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租房合同 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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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租房合同15篇

北京租房合同15篇

北京租房合同1

  出租人:

  承租人:

  合同签订时间:

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X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遵循平等、公平和诚实守信等原则,承租人和出租人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出租人资格本合同出租人属于下列第种情形:

  

(一)出租人为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二)出租人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授权)的管理机构,被委托(授权)单位以委托人或自身的名义与承租人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承租人资格

  本合同承租人属于下列第种情形: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

  

(二)在城镇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_X籍农业转移人口或X籍外来务工人员。

  (三)在城镇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_X籍外来务工人员。

  (四)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基本情况

  

(一)出租人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住房)坐落

  

(二)该住房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见本合同附件2。

该附件作为出租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承租人交付该住房和承租人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返还该住房时的完整验收依据。

  第四条租赁期限、用途

  

(二)该住房仅供承租人及本合同附件1载明的家庭成员或共同居住人员居住使用。

  第五条

  租金标准、支付方式及期限

  

(二)承租人领取钥匙之日起开始计算租金,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支付租金:

  1、按月支付。

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为期1个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提前10个工作日支付下个月的租金。

  2、按季度支付。

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为期3个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提前10个工作日支付下个季度的租金。

  3、按半年度支付。

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为期6个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提前10个工作日支付下个半年度的租金。

  4、按年度支付。

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为期12个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提前10个工作日支付下个年度的租金。

  5、一次性支付。

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租金总额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

(三)承租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支付租金:

  (四)租赁期内,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调整租金标准,承租人承诺按照调整后的标准交纳租金。

  第六条租房保证金

  承租人在房屋交付前,向出租人支付第一次房屋租金时,一并满返还房屋时,承租人无违约行为,出租人全额退还租房保证金本金(不计利息)。

  第七条租赁期间相关费用的承担

  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双方约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一)与该住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规定应由出租人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信、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承租人承担的维修项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八条房屋的交付及返还租人,并保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本合同附件2载明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或盖章,并移交该住房钥匙为交付。

  

(二)租赁期满不再续租或申请续租未予核准,以及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条件,须提前返还房屋的,承租人在合同到期之日起20日内,将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物品返还出租人。

返还房屋时,承租人应当保持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状态,结清租金、费用等全部款项。

返还房屋后,承租人遗留的物品,出租人可作废弃物处理。

  第九条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相关物品的维修

  本合同所称维修,包括但不限于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的维护、修理、更换。

  

(一)租赁期间,出租人承担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下列项目的维修: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2、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天棚等构件;

  3、相关规定由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的项目;

  4、依法由维修资金开支的维修科目;5、其它:

  

(二)租赁期间,承租人承担下列项目的维修:

  1、房屋门窗的玻璃及门框扇、窗框扇等;

  2、分户水表后的水管、水龙头、洗涤盆、便器等给排水设施;

  3、分户电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

  4、故意或者过失损坏的房屋构件、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等;5、其它:

  (三)应当由第三人维修的,由出租人负责联系维修,承租人也可以自行联系维修。

  (四)承租人负责维修的项目,承租人可以自主选择维修人,维修费用自行承担。

  房屋所在小区对维修的项目在规格、尺寸、材料、色彩等方面有统一要求的,承租人按照统一要求进行维修。

(五)出租人因维修影响承租人居住,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赁期限。

(六)出租人对住房进行检查或维修,承租人给予必要的协助。

因承租人原因导致该住房未及时检查、维修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并承担法律责任。

(七)任何一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而导致损失,造成自己损失的自行承担,造成对方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其它:

第十条房屋的使用

  

(一)承租人应安全、节能、环保、合理地使用住房、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

因使用不当、擅自拆除或者改造导致该住房、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损坏的,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承租人不得有下列危及人身和房屋安全的行为:

  1、擅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器、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或超负荷用电、窃电;

  2、擅自改装室内给排水、燃气管线;

  3、在房屋内或者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4、在房屋内堆放超出房屋使用荷载的物品;

  5、其他危及人身和房屋安全的行为。

  

(二)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设施和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

承租人需要对房屋进行改善,必须在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返还房屋时,承租人不得拆除改善的部分,出租人不补偿承租人因改善而支出的费用。

承租人未经书面同意擅自改善或者返还房屋时拆除改善部分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三)其它: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的变更因实施城乡规划、房屋被征收征用,出租人提前收回该住房的,应对承租人先行安置。

承租人可在出租人提供的其他房源中选择住房继续承租,双方订立变更合同。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的提前终止和承继

  

(一)租赁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本合同终止,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因战争、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导致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灭失或者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

  2、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租赁期间,承租人因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条件的,本合同终止。

承租

  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报,并返还租赁房屋。

承租人隐瞒不报或拒绝返还租赁房屋,按照合同约定解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死亡的,本合同附件1载明的家庭成员属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可以继续承租该住房,租赁期限为本合同剩余租赁期限。

  第十三条租赁合同的续签

  承租人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条件,需要继续租赁的,应提前3个月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实物配租续租申请。

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出租人与承租人可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单方解除权的行使

  

(一)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交付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2、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维修义务,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3、其它:

