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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

 

杭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

1目次

2前言2

1范围3

2规范性引用文件3

3术语和定义3

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4

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4

6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0

7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11

附录A(规范性文件)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考评表14

附录B(规范性文件)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15

附录C(规范性文件)上城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16

附录D(规范性文件)安全保证体系备案记录表18

附录E(规范性文件)上城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质量、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责任书19

附录F(规范性文件)杭州市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检查评价标准22

附录G(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上城区建设工程灾害性天气避险场所备案表25

附录H(规范性文件)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级核定表26

3

4前言

为加强对上城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规范。

本标准规范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规范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提出。

本标准规范主要起草单位:

杭州市上城区建设局。

本标准规范主要起草人:

陈星豪、陈勇、郑社来、张敏、邬晓华、裘华君、胡觉蕊、袁剑敏、

王毅军、洪天超、胡斌、郭水源、斯胜华、陈学群。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上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所监督的建筑工程和辖区建筑装修工程、整治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

市级以上监督的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893安全色

GB2894安全标志

GB1371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JGJ59-1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T77-200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施工企业

  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各类资质等级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

建设工程

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工程及装修工程。

包括区政府实施的各类整治工程。

危险源

  是指施工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建筑物、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重大危险源

是指在施工现场存在的、一旦发生意外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其他施工活动。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是指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

因素在施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四口”、“五临边”

“四口”系指通道口、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

“五临边”是指:

(1)沟、坑,槽和深基础周边;

(2)楼层周边;(3)楼梯侧边;(4)平台或阳台边;(5)屋面周边。

在施工过程中,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无外架防护屋面周边、框架工程楼面周边、通道(斜道)两侧边、卸料台的外侧边等。

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的方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区政府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区建设局对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装饰装修工程等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授区建设局的委托,具体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如建筑机械设备、安全设施等的出租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级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4.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委派制度。

具体实施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要求。

工程项目部应组建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消防管理领导小组。

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5.1安全生产要求

5.1.1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明确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5.1.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应包括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各相关职能部门,专职安全管理及相关岗位人员。

5.1.3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应形成责任书,并经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确认。

责任书的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职责、目标、考核奖惩规定等。

5.1.4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级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

明确各职能部门、项目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责任制度中应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且目标齐全。

各级管理层、各职能部门、各岗位应执行落实安全目标责任。

施工单位应签订安全责任书,安全工作纳入评估与考核的范围,制定安全目标管理细则,建立安全目标奖惩机制和责任追究制。

5.1.5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2.1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2.2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目标考核和奖惩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和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劳保用品管理制度、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企业施工主要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至少具备塔吊司机、架子工、电工、焊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施工升降机司机、起重机械设备拆、装工等特种作业人员中5个工种以上的操作规程。

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制度

5.3.1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消防知识等相关教育和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5.3.2公司、项目部、班组对新从业人员(含待岗、换岗、转岗)进行岗前教育,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特殊工种、待岗、转岗、换岗职工、新进项目从业人员和采用新技术上岗安全教育培训要求。

5.3.3安全教育培训应制定计划;按计划组织实施教育培训活动并记录建档;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应熟悉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3.4安全教育包括思想教育、知识教育、技能教育、法制教育四个方面。

5.3.5安全培训包括对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定期培训,以下培训采用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方式进行:

1)对企业相关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2)特殊工种的教育。

3)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5.3.6建设施工企业在杭州市区范围内承建的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设立民工学校。

具体按《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考评暂行办法》和附录A规定要求进行。

安全技术措施和交底制度

5.4.1施工组织设计和各项专项施工方案

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

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5.4.2专项方案的审核与论证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2)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3)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5.4.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工程主要是指:

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及承重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5)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吊篮脚手架工程。

(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1)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2)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7)其它

(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5)预应力工程。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特殊工程。

5.4.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应包括危险源识别、评价、控制,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交底、过程监控、验收、检查、改进等工作内容。

对可能出现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坍塌、触电、中毒以及其他群体伤害事故的重大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

