劳斯保险公司诉加拿大大平洋铁路公司案
[案情摘要]
1930年,美国纽约州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外民事案件。
根据在
上海签发的运输提单,被告自上海承运一批生丝经温哥华至纽约。
在由上海运往温哥华的途中,生丝为被告所雇用的人员偷窃,发生
货差。
原告在美国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按提
单条款规定,因承运人的雇用人员的过失和因偷窃所发生的损失.
承运人不负责任。
被告以此作为拒绝赔偿的依据。
提单还规定,提
单适用英国法律。
根据1924年英国的《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
该法承认上面所说的承运人不负责任的提单条款。
纽约州法院在审
理时,根据美国的判例,在提单关系上应该适用当事人之间所选择
的法律,该提单中已经明确规定适用英国法,因此.案件应依英国
法处理。
然而纽约州法院在引用英国法中的上述具体规定时,认为
英国法中的该项规定违反了纽约州的公共秩序,不应予以承认和适
用,因而根据其本国的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因其雇用人员偷窃
生丝所造成的损失。
[法律问题]
在本案中是如何体现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法律作用的?
案例十——规避法律
表兄妹结婚规避法律案
[案情摘要]
住在美国某州的一对表兄妹为逃避该州法律禁止近亲通婚的有
关规定.便去另一州结婚,然后又回到该州居住。
后来,男方在该州执行公务中死亡,女方即以死者妻子的身份在被告所在州依据
《联邦雇主责任法》对男方的雇主提起赔偿诉讼。
被告所在州法院
没有适用“在婚姻缔结地有效的婚姻到各地都有效”的规则,而是
以当事人规避法律为由,拒绝承认当事人婚姻的效力,因而驳回
诉讼。
[法律问题]
被告所在州法院为何不承认本案当事人为表兄妹的婚姻效力?
案例十一——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威尔顿诉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案
[案搞摘要]
美国阿肯色州居民威尔顿在沙特阿拉伯国逗留期间,在驾驶汽
车途中被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雇员驾驶的卡车撞翻,身受重
伤。
回到美国后遂向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沙特阿拉伯美国石
油公司赔偿其损失。
但是,威尔顿在诉讼中没有提出和证明可以支
持他的诉讼请求的沙特阿拉伯国有关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
规定。
经初审法院查明,被告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成立于美国待
拉华州.在美国纽约领取了营业执照,并在沙持阿拉伯国从事商务
活动。
该被告在诉讼中也没有提出和证明沙持阿拉伯国有关交通肇
事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
初审法院认为,由于原告没有提供和
证明沙特阿拉伯国有关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审理案
件的法院没有义务证明沙持阿拉伯国的法律,故原告威尔顿的诉讼主张证据不足,不能支持,遂判决原告败诉。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认为:
(1)根据纽约州的冲突规则,侵权行为必须适
用侵权行为地法。
本案交通肇事这种侵权行为发生在沙特阿拉伯
国,即应当适用该国法律。
(2)根据美国联邦的一般规则,案件应
予以适用的”外国法”是一种待证明的事实。
而根据法院地法即纽
约州的法律证据规则,如果当事人提供的关于外国法的证明是可以
作为证据使用的,则法院必须接受这种证明,并适用该外国法。
但
在第二巡回审判区法院的判例中,西格尔曼诉戈那德·怀持·斯达一
案却遭到了严厉的批评,因为在该案中,当事人并没有提出和证明
案件所指向的外国法,而法院却主动地考虑并适用了该外国法。
因
此,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和证明应予以适用的外国法,而受案法院
却仍对该外国法加以考虑并适用,根据制定法的规则.应当认为受
案法院的这种行为是滥用裁判权。
(3)在本案中,原告方面曾主
张,本案涉及到侵权行为的一些基本原则.如有过错的一方应对受
害人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时,虽然本方未
能提供和证明侵权行为地国有关这方面的法律,但应推定这些原则
是为沙特阿拉伯国法律所承认的。
对此.本法院不能同意原告的这
种关于推定适用基本原则的观点。
因为,在普通法并不占优势的国
家,可能根本就不存在我们国家这种关于过失和关于雇主对其雇员
的责任的学说和规定,即使有,也可能与我们国家所确定的概念根
本不同。
当然,要求原告举证似乎是不适当的,因为原告在沙特阿
拉伯国只是短暂的停留.并且在此以后也没有再到该国去。
而被告
在沙持阿拉伯国从事广泛的商务活动.它能更好地了解这个国家的
法律规定。
但它没有举证责任,故当原告不能举证时,被告就不应
负赔偿责任。
而且我们必须遵循我国的判例,我国判例已确定原告
有举证责任,如果原告不能举证的话,法院就只能判决被告胜诉。
(4)原告律师在诉讼中也曾主张,沙持阿拉伯国没有法律,也没有
法院可供原告提起诉讼,只能由君主按照他自己的意志决定原告的主张能否获得赔偿。
据此可知,沙特阿拉伯国实际上是一个非文明
国家。
根据斯来特诉墨西哥国家铁路公司一案所表述的原则,文明
国家的法律选择原则不能适用于发生在非文明国家的侵权行为。
本
案就是这种情况。
所以,在本案这种情况下,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
为地法的原则不应适用,而应适用与双方当事人以及他们的行为有
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即美国法。
对此,我们认为,原告并没
有举证证明沙特阿拉伯国属于非文明之国,在原告缺乏证据的情况
下,我们不可能接受原告律师的这种主张。
[法律问题]
1.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2.我国是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内容的?