  

(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承租人,提前收回出租房屋: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或住房状况,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的;

  2、转借、转租或者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擅自调换承租房屋的;

  3、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及附属设施设备的;4、故意或者过失损坏承租房屋,在出租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未修复的;

  5、逾期6个月未支付租金或未支付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不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导致房屋结构损坏、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的;

  8、其它:

  第十五条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向承租人支付本合同租金总

(一)因房屋权属争议导致本合同无效或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本合同第十四条第

(一)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延迟交付房屋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起,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的倍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向出租人支付本合同租金总

  

(一)违反使用、维修、返还等约定义务的;

(二)本合同第十四条第

(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三)其它: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

  自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日起,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的倍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承租人逾期返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相关物品的,自约定返期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向出租人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房屋的强制收回

  承租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应当返还房屋而拒不返还的,出租人可报请有关部门强制收回,

  承租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双方协商和解,也可以请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份,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终止。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可以签订补充协议,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附件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北京租房合同2

  合同编号:

_________

  出租方(甲方):

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

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北京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_。

  该房屋为:

楼房____室____厅____卫,平房____间,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平方米,装修状况_____,其他条件为_____,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房屋权属状况

  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第_________种:

  

(一)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

_________。

  

(二)甲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甲方转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

_________。

  第三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

_________。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第四条交验身份

  

(一)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_________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_________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房屋改善

  

(一)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对该房屋做如下改善:

_________,改善房屋的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

  

(二)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

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范围是:

_________,双方也可另行书面约定。

  第六条20__年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计____年_____个月。

(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

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_________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如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_________日(□书面/□口头)通知对方。

  第七条20__年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租金

  

(一)租金标准:

____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

____元(大写:

____元)。

该房屋租金____(□年/□月)不变,自第___(□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

有关调整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

  

(二)租金支付时间:

_________。

  (三)租金支付方式:

(□甲方直接收取/□甲方代理人直接收取/□甲方代理人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乙方应在_________银行开立帐户,通过该帐户支付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直接向乙方收取租金,但乙方未按期到_________银行支付租金的除外。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其中一份合同送交_________银行。

  (四)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第八条20__年北京市房屋租赁保证金

  

(一)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是/□否)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

_________元(大写:

_________)。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第九条20__年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一)乙方承担(□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_________)等费用。

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

  

(二)房屋租赁税费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

甲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_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______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返还: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

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具体处理方法为(□乙方恢复原状/□乙方向甲方支付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乙方放弃收回/□归甲方所有但甲方折价补偿)。

  返还后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十一条20__年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中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_____日内进行维修。

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二)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20__年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转租

  

(一)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二)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转租合同,并向房屋租赁管理行政机关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三)接受转租方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20__年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中所有权变动

  

(一)租赁期内甲方转让该房屋的,甲方应当提前_________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二)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20__年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_________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

  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5.其他:

_________。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_________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_________元的。

  3.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6.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7.其他:

_________。

  第十五条20__年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_________日通知乙方,将已收取的租金余额退还乙方并按月租金的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六)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_________日通知甲方,并按月租金的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七)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____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

  (八)其他:

_________。

  第十六条20__年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的无权代理

  由甲方代理人代为签订本合同并办理相关事宜的,甲方代理人和乙方应在甲方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或出租代理合同的授权范围内确定本合同具体条款,甲方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未经甲方书面追认的,对甲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20__年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______份,其中甲方执______份,乙方执______份,房屋租赁管理行政机关备案一份,_____执_______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盖章):

_________承租方(乙方)(盖章):

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住所:

_________

  证照号码:

_________证照号码: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

  出租方代理人(签字):

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

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住所:

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_________签订地点:

_________

  租赁关系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持证经纪人员应填写以下内容:

  房地产经纪机构(盖章):

_________

  房地产经纪持证人员姓名(签字):

_________

  经纪资格证书编号:

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

  注:

甲乙双方可直接在本清单填写内容并签字盖章,也可将自行拟定并签字盖章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附在本页。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的示范文本,供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但不适用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的租赁关系。

签订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仔细阅读合同各项条款,未尽事宜可在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或合同附件中予以明确。

  二、签订合同前,租赁双方应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及房屋权属证明。

  三、接受他人委托代理出租房屋的,应在签订本合同前出示委托人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或出租代理合同,向承租方明示代理权限。

  四、租赁双方应共同查验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填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并签字盖章。

  五、合同内的空格部分可由租赁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填写。

  六、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租赁双方应按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七、租赁关系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持证人员应在落款内签字、盖章,并注明经纪资格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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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为在开发区设立

  公司而租用甲方房屋,并就此租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供给乙方经营用房平方米,用于该公司经营之用,该房屋坐落于。

  二、该房屋租金经双方商定为每月元。

该房屋总租金为元。

  三、租金于交付,每延迟一天按总租金的计罚。

若天内仍未交纳,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并按实际迟付天数依上述计罚比例向乙方收取罚金。

  四、乙方同意预交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当作房租冲抵。

  五、房屋租赁期为,从年月日至

  年月日。

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土地费、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九、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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