5.4.5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安全技术交底实行分级交底;各级应有技术人员落实,内容应有针对性;交底应有书面交底记录并履行签字手续;公司、项目部和生产班组对安全技术交底实行层级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5.5.1定期检查。

主要分为公司和项目检查两个层次。

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

定期检查应有时间的要求,如公司组织的检查可按季或月进行。

项目的检查可按旬或周进行。

定期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查安全生产隐患、查施工方案、查安全教育培训,并针对重大危险源清单检查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落实并按附录B要求进行汇总。

5.5.2专项安全检查

分为公司和项目两个层次进行。

一是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组织,针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如:

塔吊、深基坑、施工用电、超高脚手架的搭设、均布荷载每平方米承重10KN和线型荷载每平方米15KN以上的模板支撑系统等),邀请有多年管理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参加,对照专项方案进行检查,以发现并解决在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5.5.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5.5.3.1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建筑施工单位应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5.5.3.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建筑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明确活动内容,加强班组的安全管理。

班组应开展班前三上岗(上岗交底、上岗检查、上岗教育)和班后下岗检查,每月开展安全讲评活动。

班前安全活动和班后检查应有记录,并有考核措施。

现场各工种作业人员应遵章守纪,管理人员严禁违章指挥。

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

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包括设备(包括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和拆卸、设备验收、设备检测、设备使用、设备保养和维修、设备改造和报废等各项设备管理制度。

5.7.1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物料提升机、塔式起重机、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吊篮等),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验收、检测等具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

5.7.2建筑施工单位采购、租赁防护用具、机械设施、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5.7.3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并保存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安全管理档案,并记录设备状况明细表,包括自有设备、出租设备、承租设备的数量、设备型号及规格、日常检查记录等管理记录和目前状况的简要情况说明。

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施工项目部应绘制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布置总平面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国家规定。

5.8.1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部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做了明确规定。

各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将安全标志设置于明显的地点,让作业人员和其他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易于看到。

安全标志设置后,未经项目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移动。

5.8.2施工现场的安全标志、安全色应规划统一,且符合安全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4-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97-1996、《安全色》GB2893-2001的要求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报告处理

5.10.1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当分别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5.10.2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5.10.3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时、如实地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建设局报告;并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等级应急预案。

区建设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按附录C规定进行。

5.10.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应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从业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事故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即“四不放过原则”)。

施工单位应认真配合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施工项目部应组建消防管理领导小组,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6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6.1.1 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筑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情况;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和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6.1.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

6.1.3 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

6.1.4 履行合同约定工期的情况。

6.1.5 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6.1.6 其它有关事项。

 对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6.2.1 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情况。

6.2.2 设计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情况;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

 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6.3.1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理

6.3.2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

6.3.3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6.3.4 三类人员经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

6.3.5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6.3.6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

6.3.7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理。

6.3.8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制定情况,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提供及使用管理。

6.3.9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及实施。

6.3.1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与落实。

6.3.11 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检查开展和事故隐患整改。

6.3.12 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与监控。

6.3.13 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

对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6.4.1 监理单位在项目部中设立专职安全监理,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中,在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

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内容如下:

1)应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2)应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员的委派情况。

3)应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4)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5)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

6)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7)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6.4.2项目总监对存在问题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整改结果复查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区建设局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

 对其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6.5.1 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出租单位提供相关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的情况;

6.5.2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的资质、安全施工措施及验收调试等情况;

6.5.3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检测单位资质和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情况。

7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工程开工前的安全生产监督

工程开工前的安全监督主要是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行为,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资格,检查安全员配备和持证上岗情况,检查大型设备登记情况,检查各责任主体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安全文件及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并按附录D规定填写,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与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各施工项目部应按附录E签订责任书。

7.1.1审查是否及时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有否取得施工许可证。

7.1.2审查施工企业提交的下列备案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1)中标通知书;

2)工程施工合同;

3)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4)企业安全资格证书;

5)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6)文明施工专项施工方案;

7)施工现场围墙、宿舍、活动房和食堂等临时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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