案例十二——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利亚雷诉格里德希尔案
[案情摘要]
原、被告都是美国人,双方在法国订立一项借款合同,约定适
用法国法。
后来合同发生纠纷,原告利亚雷诉至新泽西州法院。
初
审时,被告主张:
原告既未能提供也未能证明有关的法国法,所
以,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初审法院支持被告的主张,原告上诉到上
诉法院,上诉法院维持原判,于是,原告上诉到新择西州最高
法院。
新泽西州最高法院法官范德比尔特承认,根据普通法原则,法
院不能适用其他国家包括美国国内姐妹州的法律,除非它被作为事
实由当事人在法院提出并加以证明。
然而,范德比尔特法官认为,由于不能证明外国法,法院就像
对待由于不能证明诉因或抗辩的必要事实一样而驳回诉讼,这样做
是不公正的。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法院可以应用下面几种假设,从
而使法院地法作为惟一的法律加以适用:
(1)普通法在外国司法权
领域内是有效的,外国司法权领域内法与法院地法一样,都是普通法和制定法;
(2)法律的基本原则存在于所有的国家;(3)既然不能证明外国法,则当事人默许适用法院地的普通法或制定法。
应用上述几种假设,法院实际上将普通法中的外国法不能予以适用,除非它被作为事实加以证明这一规则,视为任意性规则。
因此,证明
外国法一般不被认为是重要的,外国法与法院地法相比较,处于无
足轻重的地位。
[法律问题]
当外国法不能查明时,法院将如何处理有关案件的准据法?
案例十三——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泰得沃特石油公司诉沃拉案
[案信摘要]
被上诉人沃拉是俄克拉何马活动房屋生产商的雇员,后来被其
雇主从俄克拉何马派往土耳其修理活动房屋。
在土耳其期间,被上
诉人以俄克拉何马公司雇员的名义修理属于泰得沃特石油公司的活
动房屋。
这些房屋建在油井钻探位置上.沃拉乘坐泰得袄特石油公
司的飞机去上班,飞机准备在钻井附近着陆时撞在地面上,沃拉因
此受重伤。
事故发生后,沃拉根据俄克拉何马州工人赔偿法,从其雇主处
获得了工人赔偿费以及医疗费,但他要求工人赔偿委员会停止这项
赔偿的实施,转而根据过失责任在俄克拉何马州法院对秦得沃持石
油公司提起诉讼。
沃拉主张,他受伤是由于泰得沃特石油公司的飞
机将要着陆的机场缺乏安全设施以及飞行员的疏忽驾驶所致。
他特
别指明侵权行为的索赔权利应根据侵权行为地法.即土耳其法来决
定。
根据土耳其法,泰得沃持石油公司的飞行员在飞行中对沃拉负
有尽到一般谨慎的义务,公司也有责任配备合理的安全设施让飞机
着陆。
沃拉还指出,土耳其法承认“事实本身就是证明”这一严格
责任原则,在本案中,也应适用这一原则。
泰得沃持石油公司则主张自己没有过失,土:
耳其法也没有承认
“事实本身就是证明”原则。
泰得沃持石油公司另一个主要抗辩理
由是:
由于沃拉与俄克拉何马公司存在雇佣关系,任何权利主张都
只能以土耳其工人赔偿法或俄克拉何马州工人赔偿法为根据,而不
论根据哪一部法,泰得沃持石油公司都没有责任。
在初审中,沃拉未能提出适用于本案的土耳其法律。
法院根据
案情假定土耳其侵权法也像俄克拉何马州法律一样,对由于加害人石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泰得沃持石油公司在上诉中主张,因为不能证明土耳其法,所
以,应适用俄克拉何马州法包括它的工人赔偿法。
[法律问题]
在本案原告不能证明外国法内容时.法院足以什么理由来适用
法院地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